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定罪标准分析

醉驾入刑定罪标准分析
醉驾入刑定罪标准分析

描述:醉驾入刑是新刑法修正案八提出的一个重要罪行,对于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据统计,每年都有10万人因交通事故被夺取生命,这其中有60% 的交通事故是酒驾引起。醉驾入刑对于遏制醉酒驾车,惩罚酒后驾...

【摘要】醉驾入刑是新刑法修正案八提出的一个重要罪行,对于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据统计,每年都有10万人因交通事故被夺取生命,这其中有60% 的交通事故是酒驾引起。醉驾入刑对于遏制醉酒驾车,惩罚酒后驾车,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醉驾入刑的标准问题却引来社会各界的讨论,文章主要就讨论的热点问题进行解析。

鉴于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事故发生率,依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增加到刑法的惩治范围,条文内容为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的提出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据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每年有大约10万人因为交通事故而被夺取生命,这其中有60%的交通事故都是因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特别是刑八修正案提出之前,全国范围内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数和事故造成的死亡数上升较快。有关的民间调查报告显示,驾驶员中,也有46.1%的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历。之前的酒驾造成人员的重伤、死亡的案件,一般也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罚相对较轻,然而社会危害性很大,不能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造成了醉驾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数的增加。在刑八修正案颁布实施以前,公安交警部门对于大多数的醉酒驾驶的行为,也都只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完全起到震慑醉驾行为的目的。

醉驾入刑在实践中和学术上都引发了强烈的反响,尤其是定罪标准的探讨上,有较大争论。所谓定罪标准,就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准确地说就是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该判处刑罚的基点。定罪标准的意义在于确定犯罪成立,指导犯罪圈的划定。而在醉驾入刑定罪标准的争论上,主要纠结于对“醉酒”和“驾驶”的理解。

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现行刑法显然规定,只有“醉酒”驾驶才属于犯罪,而不是扩大到“酒后”驾驶。根据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施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20mg /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阈值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

驾车。也就是说“醉酒”是“酒后”的下位词,后者在外延上包含前者。然而,正是这样的规定,在实际的定罪中有了较大的争议。同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醉驾”和“酒驾”),为什么一个追究法律责任,一个不追究呢?难道仅仅只有“醉驾”才会酿成交通惨祸吗?国际上“酒驾入刑”的国家一般都是规定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科技核心不分醉与非醉(量刑方面或许会有所区分),比如德国、芬兰、日本和西班牙等。更重要的是,只规定“酒驾”对于相关标准的制定带来了困难。因为是否喝酒即判断是否“酒后驾车”非常容易,但如何判断“醉酒驾车”则争议不断。比如上面所说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实践中有人酒量大,即使达到80mg/100mL也不影响正常驾驶,而有些人酒量下,即使不到80mg/100mL也会影响到正常驾驶从而导致交通事故,也就是说会出现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罚而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受罚的荒唐现象,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而且,刻板地把人体酒精含量这个单一标准作为是否“酒驾”的依据,显然在多姿多彩的社会现象面前捉襟见肘,比如,一个人酒精含量为79mg/100mL则不为“酒驾”,一个为81mg/100mL 则为“酒驾”,这样显然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于争议。因此,如果真要通过立法帮助遏制酒后驾车现象的发生或蔓延,那么不妨直接设立“酒驾罪”,规定只要涉嫌“酒后驾车”即违法(惩罚的力度当然可以根据危害程度大小来区分)。这样在定罪标准上就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因为侦查技术方面如酒精检测仪就完全可以保证这项罪名的准确判别和定性。至于对“驾驶”的理解,不少人认为也存在一个如何量化的问题。比如,醉酒“驾驶”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即被查获时醉酒驾驶者已驾驶的距离达到多大的量才可归为犯罪。对于这一点,我认为不能僵化地要求刑法事无巨细地规定具体的情节,而是要参照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和三十七条进行具体裁判,不应该进行具体的量化。

总之,对于醉酒驾驶的定准标准的理解,我认为必须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打击醉驾行为的现实需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去思考。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自醉驾入刑的规定实施以来,醉酒驾驶的数量有了显著下降,但离遏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成为人们代步的工具,酒后驾驶的几率也随之增大。对于“醉酒”和“驾驶”不应该进行刻板的量化,这样既保证了法理上的统一,又有利于实际的操作。当然,打击犯罪应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在醉驾的量刑方面,还应该考虑到醉驾者被查获时的驾驶能力、已驾驶距离、驾驶地点以及认罪态度等,从而实现最大的社会价值。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 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 - 1 -

危险驾驶等8 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 - 2 -

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 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 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 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 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 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 - 3 -

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 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 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 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 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 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一要细化标准。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 - 4 -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一、相关案例 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1、李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口处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一)你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拥堵怎么疏导? [解析]:观察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根据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采取不,不同的方法。 第一,车辆进入路口内造成堵塞。方法:如果某一相位达到了饱和交通流,且排队车辆数很多,当该相位变为绿灯时仍有上一周期驶入的车辆未驶出路口,即使该相位变为绿灯也不能放车辆进入路口,等路口内的车辆驶离后再允许该相位排队车辆驶入路口。 第二,左转与直行交叉。方法1:左转弯车辆对路口车辆通行有很大影响,如果左转弯度过小或者是切直线转弯,那就会导致对向的直行车辆通行受阻,因此要引导左转车辆靠近路口中心点转弯。 方法2:如果左转车辆过多,则在信号即将转变成红灯前几秒时,可以限制直行车辆通行,尽量放行左转车辆,以减少左转待转区内车辆对其他车辆的影响。此措施可称之为“直行让左转”。 第三,路口内四面堵塞。方法:当路口信号灯因停电等原因突然中断,各个方向进入路口的车辆因抢道行驶而将路口堵得水泄不通时,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疏导:(一)、站于路口中央,指挥四面停车即“四面红灯”。(二)、找出最易疏导的一股车流,先行疏散,然后,疏散其他车流,把路口清空。如果需要,交警要上前卡住一方车辆,放行另一方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三)、清空路口后,再将路口外的车辆放行。 (二)对酒驾的看 法醉酒驾车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要予以坚决的打击 现在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 1.在观念上,醉酒驾车的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过执法,瞒天过海,最终导致车毁人亡,妻离子散,对和谐社会的创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利的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 1 -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 - 2 -

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 - 3 -

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 4 -

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

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该意见第3项明确规定,依据犯罪情节可以对酒驾案件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更加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酒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运用。基于此,市院公诉部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以下简称“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情形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有关政策。 我院轻罪案件检察部组织全体办案人员学习有关司法解释和市院办案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同时逐步树立轻微刑事案件轻缓化、非监禁化的办案理念,201X年5件5人做不起诉决定,打破酒驾入刑以来无不起诉案件的局面,为进一步发挥不起诉的审前过滤功能,凸显检察机关“两主”作用做出了初步尝试。具体做法如下: 一、正确理解文件精神、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力求做到“凡涉情形者,严把出罪关”。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行为的,一般不认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应结合案件情况,从严掌握……(二)醉酒后为了停车入位、挪出车位、挪至路边、调正车头等不以上路为目的而挪动机动车”等。根据该项规定,“不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应理解为不具有醉驾行为,即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也正因为该类案件涉及罪与非罪,所以文件要求“从严掌握”。面对嫌疑人提出“挪车、停车入位”等不以上路行驶为目的的辩解时,检察官一方面高度重视此类辩解,提讯时详细核实记录,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

审查判断;另一方面从严掌握认定标准,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同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实地走访、自行补充取证等方式予以核实。 例如,在闫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称醉酒驾车是因为接到了停车场保安员的通知,得知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通行后进行挪车所致,且其在场朋友边某某的证言亦能予以佐证,但承办人在梳理案件证据时发现,该案的关键证人保安员的证言在侦查阶段并未予以调取,且边某某称案发时自己坐在车辆的副驾驶上,目的是帮闫某某盯着来往的其他车辆,便于闫某某进行挪车,但承办人认为此点细节并不合常理,于是便针对以上两点证据漏洞,自主取证,不仅实地走访了保安员,而且再次询问了证人边某某,最终发现被告人先前所作均系虚假供述,其醉酒驾车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上路行驶,而边某某坐在副驾驶上也正是因为其要与闫某某离开案发地,遂对嫌疑人闫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又如,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称自己当晚与朋友宋某某喝酒至凌晨12点,后发现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的去路,便想把自己的车辆挪开,在挪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后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了自己酒驾,但宋某某证实,当晚自己与杨某某的酒局在晚上9点就已经结束了,后自己与杨某某各自离开了饭店。承办人认为,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出入较大,且案卷中除交警执法录像外,并无相关道路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于是,承办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后发现现场附近有治安监控探头,能够还原案件全貌,当即联系了侦查人员,要求其调取该监控探头约4个小时的录像,经仔细查看后,发现杨某某所述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其实际是从小区外公共道

醉酒驾驶问题的法律分析

中文摘要 近年我国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很多,社会影响恶劣。由于我国法治建设不够完善,当前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面临很多问题,醉驾应按何罪认定,如何既能安抚受害人和公众情感,又能坚守罪行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本文将透过李启铭醉酒驾驶案等几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力求得出有益的见解,给处理醉酒驾驶犯罪提供参考。 文章共分三章。第一章介绍几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并比较异同点。第二章对案件反映出的罪名选择和罪刑法定在打击醉酒驾驶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与选择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第三章从执法、司法和普法三方面对预防醉酒驾驶和如何处理醉酒驾驶引发的类似案件提出对策。 关键词:醉酒驾驶;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罪刑法定

醉酒驾驶问题的法律分析 ——以李启铭醉酒驾驶案为例 第一章基本案情及与类似案件的比较 第一节李启铭醉酒驾驶案的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6日21时40分许,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冀FWE420)到河北大学送朋友,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穿着轮滑鞋的两名女生陈某、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李启铭仍驾车继续行驶,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保安和学生截住,被拦截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派出所民警和保定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交警赶到,在组织抢救伤者,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的同时,交警对肇事司机李启铭进行了抽血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鉴定为醉酒驾驶。两名伤者中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节控辩双方的主张 作为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认为被告人在2010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公诉人随后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李启铭本人笔录、目击者证词、河北大学校园监控录像等,还原了李启铭当天的犯罪事实:去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请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李启铭驾驶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送朋友回河北大

醉驾量刑(标注版)

醉驾量刑须规范,但公众担忧谁来解 据人民法院报4月1日报道,《量刑指导意见(二)》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述指导意见的这段表述,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广泛讨论。 如果说最近几年酒场风气有所变化,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给公众生活和出行带来了安全感,给社会带来一股文明自律的清风的话,公众当不该忘记这两个标志性事件的功劳。一是2011年5月1日零时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从此,“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由此兴起并通过一段时间严格执法迅速在公众之中形成共识。二是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各地在落实八项规定过程中,禁酒令不断升级,从“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到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民风社风受党风政风影响,对酒的热情也有所冷清。 此次最高法规范醉驾量刑符合刑法总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科学量刑。而且据报道,此前浙江、天津等地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了相关文件,另外因情节轻微等情形,全国至少有上百起醉驾案例的被告人被定罪免刑,也有判无罪的案例。 法治作为一个严密体系,自有其严谨、准确、名实相副等要求,规范醉驾量刑,是法治更科学更完善的自然举动,属于法律界的分内之事。但在舆论时代,一个事件的结果,往往超出事件预先所框定的范围,其所溢出的影响,也不能不重视。 当媒体广泛以“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来报道此次量刑意见时,公众产生一些相当合理的担忧或者疑问也是相当自然。一是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尺度如何把握,如果没有细则来认定,不惟执法者难以判断,就是饮酒者自身也无所适从。二是尽管法律可以因之而更科学严谨,但是在公众看来,其对于醉驾等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可能下降。相对于公众安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伤害,醉酒者的眼泪并不值得同情。三是由此带来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不会导致司法不公。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权人士、公众人物、富人阶层,会不会因此而得到网开一面的机会,造成新的司法腐败和社会不公。 规范量刑、科学量刑是法治的进步,但提前预计影响,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化解公众担忧,也是法治进步的题中之义。(via光明网)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 因及对策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人数

的%。(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政法学院《公共政策概论》课程演讲报告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组长:蔡敏 组员:冯燕秋,冯志勇,李丽娜, 陆艺桦,严森斌 2011—2012第一学期

目录 一、案例回放 (3) 二、修改后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九十一条) (3) (一)酒后驾车 (3) (二)醉酒驾车 (4) (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4) (四)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4) (五)醉酒驾车肇事 (4) 三、醉驾入刑的相关内容 (4) (一)醉驾的标准 (4) (二)醉驾入刑前后的区别: (4) 四、醉驾入刑的相关思考 (5) 五、案例分析 (5) (一)政策制定 (5) (二)决策模式 (5) 1.何谓渐进模式? (5) 2.渐进决策的特征: (6) 3.为什么醉驾入刑属于渐进决策模式? (6) (三)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与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案例对比 6 1.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 (6) 2.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 (7) 3.对比 (7) 4.自由裁量权定义: (7) 5.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 (7) (四)醉驾入刑价值分析 (7) 1.社会价值 (8) 2.法律价值 (8) (五)醉驾入刑存在问题及相应建议 (9) 1.“醉驾”标准的具体使用问题 (9) 2.自由裁量权问题 (9) 3.因公醉驾与因紧急醉驾问题 (10) 六、我组结语 (11)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放 【案例正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让社会对醉驾引发了超常的关注。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加上2008年到2010年的孙伟铭案、张明宝案以及谷青阳案等重大醉酒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为了更好的约束醉驾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10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再次展开热烈的讨论。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修改后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九十一条)(一)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酒驾事故统计及分析

酒驾事故统计 本报讯(记者邢世伟)5月以来,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 日均查处醉驾136起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两个新规,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一些醉驾司机驾车闯卡 公安部方面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据公安部的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公安部方面称,由于“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一些“醉”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阻碍民警执法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举措 最高院收集醉驾指导案例 方便各级法院参照适用;北京各级法院头两起醉驾案上报 本报讯(记者张媛)北京本市各级法院收到的头两起醉驾案,需上报市高院、最高院。前日,北京市高院向全市各级法院下发了上述通知,此举旨在方便最高院收集案例以便各法院参照适用。 要求保证程序合法 前日,北京市两个中级法院、十八个基层法院都收到了市高院《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 根据这一通知,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再由市高院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同时,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目前尚未收到案例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十天之后,最高院副院长张军针对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又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北京市法院系统在此时发布通知,据了解是为了让最高院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

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2016-11-15 09:51:22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杨乐(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特点、问题及原因入手,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额尔古纳法院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后,截至2016年5月1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类危险驾驶案件74件,审结71件,判处72人,所审结的案件中因酒驾行为致他人受伤的36人,造成自己受伤的19人。通过统计分析,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以下特点: 1、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中年人居多。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集中在男性,该院审理的71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72名被告人有69名男性,只有3名女性。年龄分布上35-59岁的48人,20-35岁的24人。 2、低学历、低收入者居多。72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1人,占% ,大专文化以上的仅6人,占%;个体经营者14人,占%,无固定职业者43人,占%。 3、小型客车、摩托车占多数。由于近年额尔古纳市旅游业的发展,小型载人客车增多,72名被告中,有26人驾驶的是小型普通客车,占%;有30人驾驶的是摩托车,占%。 4、缓刑适用率较高。因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72名被告人中有5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达%。 5、“醉驾”案件逐年增多。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三年期间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仅为3件,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为17件,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就达到了54件。 二、“醉驾”案件反映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驾驶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醉驾入刑宣传力度还不够。驾驶人员学历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了解。大部分被告人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醉酒驾驶同样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并且,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一般认为喝一点酒不会有事,更不会有大事。 2、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被告人大多认为对本市城区道路熟悉,车辆行人通行少,且交警部门设卡检查较少,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无证驾驶、超速驾驶、严重超载、不戴安全帽驾驶、醉酒驾驶等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3、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酒文化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特别是蒙古民族有着真诚、豪爽的酒文化,在这种酒文化下,经常会出现过度的劝酒、饮酒超量等现象。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导致大多数人习惯晚上宴请、款待,必然造成夜间成为酒驾案件发生的高峰期,加之夜间照明不好,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4、四是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大,难以彻底消除醉驾。因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规定了拘役刑,在实践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判处的罚金数额也比较低,被告人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大,难以彻底消除醉驾。 三、预防“醉驾”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律宣传。应当以更丰富的形式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的新规定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分析——以上海为例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8, 7(5), 617-623 Published Online May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ef17377050.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ef17377050.html,/10.12677/ass.2018.75094 A Fine Analysis of Drunken Driving Offence —Taking Shanghai as an Example Xin Zhang School of Social Management,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Received: Apr. 26th, 2018; accepted: May 10th, 2018; published: May 17th, 2018 Abstract Using stata software to analyze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cases of drunken type in Shanghai, we can observe that the amount of the fine has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age, time of the crime, de-fense, and truthful confession or cando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amount of the fine also has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types of car. The fine amount is mainly related to the alcohol con-centration, the term of criminal detention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robation. On this basis, I found that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concentration on the amount of the fine was influenced by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the term of criminal detention. Keywords Drunken Driving Offence, Fine, Empirical Analysis, The Mediation Effect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分析——以上海为例 张心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18年4月26日;录用日期:2018年5月10日;发布日期:2018年5月17日 摘要 通过stata软件对上海地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判例进行实证分析,可以观察到罚金数额的适用与年龄、案发时间、有无辩护、如实供诉或是坦白等不存在显著相关性,需要注意的是,罚金数额的适用与车型也已经不存在显著相关性。罚金数额的适用主要与酒精浓度、拘役期限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相关。在此基础上,笔者发现酒精浓度对于罚金数额的影响,受到拘役期限的中介效应影响。

醉驾入刑的案例

首例醉驾入刑判决 2011年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1] 醉驾入刑第一人: 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也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1日零时44分,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正在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刚刚码放好交通标志,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吉普车从东向西开了过来。”民警董阳立即示意奔驰车司机接受检查,“他轻轻一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显示的数字就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随后,奔驰车司机李俊杰按规定被带回交通支队,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抽血。3时40分,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俊杰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哈尔滨酒驾入刑获罪第一人被判拘役 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刮蹭发生交通事故的张某成为酒驾入刑后我市被判罪第一人。日前,被告人刘绍波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绍波于6月6日1时20分许,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黑APD213的轿车,在道里区友谊路由西向东行至中央大街街口,与行人杨晓宇相刮,发生交通事故。经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刘绍波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5MG/100ml,已达到醉酒规定标准。道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绍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相刮,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念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已赔偿杨晓宇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东莞“醉驾刑拘”第一人被判拘役五个月 28岁的湖南打工仔欧阳某醉酒后驾驶货车越过道路中间双实线,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欧阳某本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欧阳某成为东莞醉驾刑拘第一人。 2011年7月7日,法院已经审结此案,欧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5个月,昨被送入监狱服刑。 案情回放:酒精含量超标准4倍 打工仔欧阳某今年28岁,湖南省蓝山县人。2011年5月1日21时30分许,欧阳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黄江镇宝湖山庄往黄牛埔村方向行驶,在行驶到黄江镇东环路新兆丰工艺灯饰厂路段时,驾车越过中间双实线,车头左角与对向行驶由方某驾驶的轿车车身左边发生碰撞,造成欧阳某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事故,发现欧阳某醉酒,并查出欧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6.10mg/100ml,是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标准的4倍。 自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欧阳某“醉驾案”成为东莞市交警部门查获的首例危险驾驶案,受到媒体和市

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摘要: 今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实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酒驾入刑,醉酒驾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是什么呢,本文将着重分析醉驾入刑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法律价值;意义 一.醉驾入刑实施情况 “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仅就五一”期间,全国道路交通情况平稳,未接到发生严重拥堵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双下降。 这一个多月以来,,因醉驾被诉甚至被宣判的案例开始不断出现和增加,大量的醉驾案件将进入了司法程序。自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醉驾被捕的案例,其中不乏高晓松醉驾案,公务员醉驾,白领醉驾等具有示范性的醉驾案例,可以说,醉驾入刑一个多月来,无论是醉驾的减少还是对社会产生的良好反应来说,都取得了巨大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效果。 态度决定一切,全国各地警方,检方和法院都对醉驾者采取了一些刑事拘留措施,有的进入了审判阶段,这样的执法态势很好。目前的这种多元、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势应该保持,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不法醉驾分子,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酒驾行为,在法律层面解决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醉驾入刑的法律意义和价值 经济越来越发展,汽车也越来越多,可人的素质并未与经济同步增长,经济处罚、拘留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据报道,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 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开车。 (一)醉驾入刑在有关醉驾执法层面的意义和价值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 1.酒驾肇事终身禁驾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 2.两次酒驾吊销驾照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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