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_2019年5月31日通过_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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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_2019年5月31日通过_8月1日起实施)

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5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围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坚持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废弃物产生,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荣誉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容,培养、增强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对学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干部、职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坚持实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生态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系统,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与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依法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四条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除国家规定需要的情形外,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充分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通过政务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安装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执法的依据。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过程中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的监测报告,可以作为环境执法、排污许可、核定环境保护税额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依法取得生态环境检验检测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的监测报告,可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应当有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原始监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依照行政执法规采集的样品及其分析结果,可以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禁止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生态环境案件实施重点监督。根据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国家机关共同实施。

对重点生态环境案件实施重点监督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进行督察、监察。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

(二)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

(三)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任务的;

(四)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约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建立生态环境信用档案,实施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严重生态环境失信制度。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案件时,发现涉嫌治安管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环境生态目标管理和生态环境准入的依据。

禁止引进严重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补偿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补偿标准及禁止开发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列入禁止开发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的区域,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对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主要容。

第三十条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划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禁止违反规定设立和调整自然保护区。

第三十一条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鼓励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全面保护天然林,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闭管理。

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休渔管理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对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或者限捕。禁止在河流等水体中网箱养殖。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有害生物物种,应当采取措施清除。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释放破坏、损害本省生态系统的生物物种。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指导目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发展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湿地观光,发展山地高效农业、观光农业、森林康

养、生态畜牧等产业,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置。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三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三)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

(四)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完整记录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台账;

(五)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六)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七)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主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八)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九)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点排污单位除履行前款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三十九条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已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通过搬迁等方式入驻工业集聚区。

第四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技术评估费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按照公平原则核定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实施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四十三条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经审核设置的排污口不得随意变动,排污口标志牌不得擅自拆除、移动。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标准和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或者拆除。

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生态环境风险管理,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调查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其他危害生态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减轻损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病虫害绿色防控。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和进行农田灌溉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动物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通过的省级地方法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的。 目录 编辑本段法规信息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6-07-19 【实施时间】2006-09-01 【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 【标题】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编辑本段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9年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真题(县级)

2019年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真题(县级) 注意事项 1.请阅知: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满分100分。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 定资料参考时限为3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20分钟。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如实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准考证号对应 的数字涂黑。 3.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不允许在作答内容中体现本人姓名,否则成绩记为零分。 6.严禁折叠、污损答题卡! 7.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方可开始答题。 8.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翻放,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 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提示:请严格按照以上要求作答! 给定材料 材料1 丰收的季节,陕北高原到处是红彤彤的苹果。63岁的赵家村村民老赵看着果实,满眼的喜悦。借助改革 开放的东风,四十年来他用劳动创造了财富,改变了自己家的生活状况,也见证了他们村乃至黄土高原翻天 覆地的变化。 “经常前胸贴后背,每天除了想吃还是吃,饿的不行呀。”回忆起那时候的生活,打开话匣子的老赵苦笑着。 苦菜、烧圪卷、麻汤饭、酸菜现在作为特色饭菜招待远方客人,可在老赵眼中,这些都是有时代印记的 饭菜,“那时就吃糠叶饭,偶尔吃个玉米窝头都幸福的不行。”老赵说。 那个年代人们主要是为吃穿发愁,孩子们盼望着正月到来有肉有饺子吃,条件好点的还能穿上新衣服 ,最难熬的要数青黄不接的三、四月了,常常吃不上饭。“记得当时村里有一家买回来猪肉,还没做熟就被 孩子们吃得差不多了,日子过得太辛酸了。”老赵感慨。 1978年,来自远方的“包产到户”消息传遍了黄土高原的每个乡间田野,大家都期待的分田到户,让老赵 看到了希望。“把地分到户以后,村民干劲十足啊!天不亮全家的劳动力都上山劳动,直到晚上看不见才回家。山地上全部种的是小麦、高粱、谷子等粮食作物,平地上家家户户都种白菜、萝卜等时令蔬菜,不到第 三个年头,交过公粮后自家的粮仓再也没有空过。”老赵说,从那时起,孩提时代憧憬的顿顿吃白面,成为 了家常便饭。“早上吃白面馒头,下午吃白面面条,招待亲戚客人再也不用问邻居家借了,肉也不再是过年 的奢侈品。”老赵回想着过往脱口而出。 经过几年勤劳奋斗,老赵家里吃的穿的都解决了,口袋里也有些余钱,他就开始考虑住的问题。在村里 ,盖新房不止是老赵一家,在解决温饱问题后,农村开始兴建住所,改善居住环境。手表、自行车、缝纫机 、收音机“三转一响”早已是陈年往事,冰箱、洗衣机、彩色电视机成了普及品,网络、汽车和智能设备走进 农户家中,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黄土地上的农民也在感受着不一样的社会气息。老赵不断从报纸书刊上获得 社会变革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也一步一步改变着他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认识。 在政府的宣传引导下,老赵的思想发生了转变,他开始放弃种植小麦转而种植苹果,这在当时引起了不 小的轰动。“不种麦子你吃啥呀?”“咱祖祖辈辈都是种地的好把式,种苹果能行吗?”当初许多村民劝他的声 音依旧在耳旁环绕,然而“一根筋”的他并不为所动,坚持走自己的路。如今,长得郁郁葱葱的果树就是对他 最好的回报,“你看我这苹果,个大皮薄颜色好,看见就有胃口。”老赵笑着说。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贵州民族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贵州民族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各自命题科目考试范围说明及参考书目 611法理学考试范围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法理学概述;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的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的责任;法律的程序;法的历史;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的价值;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法治国家;法与和谐等。 811法学综合考试范围 刑法学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大纲;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念;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载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消灭制度等。 民法学总论: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渊源及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物;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等。 612社会学概论考试范围 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学的概念、社会学研究对象和其他内容的关系、社会学学科地位、社会学与社会);社会运行的物质基础(人口与社会运行、环境与社会运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与社会运行);社会系统与社会运行(什么是社会与社会系统、社会运行、社会学考察社会的几种角度);社会运行与社会文化(文化的含义和特性、文化的类型、文化的构成与文化分析、文化的功能);社会化与个体化(社会化与个体化的概要、人的社会化与个体化);社会互动(社会互动的含义、过程、社会互动研究的主要理论视角、社会角色);社会网络与社会群体(社会网络、社会群体、初级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概述、社会组织目标、社会组织结构、社会组织理论与管理);社区(社区概述、农村社区、城市社区、虚拟社区);社会制度(什么是社会制度、社会制度的类型及功能、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社会分层概述、社会分层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

2019年陕西省考行测真题

2019年陕西省公务员录用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卷 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陕西亦称“三秦”,源自秦制“三王”之封。西安地铁5号线修建过程中发现了“雍王”章邯的都城,除了“雍王”章邯,其他“二王”是指() A.翟王董翳和塞王司马欣 B.翟王董翳和汉王刘邦 C.塞王司马欣和汉王刘邦 D.秦王子婴和霸王项羽 2.2018年,《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发布,标志着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其中明确提出建设() A.西安国际化大都市 B.西安区城性节点城市 C.西安国家中心城市 D.西安综合性门户城市 3.下列属于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所取得伟大成就的是: ①建立了最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 ②成为了世界商品消费第一大国 ③主要农产品的产量跃居世界前列 ④外汇储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4.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蓝天保卫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 B.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 C.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D.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5.下列不属于2019年我国实施“减税降费”内容的是() A.个人所得税 B.增值税 C.社保费率 D.企业所得税 6.下列法律法规中,哪一项不是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A.《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C.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下列成语及其出处的对应关系错误的是() A.大刀阔斧——《水浒传》 B.任人唯贤——《尚书》 C.天下太平——《史记》 D.义不容辞——《三国演义》 8.人们常常用“黑天鹅”事件和“灰犀牛”事件来形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风险。下列表述中,属于“黑天鹅”事件特征的是()。 ①极其罕见的、出人意料的风险 ②能够预测甚至让人习以为常的风险 ③一旦发生,倾天覆地,对外界产生极大影响 ④发生是一个漫长过程,初期便可察觉,却又让人视而不见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①④ 9.荷花虽生长于池塘的污泥中,但荷叶却出污泥而不染,其主要原因是: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2019年贵州民族大学编导文艺常识全真模拟题

2019年贵州民族大学编导文艺常识全真模拟题答案:艺考时光网整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同名网络小说改编的电视剧《》,荣获第30届“飞天奖”优秀电视剧奖,该剧导演孔笙获得优秀导演奖。 2.导演过《偷自行车的人》等影片的著名导演德·西卡是( )【中文填国家名称】的艺术家。 3.电影《阿甘正传》中主人公阿甘将人生比作一盒。 4.十二生肖包括鼠、牛、虎、兔、蛇、马、羊、、鸡、犬、猪。 5.《孔雀东南飞》中的女主人公是。 6.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____、____、____、____。 7.四书五经指的 是:、、、、、、、、 。 8.现代舞的创始人是美国舞蹈家____。 9.“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___。” 10.第34届香港电影奖颁奖典礼于2015年4月19日举行,赵薇凭借电影获最佳女主角。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大意失荆州”说的是( )。 2.戏剧作品《恋爱的犀牛》十几年来风靡戏剧舞台,这部作品的创作者是 ( )。 A.林怀民 B.赖声川 C.孟京辉 D.龙应台 3.“孔子从此穿上了西装”是指( )。 A.陈独秀新文化运动 B.康有为戊戌变法 C.黄遵宪诗界革命 D.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4.浪漫主义文学的特点不包括( )。 A.强烈的主观性 B.对田园生活的向往与回归 C.模仿古代的贵族情调 D.丰富的形象,华美的语言 5..世界第一部喜剧是( )。 A.《火车进站》 B.《水浇园丁》 C.《工厂大门》 D.《婴儿喝汤》 6.下列属于闻一多作品的是( )。 A.《死水》 B.《翡冷翠的一夜》 C.《春风沉醉的晚上》 D.《沉沦》 7.电影属于( )。 8.小说《子夜》的作者是( )。 A.茅盾 B.老舍 C.郁达夫 D.鲁迅 9.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是( )建筑。 A.象征主义 B.存在主义 C.表现主义 D.浪漫主义 10.古代只会进行“纸上谈兵”的主要人物是谁?( )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xxxx\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2010年07月30日 17时29分 2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安全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

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 (三)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

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 —3—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0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 版本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 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县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以及异龙湖补水引水渠道两侧水平距离各50米以内的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异龙湖水体以及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的围堤外坝坡贴脚线水平距离20米以内,斗山嘴闸至青鱼湾闸、新街海河入口至洄澜阁闸门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以及河道两岸外侧水平距离各20米以内的范围;其他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划定,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2019年公务员多省联考《申论》真题(广西)

2019年公务员多省联考《申论》真题(广西) 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题目及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总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的“贴考生条形码区”,超出虚线的粘贴无效。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答案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作答时,不得出现本人姓名,答题中凡出现本人姓名者作违纪处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给定材料 材料1 Y县位于A省南部。初夏时,这里群山披翠、江水衣蓝、小桥流水、长街曲巷、飞 檐翘角、雕梁画栋 ……它们既是游客镜头里的美景,也是历史积淀的见证,更是当地薪火相传的文化根脉。 “今天恰好是我们县的‘民居宣传保护日’。每年今天,我们会家家户户地宣传民居保护知识。”当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我们成立了民居保护协会,大家自发参与民居保护。每年,还会将古民居门票收入的一部 分作为文物保护资金用于本地民居保护。这实现了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

十余年前,Y县成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历史古村落、有价值的古民居及其它文物资源的监测、保护和管理工作。在当时,这一专门的保护 机构在全国尚属罕见。同一年,Y县又开始探索古民居认领保护活动的试点工作。在这种 认领保护模式中,还包括认租和认购。在投资保护的前提下,认租、认购项目通过合理利 用古建筑可以获得收益。这吸引了全国各地,尤其是艺术、收藏类的爱好者走进Y县,共 同宣传和保护当地古民居。千山画院、归云山房、印象老屋、黄岳画院……一大批国内艺 术大师的工作室都安居在此。这无疑更增加了当地的文化气息。 2009年,Y县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启动了“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Y县用了五年时间,成功地完成了对百余个古村落和上千幢古民居的保 护开发和利用,探索出了“在保护中突出利用,在传承中注重创新”的新模式。 同时,当地还建立了关于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抢修保护利用、迁移保护利用、原地保护利用等为重点的古民居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对涉及的抢修、迁移、认领、土地转让、房屋登记、资金支持、相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规范开展古民居保护管理工作, 提供了依据。 据统计,Y县共有3000多幢古民居,其中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仅600余处, 其他大部分非文保单位的古民居,多散落乡野,难以顾及。 “我们的老屋要垮了,我们没有能力维修,文物部门是不是该拨钱给我们维修?”这是工作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据了解,根据《文物法》第二十一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 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文物部门负责报批程序和给予技术指导。2016年,某文物基 金会在Y县启动了“拯救老屋行动”项目,计划在两年时间里资助4000万元,用于修复当地国家级传统村落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符合政策的民居。符合 条件的老屋修缮至少能得到占修缮总费用的50%的补贴款。 为此,Y县委托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了一套完整的方案,其中不仅有规划纲要,更有具体到每一种建材的技术规范和补贴标准。以修复一栋民居为例,首先由户主根据房 屋损毁情况提供图片证据及修复方 案,交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并作出修改,最终方案通过后再进行资金预算,政府补贴资金为预算资金的50%。双方确认并签订合同后便可施工。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接受 专家巡查并按照整改意见来调整,施工进度完成三分之一时政府支付部分补贴资金,工程 完工后通过专家验收再支付剩余补贴。 不仅如此,Y县探索开展的古民居流转改革试点工作,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在保

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渔政、铁路、民航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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