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见习期满经批准转正;中专毕业的,见习期满转正后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1)十二级岗位须取得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3)十级岗位须取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5)八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

(6)七级岗位须取得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7)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6)五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

二00九年获得助理级人员可以竟聘十二级岗位;

二00九年获得中级资格人员可以竟聘十级岗位;

二00九年获得副高级人员可以竟聘七级岗位;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对应三类岗位又分别划分了通用的岗位等级,共28个级别。此外,事业单位也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管理岗位岗位分为10个等级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根据《办法》,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任职条件高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此外,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任职晋升条件

事业单位任职晋升条件 核心提示:管理岗位:晋升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晋升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晋升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晋升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晋升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晋升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任职晋升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设置“五级A”职员岗位的事业单位,晋升“五级A”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晋升四级职员,须在“五级A”职员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或在五级职员岗位和“五级A”职员岗位上累计任职满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浙江省特级专家;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岗位聘用要求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应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转岗人员转岗后必须执行新聘岗位等级工资。

公开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精选14篇)

公开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精选14篇) 公开竞聘上岗工作方案1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印发〈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筑人通[])1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竞聘上岗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实施竞聘上岗的岗位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1、局属各事业单位出缺的九级职员(科员)及其以下管理岗位; 2、局属各事业单位聘用期已满或出现空缺、新设的十级(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3、局属各事业单位中层正副职岗位(因市房改办中层干部为科级职务,不列为此次竞聘上岗范围)。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5、竞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基本任职条件 1、九级职员(科员)及其以下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专业技术岗位的七、十级等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制定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执行。局属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3、局属事业单位中层正副职岗位任职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四)下列人员不能参加竞聘上岗: 1、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2、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3、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8.31 •【文号】国人部发[2006]87号 •【施行日期】2006.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 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6.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 7. 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2)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4)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5)其它经市(州、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8. 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4)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 (5)其它经市(州、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10.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具备助理级任职资格条件,有较强的业务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11.专业技术十二、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三、直接聘用条件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 任职条件(试行)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取得职业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三、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各类各级人员岗位分级管理任职条件

安宁市人民医院 各类各级人员岗位分级管理任职条件 首次分级聘用工作坚持“兼顾历史,面向未来,积极稳妥,公开公正,民主集中”的原则,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岗位,重点考虑现有人员所在岗位、能力、贡献、以及承担科研任务及任职年限等因素确定岗位分级管理任职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4、实行执业准入制度的专业要具有相应的执业准入资 格; 5、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医疗、教学、科学研 究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及相应的任职年限; 6、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7、履现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具备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 ①履行专业技术四级职务满6年以上;

②省级及以上核心刊物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履职期间须获得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三项以上奖 励。 二、卫生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 ①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六年及以上; ②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三、卫生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副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 ①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二年及以上; ②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四、卫生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副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 ①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二年及以上; ②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五、卫生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副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完整版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

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事业单位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见习期满经批准转正;中专毕业的,见习期满转正后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1)十二级岗位须取得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3)十级岗位须取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5)八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 (6)七级岗位须取得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7)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6)五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 二00九年获得助理级人员可以竟聘十二级岗位;

二00九年获得中级资格人员可以竟聘十级岗位; 二00九年获得副高级人员可以竟聘七级岗位;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70号、8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方案(最新)

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方案 为增强住建局事业人员聘任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事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事业单位聘任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原则 (一)按照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空缺岗位实行聘任,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局统筹把握; (三)坚持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 (四)聘任职务坚持逐级晋升原则(取得全国职称考试资质和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杰出人才除外)。 二、聘用程序 (一)个人申报。提供相关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 (二)展开考核。竞聘上岗采用评分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聘用。总成绩按空缺岗位从高到低实行排序,实行聘用。 三、岗位聘用的范围和对象 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竞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总量; (三)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 (四)符合岗位条件的人数多于岗位数额; (五)其他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情形。 四、岗位聘用的条件 (一)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对应的岗位空缺。 3、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或技能条件。 5、身体健康。 (二)岗位聘用的资格条件 按照现行的职员、专技人员、工勤人员晋升职务的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及年限。 (三)一票否决情形 1.不履行聘约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渎职的; 4.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仍不改正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说明书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范本) 说明:编写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是:1、一岗位一书;2、岗位按照单位的内设季候进行归类;3、与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通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单一并装订成册;4“岗位代码”在初次设岗时可暂不填写,待全区岗位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再填写。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范本) 说明:编写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是:1、一岗位一书;2、岗位按照单位的内设季候进行归类;3、与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通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单一并装订成册;4“岗位代码”在初次设岗时可暂不填写,待全区岗位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再填写。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范本) 说明:编写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是:1、一岗位一书;2、岗位按照单位的内设季候进行归类;3、与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通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单一并装订成册;4“岗位代码”在初次设岗时可暂不填写,待全区岗位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再填写。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范本) 说明:编写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是:1、一岗位一书;2、岗位按照单位的内设季候进行归类;3、与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通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单一并装订成册;4“岗位代码”在初次设岗时可暂不填写,待全区岗位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再填写。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范本) 说明:编写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是:1、一岗位一书;2、岗位按照单位的内设季候进行归类;3、与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通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单一并装订成册;4“岗位代码”在初次设岗时可暂不填写,待全区岗位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再填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可编辑修改-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

黔人通〔2008〕16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 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处。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事厅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6.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 7. 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6.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 7. 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2)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4)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5)其它经市(州、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8. 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 (4)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 (5)其它经市(州、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10.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具备助理级任职资格条件,有较强的业务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11.专业技术十二、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三、直接聘用条件

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臵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臵 1.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草,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

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己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己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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