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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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将地下水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保

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与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实,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一章地下水规划

第七条【规划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作为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依据。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规划内容】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制定地下水利用总体布局和调配方案,提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保护、涵养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规划编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经征求各地市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本行

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规划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勘察和调查评价,地下水勘察和调查评价成果是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和修订的依据。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及变更】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划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地下水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开采原则】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严格限制开采。

承压水已经开发的,应当建设替代水源,制定削减开采计划,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第十三条【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工农业布局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十四条【地下水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编制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包括地下水影响评价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开采控制和计划管理】地下水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取水限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开采总量或者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开采总量或者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七条【开采矿藏或建设地下工程取排水】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要取(排)地下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但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除外。

生产和施工中应当优先利用矿坑水和施工排水,无法全部

利用的,采矿或者施工企业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八条【农灌取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集中开采利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九条【应急取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下水应急水源,作为发生严重干旱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的水源。应急期结束后取水工程应停止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发生严重干旱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时,应当及时到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取水工程应停止使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封存管理。

第二十条【地源热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按照地下水开发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建设取水工程,同步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按规定对抽水量、回灌量以及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应限期关闭。

第四章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编报方案】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编报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相关规划、取水总量控制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对属于取水许可范围的,按照取水许可相关规定执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应当符合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相关规划。

第二十二条【施工管理】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建设方案有较大差异需变更建设方案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报送成井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新建、报废、封停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废井封填】报废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封填。

第五章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区新建可能污染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搬迁。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补给区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八条【污染物防渗】使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从事垃圾填埋场、尾矿、储灰场等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渗处理,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二十九条【污染物禁排】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进行污水回灌。采用填埋方式封闭报废水井,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农药化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地下水涵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

以注水井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不劣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城市建设应当采取透水性强的环保建筑材料铺设路面,增加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

第三十二条【超采区划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编制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和保护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禁采区划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五)重点文物保护区;

(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

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第三十四条【限采区划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

(三)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四)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

地下水限采区内,应当逐年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第三十五条【超采区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下水超采区划定与保护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第六章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测与监管职责划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地下水监测与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地下水监测及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资料和信息发布】地下水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应当定期将相关地下水资料汇交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汇交资料建立地下水监测资料数据库,编制地下水监测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监测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工程,应当避免危害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确需迁移或改建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应当制定迁移或改建方案,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开采矿藏或建设地下工程监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同步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以下地下水监督检查职责:(一)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施工活动监管、竣工验收、废井封填以及档案管理;

(二)超采区的治理和保护;

(三)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

(四)地下水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以及监测信息的公布;

(五)地下水监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六)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地下水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检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下水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要求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的;

(二)对未审查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的;

(三)对违法取用地下水或者破坏、污染地下水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伪造、涂改、未及时报送地下水监测资料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区以及承压水含水层利用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

(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按

核准的建设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四)对报废或未建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及时封填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注水或回灌水质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输送或者存储污水和其他污染物、从事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活动,不进行防渗处理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封停指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援用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词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二)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取用地下水而进行的凿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集水廊道、集水池和开采石油、天然气注水井等。

(三)地下水监测,是指动态观测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以及水温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施行。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1、联合国将每年的()定为“世界水日”。 A.3月22日 B.3月21日 C.4月22日 D.4月21日 2、2016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主题分别是:()。 A.水与就业、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B.水与能源、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 C.水与可持续发展、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 D.水合作、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我国《水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 A.地表水和地下水 B.淡水和海水 C.地表水和土壤水 D.江河水和地下水 4、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水资源丰歉程度的指标是()。 A.多年平均降水量 B.多年平均径流总量 C.年降水量和蒸发量之比 D.多年平均蒸发量 5、水的主要用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 A.灌溉用水 B.生态用水 C.采矿用水 D.航运用水 6、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形势十分严峻,()、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 A.江河水患频繁 B.水资源短缺 C.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D.水利设施薄弱 7、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A.综合治理 B.涵养水源 C.加大投入 D.退耕还林 8、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 A.节水型社会 B.节水型城市 C.环境友好型社会 D.环境友好型城市 9、节水工作要实现“三个结合”,即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与效益引导相结合。 A.限制节水 B.自愿节水 C.奖励节水 D.强制节水 10、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指标中()是约束性指标。 A单位GDP用水量B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C.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D.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 11、以下是我国的一些绿色标志图形,请问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是()。 A. B. C. D. 12、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A.强迫 B.指定 C.推荐 D.要求

从群众角度看问题找差距想办法

从群众角度看问题找差距想办法 ——省委常委深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调研指导纪实 来源: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2013年10月08日05:29 字号:T|T 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一是要接地气到群众中去,二是要领导带头干出样子。 省直单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8月下旬启动后,省委常委主动到各自的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调查研究、了解情况,为活动开展提供指导。 8月23日上午,省委书记赵正永到省发改委调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干部亲切交谈,询问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情况,察看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资料,对他们在楼道摆放椅子方便群众办事等做法给予肯定。赵正永强调,省发改委要以舍得割肉、舍得开刀的气魄,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方法,在简政放权、整治风气等方面下功夫。全体干部要通过真诚、反复、多层次征求意见,把问题找出来、找准确,把自己摆进去、摆到位,能改的马上改、能整治的立即整治,推动活动取得实效。要把活动与全省发展改革等日常工作相融合,准确把握新的阶段性特征,着眼实现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把工作重点转到稳中有为、提质增效上,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省长娄勤俭8月7日赴省财政厅、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督促检查教育实践活动准备和开展情况,并与班子成员和赵鹏、刘宝平、汪小明、刘强、皇甫世源等党员代表进行座谈。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娄勤俭强调,政策特别是民生政策的出台和执行要具有持久性和生命力,确保雪中送炭,在保基本、保公共服务、保公平上见成效,确保政府承诺不落空、公信力不打折。企业要善于抓住转型升级的发展机遇,树立危机意识,推动资源整合,突出优势产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政府部门要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打牢基础。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责任 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渭河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模拟

第29卷第10期2010年10月 地理科学进展 PROGRESS IN GEOGRAPHY V ol.29,No.10Oct.,2010 收稿日期:2010-01;修订日期:2010-07. 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资助项目(20060697004)。作者简介:张洁(1982-),女,陕西西安人,主要从事人地关系与区域规划研究。E-mail:zhangxiyue1982@https://www.360docs.net/doc/f710230490.html, 1178-1184页 渭河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模拟 张洁1,李同昇2,王武科2 (1.西安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西安710032;2.西北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西安710127) 摘要:以渭河流域(干流地区)为例,以水资源利用为主线,利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建立了渭河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动态仿真模型,并利用Venple 软件,选取经济高速发展模式、缺水反馈模式、缺水污染反馈模式、调水耦合模式等4种方案对该系统进行调控实验。结果表明:与传统的数理模型比较,利用系统动力学模型对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进行模拟更能够反映出流域系统的非线性、高阶次和反馈性的特征,可以较好的模拟流域水资源、污染和经济发展的耦合关系;通过对4种情形下建立的不同模式的运行结果进行比较,发现在经济高速发展模型中经济发展速度最快,但是加重了生态环境的负担,同时水资源和经济的矛盾会急剧恶化;缺水反馈模式和缺水污染反馈模式考虑了资源和环境的限制,是对经济高速发展模式的完善;调水调控模式将区外水资源引入渭河流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环境和资源压力,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是最接近实际,也是目前对渭河流域人地系统进行调控最可取的方案。建议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时考虑经济、资源、环境的统筹发展,综合考虑各种约束条件可能对区域发展造成的影响,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关键词:系统动力学;人地关系地域系统;仿真模拟;渭河流域 1引言 除了干旱的和寒冷的地区,全球陆地表面的大 部分区域都是由流域构成的[1]。流域是以河流为纽带的,以水资源利用为核心的,自然、经济、社会相互融合的,上、中、下游之间紧密相连的,经济中心、经济腹地和经济网络纵横交错的多维复杂的带状区域[2]。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复合巨系统,是人与地以流域为依托形成的一个多层次、多变量、时间和空间相协调的耦合系统[3-4],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相互关联与相互反馈过程是推动人地系统发展的根本动力[5]。随着人类对流域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不断扩大,流域上中下游的生态环境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流域区逐步成为生态脆弱地区和敏感地区,流域人地关系成为地理学的关注点之一。 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s)是建立在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基础上的,以反映反馈系统结构、功能和动态行为特征的一类动力学模型,其突出特点是擅长处理非线性、复杂性、长期性和时变性等系统耦合问题[6]。其解决问题的过程实质上是寻优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寻找系统较优或次优的结构与参数,以求得较优的系统功能。SD 模型通过 设定系统各种控制因素,以观测输入的控制因素变化时系统的行为和发展,从而能对系统进行动态仿真实验。 由于系统动力学模型用动态的、系统的、内部紧密关联的观点来研究流域,能很好的反映流域人地系统的独有特征,对研究和规划复杂的未来行为和相应的长期战略决策有独到的优点,因此有很多学者借助SD 模型对流域人地关系进行研究,王武科等[7]、喻小军等[8]、鲍超等[9]、王慧敏等[10]、秦丽云[11]对流域水资源、土地资源、产业结构等要素的优化进行了深入研究,方创琳等[12-13]、李同升等[14]对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的耦合优化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此外,李林红[15]将SD 模型与投入产出表、郭怀成等[16]将SD 模型与多目标规划模型(IFMOP)有机结合研究流域环境系统。借助SD 模型既可以进行时间动态分析,又可进行部门间的协调,它能对系统内部、系统内外因素的互相关系予以明确的认识,对系统内所隐含的反馈回路予以清晰的体现[17-19]。本文以系统动力学模型为支撑,以渭河流域(干流地区)为实例建立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调控模型,并进行多种方案调控试验,求解流域人地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陕西省-【河湖管理】

(5)泾河流域综合规划获省政府批复。 (6)《陕西省水利风景区“十三五”发展规划》通过专家组评审。 3.投资计划完成水利建设投资278.4亿元,为年度目标任务的101.2%,较2016年增长8.5%。中央投资计划总体完成率达90.3%,顺利实现国家考核目标。中小河流项目列入全国2013—2015年规划的251个项目,232个全面完工,完工率为92.4%。(刘芳)【水政建设】 1.依法行政 (1)深化“放管服”改革,先后5次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向省自贸区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行政审批事项。 (2)创新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陕西水利史上首次邀请公民走进省政府在厅机关开展主题活动。 (3)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全年受理许可申请22项,办结22项。 (4)全面启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关文件,开发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摇号 系统。 2.水利立法 (1)按照国家费改税政策要求,修改完善《陕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报送了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草案)》;总结分析《陕西省地下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指出执行中存在的 问题责成完善。 (2)围绕“放管服”、行政审批、生态文明建设等改革,对涉水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 行了全面清理并提出修改意见。 (3)配合陕西省人大农工委,对《陕西省水文条例》和《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条例(草案)》进行修 订调研。 (4)组织审核《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全年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5件规范性文件 3.水政执法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对 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作出规定。 (2)以河长制为契机,全面开展河库专项执法检查,全省累计出动巡查人员19.12万次、12762车 次、巡查河道长度106433k m,取缔违法砂石场142个,清理砂石料2176万m3,扣押设备73台(套),对21起违法占用河道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对56起违规向河道弃渣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3)高规格开展水土保持“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引良带队检查了汉中、西安、延安市三市7县17个水保项目。经统计,全年水政执法现场解决涉水案件3964个,收缴违规网具1410副、地笼373个,立案查处344起违法案件。(刘芳) 【水资源管理】持续认真贯彻中央治水兴水新理念,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加强江河库渠水系联通联控联调扩面增效系统工程建设。印发《江河库渠水系联通联控联调扩面 增效方案》,分别向秦岭北麓、渭北、陕南、陕北延伸扩面增效,有效提升了水库群防洪调蓄功能,汛末13座大型水库蓄水40.67亿m3,较2016年同期增加12.9亿m3,渭河生态基流持续稳定在5m3/s以上,保障率达92%,榆林红碱淖持续由内蒙古跨省(自治区)补水,西安皂河联通潏河调水有了活水源,韩城“百里水网”打造金三角生态城,调整完善291个水功能区不质监测站网实现全覆盖,地下水超采区共压采水量4540.5万m3。 (2)建立了陕西省“十三五”时期水资源“三条红线、九项指标”控制体系,相比国家指标增加了地 下水开采总量、地下水位和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项内容。 (3)制定出台陕西省《关于持续推进节水护水创新的意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民 节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以“把控水量、保护水质、提升水效”为核心,提升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全省创建节水型校园、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83个,11个县(区)实现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 (4)强化保护改善水资源,联合省环保厅印发 《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完成812个入河排入口基本信息核 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水利科技创新稳步推进,下达42个省级水利科技项目补助资金1181万元,完成5个省级水利 科技项目、1个水利部公益项目,向省科技厅申报奖项3项。完成第24届杨凌农高会水利参展工作,荣获优秀展示奖、优秀组织奖及两个“后稷特别奖”。 (刘芳) 【河湖管理】出台《陕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建立河长制制度,组建河长制工作机构,省、 市、县3级河长办全面设立。省级由8位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8条流域性河道、1个省管湖泊的省级河长,市县分级分段河长到位,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担任本级总河长,全省共设立市级河长117名,县级河长1142名、乡(镇、街道办)级河长4068名,13000名村级巡河员。省委书记、省长胡和平等八位省级河长先后对负责的河湖管理与保护情况进行 2 7 3地方水利

2016年陕西省水资源公报

前 言 《陕西省水资源公报》是陕西省水利厅定期向各级政府、社会 各界通报上年度全省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情况的专业性 年报。旨在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向社会公布 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状况,呼唤全社会关注水资源、珍惜水、 保护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批 准:王拴虎 审 定:张玉忠?王建杰 审 核:程子勇?吴?萍 审 查:龙正未?赵?洁?王清发 编 制:田宏伟?葛芬莉?刘小学?陈芳丽?薛亚莉 张春玲?古明兴?王?杰?张宏斌?杨建宏 靳姗姗?王灵灵?李润武?鱼晓利?赵丽云 张瑞萍?刘?莎?柴?娟?王?芳?艾?超? 陈?博?云亚静 主办单位:陕西省水利厅 编制单位: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一?综述 陕西地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流域13.3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4.8%;长江流域7.2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5.2%。 2016年陕西省平均年降水量为626.2毫米,折合降水总量1287.49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减少4.6%,属平水年。 水资源总量为271.48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减少了35.9%,其中:地表水资源量249.1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07.3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重复计算量85.08亿立方米。 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90.8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55.53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61.13%,地下水供水量33.28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36.64%,其他水源供水量为2.02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2.23%。 各部门总用水量90.83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0.33亿立方米,减少了0.4%,其中地表水用水量55.53亿立方米,较上年减少0.47亿立方米,减少了0.8%。农灌用水量48.06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52.91%;林牧渔畜用水量为9.56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0.53%;工业用水量13.6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5.07%;居民生活用水量13.27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4.61%;城镇公共及生态环境用水量为6.2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6.88%。 全省总耗水量为54.63亿立方米,平均耗水率为60.1%。其中地表水耗水量为34.84亿立方米。 2016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11.210亿吨,其中:第二产业废水排放量5.172亿吨,第三产业废污水排放量1.299亿吨,城镇居民生活废污水排放量4.739亿吨。全省排入江河的废污水总量为9.771亿吨。 全省河流水质评价结果:在7524.1公里评价河长中,全年平均Ⅰ~Ⅲ类水质河长占71.1%,比2015年增加1.6%;Ⅳ~Ⅴ类水质河长占18.7%,比2015年增加3.4%;劣Ⅴ类水质河长占10.2%,比2015年减少5.0%。

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更新至2019.4.1)

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更新至2019.4.1) 1.常用编制文件深度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建质函[2016]247号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HG/T 20519-2009 2.常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3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doc 10页)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doc 10页)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文专业规划与水文站网建设管理 第三章水文、水资源监测及资料管理 第四章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 第五章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

评价,水文情报预报、分析计算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流域机构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水文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负责实施本省水文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派驻在当地的水文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条省水文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为防汛抗旱、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提供水文服务; (三)负责本省水文专业规划的具体编制和实施; (四)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统一收集、审查、汇编水文资料;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水文情报预报及发布; (六)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 (七)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的保护;

(八)开展水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在水利基本建设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建设。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预算;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水文事业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文专业规划与水文站网建设管理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国际公认的维持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达到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为1000立方米,而西安市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不足380立方米。这个数量仅相当于全省人均占有量1/3。全国人均占有量1/6。可以看出,西安市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严重制约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是21世纪的重要议题之一。水资源紧张的原因 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 西安市的径流主要由降水形成,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从时间上看,降水量的年际变化较大,年内分配不均,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4mm,最大降水量为903.2mm(1983年),最小降水量为312.2mm(1995年),最大值是最小值的2.89倍;年内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四个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57%。从空间分布看,径流主要分布在山区,山区径流占地表径流总量的86.4%;平川和台塬阶地区仅占13.6%。 水质污染严重 西安市水质污染情况十分严峻,污染正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区域向流域扩展,水质污染加剧了城市的缺水程度。 用水工艺落后 一方面西安市的企业大多是老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水的重复利用率较低,除火电行业水的重复利用率在90%以上外,其他工业均在40%左右,乡镇企业更低,工业用水定额较先进地区偏高。另一方面,关中灌溉历史悠久,灌区多为老灌区,工程年久失修,输水损失大,平均渠系利用系数不足0.7,大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53左右。近些年来,加强了节水措施,灌溉用水定额有较大幅度降低,但在全国仍属较高水平。 节水意识薄弱,浪费严重 居民:缴了钱的水随便用 2009年3月21日,在西安市东关南街一公用自来水用水点记者看到,有不少人在洗碗、挑水、洗菜……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

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1984年9月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三章堤防管理 第四章防护林管理 第五章河道防汛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河流属国家所有。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 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

2001年黄河水资源公报

2001年黄河水资源公报 黄河流域(包括黄河内流区,下同)总面积79.5万km2,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九省(区)。全河划分为兰州以上、兰州至头道拐、头道拐至龙门、龙门至三门峡、三门峡至花园口、花园口以下、黄河内流区等流域分区。 2001年黄河流域平均降水量为404.0mm,折合降水总量3210.46亿m3,较常年偏少9.4%。花园口站以上地区水资源总量为416.46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323.33亿m3,地下水资源量316.90亿m3,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量之间的重复计算量223.77亿m3。 2001年黄河总取水量为474.55亿m3,其中地表水取水量为336.79亿m3。黄河总耗水量为361.79亿m3,其中地表水耗水量为265.15亿m3。 2001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41.35亿t,其中工业废水29.56亿t。2001年黄河流域水质评价河长7497km,其中:Ⅱ、Ⅲ类水河长为2380km,Ⅳ类水河长为1976km,Ⅴ类、劣Ⅴ类水河长为3141km。 2001年重要水事:(1)黄河在特大干旱年再次实现全年不断流。(2)黄委启动“数字黄河”工程。(3)水利部召开黄河、黑河、塔里木河调水和引黄济津总结表彰大会。(4)汪恕诚部长提出“四不”治黄目标。(5)洛河发生氰化物污染事故。(6)水利部领导考察南水北调西线工程。(7)第16届中日水资源交流会在郑州召开。(8)黄河东平湖出现历史最高水位。(9)小浪底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完工,拉西瓦水电站动工兴建。

一、水情概况

1.1降水 2001年黄河流域平均降水量为404.0mm,折合降水总量3210.46亿m3。与上年降水量相比,全流域平均偏多5.8%;与常年降水量相比,全流域平均偏少9.4%。流域内各分区降水量以花园口以下的525.8 mm 为最大,其次为三门峡至花园口的521.6mm;兰州至头道拐的238.3mm为最小,其次为黄河内流区的293.0mm。2001年黄河流域各分区降水量与上年及常年比较见图1 。 1.2实测河川径流量 2001年黄河干流主要水文站实测年径流量与常年相比均偏少。总体趋势是:自上游至下游,偏少幅度逐渐增大。兰州站偏少25.7%,花园口站偏少59.5%,利津站偏少86.2%。2001年黄河干支流主要水文站实测河川径流量见表1。 2001年黄河利津站实测年径流量46.53亿m3,扣除利津以下河段引黄水量5.64亿m3,黄河全年入海水量为40.89亿m3。2001年黄河干流主要水文站实测年径流量与上年及常年比较见图2。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航道、港口管理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第九条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对通航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和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船舶通过过船设施时,不缴纳费用。第十二条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淘金等,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运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不得影响通航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和影响通航的沉物时,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阿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代为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十四条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船舶安全通行。航运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情况及时发布航道通行信息,并可要求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第十六条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5-21)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吴登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陕建发〔2019〕1116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9〕111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6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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