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第13届亚洲房地产年会论文集》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邢元志1,2 胡昊1 郑迦宁1

ntxyz@https://www.360docs.net/doc/f013077414.html,

上海市 华山路1954号

1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

2上海大学房地产学院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邢元志1,2 胡昊1 郑迦宁1

1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

2上海大学房地产学院

[摘要]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对现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耕地、提高农村土地生产率等有着巨大的影响。本文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出发,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使用、流转等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如产权主体不清、造成农民土地权利的贫困、不利于配置土地资源、限制了农民的流动等,最后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改革---流转,从流转形式、流转的原则、流转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集体土地 现状 改革 流转

我国土地按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其中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到现在为止,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各地建立了有形的土地市场,有了相应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国有土地的流转已经较为规范。集体所有的土地,到现在为止,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尚未建立流转机制,这已经严重的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改革,改革的思路,是既要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又要确保国家保持耕地的基本国策的贯彻和落实。本文将从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流转的思路。

1.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都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由劳动群众组成的集体组织,它代表全体成员享有和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

1.2.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1.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农地(耕地和其它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等)。

1.4.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及处分权受到以下限制: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偿或无偿地授予私人或企业,但以本集体的成员和本集体兴办的企业为限、集体组织可以让渡土地所有权,但只能通过土地征用程序让渡给国家、集体可以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自动转归为国家。

2.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清

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村集体所有,在现实中,农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体群体”。因为他不是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它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就将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组织混为一谈,比较流行的是赋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一非经济组织以法人地位,掌握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而农民集体中的每一个农民则失去了参与权和决策权,这就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腐败提供了条件,这时,农村的土地权利含金量越高,集体土地所有权就越有可能转化为官员的支配权[1]。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与模糊,必须导致责、权、利不清,鼓励各级政府随意低价征收集体土地,最终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2.2.农民土地权利的贫困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土地产权的基础与核心,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农民的土地产权就成为空话,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和收益权就无从谈起。很显然,农民使用土地权利的有无、多少和长短,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物质利益。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但在现实中,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处处受到侵犯。[2]

2.3.没有完成农民与土地的彻底结合

在长期的农耕文化影响下,中国农民形成了深厚的土地情节,他们愿意自己种地,更愿意种自己的地。对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往往不会投入足够的情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不仅使绝大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同时也为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提供了原始动力,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是在产权虚置的环境下进行的。

在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权不仅缺乏明晰性和排他性,而且缺乏稳定性。不稳定的地权使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地块缺乏长期的预期。土地的不定期调整的作用如同一种随机税,它在不可预见的某一天将土地拿走,同时带走农民投入土地的中长期投资。土地这种农民与土地不彻底的结合,其消极后果是多方面的。首先,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集体所有的土地使得集体的领导者保留了对现有土地分配调整的权力,为不断调整土地承包格局留下了隐患;其次,承包地的经常性调整使农户对固定承包的地块长期预期不足,不能形成有效的农业投入和积累机制,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难以有效保护耕地。尽管国家以《基本农田保护法》的形式保护土地,但是,在许多地方,乡村领导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理人的身份,随意出卖或变相出卖(以租代征这种近年最典型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就是变相出卖的一种形式)属于全体村民的土地,并从中牟利。

2.4.限制了土地流转,不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一种富有弹性的土地制度应该能够容纳市场的运作,从而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3]。在现有土地制度下,农民只是获得了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权利难以保障。特别是处置权的缺失,使土地的流动形成规模失去了动力机制。尽管按现行法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的进行流转(如承包权),但许多研究表明,土地产权如果不可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就难以提高,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就难以实现。在这种制度条件下,一方面使得部分农民由于经营的土地数量不足,生产能力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使得已经离开农村的农民宁可荒废土地也不愿无偿的放弃土地,导致大量土地抛荒,这种抛荒,一方面体现在耕地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大量的农村住宅空置上。

2.5.限制了农民流动

集体所有、农民经营制度的先天缺陷,还在于它仅仅从农村内部农民的生存需要出发,采用均田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权的分配,而没有为农村城镇化、工业化作制度准备,妨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土地一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社会保障和物质基础,农民不愿意舍弃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而种地又难以满足自身不断增长的需要,因此,兼业成为农民就业的普遍模式,大量的农民游离于乡村和城市之间,这种不彻底的转移,既不利于促进城镇化的发展,也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这些游离在城市与农村间的农民,一方面需要在城市用极高的代价去购买城市住宅,使得在城市的生活质量极为低下,另一方面农村的住宅又无法变现,这也不利于城市的和谐发展。如何在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过程中有效保护农民利益,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问题。只有还权于民,使农民有按自己的意愿处置土地的权利,才能实现农民带着财产进财,为农民获得在城镇扎根提供条件。

2.6.导致集体土地“灰色市场”的大量存在

根据现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有土地才能进人市场,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人市场。这就意味着农民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对土地产权的歧视。而这种产权歧视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集体土地交易中存在大量的“灰色市场”。

所谓“灰色”市场就是指集体土地的私自流转。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沿海地区,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集体土地的私自流转已经非常普遍。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入股兴建乡镇企业、以租代征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小产权房等,这种集体土地经由非公开渠道流人市场,对政府来说,既不能获得应有的土地增值收益,也无法掌握土地供应的实际情况,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政府调控整个房地产市场的难度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而对广大的农民而言,土地的私自流转导致的无序也使其难以充分分享到其中的利益。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现有农地制度,既不是农业生产规律的必然发展,也不是农民的最佳选择,而是意识形态约束与农民选择博弈的结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土地市场的日益活跃,原有法律模式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模式已日显僵化,对原有集体土地所有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而改革的最好办法就是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有序和有效流转有很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解决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的问题,还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利于农民向土地进行长期投入、有利于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推动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

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旦无限制地进入市场,必然会引起土地的投机,冲击我国的土地秩序。因此,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序、有度的流转,离不开合理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这样就要求我们从立法上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从而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真正平等,形成国有、集体土地并重、互动的土地所有权格局,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土地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制的前提下,应当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最大范围内进行流转。基于这样的思路,以下从流转的原则、方式和程序等三个方面来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制度构想。

3.1.流转原则

3.1.1.流转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即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上实现平等,即便是国家在作为民事主体时,也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目前一些地方土地征收并出让的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地方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利用行政权力,仅支付极少的代价就夺去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制造出新的不和谐。

3.1.2.农地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和性质。流转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但任何流转不能改变其性质与用途(如改变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违者进行重罚。这样就可以既实现了土地流转,又确保了我国的耕地数量。

3.1.3.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地位。在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进行流转的同时,须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包括广大农民)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权利。

3.2.流转形式

从权利主体出发,允许流转的形式应有以下几种:

3.2.1.从一个农村经济组织流向另外一个农村经济组织。它又有这样几种表现方式,即:

首先,为便于耕作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交换。允许耕地的流转,可以从制度上保障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变目前农户细碎化经营的现状,便于农村的机械化,这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具有现实意义;

其次,四荒地拍卖造成的流转。对于四荒地,应该按市场效益最大化的配置原则,由经济实力强、善于开发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它的所有权,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并允许进行抵押贷款,从而加大对四荒地的投入,以提高这部分土地的农业生产力;

第三,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作价入股的流转形式。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目前已无争议,一方面既然能允许使用权作价入股来进行流转,在立法上就没有必要对农地所有权作价入股进行限制,另外,以农地所有权作价入股进行流转,还能使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充分的所有权,通过这种方式盘活手中资源,实现投资收益。

3.2.2.从国家所有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所有权从国家流向集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占用某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这时可以用另外的国有土地与之进行交换;

第二种情况,是当公共利益目的落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以解决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等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提高土地征收效率。[4]

3.2.3.从集体流向国家所有。

这种流转关系属于非民事关系的流转,是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流转,不能反映农民的自由意愿。目前的这种流转,是一种城市文明入侵农村文明的行为,而且往往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农民土地经常受到侵犯。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允许流转后,建议把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流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的把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严格三条原则,即确保是为了公共利益、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给集体土地所有者合理补偿。防止国家对集体土地权利的侵害。

第二种情况,非公共利益以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有土地所有权和流转。对于商业目的需要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当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平等协商,并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又有两种情况应该区分,一是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依然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严格控制;第二种情况,是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可以拒绝不合理的征收要求。

3.2.

4.允许农民宅基地上市流通。

农民宅基地上市流通,首先是对农民物权的肯定,有利于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一体化建设,并为将来的全国统一开征物业税提供条件;其次,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很大的好处,它一是为新农村提供了基本的建设资金,农民宅基地允许上市进行流通,也就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问题,二是由于宅基地的流通,就会给农村带去新的观念;第三,农民宅基地上市流通,有利于国家正在进行的宏观调控。宅基地上市流通,相当于增加了全国的住宅用土地供给,对稳定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有极大的作用;第四,农民宅基地的流通,有利于建设和谐的社会。宅基地的上市流通,就为集体土地的征地提供了价值参考,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增加了城市化进程中进城的农民的购买力,有利于这部分农民在城市的安居乐业,从而有利于城市的和谐发展。

3.3.流转程序

3.3.1.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经济组织(乡、镇),须经过严格的投票程序方能流转土地所有权。即流转关系发生与否,需要经过所有权主体内部的集体同意。因为土地流转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重大利益,所以在制度设计中,可以在较大的组织中要求至少有3/4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而对于成员数目较少的组织,应要求经过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流转,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所得,归全体农民所有,禁止地方以各种理由留存。

3.3.2.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农地流转可以借鉴国有土地买卖的经验,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文本,以防止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并便于管理。

3.3.3.流转应当进行登记。农村集体土地要进行流转,就先必须开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标明该土地的权利人、用途、等级,并且登记后的信息允许公众查询。需要流转的土地,必须先完成集体土地登记,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也必须马上到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双方权利。

3.3.

4.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须对农地的流转实施监督和管理。农地流转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另外,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在允许流转的同时,要严格禁止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并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监察。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不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事关农村稳定,在改革前需要明确土地流转的原则和法律法规,先选择有关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逐步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 洪朝晖.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当代中国研究.2004.第一期。

[2] James Kung and Shouying Liu,“Farmers Preferences Regarding Ownership and Land Tenure in Post-Mao China”The CHINA Journal 38(July 1997):33-63

[3] 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13页。

[4] 王崇敏 连昌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探讨.当代法学.第20卷第2期。

A Study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Ownership in China

Xing Yuanzhi1,2 Hu Hao1 Zheng Jianing1

1School of Naval Architecture, Ocean and Civil Engineering,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2School of Real Estate, Shanghai University

Abstracts: The rural land ownership pos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current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farmland protection and the enhancement of rural land productivi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ights, use and transaction of ownership rights of collective land from the view of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 Problems like the major party of ownership rights, poverty of peasants,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move of peasants. Finally, this paper gives suggestions on the transaction of utilization of collectively owned rural lands, including the forms, the principles and management of transactions.

Key words: Collectively owned land, current situation, reform, transaction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 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XX乡XX区域服务中心XX村和XX乡XX区域服务中心XX村为相邻两村,为了方便村发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某地的56.75亩土地与乙方在某地的56.75亩土地进行互换。 二、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互不进行经济补偿(但如果双方同意补偿则不受本协议的限制)。如果互换的土地为承包土地,则双方负责解除与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双方互换为所有权的互换,互换的年限为永久性。任何一方在签订互换协议后不得再主张权利,但双方都同意变更互换协议除外。 四、互换以后,如遇国家征收一方的土地,则互换另一方不得干涉,更无权享受土地征收相关的补偿。(按互换以前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同时享用补偿的一方得将另一方的土地还给对方,也可以协商按互换以后的使用方享受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五、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六、土地互换协议上签订后报村委会备案。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作者:郭丽媛,胡吕银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月刊2007 年第10 期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关键词: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7)10-0159-03 正文: 一、现有的讨论:农民集体是什么 人们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多集中在“农民集体”这一概念上。因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表述都使用了“农民集体”的概念。[1]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内容,即由农民享有土地。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因为从民法理论看,民事权利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显然“农民集体”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概念。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这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设计。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农民集体”有了丰富的理解。 1.社区说。认为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成员的集合体。[2]该集体成员的资格以户籍登记为公示要件。因此该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基于出生就获得相应的权利能力,可以享有土地权益。外来居民到该社区落户,就当然成为集体成员。原社区内的公民前往他地,则当然丧失这种资格。这种土地所有权对社区内居民是一种天赋人权,作为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均分给社区居民。[3]而该农民集体可表现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即村以下一级建制)农民集体三个方面。 2.自然人的特殊形式说。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形式,但这种共有是在继承和更新传统总有形式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总有形式——总同共有。总同共有是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自然人以一定社区为范围结成群体(团体),群体与成员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群体不能脱离成员而独立,成员组成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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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村改革的历程及经验 论文关键词:改革历程;改革经验 论文摘要:中国的改革开放最早从农村开始,但农村改革的历程却并不是一帆风顺,从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承包经营一直到目前的税费改革。不管是哪次改革,既有其成功的经验,也有其不足的教训,对这些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归纳,对于促进我们 以后的整个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我国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始发的,总结农村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从中获得的启示,有利于今后更好地推进改革 开放、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 新中国农村改革的历程 中国的改革最早发端于农村,但是,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我们走过的道路并不顺利。回顾历程,总结经验教训,必将对今后中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各行各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

1.1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的改革 建国后,我国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改革,其中,农村的改革尤其令人瞩目。而农村改革中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又以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最为典型。这三 项改革决定了我国农村改革的方向和基调。 首先是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使农民“耕者有其田”。土地生产关系的变革,极大地释放出了制度潜能,充分调动了几亿中国 农民的政治觉悟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空前发展。 为了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之路,1955年10月召开的党的七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加快农村合作化的速度。1956年11月,全国加入高级社的农户比重已达到96%。这时,我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由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向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的转变。 人民公社化是合作化的进一步升级和飞腾,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讨论了在全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人民公社化的浪潮。人民公社在“一大二公”的同时对农业的大破坏,并直接导致了国民经济进入极其严重的困境。也正因为如此,当国民经济已走向崩溃的边缘时,长期受压抑的农民在农村掀起了一场波澜壮阔、惊心动魄的 改革。(1)家庭承包经营。 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全国改革的序幕。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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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我国最早提出“乡村自治”的学者是()。 ? A. 费孝通 ? B. 梁漱溟 ? C. 乔启明 ? D. 杨开道 纠错 得分: 0 知识点:中国农村发展理论与实践 收起解析 答案B 解析 7. (5分)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 ? A. 单位 ? B. 多渠道 ? C. 国家

近代历史变革——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农村的变化

近代历史变革——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农村的变化作为农村出来的孩子,生在90后,肯定是经历不了改革开放初期的那种热潮。但是在相对落后一点的农村,我经常听到一些长辈谈及现代农村的诸多变化,他们也都是十分感慨,现在的生活真的远超从前了。从自身经历而言,童年时没有见过的许多事物,现在纷纷涌现,那些年经历的一些农村苦,现在已经不复存在,变成了历史洪流中的一片浪花。 小时候包括现在,也是经常听大人说着,以前吃的粮食只有玉米面粗粮,吃红薯干儿、红薯粉儿、红薯叶,当时要想吃上一回白面,那得等到过年,还不一定吃得上。农村呢,除了过年,没有过其他节假的习惯,一是没钱没物过,二是都要出工做活,也没时间过。那时,农民最大的奢望与梦想,就是能天天吃大白米饭。至于菜,就只有天天开水煮蔬菜了,油肉这些平常是没有的,也只能是过年时能吃几天。 古代晋惠帝曾问老百姓何不食肉糜?那么要问那时候的农村有肉吃吗?当然有,只不过吃肉的机会也是很少。听父亲说,当时生产队里养猪,遇到特殊的日子,就会选一头猪杀掉,全队人吃肉。那个时候吃肉叫打牙祭。父亲还说,80年代中后期,农村里吃肉的机会已经开始多了起来。 这时农村也通电了,一开始出现了 收音机,慢慢黑白电视开始出现,不过那时停电是经常的事。对于农村的住房变化,这个算是最直观、最明显可以看到的变化了。当年的建筑,土墙,灰瓦,屋顶竹结构,易腐朽,由此也导致了下雨天屋里漏水的现象。在奶奶去世之前一直住的是这种房子,我也在里面住过很多次。冬天可以挡得住风,但是下雨的时候就没有办法了。住土墙茅草房,最凄惶的时候是下大雨时,

房顶漏水,家中盆桶罐之类的容器得全部用上,晚上直接无法安睡。但漏水还不是最令人担忧的事,最让人恼火的事墙脚浸水进水。老土墙房,通常没做什么基础,经年累月,墙脚被老鼠打了好多洞,雨水会从洞中浸进来,浸湿家中还是小事,最主要的是担心土墙会被泡松垮塌。所以,每当下大雨,我们小孩在屋内用盆桶罐接漏水,大人得冒雨在屋外掏檐沟,使雨水尽可能地流走不形成积水,保护墙脚。这种住房现在还存在的原因是不舍得拆,基本上所有的新建住房都变成了砖瓦结构,结构比较科学合理,屋顶也不再漏水。更有许多的人盖起小楼,买上了小车,脱离了贫困生活。 当时买布要凭布票,每人每年的购买量都是有记录的。买布用来做衣服,但是当时好几年都不会有新衣服穿,基本上都是打补丁,一件衣服打满了大大小小的补丁。鞋,男人一般穿解放鞋,女人多是自己做的鞋。小孩一年可能有大半年是打光脚板,冬天天冷才穿鞋,袜子基本没有。 慢慢地,时代在变,生活在变。我们的生活逐渐好了起来。 农村改革开放,不但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变化,更主要是彻底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农民已经不是只会捏泥巴的"农二哥"了,农民在改革发展的洪流中学会了经商办企业,许多农民成了企业家大老板。农民自己改变了自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命运,知道走出去务工做生意赚钱,相当部分农民由此成为"城里人"。农民已不墨守成规,守着"一亩二分田"过日子,农民利用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发展农业经济,也是土地流转的运作,让很多农民离乡不弃土,放手务工经商。农民不再愚昧无知,懂得了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在农业生产上,大力推广和运用新科技、新品种。在劳务上,积极主动参加实用技能培训,争当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培养下一代上更加重视教育和投入。 改革开放即将四十年,农村发展变化巨大,农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党中央非常重视农村的发展,把"三农"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重中之重工作,进一步制定了农村发展和惠民政策。统筹城乡发展,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辅农业,农民权益保护,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图文稿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 度研究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摘要]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出现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其主体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必须重视主体制度的研究。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良。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其权力运作机制中不应当由村委会的介入。 [关键词]所有权用益物权法人总有新型总有民事主体 一研究这一制度的意义 (一)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民法通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一步补充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业法》也有相同规定。由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法律上有三类: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 (二)缺陷及分析 由上面列举的法律我们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有些学者所说的集体经济组织[1].但法律的规定并不严谨,何为集体法律没

有界定。何为集体所有法律只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种定性上的空白与权利行使上的简单粗糙的制约导致了极权的产生。实践中,土地名义上由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个别人所有,农民不能从法律上看到自己与土地的关系。这一方面使农民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合同纠纷中不能正切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农民淡化了土地的保护意识,对土地抛荒、被侵蚀的现象十分淡漠。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者们也毫无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观念,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干涉农地经营,甚至私自卖地。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这一切都源于法律对集体所有定性上的空白和权利运作机制上的简单粗糙的规制,所以必须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三)两点补充 1 研究主体制度有助于改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不完全的现状。土地既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也是一种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对其权利进行限制是有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在我国在我国却泛滥开来,在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权能方面,明显存在国家土地管理权排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倾向[2].我认为这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正因为主体制度在法律上的种种缺陷、在实践中的种种弊端极大限制了其所有权权能的发挥,其私法自治的能力受到怀疑,国家公权利才会强势介入,替其包办一切,而当我们明确了集体所有有权的性质并健全其权利运作机制,才能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才能保证权利内容的完整性。 2 “虚化所有权,强调用益物权”的改革思路是不妥的。有学者主张应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上,而不应纠缠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性,因为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的利用价值,物权法的

新时代三农问题改革与发展

新时代三农问题改革与发展读后感 中国的农业历史悠久,从远古时代的刚萌芽的文明遗址上种植的各种作物,到今天的科技化与传统种植模式共存的农业,农业在中国一直占据着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即使今天农业已经不是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是仍然是最基础的产业。更为重要的是农业产业背后的农村发展情况,农民的生活条件,与中国社会息息相关。因此,我们绝对不能轻视三农问题的重要性。 在中国现行的城乡二元体制下,伴随着经济转型发展以及体制变化,中国的三农问题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制度是左右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从制度创新人手,通过加快制度创新,实现农业的市场化、农村的城镇化、农民的市民化。在我国经济发展进人新阶段和加人的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确立的指导思想是首先是三农问题的制度创新,政府应当成为主导力量,寄希望于农村自发的制度创新是不现实的。因为农村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的发育等,单纯靠农村自身力量推动不可能成功,只有政府力量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营造一个全社会的公民和法人单位发展机会均等的社会环境,这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目前改革的发展前景较好。第一,我国农业发展显著,农业收入大幅增加,粮食总产与农业投入都有大幅增加,农村面貌焕然一新。第二,我国三农问题矛盾依然,一是城乡差距依然存在而且差距在不断扩大,而是农业产业结构失衡,三是农业要素流失,包括土地用途不合理,大量的农业劳动力流失,四是转化落后,我国现在的农业的产品大多是土地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的产品,这对中国农业的竞争力有很大的制约。 第一,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主要是解决基本公共权益的均等化问题,而财产权益的城乡不平等问题是靠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来解决。农村产权制度与农村户籍制度,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制度有关,具有相当复杂性,涉及农村土地产权、农民宅基地与住房产权,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与其他资产等产权问题。公共权益的供给制度则与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保制度有关,这一制度不仅存在城乡二元的特性,而且带有明显的地方化供给特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与农民住房;集体的经济非经营性资产、经济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收入。三权分置与经营权流转;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的三权交易滞后于三权分置。我国土地三权分置的核心问题在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问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仅与农民土地权益、现代农业有关,而且关系进城农民城市化城乡发展一体化。我国土地改革制度改革仍存在三大瓶颈:社保体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从政社经不分离到政社经分离;从单一所有制到混合所有制;从使用权、经营权到财产权;从实物性占有到资本化占有;从成员身份依附到契约依附;从封闭性运行到开放性运行;同时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民自主、多种模式、稳步进行。 第二,中国的三农问题与三化同步,三农即农业、农村、农民,三化即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为了恰当解决三化同步的问题,应以新型城镇化引领城乡发展一体化,可以说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城乡发展一体化并不是加减法式的城乡差距缩小,而是在城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的城乡差距缩小。 第三,三农问题还和区域发展有很重要的联系。在中国东中西部,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在中国的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上是很严重的问题这样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上,一是阶层差距,二是城乡差距,三是区域差距,而且区域差距的主要差距就在农村,因此解决三农问题绝对不能忽视各区域之间发展的极大不平衡,而且如果不采取措施的话,这样的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变化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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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三个代表的指导下,我们党和人民坚持改革,努力奋斗,整个国家焕发出了勃勃生机。中华大地发生了历史性的伟大变化,社会生产力获得新的解放,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巩固。我国经济建设上了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上了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在世界风云急剧变幻的情况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经受住严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与此同时,中国农村产业也正蓬勃的发展着。从以下几点不难看出,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农村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公路建设的变化 以前窄小的土路一到下雨就变成了“水泥路”,现在变成了真正宽阔的水泥马路,中间三四辆车可以并排通行,在街道上畅通无阻,路两边的人行道栽满了高大的树。下雨天也不怕出不去了。所以,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也支援了农业生产,把农民的致富路铺到家门口。为农村经济发展,为繁荣农村经济提供了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也就是促进了农村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全方位的发展。所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落脚点就是要更好的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发生变化,物流增加,商品经济逐渐活跃,农业和农村经济逐步向社会化方向发展,旧的以拖拉机和人力、畜力、自然力为主的运输方式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尽快改变农村落后的交通现状已变得适分迫切,同时也对农村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交通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来说,农村公路建设直接关系到农业整体水平的提高;离开了农村公路的跨越式发展,也不可能完成新的跨越式发展。所以对农村来说,加强公路建设是必要的改变,也就是加快农业发展的保障。特别是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速度更是惊人,一条条的公路就如一条条蜿蜒盘旋的巨龙一样,一直延伸到家门口。 二农用工具及交通工具的变化 以前农村人劳作耕田全都是用水牛,尤记小时候我常常跟着爷爷去犁地,用的都是黄牛拉的小车,即费时又费力。而现在,先进的耕田机器代替了简单的劳作,农忙的时候都是用农用专用的收割机、插秧机、犁地机等。以前我们用黄牛耕地,不但费时费力,而且效果不好。现在我们用先进的耕田工具,不但省力,而且耕种快捷,节俭了劳动力,可以出去打工挣钱,加快了农民致富速度. 以前我们都是用人力小板车或者再先进一些用牧畜拉车去办事,而如今家家都是用拖拉机了,更甚至都使用私家车了。现在随着公路建设的进步发展,公交车随处都有了,四通八达的,到哪儿都有。 三农村住房的变化 “改革春风吹满地,中国人民要争气,要看变化有多少,住房条件少不了”。与过去相 比,当今的住房条件简直是今非昔比!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家家户户住的房子全都是毛草房。 2 / 4word.

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

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总有/联合所有/集合共有 内容提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准确定性是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切入点。既有的定性都不具有法理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只有大胆借鉴英美法系的联合所有制度,重构大陆法系的共有形式,才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准确定性。新的共有形式——集合共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集合共有规则来解释和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既符合学理和逻辑的要求,更贴近中国的实际。在中国,对农业生产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分析主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对象。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存在认识上分歧、立法上模糊和实践上混乱。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落实,甚至公有制在中国农村的存续。准确把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就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改革的关键。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准确定性的意义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已备受学界重视。其基本思路大体上有三种:其一,主张废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1]其二,主张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私有化,形成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2]其三,主张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再造。3]土地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具有不可再生性,且现代社会对其依赖为以往任何时代所不及,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定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地国有化思路确有许多优点。但中国目前实行农地国有化方案面临很大障碍。首先,选择国有化途径的障碍。一般说来,土地转为国有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无偿宣告为国有;二是有偿购买。第一条途径显然将引起农民不满,如果将农民集体的土地无偿地国有化,农民就有一种被剥夺感,很可能引起社会的剧烈动荡。第二条途径受国力的制约,政府无法提供一笔巨额资金来对农地进行有偿购买。其次,土地管理上的障碍。农地国有化后至少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农村社区在失去土地所有权以后如何存在和运行;二是国家面对众多而分散的农户如何有效地行使它的所有权。农地私有化方案是要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永久的土地权利,这本身无可厚非,也不应无限上纲。但该方案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农地私有化的成本太高,缺乏可操作的方案。由于无法确定公平的土地分配方案,在私有化进程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一方面,人口是一个变量,无法确定土地分配的基准;另一方面,土地分配势必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土地计量和评估。第二,农地私有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兼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土地私有化将导致两极分化,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自然背道而驰。第三,农地私有化会导致农地资源的低效率和管理的无序。中国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的实际,决定农地私有化并不会产生出规模经济的效益。相反,会出现管理上的无序,分散的家庭、众多的人口和辽阔的国土,很难禁止农民的投机使用、闲置、随意转让和改变用途。第四,国外农地私有化的实践证明,土地私有化不是济世良药。“所有中东欧国家的农业生产在私有化初期都遇到了困难,农业生产总值在改革开始后的几年里连续下降。而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集体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遇到的问题更严重,农业生产下降的时间更长、幅度也更大。”4]比较农地国有化和私有化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再造方案是切实可行的,这也是目前学界多数学者的主张。尽管在具体方案上仍存在分歧,但在大的方面是一致的,即对集体土地以农民集体所有为前提,针对集体土地权利主体虚位、权利内容残缺等缺陷去寻找改革的突破口。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和完善,学界大多是从重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作为切入点的。“就现行立法而言,我们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有名无实的状况。权利主体虚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的原因与表现。”5]然而,只要我们对现行法进行正确的解读,我们就不会得出上述的判断。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结合《宪法》第9条和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清晰地显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的发展变化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的发展变化 姓名:刘霞班级:10环艺一班学号:20101107113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波澜壮阔,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就硕果磊磊。改革开放使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我是改革开放初进入乡镇工作的,经历了农村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参加了农村改革开放工作,目睹了农村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谈点改革开放农村发展变化的感受。 家庭承包经营,农民获得土地经营自主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的春风首先在农村吹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成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落实为基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是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农村总体进入了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近三十年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方式。一九九八年党中央又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进一步稳定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农村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大转变。农村改革开放,不但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变化,更主要是彻底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农民已经不是只会捏泥巴的"农二哥"了,农民在改革发展的洪流中学会了经商办企业,许多农民成了企业家大老板。农民自己改变了自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命运,知道走出去务工做生意赚钱,相当部分农民由此成为"城里人"。农民已不墨守成规,守着"一亩二分田"过日子,农民利用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发展农业经济,也是土地流转的运作,让很多农民离乡不弃土,放手务工经商。农民不再愚昧无知,懂得了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在农业生产上,大力推广和运用新科技、新品种。在劳务上,积极主动参加实用技能培训,争当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培养下一代上更加重视教育和投入。

近代历史变革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农村的变化

近代历史变革——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农村的变化 作为农村出来的孩子,生在90后,肯定是经历不了改革开放初期的那种热潮。但是在相对落后一点的农村,我经常听到一些长辈谈及现代农村的诸多变化,他们也都是十分感慨,现在的生活真的远超从前了。从自身经历而言,童年时没有见过的许多事物,现在纷纷涌现,那些年经历的一些农村苦,现在已经不复存在,变成了历史洪流中的一片浪花。 小时候包括现在,也是经常听大人说着,以前吃的粮食只有玉米面粗粮,吃红薯干儿、红薯粉儿、红薯叶,当时要想吃上一回白面,那得等到过年,还不一定吃得上。农村呢,除了过年,没有过其他节假的习惯,一是没钱没物过,二是都要出工做活,也没时间过。那时,农民最大的奢望与梦想,就是能天天吃大白米饭。至于菜,就只有天天开水煮蔬菜了,油肉这些平常是没有的,也只能是过年时能吃几天。 古代晋惠帝曾问老百姓何不食肉糜?那么要问那时候的农村有肉吃吗?当然有,只不过吃肉的机会也是很少。听父亲说,当时生产队里养猪,遇到特殊的日子,就会选一头猪杀掉,全队人吃肉。那个时候吃肉叫打牙祭。父亲还说,80年代中后期,农村里吃肉的机会已经开始多了起来。 这时农村也通电了,一开始出现 了收音机,慢慢黑白电视开始出现,不过那时停电是经常的事。对于农村的 住房变化,这个算是最直观、最明显 可以看到的变化了。当年的建筑,土墙,灰瓦,屋顶竹结构,易腐朽,由此也 导致了下雨天屋里漏水的现象。在奶 奶去世之前一直住的是这种房子,我也 在里面住过很多次。冬天可以挡得住风,但是下雨的时候就没有办法了。住土墙茅草房,最凄惶的时候是下大雨时,房顶漏水,家中盆桶罐之类的容 器得全部用上,晚上直接无法安睡。但漏水还不是最令人担忧的事,最让人恼火的事墙脚浸水进水。老土墙房,通常没做什么基础,经年累月,墙脚被老鼠打了好多洞,雨水会从洞中浸进来,浸湿家中还是小事,最主要的是担心土墙会被泡松垮塌。所以,每当下大雨,我们小孩在屋内用盆桶罐接漏水,大人得冒雨在屋外掏檐沟,使雨水尽可能地流走不形成积水,保护墙脚。这种住房现在还存在的原因是不舍得拆,基本上所有的新建住房都变成了砖瓦结构,结构比较科学合理,屋顶也不再漏水。更有许多的人盖起小楼,买上了小车,脱离了贫困生活。 当时买布要凭布票,每人每年的购买量都是有记录的。买布用来做衣服,但是当时好几年都不会有新衣服穿,基本上都是打补丁,一件衣服打满了大大小小的补丁。鞋,男人一般穿解放鞋,女人多是自己做的鞋。小孩一年可能有大半年是打光脚板,冬天天冷才穿鞋,袜子基本没有。 慢慢地,时代在变,生活在变。我们的生活逐渐好了起来。 农村改革开放,不但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变化,更主要是彻底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农民已经不是只会捏泥巴的"农二哥"了,农民在改革发展的洪流中学会了经商办企业,许多农民成了企业家大老板。农民自己改变了自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命运,知道走

20160704155911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健全集体土地合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价评估,本指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城乡土地制度及规划管制要求,可进行市场化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4 总则 4.1 地价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在符合规划用途或现状合法用途下,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地市场条件下的正常交易价格。其权利特征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价格形态,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租赁租金、抵押价格、联营入股价格等。估价过程中应根据不同交易方式所发生交易的权利特征、经济关系等确定价格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差距的变化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30年, 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曲折起伏的阶梯状特征; 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很大、有继续扩大的态势;东、中、西三大地带间呈现差异扩大的态势,东西间差异最大, 中西间差异最小。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适当扩大, 促进了农村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推动了我国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大量减少;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 关键词:改革开放;农村居民收入; 收入差距变动; 经济影响 一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情况 改革开放30年来,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了, 尤其是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了。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是一个长期的、分阶段的过程。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有三个主要来源:农村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和地区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基本趋势 观察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情况。大体看来,30年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在前后连续的各个期间呈现出类似梯级的变动趋势或轨迹。 第一阶段: 1978~ 1984年, 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变大。 1978年我国处在是改革开放之初,广大农村还在实行带有平均主义性质的人民公社分配制度。这一阶段,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第一次获得了经济的自由独立,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收入得到大幅度递增,但同时, 差距开始拉大。 第二阶段: 1985~1991年, 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呈加速扩大的趋势。 这一阶段,由于农村受到劳动力增加、人均耕地面积减少的双重影响, 国 家对农业的投入相对减少,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升,致使广大以务农为唯一谋生手段的农民收入大幅下降, 而沿海和部分率先实行改革开放地区的以多种经营、多渠道就业的农民收入大幅增长,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急速拉大。 第三阶段: 1992~1997年, 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时大时小且变动不大的特征。 这一阶段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先扩大、后缩小。其原因在于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后, 改革开放早、力度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居民收入迅速增长, 相对而言, 其他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对新政策反应迟缓, 经济发展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1)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 (1) 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体经历探索和坎坷,大体经历了以家庭保障特征的初步建立阶段,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阶段,改革初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为主的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探索的阶段的四个发展时期,虽然发展至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但是它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农民生活、支撑中国工业化战略顺利推进,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 一、以家庭保障为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6年)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中,家庭既是基本的生活单位,也是基本的保障主体。农民依靠在土地上的劳作保障自己的生活,当遇到特殊的困难时,往往以求助能够帮助自己的对象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中,家庭保障起到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改革的完成,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建立起以家庭保障为主,辅以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以及农民间互助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阶段,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对困难农民的生活给予适当的补

助,但是总体上以家庭保障为主。 由于建国之后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城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交通、就业、粮食等问题,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时期国家就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城,划分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是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有了截然不同的身份待遇,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在这一阶段,政府主要对农村救济和优抚安置工作做出了相应的安排,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条例,兴办了一些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建立。虽然这个时期国家已经介入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当时历史条件和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 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阶段(1957—1977年)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农业高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在中国普遍建立,农村中的个体经济也随之转变为集体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转变为主要以高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进行。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之后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 登记工作的建议 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有序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

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 (一)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农民在转让私宅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私宅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甚至毁坏,致使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有力保护。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为农民住宅办理产权证的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需要。 目前,在全国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农民要想确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三)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现房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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