小产权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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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探析

摘要近年来房价高涨,中低层收入者面临严峻的住房危机,城市周边价格较为低廉的小产权房应运而生,规模迅速扩大。然而小产权房的建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产权性

质并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目前国务院已经下令停建停售小产权房。本文在界定小产权

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进而概括其特征,并对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小产权房的

影响,最后针对小产权房的治理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小产权房;问题;探析;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房价地价不断上涨,住房难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尤其是中低层收入者面临着严峻的住房危机。面对高涨的房价,价格较为低廉的“小产权房”应运而生,规模迅速扩大,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的小产权房的数量迅速增长,据有关部门统计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的面积已经超过70亿平方米,占我国住房总面积的1/3 以上[1]。然而“小产权房”的建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行为,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出台政策限制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但是由于其价格优势,一些地区的小产权房交易并未中断,只是从公开转入了地下,迅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小产权房所波及的城市也愈发广泛,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法不责众”之势。目前小产权房问题受到各界的普遍关注,成为政府部门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既涉及到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又涉及到现有的土地制度,解决不好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治理小产权房问题需要综合各方利益,综合考虑妥善治理。

1何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称谓。所谓“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出售建筑。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由于未通过政府进行土地征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只有村集体发放的房屋所有证明,不能进行上市交易,具有不完全产权[2-3]。

小产权房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1)违反原有的规划目的和用途,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建造房屋,并将此类房屋出售给他人,形成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2)违反法律规定,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商品住宅投入市场流通。(3)在军用土地上非法建造商品住宅,出卖给非军人使用。可以看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只能用作特定用途,只能占有和使用土地,而不能对土地进行收益和处分[4]。

从产权形式来分, 有三种: 一是以“购房合同”进行交易的“小产权房”。这是明码实价的房屋买卖。第二种是以“物权转让合同”进行交易的“小产权房”。这是在国

家对“小产权房”一再风险警示下, 为了规避政策风险, 将“小产权房”在社会上流转的做法, 即改“售房”为“转让”, 改“非法”为“合法”, 其转让期限与“售房合同”规定年限相同;第三种是以“产权租赁合同”进行交易的“小产权房”, 以“租房合同”代替“售房合同”, 即“以租代售”, 其租赁年限仍与“售房合同”相同, 这也是交易“小产权房”的方式之一[3]。

2“小产权房”的特征

小产权房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明显特征:

(1)不具备完全所有权。

拥有完整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该房屋的各项支配性权利,有权对其房屋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下,小产权房的购买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权,而收益权和处分权则受到法律的限制。

(2)土地的开发使用欠缺合法依据。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的前提是先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依托土地一般是集体建设用地,而非国家建设用地。因此,小产权房土地的开发使用不具有合法依据。

(3)房屋销售对象不合法。

小产权房的购买者大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而现有法律不允许将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

(4)房屋售价远低于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

由于小产权房依托是集体土地,开发商获得该土地使用权没有经历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等环节,省去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成本,开发建造成本远远低于普通商品房的成本,所以小产权房的实际售价要远低于商品房的平均价格[1]。

3“小产权房”热卖的原因

小产权房现象产生与蔓延的原因是深刻复杂的,也是多层面的,包括社会、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

3.1社会原因

城市化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层社会原因。尽管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经提高到一定层次,但未来还将有数亿农村人口迁徙到城市工作与生活。大规模的城市扩展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的村镇规模以最快的速度急剧减少,也直接促进和造就了小产权房问题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诞生和运转[5]。

3.2经济原因

城市房价的急剧攀升已经超出了普通市民的收入水平和心理预期,是小产权房现象大肆蔓延的重要经济原因。城中高昂的地价使得房产开发向郊区发展,与城市昂贵的商品房相比,由于小产权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建设成本较低,而建筑质量与商品房并无多大区别,更重要的是价格比较便宜,虽然购买小产权房存在法律风险,但其低廉的价格对工薪阶层具有极强的诱惑力,在疯狂地房价面前,居住的刚性需求远胜于未知的法律风险,而且法不责众的心理也使人们下赌注购买小产权房。

3.3制度原因

相对于上述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城乡二元对立的土地制度的缺陷无疑是小产权房问题形成的制度根源。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二元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具有完全产权,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没有收益和处分权,是不完全产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村集体并没有开发建设商品房的权利,村集体的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收,才能出售给房地产商,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开建商品房。这个过程中,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时,往往给很低的费用。受土地增值利益的驱使,村集体自行开发建小产权房,既可以增加村集体的收入,又增加了本村的就业[6]。

此外,虽然城市人口购买集体土地房屋属非法行为,但“小产权房”已经热销多年,政府方面并没有出台制止小产权房销售的条例,也没有追究过乡政府、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缺乏完备的土地开发监管制度也为小产权房的存在留下了发展空间。

4“小产权房”的影响

规模迅速扩大的小产权房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对此各界学者看法不一。

4.1积极影响

很多学者认为小产权房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小产权房打破了传统的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原有格局, 致使地价以及房价的大幅度回落,对当前平抑房价、改善房屋市场的供求关系是有一定作用的,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一条解决住房困难的新通道,从历史上看其作用还是积极的、有效的[7]。

其次,利用小产权房, 农民从中获得了土地的重新开发以及征用等方面的利益,获取收入增加的机会, 进一步改善生活水平, 新农村的发展也有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中低层收入者而言,购房压力减轻,收入提高,福利改善,缩小了收入差距,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此外,小产权房的出现是对现有的不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有力补充。针对住房难的问题,政府也出台了很多政策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比如建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但是这一政策覆盖面小,仍有很多人面临严重的住房问题。由此,小产权房事实上承担了保障性住房的功能,而且相对于政府的保障房效率较高,覆盖人群广泛[6]。

4.2消极影响

也有学者认为小产权房的出现是不合法的,如果不采取措施任其发展会对耕地保护、房地产市场顺序、政府管理以及各方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首先,很多小产权房的建设占用了基本农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利于耕地的保护,严重影响粮食的生产。

其次,小产权房的存在破坏了正常的、原有的房地产价格体系, 造成了住房价格的严重混乱。当政府出台各项政策控制房价时,由于小产权房并不受控,容易成为投机的目标,很多不符合购买政策的人购买小产权房,这将会对限购政策的效果产生冲击[6]。

最后小产权房侵占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使农民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对于购房者而言,由于产权模糊不清, 日后会面临产权归属确定问题,因此无产权房子不仅使购房人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也给市场造成极大混乱。

5“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办法

如今小产权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若任其发展不仅是对合法购房者权益的忽视,更会导致我国耕地的不断流失,同时对我国房地产体系的稳定发展也是一个隐患。由于出售的小产权房已经初具规模,因其特征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故分类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成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新思路[8]。

(1)承认现实,平衡利益

许多小产权房是村集体之间通过整合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然后再在整合之后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这事实上是对集体土地有效入市流转的一种尝试。这类小产权房不仅解决了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也实现了农民增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问题。很多城市居民都已经购买了这类房产,这也证明了小产权房的确存在一定的市场。因此,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和城市的统一规划,对于那些合理合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对于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小产权房项目的行为要给予严厉惩处,这是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减轻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的难度和压力。

(2)对已建成出售的小产权房应坚持分类处理

小产权房牵涉到多方利益,尤其对于购房者而言更是关乎其安居的重大民生问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应坚决予以取缔,切实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起来并符合城乡规划的小产权房,可以让其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补办相关手续后使其合法化[9]。

(3)深化土地产权变革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如果还继续实行集体所有的话),应该和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同样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的市场原则定价。城市居民的宅基地,虽然是国有,但是其使用权可以出租、抵押、继承和转让,而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既不能出租、抵押,又不能继承转让,城市居民的住宅可以卖给出价高的任何人,而农村居民的住宅不能卖给出价更高的城市居民,这既违反了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又限制了居民迁徙定居的自由。应该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实行“同地、同权、同价”。

(4)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政府收购“小产权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建成的小产权房,可由政府出面予以收购,作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有益补充,既可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又可减少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和资金投入,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2]。

总之,我国在面对小产权房问题上应当采取疏堵并用的治理方略。一方面加强监管,坚决打击和制止新建的小产权房,另一方面对已成事实的小产权房分类处理,避免资源的巨大浪费,使小产权房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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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17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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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研究综述

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个综述 20130864 严小燕指导老师韦素琼 【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背景下诞生的富于“中国特色”的产物。近年来小产权房“热潮”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争议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概念、现状与国内研究进展和展望三方面面归纳了学者们对于小产权房问题的研究成果,并通且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小产权房;概念;研究进展;展望 1小产权房概念 在法律上的概念中,并不存在“小产权房”一词,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但是随着房地产业无序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导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小产权房”却在法律界成为了热门词。对于小产权房的概念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给出了一些界定,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种视角。 1.1从不完全产权视角 严焰认为小产权房又称作乡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对比,得出小产权房之所以为小产权的另一原因是因为其产权性质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1]。刘茂林、杨翼飞则更全面指出指出常见的有三种:一是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而言,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二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而乡镇政府颁发的并非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此类房屋没有正式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对购房合同予以备案,因此相关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三是所买房屋再转让时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依照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2]。唐黎标、刘敏给出了类似的定义。戴超、席枫强调了小产权虽然是不完整的产权但也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产权[3]。齐东文、熊昭还进一步指出小产权房的产权限定于房屋使用权[4]。 1.2从无权视角 还有一些学者如韩清怀、张传玖等的理解是由于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并且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但该产权证是不合法有效的,没有真正的产权,实际上等于没有产权的无籍房产[5]-[6]。 1.3从销售对象、销售者、颁发证书者视角 笔者认为,不完全产权和无产权视角强调更多地是产权的归属问题,忽略了参与方身份的界定。因此,销售对象上郑淑霞、雷朝霞指出小产权房是部分或全部销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房屋[7]。销售者、颁发证书者上,蔡继明认为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一些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的由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8]。陈利根、李新庄(2009)指出是在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关键词:小产权房/拆除/产权证书 内容提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小产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根源是我国土地双轨制。解决小产权房,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和购房人等各方利益的原则,体现党中央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对现有小产权房,应根据购房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核发不同的产权证书。 一、小产权房界定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以下通称开发建设单位)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购买此房者无法取得法定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给购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俗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与正规开发销售的楼房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法用地。 (二)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权。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

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痛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一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上) 据调查,目前中国DVD 企业比鼎盛时期大大减少,仅剩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一息尚存,惨淡经营。是资金断裂、管理不善还是决策错误?其实,同日益严峻的专利化生存环境的变化相比,这些内部原因都微不足道。在今天,专利不仅关乎企业财富的多少,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专利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对专利战已经习以为常。在WTO 的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削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商标已成为跨国公司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表现出令众多跨国企业无法招架的市场竞争力。据统计,中国彩电、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摩托车、皮鞋等的出口量均占国内产量一半以上,有近百种商品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至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79亿美元、1103亿美元、1655亿美元,增幅分别为46.1%、62.6%和50.2%。今年上半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802.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出口935.2亿美元,增长32.4%。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直接挤占了传统跨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引起了恐慌。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一些企业接连向中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兴起国际诉讼。 这些专利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二是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三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提出了针对中国的337条款调查数目在不断增加,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中有42个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从1998年到现在,334起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占47个,涉及农产品、制造业产品等多个领域;四是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五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面对种种专利纠纷,中国大部分企业往往事到临头才手忙脚乱,最终吃亏甚至失去立足之地。综观近几年的教训,中国企业吃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以及对专利制度的透彻理解和专利战术的熟练运用,对中国企业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一些跨国企业筑起的专利壁垒也越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学生李佳泽Array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51 学号 w131104151017 学习中心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工作单位宽城法院 2017年 2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农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 月 1 日 关于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对:“成绩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网络教育学院将有权选取部分论文(设计)全文汇编成集或者在网上公开发布。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完全认可,并同意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可以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设计)。 [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月 1 日 密级:(请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蕴含着人类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需要有一定的科技文化和社会经济环境,而发明创造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激励了许多发明家、创作家刻苦钻研与创作,大大促进了我国的发明创造与文化事业的繁荣。由于中国建立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西欧等发达国家晚许多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不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国外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将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思路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思路 [摘要]本文从小产权房的概念入手,重点分析了小产权房产生原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规范治理建议。一是分情况,区别对待: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复杂问题,应该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办法去解决;二是改革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土地法律制度。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所有权;具体分析 一、小产权房的涵义 事实上,房屋产权是没有大小之分的,只是有无的问题。严格地说,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只是民间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城郊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 住宅,本是用来满足本集体成员的居住需要,而实际上却把剩余部分甚至全部销售给城市居民,由于其只有乡镇或村委会所发的产权证明,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合法产权证(俗称“大产权”),因而被称之为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一)制度原因——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

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分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村土地不得直接上市流转,这种城乡二元制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制度基础。 (二)催生原因——不断飙升的城市商品房价格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激增,商品房的需求量也迅速 提高。中国的“土地财政”彰显无遗,国有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6年通过招拍挂和协议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达到13168.98亿元,约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3成。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全国70 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5%。2008年至今,除了增长幅度因经济环境改变有所变化外,房价依然飙升。普通市民对城市房价望尘莫及,在此情况下,成本低廉的小产权房有了市场发展的强劲动力。当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尚未形成规模的时候,小产权房将吸引着众多的购房者。 (三)推动原因——城市土地利益间的争夺 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造就了中国历史上村镇规模的急剧减少,也直 接促进了小产权房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诞生和运转”。期间,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绝大部分农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报告

浅谈“小产权房”问题 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竞争激烈,商品房的售价也越来越高,而“小产权房”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新品种,由于其低廉的价格而越来越受到百姓的青睐,据一项非正式的统计,目前单是在北京,就有五分之一的房子属小产权房。但同时也有人呼吁政府尽快出台强制措施整顿“小产权房”,规范房地产市场。这是为什么呢?所以笔者通过写这篇文章希望大家对“小产权房”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小产权房历史发展定义问题与风险建议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 有关“小产权房”说法不一,综合现有的普遍定义为:小产权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等村集体所有的建设土地上缺乏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许可、缺乏建设部门的建设许可、具有违章违法性质的建筑物。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由于我国对土地和房屋实行登记制度,缺乏

登记的“小产权房”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备产权性质。 二、“小产权房”的历史发展及数据统计 “小产权房”是在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的。过去,“小产权房”在村一级同意、乡镇一级批准建设的情况下就是合法建筑,房屋是否发证并不影响其合法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达到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的30 %,其中村镇住宅约50多亿平方米。地区范围内,天津、深圳、武汉、济南、西安等各大城市的“小产权房”也屡见不鲜。10年前,北京郊区已经出现了“小产权房”,目前估计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占整个市场的18 %左右,例如西安估计已达到25%至30 %。而在我国沿海城市,例如深圳,预计已超过40 %,接近50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房地产价格大幅度攀升,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普遍充当了“房奴”角色,房地产投机开发者或者城乡居民乘机在城市边缘的乡村购买廉价土地,自行设计、自行施工建设具有良好居住功能的“小产权房”,并以低于商品房一半或者更多的价格吸引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安居。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但“小产权房”在红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以下的问题与风险: 第一为法律风险,因为这类住房建在集体土地上,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证。也就是说,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这是由国家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在这情况下,购房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政府相关机关的保障和法院的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著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毕业论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

毕业论文企业知识产权 运营管理研究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 知识产权运营是在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下,随着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源重要性的提升而提出并适用的 企业经营的新课题。知识产权运营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运营则是知识 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最终目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 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指出要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 不断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加强已有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转让工作,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 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从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一般原理出发,着重对企业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知识产权转让,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资入股、证券化、信托等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运营等进行深入探讨。 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概述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反映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与实现企业价值的内在关联性。国外有学者提出了“潜藏价值”概念,论证了企业可以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价 值以及知识产权资产与企业增值的关系。不过,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却离不开有效的运营。“现代企业运营已由原先的生产过程的计划、组织与控制,外延到与 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管理范畴,囊括从运营战略制定、运营系统设计、运营系统运行等多个层次,企业运营毕业论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关键词:小产权房/房产税/住房保障 内容提要: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入手,提出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分别情况处理现存的小产权房、开征房产税、改革住房保障制度等措施。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房屋。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其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产权”。虽然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但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却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给立法、执法带来诸多困惑,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在准确分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提出既要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利益与政府利益博弈的结果 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之内,只允许本集体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不允许集体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也不允许农民个人出卖宅基地或转让房屋给非本集体成员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确需使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应先由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再行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后出售。现实的问题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价格与国家出让土地的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空间,有的后者是前者的几倍、几十倍,这部分差价利益由国家取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集体对此非常不满,当有机会出让土地获得大于国家征收的回报时,集体便不惜违法,义无反顾地为之。从理论上讲,所有权是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集体对其土地享有所有权,就应该赋予其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太多的限制使集体对其土地几乎丧失了处分权和收益权(只能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或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用地而获得收益),这就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权利行使。对这一问题,农民集体现实的做法就是用建设、出售小产权房的行动来“维权”,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审批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的住房需求与高房价之间对抗的结果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消灭城乡差别、发展经济的重要步骤。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新城市居民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老城市居民需要更换更大的住房,城市富人需要拥有更多房屋实现投资目的,因此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当其经济实力不能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房便成了唯一的选择。截至2009年7月,北京的商品房均价为14650元/平方米1],同年4月,北京通州区的小产权房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2],二者相差十分明显。调查显示,如果能够购买正规的商品房,多数购房者是不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的。购买小产权房者多是中低收入者,如外来打工或经商人员、留城大学毕业生、城市中低收入者。小产权房多处于城乡结合部,交通相对不便,居住环境相对较差,购房者对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心知肚明,但是较低的房价是吸引他们购买的唯一原因。许多市民坦言: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为了“能有个住的地方”。据统计,到2008年初,北京市的小产权房占到房地产市场的20%;2007年,深圳市的小产权房占全市住房总数的49%,到2009年6月,深圳住宅总面积约为2.6亿平方米,其中小产权房高达1.6亿平方米,比例已经超过60%3]。到2010年初,据非官方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60多亿平方米4]。 (三)政府职能发挥不力客观上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壮大 小产权房从产生时起就不合法,但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其外因是政府监管查处不力。小产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论文

国产MP3在德被查事件案例分析 学号xxxx姓名xxxx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国产MP3在德被查事件经过,通过对此次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特点,从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的体会。 关键词:国产MP3;特点;体会 2007年3月15日,CeBIT2007(通信和信息技术博览会)在德国汉诺威国际会展中心开幕。作为目前全球电子消费品领域最重要的展览之一,展会各国厂商云集,是企业自我展示和产生订单的最好时机。 1. 案情过程介绍 然而开展仅数个小时,包括纽曼、华旗爱国者以及深圳迈乐等国内知名厂商在内的12家中国参展数码产品公司便因涉嫌侵犯意大利 Sisvel公司的mp3专利而遭到德国海关查抄,所涉产品包括MP3、DVD播放器、汽车导航仪等多种支持MP3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这一查抄行动不仅给参展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直接经济损失,更使企业品牌的国际声誉和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关系受到严重破坏。查抄发生后,中国厂商相继展开了补救行动。3月16日华旗爱国者就已向德国方面提供了相关产品专利授权资料,并迅速与Sisvel方面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华旗总裁冯军表示:公司一向尊重知识产权,查抄事件纯属误会,因为爱国者虽然并不是Sisvel的直接会员,但已经通过代工厂缴纳了专利许可费用。纽曼的负责人也表示,纽曼一直是Sisvel的合作授权企业,但由于纽曼MP3代工厂有几家,此次被查抄的是没有成为会员的代工厂的产品。深圳迈乐则在查封现场提供了向SISVEL报备的文件,并通过新浪网发表声明称“对出现这样的恶劣结果表示遗憾,希望事件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得到尽快的解决。”3月19日,华旗方面称经过谈判,将同Sisvel建立直线联系,不再通过代工厂交纳许可费用。2007年4月27日,Sisvel公司在北京与华旗爱国者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就CeBIT 展会发生的华旗展品被扣误会表示道歉。从此以后,华旗会直接出现在Sisvel 的全球专利许可名单上,双方将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华旗爱国者的自主知识产权。至此2007CeBIT上的展会扣货事件以中国厂商和专利权人的握手言和告一段落,然而两者间的矛盾并没有就此结束。2008年3月5日,Sisvel公司在2008CeBIT上又开展了更大规模的查抄行动,并且和去年一样,中国展商再度成为查抄的主要对象。无独有偶,2008年9月8日IFA(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电子展)开展当天,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包括海尔、海信在内的69家企业展位,并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展品,这一次的举报人还

论文《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用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专业:电子商务 考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前言 (1)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1)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 3.1 存在的问题 (2) 3.1.1 因特网上版权保护问题 (2) 3.1.2 因特网上专利保护问题 (2) 3.1.3 因特网上的域名 (3) 3.2 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3) 3.2.1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3) 3.2.2 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4) 3.2.3 电子商务中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4) 4 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4) 4.1 结合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完善立法 (4) 4.2 电子商务中版权的保护 (5) 4.3 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保护 (5) 4.4 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保护 (5) 4.5 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6) 4.6 宣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6) 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6) 致谢 (7)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 和收益的专有权利。随着英特网的普及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中也逐渐产生越来 越多的纠纷。如何维护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良好发展。 本文阐述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及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 产权,如:域名、数据传输等;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况,结合相关法律理 论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著作权 前言 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全球一体化经济“无边界”时代而兴起的具有革命性的国际贸易新形式。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界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加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I PROPERTY 的一种解释。 随着互联网结束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代表社会发展先进技术方向的贸易过程电子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冲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加以认真的研究,对电子商务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正确理解,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主要应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以及专利权等项内容。 (1)商标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为发挥有效识别商品的功能。其必须具有显著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的商标以及有声商标的出现。 (2)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是一种资源标志符,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其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法律已开始把某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专有域名的商业价值。 (3) 专利权是指对公开的发明与创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法律上认定的权利。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技术包括界面的设计等,都已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的新客体。 (4)版权也被称为作者权或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是基于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权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并享受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目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活动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技术贸易之外,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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