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条件及五方验收

一、争议

最近,合同约定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在长沙市成为争议焦点。从2009年以来争议不断的“五方验收”,到2013年又有30多名业主因此提起集体诉讼。什么是“五方验收”,其在房屋、建筑验收中的法律适用空间范围如何,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五方验收”的法律渊源及其实践中的争议

由于商品房交付没有法定统一的交付条件规制,有人总结目前关于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条件,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一是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为准;二是以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为准;三是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为准;四是以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大确权)的权属证明书为准。

“五方验收”源于2000年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五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基于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由出卖人、设计方、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勘察方五方验收合格”。这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商品房经谁验收合格,没有规定清楚,很模糊。第二个条件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而国务院在2004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条件2”属于无效的条件。第三个条件“五方验收合格”看起来很保护买受人利益,经五个单位验收合格,房屋质量应该有保证。开发商把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买受人往往在缔约时认可“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而在此五方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的实践中,很多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一方强行公告交房,一方拒绝接受,纠纷由此不断。

二、房屋建筑验收合格的不同法律渊源

关于房屋建筑验收的法律渊源很多,笔者汇总后仔细分析归类,发现并存有房地产和建筑两套法规体系,而且从效力等级来看分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法规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对房屋建筑交房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们进行文本梳理和对比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什么是竣工验收合格,由谁验收?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据此商品房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导进行行政许可验收。对于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例》第18条还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比竣工验收更严格,验收考核的范围更广,超出了房屋建筑质量本身。为防止综合验收影响房地产业发展,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制度。地方上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规定,如长沙市在《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什么是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

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一条被认为是规定“五方验收”的正式法律渊源,无须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和参与,有利于建筑市场的高效率。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只是备案权,没有主导性行政许可权。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的《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也只是备案权,没有规定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许可权。

综上可见,房屋、建筑法定的验收标准两套法律体系规定不统一。而商品房的验收标准是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从建设工程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同标准,而且两类标准的使用范围与关系又极不明确。开发商和购房者往往因各取所需,而造成交房纠纷。

三、两套法律体系的法理关系及其适用空间分析

房屋与建筑从逻辑关系上看,属于属种关系,建筑是属的范畴,房屋是种范畴;房屋包含于建筑之中,是建筑中的一种。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也是属种逻辑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于法理上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法特定的法律范围内优先适用特别法。这是法律运用中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之一,已成共识。因此在解决前面关于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对房屋建筑验收程序、验收合格条件规定不一致时,商品房的交房验收应该适用房地产法体系关于交房验收的规定,即必须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履行行政许可监督功能。而不能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验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商品房的房屋建筑则实行建筑法体系,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相关参入建设的单位分项验收,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主导审批验收。

2.法理背后的事理

建筑中的商品房,是由开发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的,开发商与其他四方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相对房屋预购人来说五方是个利益共同体,共同开发建设商品房。如果法律容许“五方验收”,那么五方就会置买房人利益于不顾,由于共同利益使然,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是想尽办法缩短工期,便于资金周转率提高,其他四方为了能尽快从开发商手里结算工程承揽业务款项,因此“五方验收”可能成为五方坑害买受人利益的合谋。法言有云“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五方验收”等于五方自己给自己验收,怎么能起到真正的验收效果呢!所以房地产法系基于此事实规定了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的制度,这样就保障了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权的及时行使,也体现国家重视民生、

保障民生的重大政策。在高度资本主义的美国,也没有对房地产资本放纵,美国规定房屋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并拿到入住证,才可以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房款。美国是不容许买“楼花”的。入住证是在商品房全部完工后,开发商报请楼宇局检查,合格后由政府部门颁发证明文件。可见美国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也是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和监管,而不是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即可交付。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监管商品房建设和交易的经验。

建筑中的非商品房建筑,建设单位往往是房屋或建筑的未来所有者、使用者,这种房屋或建筑建成后不是用来卖给别人的。基于此事实所以建筑法体系规定了由建设方自行主导“五方验收”的竣工交付验收备案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虽是承揽合同关系,但五方不是利益共同体,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其他四方工作不合格,损害的是建设者的利益,因为建设者是房屋或建筑的永久、长久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验收,建设单位会锱铢必较于房屋建筑质量的。如学校建设教学楼,学校对教学楼的竣工验收当然会十分严格,因为教学楼不是出卖给第三人的,而是建成后自己使用的。所以建筑法体系不再把建筑主管行政部门作为验收的主导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主动缺席,充分相信建设单位能维护好自身利益,从而减轻自身负担,腾出精力监管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这是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所在,也是为什么要立两套法律体系的目的所在,不明于此,就不能正确定争止纷。

3. “五方验收”不能单独成为商品房交房条件

综上,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交付买受人使用”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违背了房地产法体系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另外,“五方验收”作为商品房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第45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即商品房要“经验收合格”的前提是要符合规划条件,要取得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等规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消防验收合格。上述规定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方验收”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查,对于购房者来说,所购房屋除质量合格外,还要具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房屋周围的公共设施、绿化、物业管理等都要满足居住使用的要求,仅质量验收合格不能说明商品房已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五方验收”合格便视为达到房屋交付条件的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法角度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买房者在缔约时没有修改余地,合同约定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即交付买受人使用,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可认定无效。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长沙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8条有关交付条件中仅仅只有两项,并没有“五方验收”,即该商品房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大参建主体联合验收合格即可交房规定。显而易见,“五方验收”是由部分开发商自行添加上去的,利用买房人法律知识、相关信息欠缺和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条件规定不一致而设置的,看上去很正义的陷阱,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我国有关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认为合同中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予以认可,根本没有对法律进行仔细研读,没有对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作区分,也没有深谙两套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求同存异的所在,流于合同的表面与形式就进行了裁判。

二、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能交付吗?

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在商品房交付中,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对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争议是最大的。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有所涉及并先后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全国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都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做了相应约定,但是由于消费者和开发商对于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以及各地实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设计的不严谨、不明确,从而导致此类商品房交付纠纷不断的出现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开发商有必要充分了解商品房交付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关系,并有效防止出现房屋交付时的法律纠纷。

法律背景:

1、何为《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家对工程进行验收(即所谓的“五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商品房交付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但是在2000年,国务院和建设部分别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其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因此,在2000年后,房屋竣工验收已由原来的行政审批许可制变为备案制,房屋验收许可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消防法》第四十条、《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建筑工程在环保、消防、人防、规划方面的验收或许可也做了专门的规定。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商品房的验收实行的是备案制,验收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且也取消了所谓的综合验收。

3、商品房验收的程序

具体而言,商品房验收程序如下: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开发商组织施工、勘察、监理、设计等单位等5家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在工程竣工前后,规划局、人防办公室、公安消防以及环保等部门对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进行专项验收。最后,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包括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等验收内容在内的验收情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法律分析:

清楚了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验收的规定,那么,商品房交付是不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呢?

一种观点认为,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未经过备案登记,建设工程就不能称作已通过了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当然不能交付给购房者。因此,

无论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怎样的交房条件,如果该商品房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就不能交付。但是律师认为,商品房交付是买卖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将交房条件约定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于“竣工验收”的具体实施建设部颁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得非常清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还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只要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可,就可以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就达到了购房者约定的交付条件。至于竣工验收备案,那是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单位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民事行为是毫不相干的。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人防、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必须通过,那么即使没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可以交房。事实上,从前文列举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仅仅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经验收合格”,但并没有明确商品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才能交付,或者说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符合交房条件。实践中,商品房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一方面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相关验收和许可使用的手续,另一方面,当开发商将备案所需的资料按法律规定的时间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后,备案手续何时能够办理完毕取决于建设主管部门的安排。因此只要开发商已经组织进行了五方验收,并且经过竣工验收,人防、消防、规划、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专项验收,认为可以使用,只是没有办理备案手续,不应当影响商品房的交付。

案例及评析

案例一:

成都市民王先生千挑万选之后,选中了西门一个欧陆风格的楼盘,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在焦急的等待中,好不容易等到了开发商的收房通知,在收房时,王先生对小区和房屋的外观和质量还算满意,但为慎重起见,王先生还是要求开发商出示交付商品房的相关文件。开发商当时就出示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由开发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王先生却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没有经过消防、人防、环保、规划验收,而且也没有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所以其交付的商品房没有达到交付条件。开发商则认为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其交付的房屋经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验收,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已经符合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对此,王先生并不认同,并拒绝收房。

点评:在建设部2000年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商品房交付条件是这样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在__年__月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对交付条件约定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显然是使用的是该示范文本,且选择了第一项作为交付条件。开发商与买受人选择“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交付条件争议最大之处就是什么才叫“验收合格”。开发商认为自己组织“五方验收”合格之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叫“验收合格”,但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应进行竣工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叫“验收合格”。从前文分析,我们知道,只要开发商已经过竣工验收,并且具备了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条件,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前是可以交房的。但是,本案中,该商品房未经消防、人防、环保、规划验收,并取得相应验收合格证或许可文件,其进行交付是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

案例二:

2005年东南亚某知名开发商进军成都,在城东开发了一个楼盘,由于其在国外开发的楼盘均以优美的景观设计、良好的小区配套而知名,因此,张先生毫不犹豫就买了一套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在等待收房的日子里,张先生满怀期待。收房的日子终于到了,但当张先生来到项目时,却傻了眼,小区里到处是建筑垃圾,规划中的道路一片泥泞,规划中的绿地还是一片黄土地,本应是游泳池的地方却还只是一个大水泥池子,规划中的会所还搭着脚手架。愤怒的张先生找开发商理论,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房屋交付的文件,对此,开发商只拿出了由开发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楼栋单体建筑进行验收后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由此,张先生认为: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商品房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也就是说除商品房建筑本身外,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也必须全部达到交付条件才能交房,但现在开发商不仅没有出示能够证明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没有将小区的配套设施按条件交付,因此开发商已经违约。

点评:本案中将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显然是选择了建设部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关于交付条件的第二项。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取消了综合验收这一审批项目。在此时间之后对于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怎样处理?我们认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仅仅是取消了综合验收这一审批项目,即政府相关部门今后不再对竣工综合验收进行审批,但是政府不实行审批不等于开发商可以不遵守自己的承诺。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那么开发商还应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只是组织验收的主体由开发商自己进行而已。在本案中,开发商除应对建筑工程的单体工程质量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消防、人防、环保、规划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或许可之外,还应根据自己的承诺,在交付时完成各种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仍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06年10月,赵小姐看中了由成都某知名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随后即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在购房协议中,对于房屋交付条件约定为:“在商品房交付时,该商品房已应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07年10月,开发商如期交房,赵小姐在收房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交付文件。对此开发商出示了由开发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开发商还出示了由公安消防、人防办公室、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或验收合格证。开发商认为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已经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和公安消防、人防办公室、环保局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并且获得了规划局对小区规划进行验收之后所颁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交付行为符合购房合同的约定,因此,自己的交付没有问题,赵小姐应该收房。但赵小姐认为,虽然开发商组织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且获得了公安消防、人防办公室、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或验收合格证,但开发商没有在建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没有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开发商的商品房并没有达到交付条件,并拒绝收房。

点评:2006年6月,成都市出台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其第十条交付条件约定: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报告;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在本案中,购房者应该签订的是新版本合同,并显然选择了第一项为主要交房条件。在本案中,开发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已经经过公安消防、人防办公室、环保局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并且获得了规划局颁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当说,其交付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并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开发商还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购房者不应当拒绝收房,而是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收房。

律师建议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竣工验收合格”确实不应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为标志,但是如果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由于双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会不同,因此开发商需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与购房者进行明确的约定,“商品房验收合格”应为“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尽管现在成都市所适用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所约定的交付条件仅仅只有“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但是由于《竣

工验收备案表》相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信力更强,所以绝大多数房屋买受人在房屋交付时不愿认可开发商自己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而要求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容易造成较大纠纷。因此,要么开发商仍需在补充协议中再作出约定,明确交付条件不包含《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内,要么开发商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五方验收和消防验收

五方验收和消防验收 五方验收和消防验收是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完成后的重要环节, 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步骤。本文将从定义、目的、流程等方 面进行详细介绍。 五方验收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 单位共同参与的验收过程,对已竣工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检验和评估, 以确保工程各方达到预期效果,并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方验收的目的是确认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质量状况和技术指 标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建筑物是否满足使用需求和安全要求。同时, 五方验收也是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机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 保障。 五方验收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文件:包括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表等。

2.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施工单位需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完工验收,确保各项工程指标符合要求。 3.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 施工质量和进度。 4.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效果检查:设计单位需要对建筑物的设计效 果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5.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 参与工程验收,共同检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验收过程中,各方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验收 要求进行操作。验收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设计、施工 质量、安全细节等方面的检查。 消防验收是指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消防 验收的重点是确认建筑物的防火、疏散及逃生设施的完善性、可用性 和安全性。 消防验收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关于交房条件及五方验收

一、争议 最近,合同约定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在长沙市成为争议焦点。从2009年以来争议不断的“五方验收”,到2013年又有30多名业主因此提起集体诉讼。什么是“五方验收”,其在房屋、建筑验收中的法律适用空间范围如何,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五方验收”的法律渊源及其实践中的争议 由于商品房交付没有法定统一的交付条件规制,有人总结目前关于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条件,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一是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为准;二是以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为准;三是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为准;四是以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大确权)的权属证明书为准。 “五方验收”源于2000年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五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基于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由出卖人、设计方、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勘察方五方验收合格”。这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商品房经谁验收合格,没有规定清楚,很模糊。第二个条件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而国务院在2004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条件2”属于无效的条件。第三个条件“五方验收合格”看起来很保护买受人利益,经五个单位验收合格,房屋质量应该有保证。开发商把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买受人往往在缔约时认可“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而在此五方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的实践中,很多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一方强行公告交房,一方拒绝接受,纠纷由此不断。 二、房屋建筑验收合格的不同法律渊源 关于房屋建筑验收的法律渊源很多,笔者汇总后仔细分析归类,发现并存有房地产和建筑两套法规体系,而且从效力等级来看分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法规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对房屋建筑交房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们进行文本梳理和对比如下。

开发商在交房前需要验收的整个流程

图解开发商在交房前需要验收的整个流程 开发商在交房前需要验收的整个流程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也就是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可以组织各项验收,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竣工五方主体质量验收 施工单位先将竣工资料做好,先进行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五方主体对所建房屋进行质量验收。 二、质监站验收 由地方质监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到质监站的全部竣工资料包括五方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料检查,之后在认为资料合格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时间对建设单位所建房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部门将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提交到建委,建设单位在建委处领取《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每个单体5份,三正两副。 三、专项验收 主要有规划、绿化、消防、环保、交警、防雷、人防、卫生、土地复核验收,下面分项介绍: 1、规划验收:施工完成后,勘测院对所建房屋进行竣工测量,对照规划报批图纸,查看有无与规划报批不一致问题,若无,则由规划部门发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绿化验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绿地测量单位,对所建房屋的绿地率进行复核,与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核对,若没有问题,则发放《绿化审查意见书》。 3、消防验收:所建房屋通上正式水、正式电之后,由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联动调试,若无问题,先 页脚内容1

进行消防试水,试水通过后,报消防验收部门备案并抽签验收(杭州2009年5月1日起抽签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验收:应首先完成排水接管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卫生验收,验收后发放《“三同时”验收意见》。 5、交警验收:施工单位完成车位和标志标线的施工后报交警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交警验收意见》。 6、防雷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所建房屋进行防雷测试,测试通过后,将测试报告和其他资料交由当地气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防雷验收合格证书》。 7、人防验收:地下室完成后,建设单位将需要验收的资料整理好提交到人防办,现场验收合格后,发放《人防工程验收意见》、《平时使用证》、人防红线图(房屋测绘用)。 8、卫生验收:办理好排水接管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后,可办理卫生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卫生验收意见》。 9、土地复核验收:房产测绘正式成果取得后,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土地测绘,后由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复核验收。 四、资料归档 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全部资料和绿化、交警、防雷、人防、卫生验收证明文件交由档案馆归档,归档合格后发放《归档合格证书》。 五、竣工验收备案 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整理好,包括《归档合格证书》、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证明文件、《房屋 页脚内容2

楼房交房验收注意事项

楼房交房验收注意事项 一、前期准备 1.制定验收标准 在楼房交房验收前,开发商或施工方应制定明确的验收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的合格标准、装修质量的要求等。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合同中,以便作为验收的依据。 2.与开发商或施工方进行沟通 在楼房交房验收前,业主应与开发商或施工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验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双方应协商好验收的时间,并确保相关人员到场。 3.准备验收工具 在楼房交房验收时,业主需要准备一些验收工具,例如放大镜、测量工具、手电筒等,以便更好地进行验收工作。 二、外部验收 1.楼房外观验收 首先,业主应对楼房的外观进行仔细的验收。注意以下事项: •外墙面是否整洁、平整,有无漏水、渗漏等问题。 •窗户、门的开闭是否灵活,密封是否良好。 •防水层是否完好,有无裂缝、渗水等现象。 2.公共区域验收 接下来,业主应对楼房的公共区域进行验收。注意以下事项: •楼道、楼梯、电梯间的瓷砖是否有裂缝、空鼓等问题。

•是否存在漏水、渗水等现象。 •照明设施是否正常,安全出口是否清晰标示。 三、内部验收 1.房屋结构验收 在内部验收时,首先要对房屋的结构进行验收。注意以下事项: •墙体是否垂直、平整,有无开裂、渗水等问题。 •楼板是否平整、结实,有无起鼓、开裂等现象。 •面积、尺寸是否与合同一致。 2.装修验收 接下来,业主应对房屋的装修进行验收。注意以下事项: •地面是否平整,地砖、地板是否有空鼓、开裂等问题。 •墙面是否平整,油漆是否均匀、无起泡、掉粉等问题。 •家具、卫浴设备是否安装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杂物间、储藏室是否清洁,无杂物、渗漏等问题。 3.设备验收 最后,业主应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验收。注意以下事项: •空调、暖气是否正常工作,温度是否可调节。 •电路、插座是否安全可靠,用电是否稳定。 •水龙头、下水道是否正常工作,有无漏水、堵塞等问题。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在验收过程中,业主应认真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与开发商或施工方沟通, 寻求解决办法。 2.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验收记录等。 3.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支持。 4.最后,业主应在验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交房手续、物业管理等。

交房需要注意的事项及考虑方面

交房需要注意的事项及考虑方面交房是指在购房签约后,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购房者 的过程。对于购房者来说,交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注意一些事 项及考虑一些方面,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以下是交房需要注 意的事项及考虑方面。 一、验收房屋 交房时,购房者要进行房屋的验收工作。首先,购房者应认真核 对房屋面积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一致,是否存在超出合同约定的 公共部位面积等问题。其次,购房者要仔细检查房屋内外墙体、地板、天花板等装修材料,看是否存在破损、漏水、开裂等问题。还要检查 各个房间门窗是否正常开闭,是否有漏风、漏雨等情况。此外,还要 确认水电等设施是否安装完善,使用是否便利。如果发现任何质量问题,购房者应立即向开发商提出要求解决。 二、要求开发商交付房产证 购房者在交房时,应要求开发商交付房产证。房产证是购房者合 法拥有、使用房屋的法定凭证,它具有法定效力。购房者应仔细核对

房产证上的信息,确保与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如果房产证有任何问题,购房者要及时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 三、了解小区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 购房者在交房时,要了解小区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情况。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商业设施等。购房者要确认这些设施是否按照预售合同和广告宣传的方式交付,并核对其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同时,购房者还要了解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包括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水平等,以及物业费的支付方式及标准。物业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小区的环境和居住品质。 四、了解房屋价格走势及税费情况 购房者在交房之前,要了解房屋价格的走势及税费情况。购房者可查询当地的房价走势,以便明确自己投资的合理性。另外,购房者还要了解相关税费,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等。了解税费情况有助于购房者做好财务预算和税务规划。 五、购买房屋保险

交房的标准

交房的标准 交房是指房屋建设或装修完工后,开发商或房东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或租户使用的行为。交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乎购房者或租户能否顺利入住并享受舒适的居住环境。为了保护购房者或租户的权益,制定一份关于交房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从房 屋内外部的检查和验收、设备设施、物业管理和房屋质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 对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房屋内外部的检查和验收 1. 房屋外部:包括房屋的外墙、外窗、外门等部分。外墙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无 渗漏、裂缝等质量问题;外窗应完好无损,开合灵活;外门应符合安全防盗的要求,锁具 功能正常。 2. 房屋内部:包括房屋的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等部分。地面应平整、无开裂、起翘等现象,地砖等应贴合紧密;墙面应平整、无裂缝、起泡等问题,并符合环保要求; 天花板应平整、无开裂、脱落等现象;门窗应符合国家标准,开合灵活,密封性良好,玻 璃无破损。 3. 检查和验收时间:购房者或租户应在收到交房通知后合理时间内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及时与开发商或房东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设备设施 1. 供水系统:包括给水管道、水龙头、淋浴设施等。管道应符合国家标准,无漏水、渗水等问题;水龙头和淋浴设施应正常使用,无渗漏、堵塞等现象。 2. 供电系统:包括电源插座、电灯开关等。插座应配置合理,位置便于使用,且无 松动现象;电灯开关应灵活、稳定,无异常发热现象。 3. 暖通设备:如空调、暖气等。应正常工作,使用效果良好,无漏电、故障等问 题。 4. 通风系统:如排风设备、通风窗等。排风设备应正常工作,无异常噪音;通风窗 应能正常开合,无漏风、密封不良等问题。 三、物业管理 1. 环境卫生:包括楼道、停车场、公共区域等。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水 等问题;绿化设施应良好养护,无死树、杂草等。

商品房交房验收标准

商品房交房验收标准 一、标准和质量要求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325-2010)的规定,施工质量应满足 或超过设计要求,并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质量要求如下: (1)基础质量:施工应符合基础设计要求,基础施工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2)墙体质量:室内、外墙体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GB50325-2010),采用精确型砖墙; (3)屋面质量:室内、外屋面应有良好的结构、水分抗力和美观度; (4)门窗质量:门窗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规定,设计与实施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完好 性要求; (5)地面质量:地面应符合地板材料的规范要求,地面表层应光滑、平整、无龟裂, 输排水放水布设应健全、良好、无渗漏; (6)墙面装饰质量:墙面装修应有良好的外观效果,无破损和污染; (7)厨房和卫生间质量:厨房和卫生间质量应符合《卫生间室内专业设计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设备设施应符合技术要求,完好无损,调试符合要求; (8)地下室质量:地下室应有良好的砌筑、安装和排水工程; (9)给排水质量:给排水应有良好的布置和安装,无漏水现象; (10)机电设备质量:机电设备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规定,设备安装应有良好的水平、 垂直性,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器安全法规,可靠性和运行状态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11)地暖质量:地暖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电加热系统应有正确的层数及 安装技术; (12)装饰面积:倒角墙面、墙体、墙面装饰面积及宽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表面无垂 直裂缝。 二、视听要求 1、声学要求:经检测,室内空气声、杂音、振动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 2、视觉要求:线路漏电保护装置应有良好的视觉效果,能够清晰地显示各种参数; 3、开关要求:开关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安装,操作故障查询应正确无误;

交房条件和交房标准

交房条件和交房标准 一、交房条件 1.房屋施工已完成,达到入住条件。 房屋施工已完成,包括主体结构、室内外装修、水电暖等设施施工均已完成,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同时,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入住条件。 2.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施完备,符合使用要求。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施应安装到位,能够正常供应和使用。相关配套设备如水泵、变压器、锅炉、燃气设备等应已安装完毕,并能够正常运转。 3.小区内道路、绿化、环卫等设施建设完成。 小区内道路应已铺设完毕,具备通行条件。绿化、环卫设施如公园、绿化带、垃圾分类处理设备等应已建设完成,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4.物业管理中心已建立,可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中心应已建立,配备有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能够提供安保、维修、保洁等服务。同时,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应已明确告知业主。 5.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可办理产权证。 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应已办理完毕,业主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相关的税费和办证程序应已明确告知业主。 二、交房标准 1.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结构安全、设施完善、装修美观。在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资料等证明文件。 2.水电气暖等设施安装到位,可正常使用。

水电气暖等设施应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到位,包括水管、电线、燃气管道、暖气片等设备,确保能够正常供应和使用。在交房时,应进行水电气暖等设施的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3.室内装修及家具配置符合设计要求。 室内装修和家具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装修材料和家具应选用符合环保和安全标准的品牌和型号。在交房时,应进行室内装修和家具配置的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4.小区内公共区域绿化、环卫设施完善。 小区内公共区域应进行绿化和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包括公园、绿化带、垃圾分类处理设备等。在交房时,应进行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和环卫设施的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5.物业管理中心提供服务,包括安保、维修等。 物业管理中心应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安保、维修、保洁等服务。在交房时,业主应与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同时,物业管理中心应向业主提供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文件资料。

房屋交付条件

房屋交付条件 一、注意及时接收入住通知书 1. 这是收房的第一步,要注意期限。一般,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限在通知 书寄出30天内,所以购房者要安排好时间。 2. 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首先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 特别提示: 1. 要注意收房的期限,错过收楼日期麻烦多。 2. 收楼日期可提早不可推迟。若实际交楼日期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收楼日 期,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 3. 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 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 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说,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二、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 1. 《竣工验收备案表》──最重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 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 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 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2.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 3.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 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 4.《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5.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6. 实测面积登记表 特别提示: 1. 只有具备上述文件,才说明房屋已经具体交付条件。所以收房时先要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验房、结算费用、交钥匙等交接工作。所以要对这些文件给予重视,尤其提示您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最重要的文件,收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它是收房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此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房。

商品房交房验收

商品房交房验收

商品房交房验收资料 一、需要带的证件: 收楼通知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原缴交房款收据等单据、购房合同等 二、携带工具 直角尺、卷尺5米、纸、笔、易贴便条、试电笔(或其他即插型小电器)、数码相机或DV、小锤子、矿泉水 三、收房程序 1、开发商应首先出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住户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各种相关验收表格,如《住户验房交接表》 (房间功能分区及标的物详列各项验收内容,如客厅楼板、阳台地面等等)与验收意见表(如《楼宇验收记录表》); 2、买家缴交身份证复印件、收楼通知书,领取房屋钥匙(楼层钥匙、进户门钥匙、信箱钥匙),并由商家接待人员带领,到所购楼房依双方约定的交楼标准查验楼房状况; 3、依原合同约定标准验楼; 4、验完楼后,买家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住户验房交接表》,同时将水表、电表底数抄在指定表格(一般附在《验房交接表》中);如有不满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楼宇验收记录表》中,作为书面依据,如开发商未准备有关表格,买家应另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交发展商。 5、根据买家意见,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属可整改内容,应协商并签署有关整改维修文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天; 6、如买家对楼房基本满意,应在《住户验房交接表》上签字认可。 7、办理入住手续 8、换发票、缴交各项入住相关费用; 9、填写《住户档案表》、《入住协议》、《消防责任书》等表格; 10、取《住户手册》、《服务指南》等各种入住手册及赠送物品。

四、相关证书和资料检查验收表 注:1、有证书和资料的打“J”,没有证书和资料的打“X”。 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要原件,其他资料(特别是“管线分布图”)要求复印一份给自己保留。

商品房及商品房屋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及商品房屋验收标准 房屋验收:是指购房者接收房产时必须要求卖方再次陪同实地察验,看是否有所变动,是否按合同要求进行过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质量和水平是否满意,有关文件是否符合、齐全等,都应仔细察验。只有购房人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领取房屋钥匙,开发商的交付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房屋验收标准 一、入户门检查 1. 检验标准 (1)门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 (2)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3)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 (4)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门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 (5)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扇对口缝、门扇与门扇与门框立缝宽度为1。5~2。5mm; (6)毛坯房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3。5cm。 2。业主如何查验入户门是否符合房屋质量验收标准 通常情况下,业主应当对入户门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门框检查: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平整,门框与墙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框表面有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情况; (2)门扇检查:门扇有无无变形、开裂问题,面漆外观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痕,磕撞,距离地面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做法; (3)门锁检查:门锁安装是否牢固,钥匙插拔是否平滑、锁芯转动是否自如,各方向锁舌伸缩,锁孔位置是否正常; (4)开启检查:门开闭是否平稳,有无异常阻力,及磨损,门锁紧后是否有晃动;(5)门把手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旋转时有无异常阻力,表面有无缺损、变形; (6)密封检查:门扇掩缝是否在2。5mm以内。 一般业主关注比较多的问题是门的外观质量问题,如门表面轻微的小刮花、碰伤等,严重的有面板开裂、深长的划痕等,可能是施工过程中对门造成了损坏,小问题的损坏可以通过现场修补和补油漆进行修复,严重的损坏可以将门反厂维修;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满足要求(小于3。5cm)时可以要求反厂锯短处理(注:关于返厂维修和锯短处理的确定一般尽量由物业现场说服业主,一般不随便允诺业主决定,可请地产工程部评判决定);门锁的问题一般会出现在装修使用期间,入发现钥匙可以通用,锁打不开等问题,经过现场确认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更换。 二、铝合金门窗检验 1。检验标准 (1)铝合金门窗质量: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2)铝合金门窗安装允许偏差: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5mm,门窗横框的水平允许偏差为2mm,门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为5mm,门窗竖向偏离中心允许偏差为5mm; (3)铝合金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4)铝合金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设置的排水孔应通畅;(5)铝合金门窗推拉窗扇开关应力不大于100N; (6)铝合金门窗玻璃安装质量: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2。业主应当对铝合金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窗框检查:窗框安装牢固端正,窗框是否有划痕、磕碰、变形等;

交房条件和交房标准

交房条件和交房标准 交房条件和交房标准是购房者在购房后进行房屋交接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在进行交房时,合理的交房条件和严格的交房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开发商的服务质量和产品品质。下面就交房条件和交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交房条件 1.购房合同约定:在购房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交房条件,包括房屋交付的时间节点、具体要求和标准等内容。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均应遵守购房合同的规定进行交房。 2.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在交房前应当保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和规定。购房者有权依法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验收文件和资料,确保房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3.各项设施正常运转:在交房前,开发商应保证房屋内的水电、暖气、燃气等各项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关安全和使用标准,确保购房者能够正常居住。 4.相关手续齐全: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保证相关产权证明、物业管理手续、水电煤气费缴纳情况等手续齐全,并且合法有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无其他约定的条件:除以上列明的交房条件外,还应保证在交房时符合其他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二、交房标准 1.房屋结构和质量:房屋交房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和规定,其中包括房屋的结构安全、墙体、地面、天花板等装修质量等方面。 2.装修材料和设施:购房者在交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装修材料和设施的合格证明,确保使用的材料和设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质量可靠。 3.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开发商应当保证房屋所在小区的环境卫生良好,物业管理规范,相关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善,确保购房者的生活质量。 4.相关保修期限和服务承诺:开发商应在交房时提供相关质量保修期限和服务承诺,确保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相关质量服务保障。 5.其他约定的标准:购房合同中还应当明确约定其他交房标准,包括户型图纸的一致性、交房时的验收流程等,确保双方在交房时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 1)铝合金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漆面应 平整光滑。 2)铝合金门窗应严密平整,无变形,无松动,无渗漏。 3)玻璃应完整无损,无瑕疵,无裂痕,无气泡,无异物。 4)门窗的允许偏差:门窗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窗 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窗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 2mm,门窗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 5)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窗扇对口缝、门窗扇 与门窗框立缝宽度为1.5~2.5mm。 6)毛坯房铝合金门窗与墙体间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 3.5cm。 2.业主如何查验铝合金门窗是否符合房屋质量验收标准? 业主应当对铝合金门窗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门窗框检查:门窗框安装是否牢固平整,门窗框与墙 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窗框表面有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情况。

2)门窗扇检查:门窗扇有无变形、开裂问题,玻璃外观 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痕,磕撞,距离地面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做法。 3)门窗锁检查:门窗锁安装是否牢固,钥匙插拔是否平滑、锁芯转动是否自如,各方向锁舌伸缩,锁孔位置是否正常。 4)开启检查:门窗开闭是否平稳,有无异常阻力,及磨损,门窗锁紧后是否有晃动。 5)门窗把手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旋转时有无异常阻力,表面有无缺损、变形。 6)密封检查:门窗扇掩缝是否在2.5mm以内。 业主在查验铝合金门窗时,应注意检查门窗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有无划痕、碰伤等问题,门窗是否严密平整,是否有变形、松动、渗漏等问题,玻璃是否完好无损,有无瑕疵、裂痕、气泡、异物等问题,是否符合允许偏差和留缝限值等标准。如果出现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或更换。 铝合金门窗的质量应该是表面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没有锈蚀。大面应该没有划痕、碰伤。安装允许的偏差包括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2.5mm,门窗横框的水 平允许偏差2mm,门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5mm,门窗竖向偏 离中心允许偏差5mm。铝合金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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