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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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

江西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1.1目的和内容 (1)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1.3适用范围 (3)

1.4调查路线和方法 (3)

1.5调查单元 (4)

1.6宗地代码 (4)

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 (4)

1.8坐标系统(数学基础) (4)

1.9地籍图和宗地图比例尺 (5)

1.10地籍图分幅和编号 (5)

1.11计量单位 (6)

1.12解释权 (6)

第二章 调查程序与准备工作 (6)

2.1 调查程序 (6)

2.2准备工作 (6)

2.2.1组织准备 (6)

2.2.2资料准备 (6)

2.2.3技术准备 (7)

2.2.4工具与表册准备 (7)

2.2.5调查区、调查子区的划分 (8)

第三章 权属调查 (9)

3.1宗地划分 (9)

3.2宗地编码 (9)

3.2.1宗地编码规则 (9)

3.2.2预编宗地号 (10)

3.3政府通告及通知指界 (10)

3.4界址调查 (11)

3.4.1指界人的确定 (11)

3.4.2界址认定 (11)

3.4.3缺席指界 (12)

3.4.4界标设置和界址说明 (12)

3.4.5界址点编号 (13)

3.4.6宗地草图绘制 (13)

3.5记载调查结果 (14)

第四章 地籍测量 (15)

4.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15)

4.1.1一般规定 (15)

4.1.2精度要求 (15)

4.1.3标石埋设要求 (15)

4.1.4平面控制测量要求 (16)

4.1.5平面控制坐标系统的转换 (17)

4.2高程控制测量 (18)

4.3界址点测量 (18)

4.3.1所有权界址点测量 (18)

4.3.2使用权界址点测量 (18)

4.4地籍图测绘 (19)

4.4.1一般规定 (19)

4.4.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测绘 (20)

4.4.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图测绘 (21)

4.4.4地籍图精度要求 (22)

4.4.5宗地图的编制 (23)

4.5面积计算和统计汇总 (24)

第五章 变更地籍调查 (24)

5.1变更权属调查 (24)

5.2变更地籍测量 (24)

第六章 成果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5)

6.1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25)

6.1.1成果数据库建设的内容 (25)

6.1.2成果数据库建设要求 (26)

6.2库体建设 (26)

6.2.1建库准备 (26)

6.2.2空间数据处理与入库 (27)

6.2.3权属调查及登记信息入库 (28)

6.2.4元数据入库 (28)

6.3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9)

第七章 检查验收 (29)

第八章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29)

8.1一般规定 (29)

8.2成果资料分类 (30)

8.3成果整理归档 (30)

附录1: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1)

工作的通告 (1)

附录2:XX县(市、区)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 (1)

附录3:村民代表身份证明书 (1)

附录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

附录5:指界委托书 (1)

附录6: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8)

附录7: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1)

附录8:所有权宗地草图和宗地图样式 (1)

附录9:使用权宗地草图及宗地图样式 (1)

附录10:地籍调查表 (1)

附录11:规范性附录 (57)

附录12:所有权地籍图图廓整饰样图 (61)

附录13:使用权地籍图图廓整饰样图 (61)

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和内容

为全面、准确查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地类(用途)明确、图数实地一致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建设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基础和依据,制定本技术规定。

农村地籍调查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定依据和引用下列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订)

2、《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国土资源部 中农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7、《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 6962-86)

8、《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2008)

9、《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2008)

10、《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GB/T 15967-2008)

1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06)

13、《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4、《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 )

15、《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92)

18、《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9、《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20、《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17796-2009)

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2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

[2009]13号)

24、《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2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2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27、《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28、《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0-2010)

29、《地籍调查规程》(国土资源部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要覆盖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

1.4调查路线和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符合要求的1:5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作为调查工作底图,实地调查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点和界址线。影像清晰的可直接在工作底图上进行判读,标绘权属界址点和界址线;影像难以判读或地物发生明显变化的,应采用相关技术手段获取界址点的坐标数据,调绘权属界线。对界址点和界线走向进行详细描述,填写

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并签字盖章。利用数据库软件计算宗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可利用符合要求的1:2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实地调查确定宗地权属界址点和界址线,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并签字盖章。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数字摄影测量、编绘法等方法测制不小于1:2000比例尺地籍图。利用数据库软件计算宗地面积。1.5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1.6宗地代码

宗地代码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执行。

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规定的二级类确定。

1.8坐标系统(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必须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平面坐标系统保持一致,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中央子午线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在一个县域范围内采用统一的中央子午线,当采用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坐标系统相一致的中央子午线时,其投影长度变形值应不大于2.5cm/km;当投影长度变形值大于

2.5cm/km时,应以县域东西方向的中心经线为中央子午线,并应把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坐标系统统一转换到该坐标系统。

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9地籍图和宗地图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0。有条件的县(市、区)或城市周边的区域可采用1:1000或1:2000比例尺。

建制镇及所在地行政村范围的地籍图比例尺采用1:500;乡政府及所在地行政村范围的地籍图比例尺采用不小于1:1000。

农村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的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所有权宗地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使用权宗地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1.10地籍图分幅和编号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分幅和编号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1992)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图分幅和编号参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规定执行。建制镇和乡政府所在地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村庄应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村庄打印出图时可根据需要采用整10cm为单位的矩形分幅(x0cm*x0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

数编号,X 坐标在前,Y 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1.11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12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章 调查程序与准备工作

2.1 调查程序

按照地籍总调查的要求开展本次调查。调查程序为: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等。

2.2准备工作

2.2.1组织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2.2.2资料准备

1、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

2、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各项专项规划图件及数据资料。

3、国家及地方各等级的测量控制点成果资料;

4、收集有关图件资料:如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图、1:10000比例尺

正射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近年来的遥感影像资料等。1:5000 DOM所有权调查工作底图和1:2000DOM权属调查工作底图。

5、土地登记、征收、拨用、出让和划拨用地等资料;

6、有关建筑物或附着物的产权产籍及图件资料;

7、行政区划资料;

8、其他资料。

2.2.3技术准备

1、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步骤、经费预算及筹措落实、时间、人员配备和组织管理等。

2、编制技术设计书。根据土地确权、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技术设计书。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技术要求、技术路线、作业方法和成果质量控制等。

3、开展技术培训和试点。地籍调查工作开展前,应对参加地籍调查工作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参加地籍调查人员熟悉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开展地籍调查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摸索并总结经验。

2.2.4工具与表册准备

1、相关表册。如地籍调查表、村民代表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等。

2、仪器: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计算机等。

3、软件:包括全野外数字测图系统、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数据库建

设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

4、界标:生产制作所有权及使用权所需使用的界址点标志。

5、工作和生活用具等:如交通工具、生活用品及劳保用品等。

2.2.5调查区、调查子区的划分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依次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区。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当采用线状地物作为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界线时,界线尽可能定位在线状地物的边线上,尽量不要定位在线状地物的中心线上。

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定后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行政或管理界线调整而调整。

第三章 权属调查

以县级行政区为调查范围,实地调查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址、界线和权属性质等,收集有关权属材料,填写地籍调查表。

3.1宗地划分

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同一个权利人的土地可按以下规定划分宗地:

1、被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划分为若干宗地;

2、大型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特大宗地,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宗地;

一宗地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或使用的,且相互之间难以划清界线的,可划分为一宗地。

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水域、市政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城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宗;铁路、公路、河流等被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界线分割后可分别划分宗地。

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若非界线争议,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若界线有争议,以争议界线所围成的范围单独设宗。

大型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界线清晰的可单独划分宗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的飞地须单独划分宗地。

3.2宗地编码

3.2.1宗地编码规则

1、编码方法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2、地籍区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从001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地籍区号在一个县级行政辖区内应保持唯一。

3、地籍子区编号以地籍区为单位,从001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地籍子区号在一个地籍区内应保持唯一。

4、宗地编号以地籍子区为单位,从00001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宗地号在一个地籍子区内应保持唯一。

5、宗地编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为:

3.2.2预编宗地号

根据地籍调查的情况,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统一预编宗地号,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及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地籍调查后正式确定宗地号。 3.3政府通告及通知指界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应分区、分片发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参见附录1)。

宗地号 土地权属类型 地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按照调查工作计划,送达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见附录2),通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按规定时间到场指界。

送达的通知回执应与地籍调查表一并存档。

3.4界址调查

3.4.1指界人的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为该农民集体组织的村民代表(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或负责人等)。村小组农民集体指界人身份证明由村小组出具(见附录3),村委会加盖公章;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指界人身份证明由乡(镇)政府出具。村民代表由该农民集体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推举产生。

单位使用的土地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4)。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或负责人、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5)。

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所有或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出席指界或由委托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4.2界址认定

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1、下列两种情况,可不需重新指界认定:

1)对已确权登记发证或已签订边界协议,经复核手续完备,界址与实地一致,原地籍调查表上双方已签章的,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

2)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确定界线,不再

办理指界、签字手续。

2、下列两种情况只需单方指界认定: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间的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2)以房屋外墙或围墙外墙为界的宗地与街、巷、路等公用土地相邻或与相邻宗地界址间距大于1.2米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单独指界,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章认定。

3、对有争议的界址,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的,划定争议界线及范围作为争议宗地,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见附录7),并在地籍调查表中说明,待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4.3缺席指界

违约缺席指界的,以及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指界一方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或指界双方在指界后均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拒绝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以上两款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6。

3.4.4界标设置和界址说明

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

处应设置界址点。界址点一经确认,应按规定实地设置界标。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位置,在地籍调查表中对界址点作点位说明,对权属界址线走向作详细、准确的文字说明。

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中标明界标种类、界址线的类别、界址线的位置及界址点间距等。

3.4.5界址点编号

1、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应对界址点统一编号,保证界址点号唯一。

2、在权属调查的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可采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的界址点号;也可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写界址点号。

3、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的编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编号不再使用。

3.4.6宗地草图绘制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

1、所有权宗地草图的绘制

采用1:5000DOM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绘制不小于1:5000 比例尺的宗地草图。具体内容为:

1) 所在图幅号、宗地预编号;

2) 邻宗地的宗地预编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3) 宗地四至名称;

4)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权利人名称;

5) 调绘者、调绘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2、使用权宗地草图的绘制:

采用1:2000DOM权属调查工作底图或不小于1:2000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等,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绘制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宗地草图。具体内容为:

1)本宗地预编号、门牌号、权利人。

2)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3)相邻宗地预编号、门牌号、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4)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5)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6)丈量者、丈量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草图和宗地图绘制样式见附录8。

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草图和宗地图绘制样式见附录9。

3.5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见附录10)。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地籍调查表为同一表格格式。

第四章 地籍测量

农村地籍测量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计算和统计汇总。

4.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4.1.1一般规定

地籍平面控制网分为地籍等级控制网和地籍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1、地籍平面等级控制网主要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光电导线测量方法建立。

2、乡(镇)政府所在地应布设不低于一级GPS精度或施测Ⅰ级以上导线网点的地籍平面控制网。

3、地籍平面图根控制可采用动态(RTK或网络RTK)全球定位系统或导线测量方法测定。

4、利用JXCORS技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地籍测量时,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应采用同一转换参数。

4.1.2精度要求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按《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或《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的相应要求执行。

4.1.3标石埋设要求

等级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技术要求按照GB/T 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JJ /T 73-20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和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

行。

4.1.4平面控制测量要求

1、地籍平面等级控制测量

根据调查区域已有国家高等级GPS平面控制点的情况,可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布设一级及以上GPS平面控制网点。也可采用光电导线测量方法施测四等、Ⅰ、Ⅱ级导线网点。布设等级控制网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

地籍控制网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GB/T 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JJ/T 73-20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和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2、地籍平面图根控制测量

1)可采用GPS-RTK(含网络RTK)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

2)当采用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其观测、计算及技术指标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3)采用GPS-RTK(含网络RTK)方法布设图根点时。应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且相邻两点之间的边长不小于100m。

4)为保证GPS-RTK(含网络RTK)测量精度,应进行检核。其检核方法有:

a) 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b) 测绘地籍图和测量界址点坐标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图根点边长进行检查,其检测边长的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3000。

5)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1。

表1 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6)GPS-RTK控制测量的观测方法、数据处理及有关技术要求按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执行。全站仪导线测量的观测方法、数据处理及有关技术要求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7)为检查界址点坐标和地籍图的成果质量,对于单个村庄或连片村庄,应埋石或楼顶刻十字、或以水泥钢钉等作标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固定标志的图根控制点。布设图根控制点的数量要求,应满足界址点和地籍图测量的需要。

4.1.5平面控制坐标系统的转换

JXCORS系统平面坐标系统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使用JXCORS进行控制测量时,需要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转换成1980西安坐标系。若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已有坐标系统转换参数时,可以直接利用已知的转换参数。若没有已知转换参数时,应利用3个以上的高等级起算点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两套坐标系成果,进行转换参数的求解,所选起算点应分布均匀,且能控制整个县(市、区)区域范围。坐标转换残差不应大于±2 cm。控制点测量转换参数的求解,不能采用现场点校正的方法进行。

地籍调查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一节地籍调查概述 一、地籍调查(Cadastral Inventory)的目的和类型 地籍调查是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定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册示之,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 1.地籍调查的目的 核实宗地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通过地籍测量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奠定基础;为完善地籍管理服务,做好技术准备,提供法律凭证。 2.地籍调查的类型 地籍调查根据调查时期和任务不同可分为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指土地初始登记前对登记区第一次普遍调查。变更地籍调查指变更土地登记前对变更宗地的调查。二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基础的统一体(图4-1)。 图4-1 初始调查与变更调查关系 地籍调查若按开展范围又可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到目前为止,村庄地籍调查常依据《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行;而城镇地籍调查则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独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镇郊区、集镇、村庄、国营农场、林、牧、渔场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城镇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用地。

因地籍制度和地籍调查的目的不同,地籍调查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对每宗地登记其权利人情况、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权利限制等情况。为能进行这样的土地登记,必须对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和界址线有确切的描述和记载,我国的地籍调查的内容可概括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三、地籍调查的对象——宗地(Parcel) 地籍调查通常以宗地为基本调查单位。所谓宗地,是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自然地块。宗地的内容包括(图4-2): 图 4-2 宗地内容图 四、地籍调查的程序 地籍调查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以初始地籍调查为例,包含调查准备、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文字报告、成果检查验收、资料归档几个步骤。 第二节权属调查 一、权属调查(Ownership Inventory)的概念与任务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在城镇,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和记录的过程。调查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据。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关键,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 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 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

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二、工作任务 以权属调查及登记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确保在X年底前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范文最新推荐------------------------------------------------------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于200X年X月正式启动,经过近X个月的努力工作,截至目前,权属调查工作已全部结束,共完成权属调查X宗。其中,住宅用地X宗,企业用地X宗,事业用地X宗,商业用地X宗,村集体用地X宗,乡企业用地X宗,公益事业用地X宗,存在争议的X宗。为下一步工作进展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X县委、县政府对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为组长,主管副县长X为副组长,相关委局负责人为成员的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县国土局也成立了以局长X为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各国土所所长为成员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局长X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又下设野外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外业调查组从局机关和二级机构中抽调了X名业务能力较强、能吃苦耐劳的同志,又从社会上聘用了X名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共X人分成X个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由地籍科长、地籍科三名业务骨干和两个协作单位的工程师组成。由于调查期间正逢酷暑天气,长期的野外作业使许多

同志出现中暑、脱水现象,局里又专门抽调X名同志作为一线补充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为我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9 / 1 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规程,统一标准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X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结合我县实际,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项目于2006年X月开始招标,专家组于X月X日对竞标单位的标书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评审,一致推荐由X地质测绘院承担县城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承担乡镇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月X日正式与协作单位签定合同。 权属调查工作开展之前,我局就同两个协作单位,针对权属调查的相关技术问题召开碰头会,对规程中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规程操作;没有明确规定的,协商出统一的操作标准,以便一线的同志操作,保证调查成果一致性。两个协作单位均按照事先统一的标准,各自培训测量区的权属调查人员。由于准备工作充分,使X月X日开始的权属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三)多方筹资,保障经费 这次城镇更新调查工作,得到了X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所需经费主要由县财政负担,X县国土资源局也克服重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X万元,用于购置器具、印刷表册、发放野外作业补助

地籍调查报告

地籍调查报告 一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全面查清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来土地利用的分类、分布、面积和权属的现状,以及自然的变化和人为的变更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经兴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利用近一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掌握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掌握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根据需要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第二次调查成果中的影像、图形、地类和权属进行一体化的信息管理。为规范作业方法,统一技术要求,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特编制本技术设计书,作为主要技术要求,供现状调查中遵照执行。 二准备工作 2.1 技术准备 根据兴化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编制《设计书》实施。 2.2人员培训 为统一调查要求,统一技术标准,监理单位、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调查单位统一组织培训,调查单位负责组织本作业人员培训。培训以《设计书》为主,采用讲、做结合的方法,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示范具体的操作方法、要领。通过培训,达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方法的目的。 2.3 资料准备 单位将1:10000的航空摄影图(纸图),根据外业实地调查,将各种界线、地类、权属等数据进行清理、核对,确保提供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现状纸图和数据文件。原影像图部分图像如图2-1所示 图 2-1 航空摄影图 三数据采集 3.1 行政界线与权属界线的采编 各级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按工作底图采集,数据采集后,以外业调绘的图形和签定的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检查,核对界址点、线与地形地物关系的正确性。 当权属界线与其它地物或各类界线重合时,权属界线和其它地物或各类界线均以实际位置采编,作业中可拷贝生成后切换线型。 每个权属单元(即宗地)均是一个严格封闭的面状图形,采编时应进行分级检查。土地权属界应以镇为单位,由村界线构成的第一级闭合的(如图3-1)、无缝隙的行政界线关系。再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小组、村、镇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各宗地构成第二级闭合的(如图3-2)、无缝隙的土地权属界线关系。 图3-1 第一级闭合图 图3-3 第二级闭合图 3.2 线状地物采编 3.2.1 线状地物的判定 线状地物是指宽度大于等于1m的铁路、公路、河流、林带、固定的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管道用地等。 1公路(铁路)以公路(铁路)两侧坡脚线划定地类界线,有护路林或护路沟的,以护路林外侧或护路沟外侧坡脚线划定地类界线;河流(湖泊)本调查区统一以洪水位线划定地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项目技术设计书

阜阳市颍泉区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房 屋调查项目 技术设计书 批准单位:申报单位:颍泉区国土资源局 编写单位: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审批意见:编写人:柏友林 审批人: 2015年月日 2015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 一、项目来源 ................................................ 错误! 二、完成期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测区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工作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工作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作业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调查单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平面坐标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高程基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地籍编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不动产单元编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界址点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四、地籍与房产要素精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土地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六、图形分幅及比例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七、计量单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科学准确地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确山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开展土地调查中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概述 利用航空遥感、全球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即3S等先进技术,在原来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需要,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县城初始地籍调查工作于1999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我县开展了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这些成果在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县土地利用状况特别是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各项管理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已难以满足当前经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需要。首先,原来城镇地籍调查距今已有六年,且没有统一部署开展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城镇土地统计,因此,其现势性、实用性较差。其次,原来城镇地籍调查缺少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等一些重要内容。三是原来地籍调查成果信息化程度低,限制了成果共享和应用。 根据国务院《决定》关于“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在内的土地调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级建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形成全县城镇地籍管理及应用信息系统网络,对于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强化集约用地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进程有着重要作用。 二、工作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4]29号);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92号)。 (二)技术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试行)》(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4、《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5、《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01年国土资源部); 6、《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试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8、《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合订本)》及其补充规定(1990-1993年,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领导小组); 9、《河南省城镇地籍调查补充规程》(1993年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10、《河南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程(试行)》(2004年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11、《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豫国土资发[2006]8号)。 三、工作目标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目标是,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力争用1年半左右的时间,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全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镇土地调查、统计和登

各省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经费(625)

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经费(参考) 01贵州省余庆县 有关经费由地方财政按规定在土地收益中解决,地方匹配为主,以上级补助资金为辅。 (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只收取农民每证5元证书费。 (二)超占面积的处理:规划区内罚款按每平方30元以下收取,城乡结合部按每平方20元以下收取,其余乡村按每平方10元以下收取。没收变价款按余府发(91)11号文件执行。 02安徽省宿松县破凉镇 3.每户由各村收取5元的登记费统一缴县城关国土分局,除此之外,任何村(社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车收费,违者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考虑到工作的开展,县补助镇每户15元(以实际发证数计算),全额返还到村(社区),主要用于调查员工资和村级相关工作开展,实行包干使用,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0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地籍调查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2962600.00元 04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农村宅基地发证测量及权属调查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200万元 05海南省定安县 根据《海南省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细则》(琼价费字[1993]150号)等规定,地籍测量费每平方米0.1元,权属调查费每平方米0.1元。全县农村居民点总面积5600万平方米地籍测量费、权属调查费及建库等费用共560万元,其中,省级配套经费560万元,我县财政承担540.5万元,分三个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30%。

06海南省万宁市 万宁局已得到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共下拨经费1212.67万元。 截至7月底,万宁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市8.1万户,村庄面积 12.34万亩(含集体建设用地),已发证5.63户,4.75万宗地,宗地累计面积 1.46万亩,发证率已达83.2%。 07辽宁省辽阳县 地籍测绘费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辽阳市国土资源局、辽阳市财政局文件(辽市国土发[2010]1号),我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经费按农村居民点面积核算,标准为每平方米不高于0.12元,农民每户只收取土地使用证工本费20元。 08重庆市璧山县 最高限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50元/宗;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登记400元/宗 09四川省合江县 根据县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此次宅基地登记发证经费由县、乡镇财政分级负担。县财政负责临港工业园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发证经费,其余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经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每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经费59元,其中工作成本49元(证书工本费、表册图件费、权属调查费等),工作经费10元(村社干部误工补助费、户主户口信息常表、会议费、业务技术培训费、总结验收、其他资料费、权属争议调处支出等)。 10牡丹江市独立村庄调查 (三)项目地点:牡丹江市4个城区、温春与铁岭镇、兴隆与桦林办事处及54个独立村庄 (四)项目造价:共约580万元.本项目分六个标段,其中第一标段约80.6万元,第二标段约121.6万元,第三标段约156.1万元,第四标段约194.3万元,第五标段约54.5万元,第六标段约46.3万元。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 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314号)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农村地籍调查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开展全覆盖细化调查。已完成或正开展的地区,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地籍调查成果的完善与更新工作。 (二)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 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获取的土地权利人、地类、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信息,充实人口、税收、建筑物建造时间、利用状态以及权利人对建设用地的处置意向等信息。 宅基地需调查家庭人口数、农户主要从事的职业等情况;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所属行业、税收及就业人数等情况;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服务人数等情况。 (三)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调查,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一个乡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四)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

各地参照省统一编制的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标准,依据调查成果,建立本级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在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管理和业务需求,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定期更新机制。 二、基础资料情况 (一)基础控制资料 江苏省全球导航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简称JSCORS),可用于外业平面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江苏省C级GPS网点成果以及设区市、县建立的基础控制网,可用于本次调查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的成果起算和检核。 (二)基础底图资料 各类航天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充分利用省厅统一下发的0.3米分辨率航空影像数据;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以及房产测量数据成果等作为工作底图及基础数据使用。 (三)专题信息资料 经济普查数据、人口普查数据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权数据等各类数据,可作为调查参考资料。 三、主要技术要求 (一)调查精度 1.坐标系统 调查坐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基本比例尺为1:500,也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采用1:1000和1:2000比例尺。 (1)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

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 (一)准备工作。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三)权属调查。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4.0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附件: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臵、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 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权属、位臵、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主要技术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二)技术路线。 以满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调查方法。

乡镇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加快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省、市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在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我镇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依法引导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在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工作安排 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以镇主要领导为组长,镇分管领导、工作点点长、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党政办、规建办、财政所、国土资源所、各工作点副点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镇国土资源所。各工作点、各村应分别成立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小组,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工作要求和我镇实际,起草全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实行精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印发后,各工作点、各村要围绕下达的工作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建立相关制度。各工作点长、下村干部、各村主任要亲自抓,并确定1名联络员,工作点长、下村干部、村主任负责工作的协调和落实,联络员负责工作进度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报送。各村应及时将入户分组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报送至镇国土资源所。 推进实施阶段 1.收集已有资料。收集整理前期土地、房屋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房屋登记档案和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 2 2020年4月19日

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经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3 2020年4月19日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国土资源局二○○七年八月

目录 1概述 (1) 1.1目的和任务 (1) 1.2技术路线 (2) 1.3调查区概况 (3) 1.5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6) 1.6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8) 2权属调查与核查 (9) 2.1调查容 (9) 2.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9) 2.3调查区划分及编号 (10) 2.4勘丈宗地草图 (13) 2.5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4) 3地类调查 (15) 3.1土地利用分类 (15) 3.2土地利用情况调查 (15) 4地籍控制测量 (17) 4.1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17) 4.2测区坐标系的选择 (17) 4.3 E级GPS控制测量 (18) 4.4一、二级导线测量 (20) 4.5控制点埋石规格与整饰 (23)

5地籍细部测量 (24) 5.1概述 (24) 5.2图根控制测量 (27) 5.3外业数据采集 (27) 5.4业编图 (28) 5.5编绘分幅地籍图 (28) 6质量检查 (33) 6.1权属调查的质量检查 (33) 6.2测量成果成图的质量检查 (34) 7技术结论 (36) 7.1对本测区成果质量的评价 (36) 7.2对作业方法评述 (37) 8经验、体会和建议 (38) 8.1经验、体会 (38) 8.2存在问题及教训、问题的处理 (39) 8.3成果的应用及社会效益 (40) 8.4建议 (41) 9提交资料 (42)

1概述 1.1目的和任务 1.1.1目的和意义 城镇土地凝结了人类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其土地的自然属性已被经济属性所掩盖,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1996年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3S等先进技术,进一步查清城镇每一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的同时,查清每个城镇部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低效率利用地、闲置、空闲地等的分布、数量,进而研究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并建设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仅能保持城镇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增加地籍调查成果的科技含量,而且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政府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目标是: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建设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科学基础平台。

农村宅基地调查实习报告

农村宅基地调查实习报告 农村宅基地调查实习报告地籍测量实习报告 2 地籍调查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1(了解当前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2、熟练掌握地籍测量仪器(经纬仪)的操作方法。 3(掌握界址点测量的外业实施方法和界址点坐标的计算。 4(熟练掌握地籍调查的程序,地籍草图的绘制,宗地图的绘制。 地籍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每一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等级等基本信息,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资料。 地籍调查形成的资料成果主要有: (1)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界址点、界址边勘丈原始记录。 (2)地籍控制测量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和平差计算成果。 (3)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4)地籍铅笔原图和着墨底图、地籍图分幅接合表及宗地图。 (5)面积量算成果及土地分类汇总统计表。 (6)地籍调查报告。 二、实习时间、地点 一)野外实习 时间:7月3日--8月3日 地点:信阳息县 二)校内资料整理 时间:8月3日--8月31日

地点: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内业部门 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现有职工957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22人,其中教授级高级职称3人,高级职称83人,中级职称178人,初级职称135人。拥有固体矿产勘查、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等甲级资质;拥有岩矿鉴定与测试、测量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等乙级资质;拥有水工环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 质钻(坑)探等丙级资质;拥有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等二级资质;拥有土地调查、土地勘查定界资格。 三、实习具体内容 一)实习地基本概况: 信阳市,又名“申城”,位于河南省南部,东邻安徽,南接 湖北,为三省通衢,是江淮河汉间的战略要地,豫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交通中心,鄂豫皖区域性中心城市。信阳山水秀丽,气候宜人,素有北国江南,江南北国之美誉。中原文化和古楚文化在这里完美的融合,形成了信阳最独特的人文气质。信阳是中国著名的宜居之城、旅游之城、创业之城,也是全国唯一一个连续五年入选“中国十佳宜居城市”的城市。信阳自古以来人杰地灵,英雄豪杰辈出,孕育过战国四公子之一的春申君、楚国名相孙叔敖、北宋宰相司马光、上将许世友、政协主席邓颖超等著名历史人物。境内有驰名中外的中国四大避暑胜地之一的鸡公山、“中原第一湖”南湾湖、国家地质公园金刚台,唐、明两朝国庙灵山寺等著名旅游景点。 息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信阳市东北部,地处大别山北麓,南接大别山丘陵带,北缘黄淮海平原,东迎颍凤曙光,西送宛申余辉。淮河绕于南,闾河围于北,犹如二龙戏珠,盘绕息北小平原。淮海平原南缘,面积1895平方公里。西距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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