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毒品犯罪原因

青少年毒品犯罪原因
青少年毒品犯罪原因

青少年毒品犯罪原因

——以云南省为例

青少年毒品犯罪原因

——以云南省为例

清朝禁烟以来,我国的烟毒一度得到了很好的预防。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金三角①”地区的毒品销往港澳、欧美的海上通道和空中走廊受阻,再加上我国正值改革开放、国门大开之时,一些国际贩毒集团和毒品犯罪分子趁机向我国西部地区渗透,开辟所谓的“中国通道”,将毒品从金三角运至云南,从而使毒品流入我国国内。云南作为我国i的西南边陲,毗邻“金三角”地区,成为了首当其冲受到毒品影响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而在各类毒品犯罪中的犯罪人群中,我们不难看到逐年大幅上升的青少年毒品犯罪人数。根据云南省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统计情况来看,大多数进行毒品犯罪的青少年都生活在相对隔绝、贫穷和落后的地区。所以,从长远来看,未来我国毒品犯罪,尤其是青少年毒品犯罪问题将会更加严峻。

因此,本文针对我国毒品犯罪的上述现状,结合云南省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特点,重点研究青少年毒品犯罪的原因,以其找到更好的对策加以改善。

一、云南省毒品犯罪严重的地理原因

我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屈辱史,同时也是一部中华儿女不断奋起反抗列强的奋斗史。资本主义列强用鸦片和坚船利炮大开了中国的大门,使中国遭受了近百年的烟毒之害。毒品泛滥,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打击,严重的地区,甚至在敌人大举入侵时,没有一个人可以拿起武器来抵御外敌。手拿烟枪、背靠躺椅,置身于烟气弥漫的屋子里的烟民,可以说是那个时期最真实的写照。

但是,封建旧社会时期的烟毒主要还是盛行于东部沿海地区。而现代的毒品犯罪,由于毒源、运输方式等的不同,在我国的西南边陲尤为突出。 2002 年,尽管金三角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从 140 万亩降至 120 万亩,鸦片产量从 1000 吨减少至 800 吨,但是,金三角地区贩毒组织在南下贩毒通道受阻的情况下将大量毒品调往缅北,通过各种方式向我国大肆倾销毒品。2002 年,云南省查获的 6.38 吨海洛因中相当一部分来自该地区。②而1999 年,金三角地区已经从生产鸦片、海洛因发展成为生产海洛因、冰毒并存的双重毒源地。这一地区加工制造毒品的能力有明显提高,向中国贩毒的势头不减。1999 年,中国共破获万克以上的海洛因大案 60 起,缴获的 3.5 吨海洛因全部来自金三角地区。③加之云贵高原特殊的地理特征,山高林密、地形复杂、地广人稀等,更给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此可见,云南作为我国西南边陲的大门,深受毒品犯罪之害是有其不可回避的地理因素。

二、个人因素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一生中最为多姿多彩的阶段,处于这一时期的人们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容易接受新鲜的事物,有积极充沛的活力,内心充满了对世界探知

①“金三角”: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边境地区的三角形地带。

②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2 年中国禁毒报告》2003 年 3 月版,第 4 页。

③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9 年中国禁毒报告》2000 年6 月版,第3 页。

的渴望和对未来的期待。但与此同时,青少年在这一时期的心智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自控能力差,对是非的判断也不够明确,遇事易冲动。因为青少年自身的特点,很容易在浮华的世界中因为种种原因成为毒品犯罪的实施者和被害者。近年来,毒品案涉案人的年龄结构主要是中青年,低龄化现象越来越突出。25岁以下的几乎占同期涉毒案犯总数的30%,这种势头呈逐年上升趋势。

1.好奇心理驱使,以贩养毒

青少年处于渴望认知世界的特殊时期,他们怀抱着对世界各种事物极强的好奇心,但与此同时,他们由于没有很明确的是非观,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云南省也在信息化潮流中不断向前。但是,由于地理条件和经济水平的限制,在信息大量涌入的同时也存在片面化的特点。即身处较偏僻地区的青少年,由于对世界的好奇心总是渴望获知更多的关于外界的信息,但由于信息渠道的单一,获得的信息往往过于片面,常常不代表正确的是非观。而且这些信息往往来自于交口相传,所以带有很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加之这些地区的青少年很少与外界直接接触,其思想更加单纯简单、不够成熟,难以抵制诱惑。在他们获取的少之又少的信息中,可能认为明星吸毒是一种时尚,也可能认为吸毒可以减肥,在这种种别有用心的信息中,他们很容易迷失自我。加之靠近毒源地的“便利”条件,很容易接触到毒品,从而轻易尝试毒品。但是在吸毒成瘾后,又难以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负担,于是就开始用以贩养毒的方式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据统计,在青少年毒品犯罪中,有吸毒史的占80%,由吸毒引发的毒品犯罪占整个青少年毒品犯罪案件的30%到40%。贩毒是为吸毒筹措毒资,以贩养毒方式非常普遍。

2.交友不慎,陷入毒品漩涡

由于云南的教育水平相对落后,教学资源相对短缺,很多青少年在适龄的时期很难得到很好的学校教育。而本该用于学校学习的大好时光,常常虚度浪费。加之以村寨为单位的聚居模式,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几个无事可做的年轻人很容易结成自己的小团体。而根据萨瑟兰④的不同交往理论⑤,如果小群体中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那其他人就很容易受到影响而偏离正确的轨道。交上坏朋友之后他们在交往中相互传播教唆,互相感染, 很容易同流合污, 在哥们义气支配下结成团伙。在熟识的人进行毒品犯罪并宣扬毒品犯罪的收益后,“团体”中的其他人就很容易参与毒品犯罪行为。

④埃德温?萨瑟兰,美国现代最著名的犯罪学家,1939年,在他出版第三版《犯罪学原理》时,首次提出了解释犯罪的“不同交往理论”。

⑤不同交往理论的九个方面:犯罪行为是学习得到的;犯罪行为是在与其他人交流的互动过程中学会的;学习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亲密的人群中;犯罪的学习过程包括技能的学习和特定的动机、驱动力、合理化的方式和态度的学习;这种特定动机和驱动力,是从对法律规范的赞同和不赞同的不同方式中得到的;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所处的环境中赞同违法的观念压倒了赞同守法的观念;不同交往也会随着交往的频率、交往的持续时间、优先级和强度的不同而不同;通过交往得到的学习违法犯罪或者守法的榜样的过程,与其他任何学习过程涉及的机制是相同的;虽然犯罪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需求和价值的表达,但是我们不能通过这种表达来解释犯罪,因为合法行为也表达了这种通常的需求和价值。

3.虚荣攀比,逐利而为

生活在云南较为偏僻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在对外面世界的逐步了解中,青少年又看到了一个引人入胜的花花世界。在不正确的人生观的引导下,很容易陷入“金钱至上”的错误价值观。理想的丰富多彩的期待,和现实贫穷落后的生活境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青少年的心中产生了巨大的落差。他们渴望走出大山,渴望接触大都市的生活,但是现实却不允许。于是,在同龄人之间,就可能产生互相攀比的心理,而为了支撑自己的虚荣,很多青少年选择铤而走险。由于目光的局限性,大多数涉毒青少年都存在这样的心理: 现在这个社会必须有钱, 而贩毒能挣大钱。于是,在歪曲的价值观的指引下,开始实施毒品犯罪行为。

4.初犯小错,踏上不归之路

云南的偏僻地区多以村寨为生活单位,人们基本上生活在一种透明的人际关系中,人们之间相互熟悉、互相守望,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外在监督机制。有时,这种监督机制也不免过于严苛。生活在这些地区的青少年难免比较顽皮,可能会在生活中犯一些过错,这其实是在成长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但有时,因为比较严苛的监督机制,相对淳朴的人民往往会将错误夸张,在交口相传中将一个人的行为不断恶化,导致青少年在偶尔的过失中被贴上了无形的“标签”⑥。而青少年由于是非观尚未确立,很容易在内心认同他人给自己贴上的“标签”,并继而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认为自己是本来就不好,从而在自己有机会接触毒品犯罪时,很容易为自己找到合理的借口,找到心理上的当然想法。

综上,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偏差等,都是导致青少年毒品犯罪在近年来高发的重要因素。但是,青少年这一阶段是人生的必经阶段,而在这一阶段走上毒品犯罪之路并非必然结果。可见,家庭和社会等因素在这一时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和社会的帮助可以挽救一个行差踏错的青少年,而家庭和社会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也同样可以葬送一个前途光明的青少年

三、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也是最重要的场所。青少年毒品犯罪的原因与家庭教育不当有密切的关系。

1.缺乏家庭温暖

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云南边远地区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而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由于受我国户籍制度和其它各种主观因素的制约,只能留在原籍。但是,青少年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身心发展时期,由于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他们在生活上缺乏关照,精神上缺少关怀,学习上缺乏管理。生活中的大片空白容易造成他们精神上和生活上的空虚,这样常常导致他们和社会上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混在一起,从“团体”中寻求家庭的温暖。所以,当不法分子

⑥标签理论,是社会学派的理论之一。认为犯罪是个体与社会、以及个体与各种社会机构之间在个体社会化中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行为并非取决于行为本身,而是社会、重要他人对这种称谓的反应。

利用这一点,在拉拢青少年进行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施以小恩小惠,青少年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教育方式不当

由于云南教育落后的现状,很多青少年的父母本身就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对于孩子的教育更是无从下手。加之由于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心理和父母们年轻的时候已经完全不同,所以父母很难找到合适的方法与孩子进行沟通并推动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建立。青少年正处于一个自认为成熟和实际相对幼稚的矛盾阶段,当他们发现父母的各个方面并不足以给自己借鉴和指导时,就会产生更大的叛逆心理。过分相信自己的选择,在朋友的选择上盲从自己认为“厉害”的群体。而父母在此时又多选择放任,就导致青少年结识了社会上看似“强大”的不法分子,而被其利用。

3.家庭成员行为不轨

由于云南毗邻金三角地区,毒品泛滥,毒品犯罪频发,所以在很多家庭当中,作为青少年模仿对象的父母或年长亲人本身就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导致青少年在行为的形成时期就深受不良行为习惯的影响,为日后的毒品犯罪埋下伏笔。如向某,其父在其幼年时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其成年后,并未吸取父亲的教训,而是走上了父亲的老路,因贩毒数量特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葬送了一生。其弟看到哥哥的毒品犯罪行为,也为从中吸取教训,反而觉得哥哥的行为很刺激,最终被以贩毒罪送到了劳改场所。可见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四、社会因素

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能够引发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其内容十分广泛而复杂,是犯罪原因系统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因素。

1.经济落后,生活所迫

作为国家最西南边陲,云南的经济发展和其它省份相比相对落后。再深入到云南的偏远地区,由于交通闭塞,经济发展更是落后。利益驱动,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动力。对于犯罪行为,经济状况也具有直接而重大的决定影响作用。因此可以说,经济因素是决定犯罪现象产生的最重要的占主导作用的社会因素,尽管它不是唯一的因素。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经济因素的刺激对毒品犯罪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最为直接的作用。毒贩为获得高额利润(据了解 1 克海洛因,在云南边境地区里市价为 20 元左右,在昆明可卖到 150 元,到广州则可高达 400 元,尤其在严打时,黑市毒品供不应求时,售价竟高达 1000 元每克)。

可见,贫困以成为诱发毒品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毒品犯罪由于其高风险的特点,也同时具备高收益的好处。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牟利手段,对于很多青少年来说是很难拒绝的诱惑。当生活中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人都会选择铤而走险,更何况是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

2.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

在云南的边远山区,教育资源短缺,青少年的受教育程度低。这导致了青少年在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没有受到正确、合理的引导,更导致青少年在本应学习的时间,流连于街头巷尾,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受教育程度低下更直接的影响就是法制观念淡薄。由于身处与现代社会相对隔离的山区,又得不到良好的教育,也没有得到法制观念的普及,这些地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念大多来自于当地长者的榜样作用。但是,当这些“榜样”中出现了反面教材时,没有正确的是非观作为依托,青少年就会全部吸收。当青少年不了解毒品对自己、对社会的危害,也不了解进行毒品犯罪将会受到的惩罚,甚至根本不清楚种植、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只知道从他人身上看到毒品犯罪带来的高额利润,青少年就很容易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

3.网吧、娱乐场所管理混乱

随着时代的发展,云南一些相对条件较好的县城也出现了网吧、KTV等现代化的娱乐场所。笔者认为,对于落后闭塞地区的青少年而言,合理的使用网络资源,可以改变他的一生。但是,不得不考虑的是,一个思想成熟的成年人都可能受到网络的影响而误入歧途,更何况一个心智不健全的青少年。尤其是,除了网络等现代化娱乐方式本身带来的影响,分享这些资源的场所本身也存在很多的隐患。这些场所进驻后,迅速成为了青少年聚集的地方。但是由于监管手段的不完善,这些场所也常常成为犯罪的发生地。尤其是KTV等娱乐场所,客观上为青少年们提供了一个相对与外界隔离的环境,昏暗的灯光、嘈杂的音乐、释放的激情,往往为犯罪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受到外界宣传的影响,青少年很可能为了遵从在这种场合的“惯例”、抱着侥幸心理,尝试吸毒,或者更甚者尝试贩毒。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在目前的社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青少年毒品犯罪的逐年增多更是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云南作为深受毒品犯罪侵害的省份,也可以成为我国禁毒工作的前沿阵地。云南的青少年因为特殊的地理、社会等因素,相对其它省市的青少年更加直接的面对毒品犯罪的威胁和诱惑,因而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我们应该结合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种种原因,出台合理的对策,还青少年一片纯净的天空。

参考文献:

1.蔡春燕:“贵州省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现状与治理对策”,2007年

2.陈媛:“浅析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青海师专学报》,2005年5-6期

3.张玉林:“青少年毒品犯罪与家庭教育问题分析”,《社会问题研究》,550002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毒品犯罪

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针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相似相近但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它是指与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但是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2]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3]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纵观上述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同样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依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以下简称《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毒品犯罪可以定义如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 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从我国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集团化、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他们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犯罪体系。他们有秘密联络点存储毒品,用现代通讯手段相互联系,有专车运输毒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对策:建立涉毒案件综合办理机制;建立涉毒案件综合档案和信息综合管理分析机制;对毒品案件实行公检法等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标签:华阴市;毒品犯罪;成因;对策 当前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引发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巨大威胁。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以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对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1年至2014年,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5件46人,批捕35件46人,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这些涉毒案件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毒上线90%左右在逃,不法分子在高额利益的诱惑驱动下,置国家法律和禁毒高压政策于不顾,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始终在高位运行,且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可以说,华阴市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 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毒品犯罪活动集中在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杨城村及桃下等农村居住区。作案地点,多集中在出租房和市内一些中低档的宾馆。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地区人员成份复杂,人员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及社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管理不完善,伺机作案。通过对2011年至今的毒品犯罪案件统计,在这类地区发生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 2、潼关等周边县已成为本地毒品的主要流入地 自2011年以来,华阴市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大多数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从潼关等相邻县购入毒品。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反映出,在潼关专门有贩卖毒品的窝点,至今未被查获。贩卖行为猖獗。其毒品主要成份为海洛因。有一大批人员从事着为华阴毒贩及潼关毒贩之间毒品的中介工作,从中提成赚取高额介绍费。 3、毒品犯罪成员有向青年及女性蔓延的趋势

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介绍

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介绍 一、毒品犯罪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范围 由于不少毒品犯罪往往包括走私、制造、运输、贩卖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涉及不同地域,而且毒品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 参与犯罪的多个被告人也可能来自不同地区。因此,毒品犯罪的地 域管辖,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但是,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的侦查体制,有必要根据刑诉法管辖规定,结合毒品犯罪特殊情况,对“犯罪地”、 “被告人居住地”作进一步解释。即“犯罪地”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也可以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贩运毒品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 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二、跨区域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会来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诉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 可能造成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推诿,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拖延诉讼、 超期羁押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 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 律师在办理具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也应当关注案件的管辖问题,从各个方面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尽力做到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

毒品犯罪的毒品鉴定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 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 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 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 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 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禁毒知识概述.doc

禁毒教育材料 自八十年代以来,毒品对我国人民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越来越大,由于初期的毒品过境发展到过境和消费并存,而且涉毒地区逐步扩大,吸毒人员逐年增加,且复吸率高,一旦吸毒,终难戒毒。吸毒者中青年人所占比例高达70%,新生的吸毒人员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目前,除了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吸食外,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新一代毒品如: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严重威胁国人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现有吸毒人员近80万形势依然严峻 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滥用多样化和制贩吸毒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传统毒品继续发展,新型毒品迅速蔓延………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影响,当前我国毒品问题仍呈现发展蔓延的趋势,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记者从4日召开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了解到,由于我国处在著名的毒品产地“新金月”、“金三角”之间,境外毒品对我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格局尚未改变,我国受境外毒品的影响加大。在国内东南沿海地区,制贩冰毒、摇头丸犯罪活动突出并向分散型、流动型和隐蔽型发展。 据了解,在2004年,我国缴获3.5吨冰毒半成品和液态冰毒,既反映了我国打击发现能力的提高,也反映出国内制毒活动仍不容乐观。目前,国内新型毒品问题趋于复杂,既存在制贩问题,也出现消费问题;国内生产的冰毒、摇头丸既走私出境,又内销国内市场;国内消费的冰毒、摇头丸既有来自“金三角”和东南沿海境外,也有国内生产制造,这种局面加大了新型毒品的治理难度。 另外,少数地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有所反弹,个别地区土法加工海洛因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国内传统种植地区的大面积非法种植问题得到禁绝,但零星非法种植问题有所反弹。2004年,在河北、四川、河南、安徽、云南、浙江、新疆等省区均发现了零星非法种植问题。在山西、河南、安徽等地破获了一些不法分子雇佣种植、定向收购、土法加工海洛因贩卖牟利的案件,特别是山西一些地区土法加工的海洛因已在本地及周边地区形成消费市场。 截至2004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79.1万,同比上升6.8%。国内吸毒人数总体增加,毒品滥用种类日趋多元。这近80万吸毒人员涉及全国2102个县(市、区)。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67.9万,占85.8%。青少年、农民、无业闲散人员仍是吸毒的高危人群,分别占吸毒人员的70.4%、30%和45%。 而面对如此严峻的毒品蔓延形势,根据禁毒斗争的需要,全国各地都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打击毒品蔓延的工作体系,上海早在1994年底就建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数据统计,2004年全国部署开展遏制毒源专项行动和扫毒行动以来,打击毒品犯罪取得重大战果,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8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颖人6.69万名,比上年分别上升4.4%和5.1%;缴获海洛因10.8吨,上升13.6%;摇头丸300余万粒,增长8倍;冰毒2.7吨,下降52.9%;易制毒化学品160吨,上升119.8%。 二、药物滥用和毒品 (一)、毒品 一般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有机溶剂等。 毒品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既成瘾性)的药品。七届全国人大在第十七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指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

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 关于青少年吸毒法律的回答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吸毒属于背法行动,但其实不是犯法行动。所谓背法,是指违背1切法律法规,其外延极为广泛。下面是第1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青少年吸毒犯法案例 4月15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小美(化名)。今年才满18周岁的小美,头发金黄色,穿着时兴,左手段部有纹身。她来自青墩农村,是家中独生女。因容留他人吸毒,小美被盐都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听人说这个没有瘾,还能减肥。我就‘溜’了几次。”“溜冰”是许多年轻人对吸食冰毒的通俗叫法。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小美前后3次购买冰毒吸食。第1次吸食时,小美忐忑不安。那次吸过,她两天没吃饭,“感觉到饿,就是没有食欲。口干,不想睡觉,就通宵上网。第2天上班时没精神。” 初中毕业后,小美帮人家卖过餐具、鞋子、化装品等,做过咖啡店营业员,都因工资低,频频换工作。后来,她在市区1家KTV 做服务员,在那里她认识了提供冰毒的阿娟(另案处理)。在小美的租住处,小美和阿娟前后3次吸食,每次花费在300元左右。 直到被民警抓获,小美才感到惧怕。在法院审理阶段,小美从法官那里了解到了冰毒的危害,“听得我冷汗直冒。早知道这些,打死我都不会碰的。” 从小受父母娇惯的小美,事发后1直是母亲帮她处理有关事情。“至今没敢告知爸爸,怕他受不了。”现在,小美在学习化装,她想自己开1个小店,“这辈子都不会再碰那东西了。”

青少年吸毒犯法案例为寻求新潮和酷感,3个90后女孩竟想出了用吸食毒品作为庆祝生日的方式,还约请了3个男孩1起到宾馆来“分享”毒品。长寿区检察院近日流露,经该院提起公诉,这3个女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于1月7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 今年20岁的小丽,和同龄的小馨,和21岁的小红,是很要好的朋友,3人都没有正式职业。去年10月24日是小丽的生日。为了能让这个生日过得刺激、够酷,小丽和姐妹们竟有了1起吸毒庆祝的想法。因而,小丽将自己的身份证和100元钱交给小馨和小红,拜托两人帮自己到长寿区某宾馆开1间房。她还神秘地暗示姐妹们“晚上有好节目”。 小馨和小红来到宾馆后,用小丽的身份证和两人各自的身份证1起开了1间房,并交了100元房费,小红还帮忙垫付了100元押金。当天下午,小丽和两个姐妹邀约另外3个90后男孩,1起来到宾馆房间为小丽庆贺生日。期间,6个人1起吸食了冰毒。第2天清晨,小丽被公安机关捉获,小馨和小红也很快落网。 据小丽交代,吸食冰毒是她们早就计划好的庆贺生日的方式。几人之前也偶尔吸食毒品,这次过生日,“分享”毒品更是不可或缺的1种“交换方式”,也是1种“酷”的表现。 小红表示,在90后的朋友圈里,大多数人的父母都忙于工作,乃至终年在外打工,很少有时间管她们。平时她们在家无所事事,感觉特别无聊。大家混在1起,常常想些新奇的办法,寻求新潮和“酷”感,寻求“给力”的生活方式。吸毒是她们这类年轻人认为很“拽”的1种行动,感觉和吸烟区分不大。“那末多人吸烟也没有啥啊,吸毒更有‘个性’。”小红语出惊人。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摘要:近代以来,毒品问题一直困扰中国,毒品在极大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近年来,以冰毒、摇头丸、K粉等苯丙胺类的新型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毒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和武装化,犯罪区域也由东部沿海、西南边境扩大到整个内陆地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本文试图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趋势,为将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提供对策和借鉴。 关键词:毒品、社会危害、趋势 一、毒品的概念 “毒品”在国外则被称之为药物滥用。在我国,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一方面列举了6种常见的毒品。并指出了毒品的范围包括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另一方面也从内涵上指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目前在传统毒品久禁不绝的同时,有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所谓的新型毒品,即相对于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由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直接作用

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因其人工合成的属性和易于隐藏在娱乐场所等特点,新型毒品也被称作“实验室毒品”、“俱乐部毒品”。 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引发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多种疾病的扩散传播,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更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因此,深入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大致预测其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对采取防范与打击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毒品的危害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吸毒贩毒现象又死灰复燃。对此,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贩毒活动,制止吸毒活动蔓延。但是,毒品滥用的势头没有明显减弱,境外毒源有增无减,国内吸毒人数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①据时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介绍,在这些吸毒人员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特别是合成毒品,因其兴奋、致幻等特殊功效越来越受到吸毒者的青睐和追捧,滥用人数年均增长36%。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75%。这还仅仅是统计出来的数据,实际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因此,我们面临的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毒品是严重的人类公害。当今的西方世界,吸毒

毒品犯罪的心理分析

内容摘要:毒品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毒品犯罪的心理状态是通过毒品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综合体现的。毒品犯罪人犯罪心态是一种心理活动,它的的产生既不是由遗传素质决定的,也不是单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而是遗传素质和社会环境、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从心理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从而为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更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一些浅显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毒品犯罪以贩养吸心态分析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一)毒品犯罪的定义 毒品:是指滥用后易形成瘾癖性因而被国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 ,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健康适动 ,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一是明确了毒品犯罪触犯了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区别是违反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是违反国内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二是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区别上述管理法律规范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三是明确了涉及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犯罪和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犯罪均是毒品犯罪。 (二)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现状 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自上而下和社会的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过转变为毒品郭靖宇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毒品犯罪日益猖獗,且呈蔓延膨胀之势,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和武装化,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毒品犯罪问题相当严重。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一下四大显著特点:一是涉案毒品的数量增多、危害增大,即毒品犯罪大要案增多。从收案情况看,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数量通常有上千克,过“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毒品犯罪有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毒品犯罪再犯的比例也在增大。 二是毒品种类增多,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除海洛因外,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同时,新类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又名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卡苦(主要含鸦片成分)等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 三是毒品犯罪形式多样化,呈现内外勾结态势。我国西南地区毗邻世界主要毒品产地“金三角”,国内外贩毒集团利用这种地理位置及交通网络上的便利条件,将大量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取道我国境内转运进入国际市场;同时也把我国作为毒品倾销地,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周边毒源地渗透加剧,生产、制造毒品类案件也不断增加。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双向走私毒品犯罪活动,形成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 四是特殊群体从事毒品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在我国西南地区出现了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参与人员逐年递增,并呈组织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她们多数人受过一些反审讯训练,一旦被抓,则假报姓名、住址或以语言不通拒绝回答审讯,且以恶劣手段阻碍检查。 二吸毒者的心理特征 虽然毒品犯罪尚不包括吸毒者,但吸毒行为十分严重,现实中产生一些以贩养吸吸毒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研究毒品犯罪心理时,不能忽视吸毒者的心理特征。吸毒的原因很多,心理状况也很复杂,我们分析和了解心理原因是为了提高警惕,不再上当受骗,远离毒品。 (一) 好奇心理:这部分人都是年轻人,他们对毒品缺乏应有的认识。有些贩毒者开始免费为他们提供毒品,待他们成瘾后便开始向其贩毒。有的人是边吸毒边贩毒。有的人看了朋友吸毒,感到好奇,便也拿来尝尝,几次之后便成了毒品的俘虏。 (二)享乐心理:去是社会上的豪富子弟以吸“白面”为享乐。现在则是个体户、演艺人员、腰缠万贯的“富裕”者等寻求刺激的目标。有些人对跳舞、打麻将感到“腻”了,便想尝尝“白面”的滋味。他们认为,获得毒品产生的快感是一种享受,于是毒品就像毒蛇一样将其缠住。几十万、几百万元的个体户为此而倾家荡产。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11】1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青少年毒品犯罪案例剖析

篇一: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573字) 4月15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小美(化名)。今年才满18周岁的小美,头发金黄色,穿着时髦,左手腕部有纹身。她来自青墩农村,是家中独生女。因容留他人吸毒,小美被盐都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听人说这个没有瘾,还能减肥。我就‘溜’了几次。”“溜冰”是许多年轻人对吸食冰毒的通俗叫法。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小美先后三次购买冰毒吸食。第一次吸食时,小美忐忑不安。那次吸过,她两天没吃饭,“感觉到饿,就是没有食欲。口干,不想睡觉,就通宵上网。第二天上班时没精神。” 初中毕业后,小美帮人家卖过餐具、鞋子、化妆品等,做过咖啡店营业员,都因工资低,频频换工作。后来,她在市区一家KTV做服务员,在那里她认识了提供冰毒的阿娟(另案处理)。在小美的租住处,小美和阿娟先后三次吸食,每次花费在300元左右。 直到被民警抓获,小美才感到害怕。在法院审理阶段,小美从法官那里了解到了冰毒的危害,“听得我冷汗直冒。早知道这些,打死我都不会碰的。” 从小受父母娇惯的小美,事发后一直是母亲帮她处理有关事情。“至今没敢告诉爸爸,怕他受不了。”现在,小美在学习化妆,她想自己开一个小店,“这辈子都不会再碰那东西了。” 篇二: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842字) 为追求新潮和酷感,3个90后女孩竟想出了用吸食毒品作为庆祝生日的方式,还邀请了3个男孩一起到宾馆来“分享”毒品。长寿区检察院近日透露,经该院提起公诉,这3个女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于1月7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 今年20岁的小丽,和同龄的小馨,以及21岁的小红,是很要好的朋友,3人都没有正式职业。去年10月24日是小丽的生日。为了能让这个生日过得刺激、够酷,小丽和姐妹们竟有了一起吸毒庆祝的想法。于是,小丽将自己的身份证和100元钱交给小馨和小红,拜托两人帮自己到长寿区某宾馆开一间房。她还神秘地暗示姐妹们“晚上有好节目”。 小馨和小红来到宾馆后,用小丽的身份证和两人各自的身份证一起开了一间房,并交了100元房费,小红还帮忙垫付了100元押金。当天下午,小丽和两个姐妹邀约另外3个90后男孩,一起来到宾馆房间为小丽庆贺生日。期间,6个人一起吸食了冰毒。第二天凌晨,小丽被公安机关捉获,小馨和小红也很快落网。 据小丽交代,吸食冰毒是她们早就计划好的庆贺生日的方式。几人以前也偶尔吸食毒品,这次过生日,“分享”毒品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流方式”,也是一种“酷”的表现。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大数据时代,我们享受着巨量信息带来的便利,却也在这些信息的压迫下感到怅然若失,仓惶无措。每年6·26都会披露一大波毒品犯罪的相关数据。作为法律人,特别是一线的公检法及律师同行对这些数据都具备一定的敏感度,如何从这些数据中汲取有用的信息呢?下面让我们切入正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五年一番,三年两番;毒品犯罪在刑事犯罪中跃居第二位

图一 图二:2014年刑事一审收案排前15位的罪名从图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量变化并不大,但毒品犯罪案件却持续大幅增长。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947件,在同年的768130件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5%;2014年新收毒品案件增长为10.7万左右,在同年的104万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近一层。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毒

品犯罪案件69754件,比2006年的34350件增长了1.03倍,五年翻了一番。到2014年,这个数据增长至10700件,比2011年增长近2倍,三年翻了两番。再看这两个时期的的刑事一审案件排名情况,毒品犯罪的排名迅速上升,目前已排名第二位。短短几年时间,毒品犯罪案件增长速度令人咋舌。 另外,据中国法院网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0677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88%;年均增长率达15.88%,高出全部刑事案件增长率8.85个百分点,其中2014年审结106803件,比2010年增长80.31%。2015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案件59616件,审结50123件,同比分别上升36.23%和32.70%。

第六讲 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第六讲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毒品犯罪的产生除了与自然环境、社会背景、国际气候等客观因素有关外,犯罪分子特有的个性、气质、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也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一、毒品犯罪心理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产生除了与自然环境、社会背景、国际气候等客观因素有关外,犯罪分子特有的个性、气质、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也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制毒、吸度、贩毒过程中,犯罪分子的不同心理状态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好奇心理 好奇心理是吸毒者最常见的心理表现。许多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常常是在某些场合看到别人吸毒,或者是在别人的诱惑下觉得吸毒新鲜、刺激、好玩,抱着试试看的好奇心理沾上毒品,逐渐深受其毒害而不能自拔。刺激心理是吸毒者企图

通过吸食毒品来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状态。有的因受挫折打击;有的因钱太多却深感生活无聊;有的对事业期望过高却经常失意等等。一般初次吸毒大多是由于好奇心理的趋使或毒贩的诱惑。可是,一旦吸食上瘾,吸食者为了经常获得那种虚幻的快感和刺激,便不顾一切地找钱、找毒品,最后必然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既严重摧残自己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家庭,损害了他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2、依赖心理 依赖心理是指毒品吸食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依赖性,也叫成瘾性。这种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表现在吸毒者的身体和心理上。无论鸦片、海洛因,还是大麻、可卡因等的毒品,都是程度不同地使人形成瘾癖的物质,是国家有关部门专门管制的物品。成瘾性是毒品区别于一般毒物的重要依据,其中尤以海洛因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最大,可卡因、吗啡次之,鸦片相对少些,其他兴奋剂、致幻剂类毒品的成瘾性也不小。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往往很难戒除。即使戒毒后,复吸率也很高。 3、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从事毒品交易的罪犯心存可以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导致毒品犯罪分子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很多,由于毒品犯罪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我国政府在毒品的管理、检查、缉私方面工作经验不足,同时,我国边境线漫长,紧邻毒品种植大区“金三角”和“金新月”。此外,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缉查人员严重不足,控制防范不严,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主观上认为有可乘之机,心存强烈的侥幸心理,跨越国境,冒充边民、旅游者,制造、贩运、走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814498496.html,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是我们严厉打击的对象,毒品犯罪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我们探讨,如毒品犯罪的类型,毒品犯罪的认定等热点问题。很多人对于毒品犯罪的认定存在疑问,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解答。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探讨: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 1、“持有”应当具有的特征 (1)持有行为的本质方面。持有行为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也就是使毒品在自己的支配范围之内。不要求必须随身携带,持有并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 (2)持有行为的毒品来源。持有行为对毒品的来源没有特殊要求,行为人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并不影响持有毒品行为的成立。 (3)持有行为的时间要求。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持有行为属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情形。把持有犯划归继续犯,本罪既然是继续犯,行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时间很短,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当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时间极其短暂,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换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只存在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4)持有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本罪是数额减轻犯,并以持有主要毒品减轻的数量标准为定罪标准,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犯

罪。 (5)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毒品犯罪不是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其实可以说,当行为人对毒品有支配和控制力时,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则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 2、审判实践中“持有”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明确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问题: (1)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是实施了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持有毒品,其持有行为被其他行为吸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毒品犯罪形势与遏制对策

第26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6 No.1 2011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11·社会治安研究· 毒品犯罪形势与遏制对策 许惠宏 摘要:毒品犯罪在我国持续蔓延发展,除取决于其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及国外毒情变化发 展的影响外,还与我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抑控机制的强弱有密切关系。面对当前的毒品犯罪态势, 我们不仅要“亡羊补牢”更应该“未雨绸缪”超前积极应对,提升禁毒工作地位,确立禁毒工作 的目标,履行禁毒工作责任,把毒品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毒情毒品犯罪禁毒工作 中图分类号:D669.8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1)01-0125-06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际毒品消费市场特别是欧美毒品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的刺激下,世界范围内的毒品犯罪出 现了新的高峰。毒潮步步渗透,撞开了中国的国门。自毒品从我国的西南边陲云南、广西涌入,随后 四川、广东出现了毒品泛滥,接着,毒潮不断向全国渗透蔓延。一部《中华之剑》电视剧,一场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主题的全国禁毒展览,惨烈的毒情,使全国感到震撼。“一个景颇族居住的村庄,竟然在毒品的劫掠下,到了10年多没有一户人家结婚,田地荒芜,老人死了连抬棺材的人都没有的地步。”“我们面临的已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毒品和艾滋严重蔓延的问题,而是新时期执政党和整个国家面 ① 临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问题。” 2004年,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亲自深入德宏、保山毒情最严重的地区调研,呈现在面前的触目惊 心的惨状,令他心情十分沉重,他严肃指出:云南的毒品危害,是关系到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使云南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成为一句空话!他将写成的一份长达16页的重量级调研报告直呈胡锦涛总书记。云南地区的严重毒情,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5年,在全国 范围内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的战火终于点燃。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 收稿日期:2010-11-09 作者简介:许惠宏(1953-)男,浙江宁波人,汉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巡视员,南京,210006。 ①施晓娟:《第三代毒啸突袭》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7页。 - 125 -

浅谈毒品犯罪

浅谈毒品犯罪 【摘要】:在这个越来越发达的人类社会,尽管人们在许多领域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而且人们也还在为更美好的生活继续奋斗着。可毒品这个一直困扰着人类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近年来毒品更加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影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虽然我们都在积极开展禁毒斗争,也使毒品犯罪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诸多因素,毒品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本文就从现阶段毒品犯罪的特点以及存在的原因和其危害方面,应采取怎样的策略,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下,更好地对毒品犯罪进行有效预测、打击和预防,最终消灭毒品犯罪! 【关键词】:毒品犯罪公害产物隐蔽性吸食预防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然而毒品的泛滥又是一个极难治理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的普通百姓来说,毒品祸国殃民,曾经是早已过去的旧时代的一场噩梦。然而在今天?许许多多的中国人却几乎不知“毒品”为何物,而把它看作是新奇而又陌生的怪物。因此,有关毒品犯罪的研究,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困难的任务。可能有人会问: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当然,这是一个无法用自己的亲身体验来加以验证的问题。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族的意志和精神。虽然,人类目前正在经受毒品的煎熬,但毒品的侵蚀必将激发全人类的忧患意识,促使人们寻找战胜毒品危害的有效对策。值得庆幸的是:联合国于1998年6月召开了第二次禁毒特别大会,来自150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和《在处理毒品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的措施》等三项决议,[1]建议发起一个协调一致的全球运动来打击全世界的毒品犯罪。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毒品的斗争揭开了一个新的篇章。它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人类应当为在2 l世纪扫除毒品而努力”达成了共识,从而给消除毒品祸害带来了新的希望。 一、当前面临的毒品犯罪的特点

最新 现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精品

二、现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无论是置身于毒品犯罪问题研究的文山论海,还是作为一名投身于公安侦查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抑或是仅仅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群众,我们都或多或少的了解到或听闻到国际、国内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毒品犯罪的情况随着世界经济总量的增加也在日益严峻。上文对我国现行毒品犯罪及毒品犯罪查处的分析就是最好最客观的明证。本部分将结合公安禁毒工作实际,对实际侦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归纳分析,希望可以为禁毒侦查工作提供帮助。 (一)缉毒情报运用中遇到的问题 1. 缉毒情报的内涵 所谓缉毒情报,其基本含义是指“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打击、预防毒品犯罪的领域里,通过秘密或公开的手段收集到的有关毒品犯罪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加工、研究的结果,从而利用信息达到侦破案件目的”. 一般来讲,缉毒情报是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毒品犯罪信息,二是分析毒品犯罪信息研判后产生的成果。从世界范围来看,毒品情报工作被各国缉毒部门所重视,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情报机构、专职专业人员对毒品犯罪信息进行加工研究。要出色地完成此项工作,就必需对毒品信息的报告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重要的是,要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情报信息的贮存、分析、传递、查询和反馈,并加快资料信息转化为战斗力的步伐,提高资源共享的水平。在我国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随着“情报至上”、“情报主导侦查”警务理念的逐渐形成,我国的缉毒情报工作的成长也经历从毒品犯罪情报到缉毒情报的认识过程。因此,缉毒情报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一种手段具有其严格的必要性。 2008 年 6 月 26 日,我国建立了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的成立,对推动禁毒情报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全面提升禁毒情报分析研判能力、毒品检验科研能力、禁毒实战培训能力,进一步发挥禁毒宏观决策的参谋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09 年开始,新成立的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从实战出发,紧紧围绕工作职责,不等不靠,立足现有条件,坚持边培训、边工作、边建设的工作作风。缉毒情报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实践中愈加凸显。按照缉毒情报工作的工作流程,侦查机关着力开展情报搜集研判工作,对境内、境外的毒品犯罪形势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和研判,从而科学的预测出我国毒品犯罪的发展形势。并且,随着缉毒情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缉毒工作硕果初现。工作人员按照缉毒情报工作侦查手段的要求,利用现代化技术方法展开毒品犯罪团伙作案的综合串并研判分析工作,发现锁定涉毒犯罪团伙近 40 个,破获毒品案件 10 余起。此外,无论是国内交流机制的建设还是国内外工作交流,加大缉毒情报建设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各种交流机制。在此基础上,我们主要与美国、澳大利亚、缅甸、阿富汗、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的缉毒情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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