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申诉控告

《公务员法》释义:申诉控告
《公务员法》释义:申诉控告

《公务员法》释义:申诉控告

来源: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本章是关于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方面的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不仅是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申诉和控告制度,对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促使各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不服机关人事处理决定而申请救济的规定。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或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的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职务处罚等方面的处理决定。精神处罚是使公务员声誉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形式。物质处罚是使公务员经济利益

受损的处罚,主要有减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种津贴等形式。职务处罚是使公务员名誉、地位、物质各方面都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不论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还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务员只要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处理决定机关也有受理的责任。因为即使原处理决定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根据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终决定。公务员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诉。

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的范围

1.处分。本法规定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公务员对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辞退是机关依法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行为。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公务员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也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辞退和取消录用都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任用关系。

3.降职。降职就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本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由于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等的依据。如果被评为不称职,就会影响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晋升,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可以被辞退,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较大。

5.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除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因为这是公务员选择职业的自由。如果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是国家为公务员提供的物质生活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这项是指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三、公务员申诉的程序

公务员申诉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序、申诉程序和再申诉程序。

1.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申诉程序。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申诉权。二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发生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以代理申诉权。(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再申诉程序。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但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四、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程序也是再申诉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公务员则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因为,监察机关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一、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

1.复核决定作出的期限。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申诉决定作出的期限。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无论是对复核提出申诉,还是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直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都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的,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依然有效,有关机关和公务员本人都必须执行。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这样规定的考虑有两点:一是因为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具有约束力。人事处理决定机关是根据授权对公务员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其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非经授权的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复核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原决定。二是因为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对公务员的正常管理,处理机关的原决定应与有关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相衔接,否则就会导致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混乱,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效率。因此,只有在有关机关和监察机关作出复核决定后,对公务员的原处理决定才能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诉受理机关处理原则的规定

对于公务员的申诉,上级机关对原机关的原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经过再复核后,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的处理决定。

1.维持原决定。原决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结论准确,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机关应维持原决定。

2.变更原决定。原决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有失偏颇或者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关可以建议原处理机关变更原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3.撤销原决定。原决定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关可以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处理机关重新审查。

对于申诉受理机关复核的法律效力,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享有控告权的规定。

控告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的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告发、请求保护、要求惩处违法者的一种行为。控告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控告权是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一、公务员控告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公务权益和个人权益两大类。公务权益即与公务员公务活动有关的权益。主要有执行公务保障权和公务身份保障权。前者是指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的权力和工作条件,如排除妨害权、公款公物使用权、了解国家机密权等。后者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应受到人事处分。个人权益即与公务员个人生活和学习有关的权益。主要有三种权益。政治生活权,即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活动,表达个人意愿和见解的民主权利。如出版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信仰自由权等。但这种权

利与一般公民相比,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参加反对国家的游行、集会和示威的活动。经济保障权,即公务员在物质生活待遇方面享有的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福利保险权、享受法定休假权、按规定辞职择业权等。素质发展权,即公务员追求开发自身潜能、优化个人德才的权益。如政治理论学习权、业务知识培训权等。另外,还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都是由法律确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和其他公民的权益一样,也是不可侵害的。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遭到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践踏和剥夺时,公务员有权控告;国家也应依法予以恢复和补偿其权益,并依法惩处违法侵权者。

公务员具有公务员和公民双重身份。公务员并非每时每刻都在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他们还以个人的名义从事职务以外的活动。这便决定了公务员的控告具有双重性。而这里的控告主要是指公务员对侵犯其公务员身份权益而进行的控告,其处理按公务员法办理。另外,如有其他侵害公务员作为自然人的权益的行为,公务员则可根据情况,分别依照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去申诉控告。

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区别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

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

4.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制裁。

三、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本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对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大致分为受理控告、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步骤。

1.受理控告。受理控告是指控告人提出控告后,上级或者专门机关经过对控告书和有关证据的审查,认为符合控告条件,决定立案的活动。审查控告书和证据的四个条件是控告人是否具有资格;被控告人是否明

确;控告事实是否清楚;控告请求是否具体。如果上述内容有遗漏,受理机关可以限期让控告人予以补正。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受理机关应驳回控告,并说明理由。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受理机关则应受理控告,并确定立案调查。

受理机关确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控告人的情况应当保密,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也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控告人。

2.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是指上级或专门机关对控告人控告的违法侵权案件,经过一定的立案程序后进行的查证活动。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为严肃、慎重、准确地追究被控告人的责任奠定基础。

3.案件处理。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调查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控告人所在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有关机关和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重要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领导机关和上一级专门机关。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利用申诉、控告进行诬告、陷害他人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任何一个公务员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即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是否属于诬告、陷害他人,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是否有捏造事实的行为;第二,是否根据捏造的事实提出申诉、控告;第三,是否有特定的诬告、陷害对象;第四,是否有主观故意。只有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认定是否构成诬告、陷害。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在申诉、控告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损失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承担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公务员制度-全国-1804

1804-全国-公务员制度 总分:100 一、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 1、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公务员申诉事由的是()(1分) A:申请进修未批准 B:扣减保险待遇 C:定期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D:转任申请未批准 2、我国公务员申诉制度坚持()(1分) A:一级申诉原则 B:二级申诉原则 C:三级申诉原则 D:四级申诉原则 3、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的一个条件是,工作满20年且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分) A:5年 B:6年 C:7年 D:8年 4、我国公务员可以提起控告的情形是()(1分) A:机关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B:机关侵犯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C:机关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D:机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5、初任培训的对象是()(1分) A:拟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B: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C:新录用试用期满的公务员 D:转任的公务员 6、根据一定的学习要求和培训目标,将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情景或事件加以典型化处理后,让受训者真实地体验和分析复杂问题的培训方法称为()(1分) A:角色扮演法 B:案例分析法 C:课堂讲授法 D:合作研究法 7、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这条纪律属于()(1分)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政纪律 D:道德纪律 8、李某由机关交流到国企工作两年,不改变人事关系,两年后仍然回到原单位,这种交流形式属于()(1分) A:转任 B:调任

C:轮换 D:挂职锻炼 9、为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称为()(1分) A:补贴 B:保险 C:津贴 D:福利 10、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种类是()(1分) A:表扬 B:晋升职级 C:晋升职务 D:授予荣誉称号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的是()(1分) A:医疗保险 B:工伤保险 C:养老保险 D:车辆保险 12、公务员的免职,除了程序性免职外,还有()(1分) A:实体性免职 B:建议性免职 C:单纯性免职 D:意外性免职 13、下列关于我国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陈述中,正确的是()(1分) A:可以获得辞职费 B:可以获得辞职保险 C: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D:可以获得人事关系证明 14、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津贴的是()(1分) A:住房津贴 B:医疗津贴 C:岗位津贴 D:假日津贴 15、关于我国公务员兼职规定,正确的陈述是()(1分) A:不可以在机关外兼职 B:可以在机关外兼职并且领取报酬 C:在机关外兼职不需要经机关批准 D:不可以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16、下列选项中,属于委任制公务员的是()(1分) A:司长 B:政协主席 C:县长 D:法院院长

公务员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公务员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人才进入政府部门工作,建立稳定的公务员队伍,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本文指出公务员申诉制度中主要存在受理主体设置不科学、处理程序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务员申诉制度 一、公务员申诉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理主体设置不科学 第一,部门利益牵扯、相互包庇。许多公务员申诉都牵扯到公务员所在的机关,会请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政府作为受理申诉的主体。上级政府为了维护下级的权威和保障政府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下级机关的不合理的人事决定维持原决定。受理主体之间的不独立性,不能保证申诉结果的公正。第二,受理主体成员的专业性欠缺。处理公务员申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由受理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临时性的公务员申诉委员会,因此很难保证办案人员都掌握专业技能和标准化的案件处理水平。办案人员的非

专业性,使得公务员申诉案件在处理上难免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差距。 (二)申诉程序不公正 第一,申诉程序缺乏交涉性。所谓的交涉性是指在申诉的过程中,公务员和公务员所在的部门都应有平等的机会发展自己的意见并进行辩驳,保持平等的地位,并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而我国申诉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信息交流不足,申诉本人没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机会,及对处理结果进行辩护的机会,完全由受理机关控制着申诉案件事实调查的权利。第二,申诉程序不透明。申诉程序中重要一点就是程序的透明,很多申诉案件往往流于形式,存在无作为的现象。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对公务员申诉存在不予答复或无正当 理由而拒绝受理的现象,即使申诉结果不公正,当事人也无能为力。 (三)缺乏相应配套措施 公务员申诉案件的及时处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就不能保障公务员申诉案件的顺利进行。第一,缺乏责任追究机制。没有责任追究机制使得公务员申诉委员会对案件处理不够仔细,理清案件的全过程,认真负责的处理案件,为公务员当事人伸张正义。第二,缺乏专人进行监督。对公务员申诉委员会缺少监督,就会使得公务员申诉委员会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不能及时处理当事人的申诉。不能保障申诉过程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模板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模板 答辩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xx市××xx边区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201x]第x号应诉通知书及刘××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

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故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刘×××等10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xx 年月日附: 答辩书副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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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 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 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 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 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

第十四章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天津师范大学 第十四章复习思考练习试卷 科目:中国公务员制度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专业:行政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代 码填在题干上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本大题共8分) 1. 公务员申诉的特点不包括: A. 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B. .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 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 C. 申诉的原因具有不确定性 D. 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 2. 申请复核的程序不包括: A.提出复核申请 B.原处理机关的复核 C.通知 D.评议 3. 公务员提请申诉要不需要遵守的程序是: A.调查 B.提出申诉 C.受理与立案 D.审理 4. 公务员控告的对象不包括: A.公务员所在机关 B.下级机关 C.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 D.有隶属关系的上级领导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正确答案,并将正 确答案的代码填在题干上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选错,该小题无分。 15分) 1. 公务员申诉的特点是: A. 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B. 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 C. 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 的合法权益 D. 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以下属于公务员申诉的范围的是: A.处分 B.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C.降职 D.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E.免职 3.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是: A. 控告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B. 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其所在机关及其 领导人员的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C. 控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公务员所在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D. 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有关的专门 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 三、判断改正题: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划√,错误的划×,并加以改 正。(每小题2分,本大题共10分) () 1. 申诉是维护公务员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公 务员的一项特有权利。

公务员制度题

1.在我国,下列属于参照公务员的职位是( C工会主席 ) 2.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对象是( C.国家公务员 ) 3.在美国,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唯一依据是( A.职位 ) 4.我国对公务员最低的奖励种类是( B嘉奖) 5.下列属于违反廉政纪律的是( A贪污) 6. 我国公务员的管理机构是( D各级人事部门 ) 7.下列属于我国公务员职位数量最大的职位类别是B综合管理类) 8.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得超( C15% ) 9.反映公务员新陈代谢机制的是( C.交流) 10.解除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期限为自该处分决定之日起满A(B一年) 11.初任培训的对象是(A新录用的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 12.体现公务员培训内容方面原则的是( C按需施教 ) 13.下列属于我国公务员内部交流形式的是( B转任 ) 14.公务员工资的平衡比较原则所比较对象是(c 企业单位相当人员) 15.我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有( A8个) 16.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公务员给予的奖励是(C记二等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施行时间是( C2006年1月1日) 18.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最长有(D5年) 19.公务员被辞退后的辞退费发放工作年限满两年发放期限(B4个月) 20.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C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 2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 D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人员) 22.公务员考核中最重要的一项考核原则是( C注重实绩) 23.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警告处分的期限,为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满( B半年 )。 24.最早实行“功绩晋升制”的国家是( A英国) 25.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国务院总理的级别为( A1级 )。 26.下列选项不是职位聘任的特点的是( C选举产生) 27. 公务员考核中,“业务水平”一般属于下列哪一方面考核( B能 ) 28.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担任(C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9. 我国公务员当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D降职) 30. 建设国家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的涵义是指( B要培养公务员的专门业务能力 ) 31.在下列情形中,属于自行免除公务员职务的是( B转任) 32.我国公务员任职培训的对象是(B晋升职务的人员) 33.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是(B职级工资制) 34.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的公务员是指(A担任乡级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35.在公务员申诉制度中,复核、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B不中止执行,待新决定出来后再执行新决定) 36. 我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法,确定合适的国家公务员担任职务的任职方式称为( D选任制)。 37.下列哪项人事决定不可以提起申诉(D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 38.具有公务员一等功奖励审批权限的机关是(D省政府) 39. 公务员组织或参加罢工的行为违反了下列哪类纪(A政治纪律)。 40.大学本科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其行政职务定为(B.科员)。 41.下列人员中属于公务员的是(C.某县环保局科员) 42.下列公务员职务中属于领导职务的是(A.副科长)。 43.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分为( B.4 等)。 44.我国采取公开考试方式录用公务员,其适用的职务范围是(A主任科员以下)。45.对西方文官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国古代官员选拔制度是(B科举制) 46.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D一年)。 47.公务员降级处分的期间是(D.24个月)。 48.下列人员中适用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法规的是(D教育部巡视员) 49 .晋升省部级副职应该具备的文化程度是(B本科以上)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竹溪纪检监察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竹溪纪检监察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明安成吴运松彭金枝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同事进行审理工作中,得出一点心得,在此提出来以供商榷。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 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

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受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答辩书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答辩书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答辩书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3月,答辩人与申诉人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07年3月10日至2008年3月9日,约定申诉人在答辩人单位工作。2009年,答辩人与申诉人签订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4月,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主管工作曾向答辩人提出辞职或准予其休假的申请,答辩人考虑到申诉人为本单位的老员工,遂同意其放假的请求。事后,申诉人自己主动搬离了员工宿舍。 2010年10月,申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答辩人支付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五险一金。 二、答辩人委托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本所景柏青律师在充分核实案件情况后,做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书 答辩人: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景柏青,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请求 请求驳回申诉人以下仲裁请求: ①请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元; ②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元; 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元;

④请求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X元; ⑤请求补缴住房公积金; ⑥请求补缴200X年X月X日至200X年X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详见第一页) 二、理由 (一)申诉人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申诉人不享有胜诉权。 ⑴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 定看,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所以,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本案中答辩人需要支付申诉人2008年4月10日至2009年3月 9日11个月的双倍工资。 ⑵《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 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 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属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和各区、市属行政机关科、股级以下(含科、股级)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核、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一)行政处分,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决定; (三)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五)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某项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控告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或权益被侵害的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章复核与申诉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

第十二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第十二章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一、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含义 公务员申诉是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它属于非司法上的申诉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 二、公务员申诉与其他申诉的差异 1、申诉者仅限于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 2、公务员申诉事由只想的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这种决定是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3、申诉的对象是在行政上游隶属关系或者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 4、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由公务员法确定的 三、公务员控告应当符合的条件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时违法违纪的 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 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属于受理控告机关管辖 四、公务员控告和公务员申诉的区别 1、目的不同。申诉是为了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 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还要求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责任 2、原因不同。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二要求重新审查处 理;引起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五、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意义 1、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是实现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障 2、建立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3、建立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机关公正廉洁建设 六、申诉的事由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 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七、申诉的受理机关 1、原处理机关,及最初作出涉及公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即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统计组织部门和 人事部门 3、上一级机关,即与原处理机关有隶属关系的,能够改变或者撤销原处理机关之决定的上 一级机关 4、行政监察机关,这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非处分不服而提出申诉的另外一个受理机关 八、我国公务员的三种申诉程序 1、一般申诉程序(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提出再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 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一般申诉程序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并且适用于所有申诉事由

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答辩状范本-应诉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范本-应诉答辩状范文 上诉案件答辩状范例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法定代表人:刘______ 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

民法院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

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______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5.鉴于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原本期望从“联营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约定数量的符合外贸出口标准的鸡产品购买权的构想全面落空,双方的合作基础已荡然无存。解除联营合同关系已成必然。

申诉控告书(房屋)

申诉控告书 申诉请求人:XXX,男、X年X月X曰生,汉族,广西XXX人,农民、原家住广西XX市XX 区XX村 申诉请求事由: 申诉请求人1990年3月申诉请求人向柳州市柳东乡政府土地局:申请在自家房屋基地上重建扩建随时都有倒塌危险年久失修的旧房屋,并获得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同意并在申诉请求人申请在自家房屋基地上重建扩建房屋报告上签字并盖章,柳东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也出具了计生证明。申诉请求人交给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审批。可每次去找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询问审批情况时,都被告知正在办理,没有更快,你的房屋更烂你先砌先,这样办证建房两不误。申诉请求人原住的房屋已是高危房屋,不即时重建则随时有倒塌的危险,申诉请求人只好边建边等。1991年底建成总面积509.6㎡房屋1栋。2002年底申诉请求人再次追问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建房审批手续时,被唐梦强告知:因为他爱人死了,在烧她的遗物时,把申诉请求人的建房报建材料一并烧掉了,并告知申诉请求人重新申请他会即时的办理补证手续。2003年3月16日控告人再次向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重新申请,并且再次获得同意并加盖村委的章。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建房屋手续不全不是申诉请求人的个人能力所能及的,建房屋手续不全不是申诉请求人不按正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只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申诉请求人从1990年3月向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递交建房审批手续到2008年12月31日时止,从没有得到柳东乡政府土地局的任何不批准申诉请求人重建扩建的答复。这明摆着由于柳东乡政府土地局(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诉请求人所建房屋变成无证承担被强拆过错的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2008年12月31日柳州市城中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以控告申诉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2009年1月12日又签发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3月24日《强制拆除告诫书》,2009年3月25日实施强拆完毕的强拆行为是违法行政处罚行为。这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竟得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判决的方式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行。造成申诉请求人一家流离失所。 请求事项:1、要求依法撤销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确定由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的强拆申诉请求人房屋是违法行为。 2、停止行政违法的侵权行为。尽快解决违法强拆遗留问题。 事实与理由 1、申诉请求人1990年所报建的房屋是在原房屋宅基地(高危旧房)、其申请重建房屋要求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法行为。其当时的建房行为并没有违反《城乡规划法》。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关于开除公职的请示

关于开除公职的请示 应该是申请复核。 参考公务员法: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不服机关人事处理决定而申请救济的规定。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或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的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

职务处罚等方面的处理决定。精神处罚是使公务员声誉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形式。物质处罚是使公务员经济利益受损的处罚,主要有减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种津贴等形式。职务处罚是使公务员名誉、地位、物质各方面都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不论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还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务员只要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处理决定机关也有受理的责任。因为即使原处理决定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根据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终决定。公务员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诉。 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的范围 1.处分。本法规定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公务员对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辞退是机关依法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行为。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 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20号 【发布部门】a0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8.05.16 【实施日期】200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XX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XX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条例》和《XX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违反党章、党内其它法规和国家法律、企业规章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对所受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风廉洁、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稳步夯实基础工作,逐级加强监管力度,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探索发挥混合

所有制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和机构作用的途径,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洁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的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举报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一)受理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违反党章、党内其它法规和国家法律、企业规章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对所受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风廉洁、党纪政纪的问题。

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二ОО八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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