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强制性条文

3.3.4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

4.1.4 小套、中套至少宜有一个,大套至少宜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0°~南偏西30°。

4.1.5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低层、多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中高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m2。

3 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5.5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7.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100m及以上的住宅,其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阳台应设封闭阳台。

4.7.3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2 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2.1 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1.10m。

5.2.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60m×1.50m。

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但轿箱尺寸应按本条规定的尺寸。

5.5.1 有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5.6.2 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5.6.3住宅楼内设置的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其出入口和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5.9.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应设置避难层(区)。

6.1.7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7.1.1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且上端不得开气窗。

7.1.2 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7.1.3 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当设置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

于0.60m。

3 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7.4.2 底层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必须采用回填土分层夯实后浇筑的混凝土地坪。

7.4.3与燃气引入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的房间,其地面以下空间应采取防止燃气积聚的措施。

7.4.4厨房、卫生间楼板及卫生间墙身应设防水措施。

9.0.17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住宅建筑地基的设计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承载力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满足地基基础稳定性的要求。

2低、多层住宅结构及砌体承重结构的地基容许变形值或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小于150mm,倾斜小于0.004的要求。

3 高层住宅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应小于100mm~200mm。建筑物高度小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0.002~0.004(沉降差小于0.002l~0.004l);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0.001~0.002(沉降差小于0.001l~0.002l)。

注:l为相邻柱、墙基础或建筑外边轴线的中心距离。

10.0.11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10.0.27 厨房洗涤盆的废水排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卫生间排水管连接。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11.0.3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

11.0.8 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有通风条件的部位。

12.2.6住宅建筑应分户设置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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