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3〕23号

关于发布《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和货车技术进步,统一货车运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提高运用货车质量,确保运输安全、畅通,铁道部重新制定了《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简称《运规》,下同),现予发布(单行本另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好本规程,要求铁路局做好如下工作:

1.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铁路运输生产的第一线,负有保证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责任,做好货车运用维修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好《运规》是做好运用维修工作的前提,是全面提高运用维修工作水平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摆正运用维修工作在铁路运输生产中的位置,明确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认真解决问题,保证贯彻进度和质量。

2.做好《运规》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贯彻《运规》的良好氛围。2003年三季度内,要对有关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培训,逐条学习《运规》条文,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做贯彻《运规》的模范。通过培训学习,使职工明确运用维修工作在铁路运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运用维修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明确作业范围和质量标准。培

训后要进行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3.铁路局要按照《运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铁路局《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管理细则》和车辆段《货车列检所管理细则》(所细),对《运规》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分解细化,使之成为从事运用维修工作的职工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铁路局制定的《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管理细则》,须于2003年9月30日前报部备案。

4.铁路局、车辆段要按照《运规》要求,切实做好生产组织调整和工装设备配备工作,制定推进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5.铁路局要加强对《运规》贯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全面掌握贯彻情况,要在2003年三季度内,开展一次全局的运用工作质量对规活动,重点是发现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运规》全面落实。

6.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大力提倡采用先进的作业方式、方法,推广科学的管理机制,使用现代化的工装设备,科学合理地调整列检布局,从根本上提高列检的安全防范水平,促进运用维修工作的跨越发展。

7.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机制取胜的工作思路,在贯彻《运规》过程中,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各级领导要统筹安排,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确保安全上。特别是在《运规》实施前后的过渡时期,专职干部要上岗到位、紧盯现场,针对作业范围、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化,加强现场作业指导,保证现场作业有序可控。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文件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滑动轴承车辆和其他旧型车辆的技术检查执行铁辆〔1995〕100号文件要求。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要求 4…………………………………

第三章列检所 7……………………………………

列检所的分类、设置 7…………………………

列检所的技术作业范围及质量标准 8…………

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的规定 12……

列车技术检修时间 14…………………………

红外线轴温探测 15……………………………

列车质量监督 15………………………………

列检所的劳动组织 17…………………………

列检所的设施、设备 19…………………………

第四章装卸检修所和车辆技术交接所 22………

装卸检修所 22…………………………………

车辆技术交接所 23……………………………

爱护铁路车辆 24………………………………

第五章专用货车 28………………………………

罐车 28…………………………………………

机械冷藏列车 30………………………………

加冰冷藏车 30…………………………………

行包快运专列 31………………………………

长大货物车 32…………………………………

第六章运用有关工作 35…………………………

国际联运车辆 35………………………………

自备车 36………………………………………

备用车辆 40……………………………………

超限货物车辆 40………………………………

故障车辆的处理 41……………………………

货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2……………………

货车车号自动识别系统使用、维护、管理 43…………………………………

新技术运用考验 44……………………………

新线临管、地方、合资铁路 44…………………

第七章技术管理 46………………………………

列车检修作业计划 46…………………………

列检技术作业过程的编制 47…………………

基本工作制度 47………………………………

技术安全 49……………………………………

附件一货车运用维修限度表 51…………………

附件二定期检修周期表 55………………………

附件三质量保证期 57……………………………

附件四配件标记 64………………………………

附件五工厂、车辆段、车轮厂简称、代号表 87……

附件六路外企业自备车自做

定检单位表 106……………………………

附件七列检所设置地点表 107……………………

附件八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设置地点表 131……

附件九货车换算闸瓦压力表 137…………………

附件十车辆大中破范围及限度表 138……………

附件十一机车车辆限界 142………………………

附件十二货车运用维修表报 14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

要组成部分。做好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加快车辆周转,完成铁路运输的重要基础。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和货车技术进步,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运用维修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以主动发现车辆故障,确保列车安全为目的;以全面落实标准化作业,突出“五防”(防燃切轴、防大部件断裂、防配件脱落、防空车脱轨、防列车分离)重点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实现科学化的人机结合为支撑;以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动力;以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管理为突破。

第3条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的基地是:列车检修所(以下简称列检所)、制动检修所、车辆技术交接所、装卸检修所。

第4条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主要包括:

1.货物列车的技术检查和维修,扣留定检到期车、过期车以及需要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对货物列车进行红外线轴温探测、列车质量监控和定检车质量监督,反馈质量保证期内的货车质量问题。

2.开展爱护铁路车辆工作,对货物装前卸后、翻车机翻前卸后及出入解冻库解冻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进行爱车宣传、检查和监督。

3.利用车号地面识别设备(以下简称AEI)的列检所复示终端,检查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

4.企业自备铁路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进入国有铁路运营的地方、合资铁路及国际联运货物列车车辆的技术交接;对地方、合资铁路货车运用维修工作的安全、质量、技术管理等。

5.车辆备用及解备的技术检查。

6.有关车辆新技术考验的运用工作;军运列车、专运列车和货物装载超限车辆的检查及列车添乘等工作。

7.货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铁道部要求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5条铁路货车原则上无固定配属,全国运行。因此,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实行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铁路局、铁路分局、车辆段逐级负责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6条列检所对列车进行技术检查、维修,是服务运输、保证行车安全、畅通的必要工作。列检作业布局和列检所的劳动组织、作业班组设置及人员配备,须始终满足铁路运输需要。

第7条本规程是国有铁路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参与国铁运营的地方、合资等铁路和路外企业的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均须执行本规程。进入国有铁路运行的自备车按本规程规定检查、维修。

第8条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9条经列检所检查、维修的货物列车,须保证车辆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

第10条列检所须具备列车检修、作业组织、安全防护、材料储备、车间管理等必要条件。要用先进、可靠、实用的装备强化列检所的作业和安全防范能力。用于车辆故障检测的设备,须具有故障报警提示等功能;用于管理的设备,须具备数据采集、资料统计、分析和方案优化等功能;用于安全防护的设备,须具备状态确认、报警和防误等功能。

第11条列检所的管理须有利于激励职工发现车辆故障,保证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建立竞争机制,强化基础工作,提高运用工作的整体水平,保证列车维修质量,加快车辆周转,优化列检作业布局,充分满足铁路运输需要。

第12条推进科技创新,研制、推广列车自动检查、检测和故障判别、预报、跟踪设备,逐步提高车辆检测手段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实行设备检测、人工确认相结合的作业方式。规范故障检测、预报、反馈、确认、处理程序,提高行车安全防范水平。

第13条全面开展标准化活动,做到以现场作业控制保证运用车质量,以运用车质量控制保证行车安全。定期进行列检标准化检查与评比,树立先进列检所和优秀检车员标杆,推动货车运用工作不断发展。第14条加快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全面带动货车运用工作,实现以计算机技术为基本手段的信息化管理。凡与货车运用维修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满足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MIS)技术规范的要求。研制开发的列检设备须具备与HMIS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

第15条列检所使用的设备、工具、量具等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修、校验。列车自动检查、检测和故障判别、预报、跟踪设备须具备运行状态自动巡检和故障提示功能,每班使用前须进行性能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16条货车运用维修管理工作的有关技术资料、列检所检查列车的原始资料、报表、账簿须按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须准确、完整,并须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17条列检所使用的车辆配件,须符合铁道部颁布或批准的有关图样、技术条件及检修技术标准要求,并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装车使用(含新品)。

第18条有制造、检修标记要求的配件,列检所装车时须有相应标记,其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现车相应修程的剩余质量保证期。列检所在更换配件时,不得使用铁道部规定淘汰的零部件。更换轮对的限度按段修规定掌握,轴承的质量保证期须不低于现车剩余段修质量保证期。列检更换制动梁时,须符合下列要求:同一转向架制动梁型式须一致;不得装用旧型圆钢弓形杆制动梁。

第19条本规程涉及的限度须在列检发现异状时确认,数据均按名义尺寸计算,不包括公差。第20条有关轮对、滚动轴承、空气制动部分的运用维修、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程、规则的要求。

第三章列?检?所列检所的分类、设置

第21条列检所分为主要列检所和区段列检所。列检所的设置须满足铁路运输的需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列车到达、始发、中转以及编组工作量、车流方向、机车交路、站场设置、运行区段、线路对车辆运行的要求和车辆检修等条件合理布局,既要保证行车安全,也要防止设点过多或重复作业。

1.主要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多或大量装卸货物的车站。

2.区段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少或中转列车较多的车站。

对分散的装卸点(包括对翻车机翻卸前后的车辆及出入解冻库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的装卸检修点)应由列检所或装卸检修所派驻检车人员负责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维修工作。

3.在接近长大下坡道的车站应设置制动检修所。

4.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规定为距两局分界点最近的主要或区段列检所。

第22条主要列检所及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的设置、撤销和变动均须报铁道部批准;区段列检所、制动检修所、红外线轴温探测站由铁路局按规定根据需要设置,但须报铁道部备案。

列检所的技术作业范围及质量标准

第23条主要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和中转的列车,区段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的列车和加挂的车辆,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检查、维修。

1.车轮磨耗、擦伤、剥离、凹下、缺损不超限。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滑动轴承轴箱及配件齐全、作用良好;轴箱盖螺栓无松动。

3.侧架、摇枕及一体式构架无裂损,侧架立柱磨耗板无丢失,间隙旁承游间不超限,常接触式旁承配件齐全、无破损,上下旁承无间隙,交叉支撑装置盖板无变形、破损,交叉杆无裂损、弯曲、变形,交叉杆安全链无脱落、折断,交叉杆支撑座无破损、端头螺栓无松动、防松垫止耳无折断,轴箱、摇枕弹簧无折断(转8A型转向架重车摇枕圆弹簧每转向架可不超过1个)、窜出、丢失,转K4型转向架弹簧托板无裂损、斜楔主摩擦板无丢失。

4.车钩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钩提杆及座、链齐全,作用良好,互钩差不超限;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母无松动,开口销无丢失;车钩托梁螺栓、螺母无丢失。

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空重车位调整正确,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无破损;编织制动软管总成、各塞门及手把,缓解阀及拉杆无破损、丢失;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无破损;守车紧急制动阀完整,压力表作用良好。

6.闸瓦托吊、制动梁支柱、槽钢及弓形杆无裂损,制动梁吊的圆销、开口销、闸瓦、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安全链无脱落、折断,下拉杆下垂不超限,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U形插销(螺栓)无折断、丢失。

7.人力制动机配件齐全、无破损。

8.中梁、侧梁、端梁、枕梁及牵引梁无裂损;中梁、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胀不超限;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无失效(无AEI复示终端及标签读出器的列检所除外)、丢失。

9.车门、车窗无丢失(含守车);车门、平车端板(渡板)折页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罐车卡带无折断;罐体及阀不漏泄。

10.空车定检不过期。

在确保作业列车达到本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铁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内,调整到达解体、编组始发列车的检查维修范围。

第24条区段列检所对中转列车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修。

1.消除热轴故障,车轮擦伤、剥离、凹下、缺损不超限。

2.下拉杆、固定杠杆、移动杠杆、制动梁吊的圆销、开口销、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超限。

3.车钩托梁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丢失,互钩差不超限。

4.中梁、侧梁下垂及车体倾斜、外胀不超限。第25条实行机车长交路取消列检技术作业的直通列车,列检所只负责处理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的热轴故障。

第26条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的列检所,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范围,但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的作业范围。枢纽地区的小运转列车的作业方式及范围由铁路局自定。

第27条固定循环车组,在运行区间内无列检所时,铁路局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检修期限及范围,送就近列检所检修。

第28条对编入货物列车中的客车,列检所技术检查作业时负责检查闸瓦、闸瓦插销、车轮以及与货车的车钩连接状态,制动机性能试验由随车乘务员负责。检查中发现车辆故障时,是否需要扣修,由当地列检所决定。对随车乘务员预报的车辆故障,列检所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29条列检所发现车辆故障,应积极组织在列车队内进行维修;但对影响行车安全且在列车队内无法施修的较大故障,或处理故障超过技检时间影响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时,可摘车送站修所或车辆段施修。主要范围规定如下:

1.轮对不良需要更换或滚动轴承轴温超过规定,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裂损,密封罩及轴端螺栓脱出;

2.侧架、摇枕、一体式构架、轴箱、心盘裂损,侧架立柱磨耗板丢失,轴箱弹簧折断,摇枕弹簧折断超过规定,弹簧托板裂损需要更换;

3.交叉支撑装置故障;

4.车钩、钩尾框裂损,缓冲器、从板、从板座、冲击座破损;

5.主管、支管、制动缸、副风缸、降压气室、工作风缸、加速缓解风缸、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闸调器破损;

6.底架各梁裂损、弯曲、下垂超限;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失效、丢失;

7.侧柱、端柱、角柱外胀超限;

8.空车车门脱落、丢失,棚车门锁扣鼻损坏、漏雨,敞车端门、侧门、地板破损影响装车;

9.罐车罐体及阀漏泄,卡带折断;

10.车体倾斜超限,底开门关闭不良,常接触式旁承破损、有间隙,间隙旁承游间不符合规定;

11.需要铆焊施修的故障;

12.脱轨车辆,有撞车、脱轨等痕迹并确认为事故车的车辆;

13.守车不良影响运用;

14.因车辆结构在列车队内无法施修的故障。

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的规定

第30条列检所对解体、编组的列车到达后及始发前,须施行制动机全部试验。到达列车所在站须在列车制动机试验结束后,再进行排风作业。主要列检所对中转列车,区段列检所对有调中转列车均施行一次全部试验。区段列检所对无调中转列车施行简略试验。长大下坡道地区和重载列车的制动机试验办法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31条列检所应使用地下风管路进行列车制动机全部试验;无地下风管路或地下风管路因检修、故障等不能使用时,应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全部试验。始发列车利用地下风管路施行制动机全部试验后,连挂机车后只须进行简略试验。装有列尾装置列车的制动软管的连接,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务人员负责。

第32条列车制动机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1.全部试验:在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上安装试验用压力表,并确认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守车压力表与试验压力表的压力差不大于20kPa。

(1)漏泄试验(到达列车不进行):置保压位或关闭第一辆车的折角塞门,使列车管系保压1min,列车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2)感度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辆以上时为70kPa),全列车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1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置运转位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1 min 内缓解完毕。

(3)安定保压试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Pa (列车主管压力为600kPa时减压170k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同时保压,1min内列车管压力下降不大于20kPa。

(4)持续一定时间的保压试验(在长大下坡道前方的列检所或制动检修所进行):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后保压,在3min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

2.简略试验:列车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时,将机车制动阀置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由列车后部检车员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制动作用,然后向司机显示缓解信号并确认缓解作用。

第33条经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闸瓦压力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主要列检所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因制动故障关闭截断塞门的车辆(以下简称关门车)。检修回送车及因装载货物关闭截断塞门的关门车,不得超过列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时按四舍五入计算)。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3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2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

列车技术检修时间

第34条列车技术检修时间应根据列车技术检修工作量和检修组人数查定。具体规定如下:

1.主要列检所:编组列车的到达与始发技术检修时间合计原则上规定为1h;无调中转列车为35 min;有调中转列车为40 min。

2.区段列检所:编组列车的到达与始发技术检修时间合计原则上规定为1h;无调中转列车为25 min;有调中转列车为30 min。

3.行包快运专列:无调中转列车为15 min;有调中转列车为25 min。

4.寒冷、长大下坡道或运输不很繁忙的地区和重载列车及列车编组超过60辆的区段,可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技检时间。国境站列检所的技术检查及技术交接时间,按有关国际联运协定的规定办理。

5.在同一技术检修时间内,到达、始发列车超过列检所的作业组数时,应按车站安排的顺序进行检修,对于待检的列车,列检所与车站双方应在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内注明待检时间。

6.列车技术检修开始时间以插设好带有脱轨器的防护信号为准,列车技术检修结束时间以撤除防护信号为准。计算列车技术检修时间不包括摘、挂机车时间。

红外线轴温探测

第35条红外线轴温探测是防范车辆热切轴,保证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红外线轴温探测的运用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管理检修运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车辆热轴预报、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明确职责,确保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的质量和正常使用。

第36条红外线检车员遇到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出现下列故障无法预报时,须立即通知列检值班员,由列检值班员向现场通报进行摸轴检查,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1.设备发生故障;

2.列车在探测站处调速停车;

3.停电。

第37条列检所须对带轴箱滚动轴承和滑动轴承的车辆手摸轴温检查。总结、推广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滚动轴承故障的经验、做法,提高热切轴防范水平。

列车质量监督

第38条列车质量监督

1.在铁路局交接口列检所须建立技术不良车监控统计分析制度,对通过交接口由邻局进入的列车,要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在到达检查中发现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应将车次、车号、故障部位登入台账,并及时电话通知对方列检所。对方列检所要分析、查找漏检、漏修责任。其鉴定范围规定如下:

(1)列车在途中因车辆故障甩车或发生事故;

(2)轮对技术状态不良或滚动轴承故障需要更换轮对;

(3)关门车、定检过期车、车轮踏面擦伤超限车(以下简称“三车”);

(4)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各梁(中梁、侧梁、端梁、枕梁)、车钩、钩尾框、制动梁裂损,交叉支撑装置故障;

(5)车门、车窗丢失,罐体漏泄;

(6)事故车。

2.相邻两铁路局须建立交接口列检所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列车质量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可由相邻车辆段、铁路分局、铁路局分别组织召开,相邻铁路局车辆处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联席会议,会后应向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报告工作情况。

3.每年的4月15日8:00—16日8:00、9月15日8:00—16日8:00在全路各铁路局交接口进行列车质量抽查,重点是“三车”质量。

第39条定检车质量监督

1.列检所发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定检漏检或检修不良造成的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各梁、车钩、钩尾框、制动梁裂损、交叉杆、轴承等故障时,由发现车辆段处理后,编制客货车故障记录(车统—113),经车辆段段长、驻段验收室主任签章,一式四份,分别报铁道部、铁路局及责任厂、段。其修复费用向责任单位转账清算,责任单位不得拒付。

2.列检所发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定检漏检或检修不良发生各梁裂损、棚车漏雨、罐车漏油、冰冷车冰箱漏水时,由所属车辆段逐级请示铁路局、铁道部,回送责任厂、段修理或由责任厂、段派人处理。

3.铁路局、车辆段要建立典型故障统计质量考核制度,确认典型故障,有关数据统计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及时反馈。铁路局要利用运用货车典型故障的有关信息,指导车辆段的货车检修和运用工作。

列检所的劳动组织

第40条列检职工的工作时间须符合国家、铁道部相关法规,列检所的劳动组织须满足运输需要。列检作业方式采用轮班制。列检所的直接生产人员应根据列检所的性质、作业范围、技检时间、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工作量及列车编组辆数,按“以列定组、以辆定人”的原则配备。技术交接所和装卸检修所的检车员应根据运输需要按岗位人员查定。

1.列检所的作业方式须满足在技术检修时间内,按质量标准完成列车检查、维修的需要。

2.列检所的劳动组织及人员配备,由铁路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列检所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劳动定员标准确定,并充分考虑列检人员当班时间内的合理非工作时间和辅助准备工作时间。

3.如到达、始发列车作业较少,中转列车作业较多,列检所可采取混合组作业的方式,在编制列检所定员时,应考虑到达、始发有调中转列车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合理查定。

4.寒冷地区及长大下坡道前方列检所,开行重载列车区段的列检所以及线路尽头站的区段列检所,若编组列车或车辆故障较多,检修工作量较大,可按查定的标准适量增加人员。

5.红外线检车员和红外线轴温探测站、轴温处理站、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的维修及管理人员配备,应以探测列车的车辆辆次和设备配置为基本工作量,由铁路局自行查定。

6.设在国境站的列检所,按国际联运的工作要求配备列检人员和车辆技术交接人员。

7.计算列检工作量应以运行图规定的列车数为标准,列车编组辆数为平均编组辆数。并且要考虑现车技术状态的施修工作量和运输组织,据实查定。第41条列检所管理人员和间接生产人员,包括列检所正、副主任、安全教育技术员、记工员、工长、值班检车员,列车制动试验器、电动脱轨器及列车自动检查、检测设备的操作人员,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电动脱轨器、列车试风设备、列车检查、检测等设备的维修人员,空压机司机、汽车司机、材料工、工具管库员、搬运工、充电工、工具钳工、熔接工、锅炉工,由铁路局根据工作岗位,结合工作量配备。

列检所的设施、设备

第42条列检所应设在车站到发场外侧中部,列检所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到发线轨面标高,如房屋为下线式,待检室所在楼层应有通过站场的栈桥。当线路的有效长度为850m及以上时,应在站场两侧适当的位置设待检室;列检所在车站的一端时,应在中部和另一端设待检室。

1.列检所应根据工作及生活需要设置有关的设备及设施。列检所应配备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自动检查、检测和故障处理的必备工装设备及安装处所;应有值班室、办公室、交接班室、资料室、技术教育室、练功场、灯具和充电室、空气压缩机室、微控列车制动机试验器

控制室、红外线设备维修室、钳工间、料具间、贮存室、汽车库、材料库或棚、锅炉房、更衣室、文化活动室、食堂、洗衣间、浴室、卫生间等生产、生活房舍及汽车等交通工具。炎热地区应设防暑凉棚。列检值班室、待检室须安装照明、给排水、空调降温和采暖设施。

2.值班室应设在列检所便于?望列车到发的位置。在有2个以上到发场的编组站,可根据需要在车站调度楼设列检值班室,以便与车站的工作联系。列检值班室要装备列检现场作业监控、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微机控制脱轨器、车轮踏面故障检测、红外线轴温探测、车辆自动检查与检测、车号复示等显示装置和HMIS运用子系统终端,以及微机、数字通讯记录仪、自动电话机、传真机、集中式直通电话机及列检玫挠邢吖悴ズ臀尴?对讲设备等。

3.灯具和充电室内应设灯具存放台、工具台、钳工台、控制台、充电设备和充电台。

4.钳工间应设工作台、钳工台、砂轮机及台式钻床等设备。

5.实行四班制的列检所还应设置休息间并配备相应的用具。

第43条在列检到发作业的线路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应设置带有固定脱轨器(电动或微机控制)的防护装置。列车前后两端的防护距离均不小于20m,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置带有移动脱轨器的防护装置。

第44条主要列检所和每班(12h)到发列车(不包括无调中转列车)8列以上的区段列检所应设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设备,其中列车试验器和试风接头的数量及其在站场上的位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第45条主要列检所的到达场、到发场及任务量较大的区段列检所应设列检工具材料运输小车轨道,其相邻两线间距应不小于5.5m,列检作业线为6条及以下时设1条,6条以上时设2条。在有列检作业的站场上应适当设置材料工具分存箱。

第46条只设列检所而未设站修所的站场,可根据需要设有重车架车基础的边修线1条,边修线直线段有效长度应不小于60m,并配置料具间和电焊机、架车机具等检修设备。

第47条列检作业线路间及线群外侧(距线路中心3m)应以水泥板填平至轨道底面,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线路应铺设混凝土平头轨枕,线群外侧应设挡碴墙。列检作业到发场两端或一端应铺设横向运输道路,并与列检所道路相通,宽度应为3.5m以上,路面应硬化。列检作业现场须设灯桥或灯塔照明设施。列检所应有汽车道路与外界公路相通。

第四章装卸检修所和车辆技术交接所

装卸检修所

第48条装卸检修所是列检所的派出机构。装卸检修所应设在每昼夜装卸车在100辆以上的车站或装卸地点,每昼夜装卸车不足100辆但损坏车较严重和实际情况需要的车站或装卸地点也应设置装卸检修所。装卸点比较分散时,应由装卸检修所派出爱车人员巡回检查。装卸检修所的人员按装卸车数由铁路局自定。

第49条装卸检修所的主要任务:

1.负责进入货场、专用线、专用铁路、厂矿企业装卸车地点监督机查车辆使用情况,监督用车单位合理使用车辆,收集散失车辆配件。

2.利用车辆在装卸线上的停留时间对装车前和卸车后的车辆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同时处理对装卸货物或行车安全有影响的车辆故障。

3.办理进出厂矿企业专用线的车辆技术交接和损坏车辆的赔偿手续。

4.宣传爱车工作,检查爱车制度、车辆技术交接协议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铁路车辆使用规定,违章操作损坏铁路车辆或装卸货物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50条装卸检修所应设工作间、工具材料存放间和休息室,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及相应的生活配套设施。设有翻车机和解冻库的装卸检修所,其房屋根据需要设置。翻车机和散装货物解冻库工作点车辆检修人员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配备。

第51条装卸检修所的技术作业范围由铁路局制定。

车辆技术交接所

第52条在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内进行自装自卸,且装卸量每日平均在200辆及以上的地点设路厂(矿、港口、企业)车辆技术交接所。

车辆技术交接所的主要任务:

1.负责办理出入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爱车宣传工作。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每年须与所在地车辆段签订车辆技术交接协议。车辆技术交接所根据需要可设在铁路与企业专用线或地方铁路相接的站场上。

2.车辆技术交接范围按铁道部现行运用车技术条件,由铁路车辆部门和有关的厂、矿、港口、企业、地方、合资铁路、工程临管部门等,在签订车辆技术交接协议中具体确定。未办理技术交接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损坏车辆时,须填写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由双方共同检查确认,签字盖章,作为损坏车辆赔偿清算的依据。

第53条车辆技术交接所根据需要可设工作间、工具材料存放间和休息室等,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车辆技术交接所的人员配备标准由铁路局查定。

爱护铁路车辆

第54条铁路车辆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爱车工作。在装卸工作量较大、专用线较多的站区或有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的地点,由 酚胗泄?厂矿企业各方成立联合爱车领导小组,领导站区(地区)的爱车工作,定期组织路、厂爱车会议,通报爱车情况,修订爱护车辆协议和车辆技术交接协议,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爱车工作,并对损坏车辆进行统计分析。规定每年9月第1周为“全国爱车周”,铁路局要组织好“全国爱车周”的宣传工作。

第55条铁路局要对爱车人员颁发“爱车检查证”,爱车人员凭“爱车检查证”在爱车区域内进入铁路车辆停留和作业的车站、货场、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单位,进行爱车宣传、检查和监督爱护车辆协议的执行情况和车辆的使用情况,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阻碍爱车人员工作。

第56条装卸作业中的爱车工作由铁路部门与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单位共同负责,并严格遵守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货物运输、装载加固的规定和要求。

1.装车单位要严格按照货车车种、车型、用途和标记载重装车,装运超限、超长、集重货物时,应严格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道部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超载、偏载、偏重和集重。

2.车辆装载的货物需要加温卸车时,严禁用明火烘烤和爆破等方式卸车。

3.装卸货物时,严禁拆卸车门、车窗、端板、渡板、侧板和手制动机等车辆配件。罐车装货时,不得将货物流溢在罐体外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货物装卸后,分别由装车或卸车单位负责,将车门、车窗、端板、渡板、侧板、冰冷车冰箱盖、罐车人孔盖、阀盖等关闭良好,并正确调整制动机空重车位置。

4.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应适应铁路车辆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使用装卸机械设备作业时,不得损坏铁路车辆和威胁行车安全。

第57条厂矿企业新设或增设翻车机时,其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地铁路局的意见,并须将铁路车辆整备所需的维修场地、线路、人员、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生活设施、设备等纳入设计内容。翻车机应满足GB/T?18818—2002《铁路货车翻车机和散装货物解冻库检测技术条件》的要求。翻车机新设投产前、已经投产使用年限满5年或大修后投产前,须经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测试、检查,由所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鉴定,合格后将鉴定结果书面报

铁道部,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58条翻车机使用单位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段签订车辆检修与技术交接协议,协议应包含车辆技术交接、整备、维修等内容。由于使用翻车机卸车作业需增加的铁路车辆检修人员、交通工具和检修、生活设施,以及车辆维修及检测等所需要的费用,由翻车机使用单位承担。

第59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应整备,翻车机翻卸后的车辆,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驻人员进行技术检查,检查翻卸车辆技术状态及各部件损失情况,做好故障处理。未经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整修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

第60条厂矿企业新设或增设散装货物解冻库时,其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地铁路局的意见,并须将铁路车辆整备所需的维修场地、线路、人员、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生活设施、设备等纳入设计内容。散装货物解冻库应满足GB/T?18818—2002《铁路货车翻车机和散装货物解冻库检测技术条件》的要求。散装货物解冻库新增投产前、投产使用年限达到5年或大修后投产前,须经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测试、检查,由所在铁路局车辆处鉴定,合格后将鉴定结果书面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准投入使用。因解冻库解冻货物需要增加铁路车辆检修工作量时,解冻库使用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61条经散装货物解冻库解冻的车辆须由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车辆配件有无损坏(烧损),橡胶制品、轴承油脂有无变质,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有无损坏等情况,未经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

第62条任何企业损坏铁路车辆(含事故)时,由负责管辖区域内的车辆段编制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经企业或单位签认后,按规定向责任单位索取赔偿。责任单位不明或列铁路局、铁路分局“其他”责任时,由责任管辖区域内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承担赔偿费用。

第63条在各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上发生事故造成铁路车辆损坏(或配件丢失)、脱轨时,厂、矿、港口、地方、合资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必须及时通知当地有关车辆部门。

第五章专用货车

第64条机械冷藏列车、长期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专用罐车、行包快运专列,标记载重90t及以上的长大货物车,以及其他指定的专用货车,由铁道部发布配属命令,指定铁路局、指定铁路局、车辆段等负责管理、维修,并根据需要配备乘务检车人员。

第65条固定配属的专用货车应按规定涂打配属标记,定期检修原则上均由配属段、专修段负责施修。运用中列检所发现厂、段修接近到期或过期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回送手续,回送配属车辆段或铁道部指定的单位施修。但标记载重90t及以上的长大货物车辅修、轴检到期时,由车辆所在地车辆段按期施修;厂、段修到期时,由铁道部指定的工厂或车辆段施修。

罐车

第66条罐车按其用途分为轻油、粘油、润滑油、食用油、水罐、液化石油气、酸碱类、液氯及其他粉状、液态、气体类罐车等类别,并按要求涂有专用标记。第67条石油专列罐车的运用维修:

1.石油专列罐车应固定配属。各配属段应设有固定的检修基地,并配备必要的设备,整备及备用车停留线路和整修人员,负责对所属罐车进行辅修、轴检和定期整备。

2.配属铁路局、车辆段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有计划地进行检修和整备,防止拆散编组。为保证按期进行整备及入厂、段检修,应按专列罐车周转列数和基本组辆数,在配属段配置一定数量的备用罐车。

3.配属铁路局、车辆段可根据需要配备车辆乘务检车员,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检修工具

及供乘务检车人员休息和存放常用车辆配件、工具的宿营车。

4.各列检所对专列罐车须认真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应积极组织抢修,尽量做到不摘车施修,以保证其编组完整。施行摘车修理时,摘车施修的铁路局应在摘车及修竣当日18时报铁道部车辆调度并通知配属铁路局、车辆段,修复后由摘车的车辆段负责办理回送手续,及时通知罐车调度将该车编入配属段的专列中,向本属基地回送。配属基地所在车站,应根据车辆部门提出的摘解计划及时摘解车辆。各铁路局不得截留、使用固定配属的专列罐车。

5.专列罐车在备用时,应存放在配属局的检修基地或固定的备用车站,并加强管理,保证配件齐全。

6.用蒸汽加温罐车卸油时,进入罐体加温层的蒸汽压力不大于500kPa,不得用明火烘烤加温卸车。

机械冷藏列车

第68条机械冷藏列车(以下简称机冷车组,含单节机械冷藏车)是铁路运送需冷藏、保温的易腐货物的专用列车。

第69条机冷车组由铁道部统一配属给有关铁路局(机械保温车辆段)。运用、管理工作按《铁路机械冷藏车运用维修规程》办理。

第70条列检所对机冷车组的闸瓦及闸瓦插销、车钩连接及轮对进行检查,并进行制动机试验。对机冷车组乘务人员预报的车辆故障,应积极配合处理,发现热轴时,由列检所确认能否继续安全运行。第71条各车站应按《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装车,严禁使用机冷车组装运易损坏车内设备的非易腐货物(如煤、砖、矿石、水泥等)和有毒、恶臭、易污染车体的货物。

第72条机冷车组应尽量编挂在列车中部或后部,加挂车辆时,严禁剧烈冲撞,并禁止进行溜放调车作业。加冰冷藏车

第73条加冰冷藏车(以下简称冰冷车)是铁路运送易腐货物的专用车辆,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冰冷车的运用管理和维修工作,保证易腐货物的运输需要。

第74条各车站应按《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装车,严禁使用冰冷车装运易损坏车内设备的非易腐货物(如煤、砖、矿石、水泥等)和有毒、恶臭、易污染车体的货物。装卸货物或进行加冰作业时,要妥善开关车门和冰箱盖,不得硬砸硬撬,以防损坏车辆,并不得损坏冰箱及车内各种设备。

第75条铁路局应根据管内冰冷车装卸集结和站线设施等情况,指定车站作为冰冷车的保管站,并应将选定保管车站的站名报铁道部备案。

第76条卸货后的空冰冷车,应在所在铁路局指定的保管站集结备用,并应固定线路集中存放,以便保管和维修。备用冰冷车须技术状态良好,定检不过期并符合运用条件。不得在非指定的保管站、地点存放备用冰冷车。

第77条铁路局应根据经常停放的冰冷车数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负责冰冷车备用、解除后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持冰冷车各部技术状态良好。对定检到期或过期的冰冷车,应逐级请令,回送指定的车辆段、工厂施修。

第78条未经保管站检查或卸车后直接调往装车的冰冷车,车内设备及卫生状态应由装车站负责检查处理。

行包快运专列

第79条行包快运专列的车辆定检由配属段负责施修,配属段要认真掌握车辆的技术动态,按规定进行车辆定检。行包快运专列的技术检查应在铁道部规定的列检所进行,作业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执行本规程第23条第3项、第24条、第30条。列检所发现零散的非本属行包快运专列的车辆时,要及时请令回送配属段。

第80条行包快运专列每次装车前车辆须进行整备,并按临修统计工作量,整备作业须

在整备基地进行。行包快运专列的整备须执行以下标准:

1.常接触旁承及金属件无裂损;

2.交叉支撑装置盖板无变形、裂损、折断,交叉杆支撑座无裂损、端头螺栓无松动、防松垫圈止耳无脱落、损坏、丢失,交叉杆弯曲、变形不超限,交叉杆安全链无脱落、折断;

3.侧架立柱磨耗板螺母无丢失;

4.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配件齐全,作用良好;

5.闸瓦符合规定,磨耗不超限;

6.车钩中心线高度符合规定限度,互钩差不超限;

7.不得有关门车。

第81条行包快运专列的车辆发生临修时,铁路局要组织发生地车辆段及时修复,修复后要编挂在原车次运行到货物到站或配属段,不得扣留使用。长大货物车第82条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维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长大货物车使用后铁路局应立即向铁道部主管部门请示回送去向的命令,送往铁道部指定的车站。

2.铁路局应设专人负责长大货物车的运用、检修工作。承担长大货物车检修的车辆段,应有专人掌握车辆的去向和定检期限,有计划地做好检修工作。

3.长大货物车装车前、装车时、装车后,运输部门均须通知就近车辆段派检车员进行技术检查,并在检查记录单上签字,保证长大货物车技术状态良好。

4.列检所发现长大货物车厂、段修到期、过期时,应及时按规定手续扣修,并请令回送指定车辆段、工厂施修。

第83条载重250t及以上的长大货物车,是运输特大型货物的专用车辆,其运用工作由铁道部统一指挥。

1.须按设计规定速度运行,其通过最小曲线半径和道岔须符合该特大型长大货物车设计技术条件,在运行中(重车状态)不得施行紧急制动。

2.根据运输需要,运用时应附挂工具维修车,并派车辆检修人员担当乘务工作,负责装车前、装车过程中和装车后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随车监视车辆运行状况。

3.在重车状态遇障碍物需绕行时,须于绕行前,在平直线路上停车,做侧移处理后,方可继续运行。

4.运行中因发生行车、机械事故或遇自然灾害不能运行时,车辆乘务组负责人员应立即电告当地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并听从当地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指挥。

5.钳夹车在空车状态回送时,须短连挂,并应挂于列车尾部,准许编入直达列车中。

第六章运用有关工作

国际联运车辆

第84条参加国际联运的中国车辆须符合《国际铁路联运车辆使用规则》或有关的铁路间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1.符合国际联运条件规定的各种货车,均须在规定位置涂打联运标记“○MC”。未涂

打“○MC”的车辆不得编入国际联运列车。

2.外国车辆进入各口岸站时,铁路局须按两国铁路间协议书规定的车辆技术条件进行交

接,发现车辆不良须及时按规定填写车辆不良及不完整记录,双方车辆技术交接人员应签字。

第85条外国车辆在各铁路局运行时,应与国内车辆同样检查、维修,定检到期时应及时回送车辆所属国。

第86条联运过轨的外国车辆,在各铁路局管内发生事故时,应与中国车辆同样进行调查,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填写不良车辆登记簿。经事故处理委员会决定,铁路局长审核,确属车辆定检责任时,其事故损失费用由事故发生局在非生产性费用项下列支。在统计事故件数时,准许列入事故的“其他”项内,但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处理手续仍须按规定逐级处理并报铁道部审批。

自备车

第87条自备车系指产权不属于铁道部的铁路货车。进入国铁线路运行的自备车(包括国外进口的新旧车辆),须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车辆的技术要求和限界、TB/T 1335《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GB 5599《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以及有关铁路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自备车沿用铁道部设计的定型产品时,须由具备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制造,并按铁道部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和验收;属非铁道部设计的产品时,须经铁道部主管部门组织试验鉴定合格并批准后,方可生产制造。并须具备《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编码注册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车种、车型、车号。

第88条自备车产权所属单位须按规定向所在地铁路局提出自备车过轨(新增、产权变更)申请,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后,由所属铁路局车辆处填发《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并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编码注册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发给车号。

第89条铁路局车辆处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表,注册登记表一式4份,加盖车辆处公章,交车辆产权使用单位、车辆制造或检修合同单位、铁路局车辆处各存1份,并报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1份备案。

第90条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的自备车,其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每年须到所在地铁路局车辆部门进行申报、审核,产权变更时须由车辆部门派员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重新办理注册。同时签订“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企业自做定检的可不签检修合同)。“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内容包括:车辆运行区间、期限、技术要求、检修费用、运行安全保证责任等事项。“企业自备车注册登记表”、“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的签订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组织有关车辆段和自备车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参加进行。“企业自备车注册登记表”、“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须报铁路局车辆处备案,“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还须抄知有关铁路局。“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报铁路局批准,由铁路局统一安排年度检修计划,并报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备案。未注册登记,未签订“企业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企业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未安装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的自备车,一律不得办理过轨和签订运输过轨协议。

第91条自备车过轨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时,企业须向当地车站提出申请,由车站通知铁路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自备车各部分技术状态须符合铁道部制定的规章要求,非铁道部设计定型的车辆还须提供车辆动力学、车辆强度等试验报告、铁道部主管部门鉴定意见、车辆相关技术条件及批准生产文件。检查合格后填发“企业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作为通过过轨技术检查的依据。办理自备车过轨的企业,须向车辆部门提供交通工具和车辆技术检查条件。

第92条列检所对在国铁营业线运行的自备车辆,应与国有铁路运用货车同样检查和修理,并保证安全。对企业自备的专用货车(如装载化工产品、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的货车等)只对转向架、制动装置、车钩缓冲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其他部分由企业和承修单位负责。列车中的自备车装有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物品时,列检所所在站须在列车到达前,将该车的车位、车号通知列检所。自备车在国铁营业线运行时,发生事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列检所对进入国铁运行的企业(含路内单位)自轮运转货物,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放线车、发电列车等,只检查车轮技术状态,并须符合运用货车规定。

第93条自备车长期在国铁营业线固定区段运行,而不经过铁路列检所时,可由列检所按铁路同性质车辆的有关规定,派人检查、维修。具体办法由车辆所属单位与所在地车辆段协议商定。

第94条自备车的检修应由签订检修合同的单位承担,签约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定检到期和过期的自备车准许顺向继续运行到企业(或承担检修单位)所在地车站,但辅修不得超过10天、段修不得超过1个月。确因运输需要或安全等原因,需要非检修合同单位施行自备车定检时,签约检修单位与施修单位在同一铁路局的,由铁路局车辆处安排施修;签约检修单位与施修单位不在同一铁路局的,由铁道部安排。

第95条承担自备车检修的铁路单位,必须是铁路货车车辆段或货车修理工厂。车辆段承担自备车定检,企业对进入国铁营业线的自备车自行施行定检,均须经铁路局车辆处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资格认证,并报铁道部批准后,按铁道部批准的修程、车种、车型施修。承担自备车中的压力罐车罐体检修资格审批工作,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承做自备车定检。

第96条自备车检修单位须具备铁道部规定的装备、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条件。车辆段承做自备车厂修须在段修修车车间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厂修专门场地进行;自备车段修须在段修修车车间进行;自备车辅修须在站修所及其以上修程的场所进行。批准承做自备车定检的单位不得将自备车的整车、车体及转向架等主要零部件委托其他单位修理。

第97条铁路局车辆处每年须对管内承担自备车检修的单位,按规定进行检修资格认证,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将认证情况书面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审批合格并发给检修资格的单位,方可继续承做自备车定检。铁道部审批不合格的取消自备车检修资格,其自备车检修任务,由铁路局车辆处统一调配,企业可委托所在地具备自备车检修资格的铁路车辆段检修。

备用车辆

第98条货车备用须符合《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和《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只准在铁路局公布的备用基地、港口和国境站备用。备用车基地应设基地检车员,并建立专门的登记簿,每次按备用命令号、日期、车型、车号等项内容进行登记。

第99条备用车的备用或解除,须通知所在地车辆段,并经基地检车员检查,不得将技术状态不良车、定检过期车列入备用车中。

第100条备用车的备用或解除时间均根据铁道部、铁路局调度命令,由车站和基地车辆检车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的时刻计算。

超限货物车辆

第101条装运超限货物的车辆,运输部门应通知就近车辆段派员检查。装车前检查车辆技术状态;装车时监督是否有损坏车辆现象;装车后确认车辆技术状态及检查超限货物是否影响行车安全,其各部状态须符合《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

第102条车辆段还应根据货物所属单位及车站的委托,制作车钩缓冲停止器并负责安装工作,费用由货物所属单位承担。必要时,可根据运输超限货物电报的要求,指派专人添乘,监视车辆运行状态。

故障车辆的处理

第103条因技术状态不良须由列车中摘下或须送往附近修理处所、货物到达站及修理工厂施修的车辆,应分别填插下列色票:

1.送往专用修理线的车辆插红斜线色票(车统—16);

2.送往车辆段的车辆插红方块色票(车统—17);

3.送往修理工厂的车辆插红三角色票(车统—18);

4.需要倒装的车辆插红“V”字色票(车统—19)。第104条需修理或需倒装后修理的车辆,须在填插有关色票的同时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

第105条各种色票由当日值班列检人员办理插撤,其他人员不准任意插撤。在没有列检人员的车站,如发现车辆故障时,车站应负责通知附近列检所进行处理。

第106条检修车的回送应根据命令办理,跨铁路局的须有铁道部的命令,本局管内的须有铁路局命令。回送的检修车须附有车辆检修回送单(车统—26),并在回送单上注明准许回送的命令号。事故车送厂、段施修时,还须附有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回送车辆出局时,铁路局车辆调度须及时将车号及编挂车次通知前方铁路局车辆调度,同时报铁道部车辆调度。

第107条回送的检修车应事先通知列检所进行检查和整修,必要时派检车员护送,以确保运行安全。回送的检修车不能编挂于列车中部时,须由车辆调度与行车调度联系,命令批准后准许挂于列车尾部(每列以1辆为限)。有关门车时,列检必须采取防止车钩分离的措施。整列回送时,须对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等进行整修,根据现车技术状态限速运行。

第108条脱线的车辆须扣送站修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货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109条铁路货车发生行车事故时,各级车辆部门应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协助事故救援,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输秩序。

1.车辆部门要根据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参加事故的调查,认真分析原因。

2.及时逐级汇报事故概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次、发站,编组辆数,事故车辆车种、车型、车号、编组顺位,破损部件名称、部位,车辆定检、前方列检作业情况(事故发生局只报本局列检作业情况),货物装载情况,中断行车时间。切轴事故还应通报滚滑别、冷热别、轴号、滚动轴承标志板内容、沿途红外线轴温探测的情况等。经事故调查后,要将事故的详细情况逐级上报。

3.发生行车事故时,铁路局车辆部门须参加事故调查。在初步判定与其他铁路局、车辆制造或修理工厂、车辆段相关时,须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发电报通知相关单位,发生切轴事故时,还须通知滚动轴承制造或大修厂,说明事故初步情况和原因。相关单位接到电报后,立即携带有关技术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在事故发生2周内,各有关单位均须到铁道部汇报情况。

4.事故车及相关车辆须由车辆部门检查处理,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对事故车及相关车辆擅自处理。

5.及时统计汇总上报事故情况,定期进行认真分析。事故责任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查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措施,认真处理。

货车车号自动识别系统使用、维护、管理

第110条设有AEI复示终端的列检所,根据设备提示对货物列车的车辆标签状态进行检查。对提示标签信息故障的车辆,使用标签读出器检查、确认,读不出信息或无标签的立即扣修;标签技术状态良好的要做好记录,并填写“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读出情况通知书”。

第111条对相关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发现设备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新技术运用考验

第112条进行新技术运用考验的车辆须在有关部位涂打明显的试验名称标记,有配属或固定运行区段要求的,还须涂打车辆配属、运行区段等标记。

第113条进行车辆新技术运用考验前,研究、设计、制造单位须提供新技术的有关资

料,明确新技术在运用考验期内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和有关注意事项,并对涉及的车辆段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运用考验期间,研究、设计、制造单位须派人员参加并做好技术服务。

第114条新技术考验期内发生故障时,车辆段须发电报通知研究、设计、制造单位分析、确认并指导处理,对处理结果,双方要做好记录,作为试验资料。电报同时抄铁道部。

新技术考验期间,参与考验的单位要跟踪写实车辆技术状态,准确、完整掌握运用考验情况,并按规定定期书面上报铁道部。

新线临管、地方、合资铁路

第115条铁路局车辆部门负责对管内的合资、工程临管铁路的货车运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其车辆的质量标准和技术交接条件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116条铁路局负责组织车辆段与管辖区内的地方、合资、临管铁路签定有关安全协议、车辆技术交接协议,制定列车质量监控制度和有关费用赔偿办法。

第七章技术管理

列车检修作业计划

第117条正确制定列检作业计划,是组织列检作业,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完成列车检修任务的重要手段。

1.车站应按规定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及时通知列检值班室。列检值班检车员应根据到达、始发列车计划及时编制并下达班作业计划和阶段作业计划。

2.遇有作业计划变更或关键列车,值班检车员应与值班主任或工长联系并及时向作业组通知变更情况及注意事项。

3.列车到达前,值班检车员应根据车站和红外线轴温探测的通知,将列车车次、编组辆数、接入股道以及热轴预报通知作业组接车,并将通知时间记入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车统—14),输入HMIS运用子系统。

4.列车始发前,值班检车员应根据车站列车编妥的通知,将始发列车车次、编组辆数、发车股道、始发时间通知作业组进行技术检查,并将通知时间记入列车技术检查记录簿(车统—14),输入HMIS运用子系统。

列检技术作业过程的编制

第118条列检技术作业过程是合理组织列车检修工作的基础。列检技术作业过程应保证列车检修范围落实和达到列车质量标准。

1.技术作业过程应明确规定劳动组织、分工范围、作业程序、质量标准、单项作业过程以及设备的使用等。

2.列检技术作业过程由车辆段总工程师或运用段长负责组织,运用工程师会同劳资主任、列检主任等有关人员参加编制。主要列检所的技术作业过程经铁路分局审核后,报铁路局审批。区段列检所的技术作业过程应经铁路分局审批(无铁路分局的由铁路局审批),并报铁路局备案。

基本工作制度

第119条列检所须建立以下各项制度:

1.交接班制度

(1)作业班、组按分工交接工具、材料、配件、安全防护信号、制动机试验设备、列车自动检查、检测设备、红外线复示设备、货车车号识别复示和列检检查、检测、监控显示设备、值班室的生产指挥及管理设施等。

(2)点名会前做好当班的准备工作,由值班主任或工长点名,传达上级指示、命令及当班注意事项。

(3)作业班、组长主持召开工作总结会,收集有关数据,开展一班工作评比,并向值

班主任或工长汇报。

(4)列检主任主持召开有值班主任或工长、值班检车员参加的交班会,分析当班作业及安全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2.评比考核制度

建立以主动发现车辆故障为主的激励机制,定期评比考核。

3.所际列车质量互控制度

须开展列检所间的列车质量互控活动,建立质量反馈制度,切实做到实时掌握列车质量情况。

4.列车质量抽查制度

车辆段段长、运用副段长、运用工程师、列检主任、值班主任或工长要定量抽查列车维修质量,并填写“列车质量抽查记录簿”,定期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5.资料统计、管理制度

规范表报台账的填写、管理和计算机信息录入;表报台账应做到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上报及时。资料、台账要妥善保管,便于查询。

6.工具、材料配件、设备管理制度

做好人机结合、人机互控,工具、设备要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做到外观整洁、作用良好。工具、设备、材料、配件要实行定置管理,并建立修、管、用制度。

7.安全质量分析制度

列检所每月由列检主任组织召开一次有值班主任或工长及安全员等参加的安全质量分析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技术业务学习制度

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9.岗位责任制度

干部、职工均应按其分工及职务范围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并认真执行。

10.总结计划制度

列检主任每月召开值班主任或工长参加的生产会议,总结本月份工作,布置下月工作计划。

技术安全

第120条列检人员须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以及调车作业情况。

第121条列检作业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臂章,整队出发,作业完后,列队归所。

第122条各列检所应按检修列车股道数,配备带有脱轨器的防护信号,且保持其状态良好,并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管。

第123条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时,须有专人按规定插设脱轨器和防护信号,禁止在无防护信号情况下进行车辆检修工作。

第124条列车作业结束时,在列车两端对好防护号志后,应由专人撤除脱轨器及防护信号。

第125条横过线路时,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在无防护信号的车列下通过,不得走轨道中心和枕木头;不得坐在钢轨上、站台边缘或在车底下休息、避雨、乘凉;不得抢道、抓车、跳车。

第126条在电气化线路区段,禁止上车顶作业及靠近接触网支柱。

第127条在列检作业现场,如遇施工、堆放路料等影响列检作业和人身安全时,施工部门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列检人员作业安全。

第128条在站内抬运笨重工具、材料或在车底下传递工具、配件时,要呼唤应答、步调一致,并注意列车动态。

第129条起镐作业时,须采取防滑措施。检查罐车及装有易燃易爆品车辆时,须注意防火。

第130条在检修车辆上部时,应确认装载货物状态及车门的关闭状态,确保安全后,再进行作业。

第131条对列检设备的轨边设施进行检修作业时,须设专人防护,不得单人作业。

第132条特快旅客列车通过时,严禁对其相邻线路的列车进行检修作业。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教育文库中查看更多范文。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二章客车管理●第15条 客车借用期间,借用车辆视为借用局、段配属,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二章客车管理●第22条

路用客车分为铁道部统一管理的路用客车和铁路局自行管理的路用客车。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二章客车管理●第25条 凡需将运用客车改为铁路局自管路用车辆的,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三章修程管理●第27条跨局直通旅客列车每运行一个往返必须安排入库检修;单程运行距离在2000km及以上的旅客列车,在折返站原则上应安排入库检修。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可按走行公里确定入库检修周期,原则上运行4000km须入库检修一次。旅客列车入库进行技术检查作业的时间每次不得少于6h。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三章修程管理●第28条凡入库检修的车辆,出库前必须达到《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附件2);未完成检修或未达到标准的,一律不得上线运行。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三章修程管理●第29条 标记速度为160km/h的客车运行(20±2)万km(或距上次各级修程不超过1年)实施A1级检修,其他各型客车运行(20±2)万km(或距上次各级修程不超过8个月)实施辅修。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四章质量标准●第33条 运用客车每年应进行三次集中整修。春运前,实施春运整修;春运后至暑运前,实施春季整修;暑运后,实施秋季防寒整修。每年三次运用客车整修除执行《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外,还应结合各次整修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2) 1 总则 制动装置是铁路货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货物运输秩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货车制动装置检修的目的是恢复制动装置的性能。为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需要,保证运用货车制动装置的技术状态,适应制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发展,统一制动装置检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铁路专业技术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和铁路货车制动技术发展趋势,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是对货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是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的专业化操作性文件。适用于铁路货车制动装置主要零部件分解后的检修、试验和装车要求。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在现车上的检查和从车辆上拆下的分解检修范围及要求按《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文件、电报规定执行。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的检修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以装备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工艺规范、装备先进、质量可靠、管理科学。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以状态修为主,逐步扩大换件修、专业化集中修的范围,主要零部件的检修周期与货车检修周期一致。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的检修须在铁道部批准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的工艺条件须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货车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本规则制定检修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加强工艺控制,提高工艺水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制度。检修单位应设置制动专职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掌握本规则和车辆检修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制动装置检修、试验人员须具备基本的业务知识,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上岗资格。铁路货车重要制动零部件实行质量保证、寿命管理和生产资质管理。装车使用的货车空气制动阀、空重车阀、折角塞门、组合式集尘器、制动缸及缸体、编织制动软管总成、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脱轨自动制动装置、人力制动机、制动梁、闸瓦、闸瓦托、橡胶密封件等零部件,须由铁道部批准

修制修程

修制修程(厂修)内部检修标准 综合要求 1.各型转向架均须架起车体推出转向架入地沟线检查,各螺 栓、圆销、开口销组装的配件须分解检查。 2.车钩各零部件须全部分解落地检查,钩体、钩舌、钩腔内 配件、钩舌销、钩尾框、钩尾销、牵引杆、钩尾销插托均除锈探伤。 3.制动阀、编织制动软管总成、橡胶制品、开口销全部更换。车钩及钩尾框 1.钩舌内侧面及上、下弯角处,13号、13A型、13B型钩体的钩耳及内侧弧面、钩颈距钩肩50mm的范围内,17型钩体的钩耳及内侧弧面、钩颈距钩肩50mm的范围内、钩头正面、钩尾销孔、钩尾端面到钩尾销孔上、下平面及尾端球面部位须进行湿法磁粉探伤。 2.13号、13A型、13B型、17型钩尾框后端上、下弯角50mm范围内及钩尾框两内侧面须进行湿法磁粉探伤。 3.钩舌、钩耳边缘、钩耳内侧弧面上(下)弯角处、牵引台、冲击台根部、钩颈、钩身、钩尾、钩尾销、钩尾销插托、从板及座、钩尾框裂纹时更换。 4.13号、13A型、13B型、17型钩尾销孔后壁与钩尾端面间裂纹时更换。 5.13号、13A型、13B型上锁销孔前后磨耗之和大于

3mm时堆焊后磨修恢复原形。 6.钩腔上防跳台磨耗大于2mm时堆焊后磨修或更换,前导向角磨耗大于2mm时须恢复6mm凸台原形,钩腔下防跳台磨耗大于2mm时堆焊后磨修恢复原形,长度方向为16mm。 7.钩身下部有磨耗板凹槽或钩身下平面原焊装磨耗板者仍须焊装磨耗板。钩身磨耗时堆焊磨平后焊装磨耗板。磨耗板磨耗超限时更换,丢失时补装。磨耗板须焊装在钩身下平面距钩肩50mm处,规格按《铁路货车厂修规程》第4.1.3.12执行。 8.13号、13A型、13B型下作用车钩钩体须有防跳插销安装孔;无防跳插销安装孔的钩体须按要求加工安装孔。 9.13号、13A型钩体更换新品时须为13B型。 10.钩尾框一侧弯曲大于3mm时更换。 11.13号C级钢、13A型、13B型钩尾框框身厚度磨耗深度大于2mm,其他部位大于3mm时纵向堆焊后磨平。17型钩尾框框身剩余厚度小于22mm时更换。普碳钢钩尾框磨耗超限时更换。测量部位:框身厚度以深入边缘10mm为准,其他部时更换,丢失时补装;下框身下平面磨耗时堆焊磨平后焊装磨耗板。钩尾框磨耗板规格,13号为250mm×100mm×4mm,13A、13B型为250mm×100mm×6mm,16型、17型为150mm×100mm×6mm,以钩尾框后端内壁为基准面焊装,磨耗板后端距钩尾框后端为130

《铁路货车段修要求》word版

70t级铁路货车段修技术条件(暂行) 1 基本原则 1.1 70t级铁路货车段修的根本任务是:维护货车的基本性能,保持在下次相应修程之前各部状态、性能良好;延长车辆及配件的使用寿命;减少临修,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1.2 主要配件实行寿命管理。 1.3 本技术条件是对《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运〔2002〕93号)的补充,未规定的内容执行《铁路货车段修规程》及铁道部有关文件、电报。 1.4 本技术条件和《铁路货车段修规程》是70t级货车段修和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须严格执行。 2 基本要求 2.1 检修周期 2.1.1 70t级货车定期检修分为厂修、段修两级修程。两级修程周期的规定见表2-1。 表2-1 定期检修周期表 2.1.2须按现车检修周期标记扣修段修车,以月为准,不得提前。当厂修、段修同时到期时须做厂修,如确因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提前扣修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2.2 主要配件的寿命管理 2.2.1 寿命期限以制造时间为准,时间统计精确到月,车轴使用时间以轮对第一次组装时间为准,当轮对第一次组装时间不明时,以车轴制造时间为准。实行寿命管理的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废: 2.2.1.1 无制造单位、时间标记。 2.2.1.2摇枕、侧架、车轴、钩体、钩尾框及牵引杆使用时间满25年,钩舌使用 时间满20年。 2.2.1.3摇枕、侧架、车轴、钩体、钩尾框及牵引杆使用时间满20年而未满25 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2.2.1. 3.1摇枕、侧架A、B部位裂纹。 2.2.1. 3.2车轴横裂纹。 2.2.1. 3.3钩体的钩身、冲击台、牵引台横裂纹。 2.2.1. 3.4钩尾框、牵引杆横裂纹,纵裂纹长度大于30㎜。 2.2.1.4 MT-2型缓冲器使用时间满18年(以箱体标记为准)。 2.2.1.5交叉杆轴向橡胶垫使用时间满6年。 2.2.1.6轴箱橡胶垫使用时间满6年。 2.2.1.7弹性旁承体使用时间满6年。 2.2.1.8心盘磨耗盘使用时间满6年。 2.2.1.9弹簧托板组成使用时间满8年。 2.2.1.10摇动座使用时间满8年。 2.2.1.11滚动轴承经大修后,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废: 2.2.1.12.1 353130A、353130C紧凑型轴承使用时间满7年(或70万km)。 2.2.1.1 3.2 353130B、C353130、SKF OR-7030A ITALY紧凑型轴承使用时间满8 年(或80万km)。 2.2.2实行寿命管理的配件,当剩余寿命不足一个段修期时,经检查确认质量状 态良好,可继续装车使用,并由装车单位负一个段修期的质量保证责任。 2.2.3实行寿命管理和有制造质量保证期的新制配件必须有制造时间和制造厂 代号标记。标记应清晰,标记位置须在非磨耗部位。 2.3质量保证期 2.3.1检修单位须对整车质量负责。经过段修的车辆在正常运用、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段修质量不良,不能满足表2-2质量保证要求时,应返段修理;经当地车辆段同意代为修理时,须由责任车辆段承担修理费用。

《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办法》(2015)223

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旅客服务质量,确保旅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局对客运电梯的管理。委托铁路局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客运电梯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客运电梯是指铁路客运车站为旅客服务的电梯,包括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办公和生产用电梯除外)。 第四条客运电梯的管理工作,包括购置、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检查等,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客运电梯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设置、方便使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客运电梯使用安全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客运电梯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制度,保障客运电梯维保、大修、更新、检验检测等费用和管理岗位人员配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公司负责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负责对铁路局、客运站(车务段)客运电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铁路局客运部门是客运电梯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局客运电梯相关管理办法、措施,并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站段落实和执行。 铁路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客运电梯的安全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客运电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站)是客运电梯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客运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客运电梯管理、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专业技术支持。如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站)不具备相应资质,应采用市场机制,聘请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作为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部门与技术支持单位以下统称技术支持部门)。 第九条客运站(车务段)作为客运电梯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客运电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客运电梯管理细则、措施,并组织落实。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总体要求 1.1(1)空气制动装置作为铁路客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铁路客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保证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技术状态,统一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技术和质量标准,根据《铁路客车厂修规程》、《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的目的是消除影响空气制动系统运用安全的故障和缺陷,恢复空气制动装置技术状态,保证客车空气制动性能。 (3)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随客车定检周期进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换件修为主,状态修为辅。空气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从车辆上拆下的分解检修范围按铁路客车各级检修规程规定执行。 (4)本规则是对客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空气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主要零部件分解后的检修、试验和装车使用及试验。 (5)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本规则制定检修工

艺和作 1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 业指导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专业技术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6)对主要空气制动零部件应实行质量保证、寿命管理和生产资质管理。 (7)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配备必要的工装设备、设施、检测量器具,满足检修工艺要求,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逐步实现检修、检测自动化和信息化。(8)本规则作为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和追溯的基本依据,检修单位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遇有本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或与检修实际有出入时,检修单位在保证行车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与驻(厂、段)验收室共同研究解决。意见不一致时,按检修单位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检修单位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并将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9)本规则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方面的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则有抵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 (10)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2

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铁路车辆运用过程中,车辆零部件会逐渐磨耗、腐蚀和损伤,为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稳定可靠地工作,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检查和修理。 一、中国的铁路车辆检修 我国铁路车辆有两种检修制度:状态检修和计划检修。前者是根据车辆运用的技术状态,不定期地进行;后者则是按周期(按时间或按走行里程)进行。中国铁路从1949年开始采用预防性计划检修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有大修、中修、年修三级主要修程和制检、轴检两级辅助性修程。1965年起简化定期检修制度,改为客车检修有厂修、段修、辅修三级修理;货车检修有上述三级加轴检共四级修程。日常维修指列检、库检、乘检和临修,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运用中的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行车事故。 厂修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修理,使其零部件达到厂修规程的要求,以恢复车辆的基本性能。厂修通常在车辆修理厂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有条件的车辆段进行。 段修对车辆进行全面技术检查,修复损坏和磨耗的零部件,使其达到段修规程的要求,保证车辆的技术状态能安全地运用到下次厂修。段修在车辆段进行。 辅修对车辆的制动装置和轴箱油润部分进行检修,同时对其他部分作辅助性修理。辅修工作通常在站修线或库检线进行。 轴检按辅修要求对车辆的轴箱油润部分和其他部分进行检修。摘车轴检在站修线进行;不摘车轴检在列车中进行。两种轴检均应保证在下次辅修到期前不发生轴箱油润故障。 临修车辆运用中如发现较大故障,在列车停站时间内不能处理时,可将故障车辆从列车中摘出,在站修线进行计划外的摘车临修。临修中除修理故障部分外,还要对车辆作全面检查。施修部分应保证使用到段修或辅修,其他部分亦须符合编组站列车检修所的检修质量标准。

铁路货车检修规程(铁运[2002]72号)

铁路货车检修规程(铁运[2002]72号文发布)摘录 1. 总则 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是完成铁路货运任务的物质基础,货车厂修须贯彻确保行车安全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货车厂修的任务在于恢复货车的基本性能。近年来,随着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发展,老、旧型车辆及其零部件被逐步淘汰,新车种、车型不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被广泛使用,为了统一厂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货车的实际状况及厂修技术水平和今后发展方向,特制订本规程。 1.2 货车厂修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以上装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安全稳定、质量可靠、工艺科学、装备先进、管理规范,检修单位须认真地妓本规程制定工艺文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查制厦。广泛采用新技木、新工艺,贯彻零部件的标准化、通用化,提高修车质量,延长货车使用寿命。 1.3 要根据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简称HMIS)的总体设计方案及要求进行信息化建设。凡与货车厂修技木管理有关的信息工作均须符合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1.4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工厂对货车厂修质量负全部责任。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检查人员的作用,认真负责地处理一切技术问题。对本规程的内容,必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 1.5 对于规程以外(含新型的零部件)及规程内无明确数据或无具体要求者,工厂应在保证运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和方便检修,并且不低于奉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厂级技术标准,并征得铁道部驻厂车辆验收室同意,报部备案,认真执行。 1.6 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现车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工厂和铁道部驻厂车辆验收室共同研究,实 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在“货车检修记录簿”内注明。 1.7 货车厂修采用定期修为主,状态修为辅的修理制度。本规程既规定了厂修的基本周期,又考虑到货车的实际技术状态,并且逐步扩大抉件修、状态修和专业化集中修的范围,车体部分的修理,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式检修工艺,进一步提高货车零部件的可靠性。货车各级修程定期检修周期见表1.1。 表1—1 定期检修周期表车种、车型厂修段修轴修棚车P 60、P 13、P 61等型普碳钢车5年1年P 60、P 65S型行包快运车6年1年P 62 6年1.5年其他型耐候钢棚车9年1.5年续上表车种、车型厂修段修辅修敞车C 16、C 16A、C 62A(车号为44字头)5年1年C 61Y、C 63、C 63A、CF、C A12 6年1年C 62A(车号为45字头开始)6年1.5年C 61、C 76A、C 76B、C 76C 8年1年其他型耐候钢敞车9年1.5年罐车碱类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液氯罐车等4年1年其他型罐车5年1年矿石车K 17、K TF、K TRF、KF 60等型普通钢车5年1年其他型耐候钢矿石车8年1年水泥车U 15、U 60、U 60W 5年1年U 61W、U 61 9年1.5年冰冷车普碳钢车4年1年耐候钢车6年1年集装箱平车6年1.5年平车(含NX系列)、家畜车、粮食车、守车、长钢轨车、60 L的凹型车5年1年毒品车10年1年1996年以后生产的D 22C、D 12、D 70、D 10(经轴承密封改造)9年3年厂修、段修周期原分别为9年、1.5年的不常用专用车10年2年其他型不常用专用车、载重90 t以上的车辆8年2年6个月注:1.专用车指:救援车、机械车、线桥工程车、宿营车、发电车、检衡车、磅秤修理车、生活供应车、战备车等。2.滑动轴永车辆轴检周期为3个月。毒品车厂修为扩大段修。3.因裴用转向梁型式的变化而引起约车型变化(在车型编码尾部加注K、T、H的车辆),原检修周期不变。 1.8 须按现丰检修周期标记扣修厂修车,以月为准,不得提前。如确因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提前扣修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1.9 货车及其主要配件的状态修和寿命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钩缓

4 车钩缓冲装置 4.1 综合要求 4.1.1基本作业条件 4.1.1.1车钩缓冲装置检修须在独立的检修间内进行。应配置车钩、钩尾框、钩舌、缓冲器、17型缓冲装置检修流水线。 4.1.1.2应配置以下主要工艺装备:成套钩缓装置分解机、车钩三态作用实验装置、抛丸除锈机、钩尾框复合磁化湿法探伤机、钩舌湿法探伤机、圆销扁销探伤机、钩舌自动焊机、钩舌S面铣床或数控刨床、13型钩尾销数控或仿型加工设备、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配件热处理装置、销孔加工机具、镗孔设备、镶套机、成套钩缓装置组装机、17型缓冲装置分解机、缓冲器分解组装压力机、17型缓冲装置组装机、车钩存放架或存放线。 4.1.2分解、除锈及探伤 4.1.2.1车钩须分解,钩尾框、钩舌、上锁销组成、下锁销组成、钩锁、钩舌推铁、钩舌销、钩尾销、钩尾销插托须进行抛丸除锈,外表面清洁度须达到Sa2级,局部不低于Sa1级。钩尾销螺栓须清除表面污垢。4.1.2.2钩舌、钩舌销、钩尾销、钩尾销插托、钩尾销螺栓、16型转动套须磁粉探伤检查,钩尾框须整体复合次磁化磁粉探伤检查,对钩体疑似裂纹部位进行磁粉探伤。探伤部位如下: 4.1.2.2.1钩舌内侧面及上、下弯角处,如图4-1、4-2所示阴影部位。 图4-1 16型钩舌探伤部位示意图 图4-2 13号、13A型、13B型钩舌探伤部位示意图 4.1.2.2.216、17型钩尾框前、后端上、下内弯角50mm范围内及钩尾框两内侧面,如图4-3、4-4所示阴影部位。13号、13A型、13B型钩尾框后端上、下弯角50mm范围内及钩尾框两内侧面,如图4-5、4-6所示阴影部位。

图4-3 16型钩尾框探伤部位示意图 图4-4 17型钩尾框探伤部位示意图 图4-5 13号钩尾框探伤部位示意图 图4-613A、13B型钩尾框探伤部位示意图4.1.2.2.316型车钩转动套前端面,如图4-7所示阴影部位。 图4-7 16型车钩转动套前端面探伤部位示意图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1.1总体要求 (1)空气制动装置作为铁路客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铁路客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保证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技术状态,统一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技术和质量标准,根据《铁路客车厂修规程》、《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的目的是消除影响空气制动系统运用安全的故障和缺陷,恢复空气制动装置技术状态,保证客车空气制动性能。 (3)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随客车定检周期进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换件修为主,状态修为辅。空气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从车辆上拆下的分解检修范围按铁路客车各级检修规程规定执行。 (4)本规则是对客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空气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主要零部件分解后的检修、试验和装车使用及试验。 (5)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本规则制定检修工艺和作

业指导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专业技术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6)对主要空气制动零部件应实行质量保证、寿命管理和生产资质管理。 (7)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配备必要的工装设备、设施、检测量器具,满足检修工艺要求,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逐步实现检修、检测自动化和信息化。 (8)本规则作为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和追溯的基本依据,检修单位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遇有本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或与检修实际有出入时,检修单位在保证行车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与驻(厂、段)验收室共同研究解决。意见不一致时,按检修单位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检修单位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并将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9)本规则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方面的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则有抵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 (10)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2016版本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要求 (3) 3 轮轴新组装 (8) 3.1基本作业条件 3.2车轴加工 3.3车轮加工 3.4车轴、车轮选配 3.5 轮对组装 3.6 轴承压装 4 轮轴检修 (18) 4.1综合要求 4.2一级修 4.3二级修 4.4三级修 4.5四级修 4.6轴承检修 4.7轮对检修限度 4.8轴承检修限度 5 轮轴及零部件标记 (54) 5.1车轴标记

5.2车轮标记 5.3轴承标记 5.4 标志板标记 6 轮轴探伤 (66) 6.1综合要求 6.2探测规定 6.3 轮轴、轮对、车轴手工超声波探伤 6.4 轮轴、轮对自动化超声波探伤 6.5轴承外圈超声波探伤 6.6轮轴、轮对、车轴磁粉探伤 6.7轴承零件磁粉探伤 7 信息化管理 (101) 7.1综合要求 7.2输入、输出数据规范 7.3数据信息管理 7.4信息共享与应用 8 故障轴承鉴定分析 (107) 9 备用轮轴管理 (109) 9.1管理机构及职责 9.2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管理 9.3备用轴承管理 10 附则 (117)

TG/CL224—2016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1 总则 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载工具,轮轴是铁路货车上重要的并且是可互换的部件,其技术状态直接影响到车辆的运行安全。为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要求,体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发展,统一铁路货车轮轴造修技术及管理要求,促进铁路货车修程修制发展,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铁路专业技术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和铁路货车轮轴技术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是对货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轮轴技术、管理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是轮轴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性文件,全面涵盖了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组装、检修、探伤技术和信息化、安全、备用轮轴等管理要求,适用于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单位对轮轴的组装、检修、探伤和管理,滚动轴承(简称轴承,下同)的一般检修、大修和压装,车轮、车轴的加工和标记,以及备用轮轴管理、轮轴信息化管理、热轴故障鉴定分析,其他要求仍执行《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和有关文件、电报规定,圆柱滚子轴承检修及组装要求执行《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1.3铁路货车轮轴修程分为轮轴一级修、二级修、三级修、四级修,轴承修程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在货车定期检修的框架下,实行以换件修和专业化集中修为主,以状态修为辅的检修管理体制,结合铁路货车检修进行,但又与铁路货车检修相对独立。 1.4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和管理工作是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车轮轴新组装的目的是满足新造货车、补充检修货车使用需要,一级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的基本使用性能,二级修、三级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的技术性能,四级修的目的是恢复轮轴的技术性能;轴承一般检修的目的是维护轴承的技术性能,轴承大修的目的是恢复轴承的技术性能,加强轮轴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轮轴满足使用要求,保持运输秩序畅通,实现质量追溯。 1.5铁路货车轮轴组装及检修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方针,贯彻“以装备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体现货车轮轴“检修及加工数控化、检测及组装自动化、过程管理信息化、生产组织集约化”的思路,积极推进轮轴技术及管理现代化进程,实现管理规范、工艺科学、装备先进、质量可靠、安全稳定的目标。 1.6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应在满足本规则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工艺流程,优化工艺装备,改进作业方式,不断完善轮轴造修基础工艺线,逐步实现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光电化。应根据本规则编制完善的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且不得低于本规则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7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逐级负责铁路货车轮轴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企业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铁路货车轮轴的技术管理工作。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2015)22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基本要求 (8) 第三章客车车辆管理 (11) 客车配属 (11) 客车转属 (12) 客车借用 (13) 客车代管 (14) 客车报废 (14) 路用车 (16) 国际联运客车 (18) 专运客车 (19) 自备客车 (19) 地方客车 (20) 第四章运用检修 (21) 日常检修 (21) 专项检修 (22) 客车整修 (23) 客车辅(A1)修 (24)

临客整备 (24) 第五章质量管理 (26) 质量标准 (26) 质量监督 (26) 质量分析 (27) 质量追溯 (27) 第六章客车运用 (29) 列车编组 (29) 列车运行 (31) 车辆摘挂 (37) 客车加挂 (39) 客车回送 (40) 客车试运行 (41) 客车存放 (42) 客车添乘 (42) 第七章库列检、客列检、车辆乘务组 (45) 库列检 (45) 客列检 (47) 车辆乘务组 (52) 第八章行车设备故障管理 (58) 应急处置 (58)

客车故障调查处理 (59) 第九章客车安全监控 (61) 地面动态检查 (61) 车载监测 (62) 第十章客车防火与防冻 (64) 客车防火 (64) 客车防冻 (68) 第十一章爱车工作与备品管理 (70) 爱车工作 (70) 备品管理 (72) 第十二章基础管理 (73) 工作制度 (73) 标准化管理 (76) 信息化管理 (76) 职工培训 (77) 第十三章附则 (79) 附件1 术语解释 (80) 附件2 客车运用限度表(备注: 车轮踏面剥离测量方法) (83) 附件3 列车干线绝缘测试值表 (88) 附件4 客车检修周期表 (90)

2021年铁路货车厂修规程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铁路货车厂修规程

2021年铁路货车厂修规程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铁道部文件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铁运[2002]72号 1.总则 1.1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是完成铁路货运任务的物质基础,货车厂修须贯彻确保行车安全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货车厂修的任务在于恢复货车的基本性能。近年来,随着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发展,老、旧型车辆及其零部件被逐步淘汰,新车种、车型不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被广泛使用,为了统一厂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货车的实际状况及厂修技术水平和今后发展方向,特制订本规程。 1.2货车厂修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以上装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安全稳定、质量可靠、工艺科学、装备先进、管理规范,检修单位须认真地妓本规程制定工艺文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查制厦。广泛采用新技木、新工艺,贯彻零部件的标准化、通用化,提高修车质量,延长货车使用寿命。

客车检车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客车检车员。 1.2职业定义 对铁路运用客车车辆及其空调设备和电气装置等技术状态进行检查、测试,并对其进行维护及故障处理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运行列车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获取、领会和理解外界信息的能力,有语言表达以及对事物的分析和判断的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好;有空间想象力;有一般计算能力;心理及身体素质较好,无职业禁忌症;听力及辨色力正常,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5.0。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根据《铁路特有职业(工种)培训制度》确定。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技能培训基地、演练场和作业现场,有必要的设备、工具、量具、仪表等。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2)取得转化前职业(工种)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转化前职业(工种)工作4年及以上。转化前职业(工种)为车辆钳工、车辆电工、冷冻钳工、内燃钳工、电机钳工等。 (3)取得转化前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转化前职业(工种)为车辆钳工、车辆电工、冷冻钳工、内燃钳工、电机钳工、发电车乘务员等。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

编号:SM-ZD-79814 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铁道部文件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铁运[2002]72号 1. 总则 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是完成铁路货运任务的物质基础,货车厂修须贯彻确保行车安全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货车厂修的任务在于恢复货车的基本性能。近年来,随着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发展,老、旧型车辆及其零部件被逐步淘汰,新车种、车型不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被广泛使用,为了统一厂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货车的实际状况及厂修技术水平和今后发展方向,特制订本规程。 1.2 货车厂修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以上装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安全稳定、质量可靠、工艺科学、装备先进、管理规范,检修单位须认真地妓本规程制定工艺文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查制厦。广泛采用新技木、新工艺,贯彻零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 楼主 | 2016-06-27 21:37:59 共有3个回复 1.1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2.2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3.3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摘要:临修中除修理故障部分外还要对车辆作全面检查,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轴检按辅修要求对车辆的轴箱油润部分和其他部分进行检修,临修中除修理故障部分外还要对车辆作全面检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铁路车辆检修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2016-06-27 21:35:32 | #1楼回目录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铁路车辆检修是指铁路车辆运用过程中,车辆零部件会逐渐磨耗、腐蚀和损伤,为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稳定可靠地工作,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检查和修理。铁路车辆有两种检修制度:状态检修和计划检修。前者是根据车辆运用的技术状态,不定期地进行;后者则是按周期(按时间或按走行里程)进行。1965年起简化定期检修制度,改为客车检修有厂修、段修、辅修三级修理;货车检修有上述三级加轴检共四级修程。日常维修指列检、库检、乘检和临修,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运用中的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行车事故。 厂修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修理,使其零部件达到厂修规程的要求,以恢复车辆的基本性能。厂修通常在车辆修理厂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有条件的车辆段进行。

段修对车辆进行全面技术检查,修复损坏和磨耗的零部件,使其达到段修规程的要求,保证车辆的技术状态能安全地运用到下次厂修。段修在车辆段进行。 辅修对车辆的制动装置和轴箱油润部分进行检修,同时对其他部分作辅助性修理。辅修工作通常在站修线或库检线进行。 轴检按辅修要求对车辆的轴箱油润部分和其他部分进行检修。摘车轴检在站修线进行;不摘车轴检在列车中进行。两种轴检均应保证在下次辅修到期前不发生轴箱油润故障。临修车辆运用中如发现较大故障,在列车停站时间内不能处理时,可将故障车辆从列车中摘出,在站修线进行计划外的摘车临修。临修中除修理故障部分外,还要对车辆作全面检查。施修部分应保证使用到段修或辅修,其他部分亦须符合编组站列车检修所的检修质量标准。 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2016-06-27 21:35:42 | #2楼回目录 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铁路车辆运用过程中,车辆零部件会逐渐磨耗、腐蚀和损伤,为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稳定可靠地工作,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检查和修理。 一、中国的铁路车辆检修 我国铁路车辆有两种检修制度:状态检修和计划检修。前者是根据车辆运用的技术状态,不定期地进行;后者则是按周期(按时间或按走行里程)进行。中国铁路从1949年开始采用预防性计划检修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有大修、中修、年修三级主要修程和制检、轴检两级辅助性修程。1965年起简化定期检修制度,改为客车检修有厂修、段修、辅修三级修理;货车检修有上述三级加轴检共四级修程。日常维修指列检、库检、乘检和临修,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运用中的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行车事故。

铁路消防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路消防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 【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2000/03/13 【实施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 【文号】铁公安(2000)25号 【题注】 【正文】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铁路客车密接式钩缓装置检修作业指导书

密接式钩缓装置检修 作业指导书

标准化密接式钩缓检修岗位安全风险提示 工作时必须穿戴防砸皮鞋,防止车轮碾伤或铁屑扎伤; 必须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止异物溅入眼睛; 检修时要轻拿轻放,检修、搬运、存放时均不得落地; 使用升降小车取钩时,注意安装牢固后再分解车钩。

类别:A2、A3级检修 系统:车钩缓冲装置 部件:密接式钩缓装置 密接式钩缓装置检修作业指导书 适用车型: 25T 作业人员:车辆钳工3-4名(岗位合格证)作业时间:6小时/个 工装工具:1.钢卷尺; 2.钩缓升降车; 3.活动扳手、手锤、钩引、力矩扳手; 4.托盘。作业材料: 1. 砂轮片; 2. 护目镜; 3. 扫帚; 4. 簸箕; 5. 拖布等。 参考资料: 1.《铁路客车段修规程(试行)》.(铁总运〔2014〕349号); 2.《车辆钳工》.中国铁道出版社. 2011; 3.《车辆处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客车常见故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辆函〔2015〕240号);

4.《车辆处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对客车密接式车钩缓冲器加强检修更换的通知》辆电〔2016〕91号 5.《车辆处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客车检修规程勘误的通知》(辆函〔2016〕96号); 6. 《车辆系统安全对接会材料》(7月25日)辆电〔2016〕279号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加强客车密接式钩缓装置支撑弹簧盒检查的通知; 7. 《关于对客车密接式钩缓装置支撑弹簧盒进行安装加固的通知》(技信〔2016〕79 号) 8. 《车辆处关于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密接式钩缓装置支撑结构及KC15弹性胶泥缓冲器改造的通知>(运辆客车函〔2017〕31号)》辆函〔2017〕48号 安全防护及注意事项: 1. ——徒手搬运配件时,防止掉落,避免伤及人员; 2. ——打磨配件时,注意力集中,避免伤及人员。 基本技术要求: 1.车钩缓冲装置整体分解下车,清除锈垢,可见部位外观检查须良好,探伤部件须露出金属本色。回转机构、连挂系统分解检修, 缓冲器、钩体、安装座状态检查,表面无裂纹。橡胶件A2修状态不良时更新,A3修时更新。 2.探伤件经热处理、调修后或经过焊修、机械加工的探伤部位须复探。 3.有力矩要求的防松螺母均须按表一标准用扭力扳手检查,其余螺母、螺栓可参考执行。 4.所有组装配件须是合格品。 5.钩尾销须探伤检查,圆柱面及过渡处横向裂纹时报废。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1.5mm划痕(须打磨,圆滑过渡)或5条以内长度不大 于25mm的纵向发纹,超限时报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