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

考核目标:

1、了解国外的监察体系

2、掌握监察员的权力

3、了解我国煤炭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问题

1.2.1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发展

1.第一阶段:建国初期(1949年至1957年)2.第二阶段:“大跃进”、三年调整和“文化大革命”时期(1958年至1978年)3.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年至今)

1.2.2 国外煤矿安全监察体系

监察模式:

(1)以国家综合协调,地方执法为主的安全生产监察模式(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2)职业安全和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分开,且实行垂直管理的监察模式(美国、印度、南非和日本);

(3)国家设地方部级机构统一进行安全生产监察的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有俄罗斯和波兰。

1.3.1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1.煤矿安全执法的指导思想,没有完全实现依政策治理向依法律治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煤矿安全监察中的突出表现是煤矿安全监察惯于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运动型”模式,活动期间搞形式,活动一过就放松,一紧一松不利于安全生产。

1.3.1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出来,特别是欠缺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有些法律法规须修订。如1991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89年《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5《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己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急需加以修订。

3)法律法规之间配套件差。就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中有彼此不协调之处;在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中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之处。

4)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不够。一些应当废止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废止,新的法律法规又不断出台,执法和司法部门难以弄清哪些应适用哪些不应适用。

5)煤矿与非煤矿之间适用法律的界限不清。

6)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差。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有的法律规定理想化色彩浓厚,脱离实际;有的法律规范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的内容,没有法律后果的内容。

7)重视实体性法律立法,忽略程序性法律立法。这就使得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难以通过法定程序去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

1.3.4 煤矿安全监察法制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⑴没有全国性的、经常开展煤矿安全法制研究的机构。

⑵煤矿安全监察法律专家数量少,与技术专家缺乏沟通,尤其是缺少既精通法律又通晓技术的人员。⑶对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与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缺乏深入研究。

我国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没有列入国家计划;二是没有专门的财政渠道

1.3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存在的问题

1.3.1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中存在的问题1.3.2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3.3 煤矿安全监察中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3.4 煤矿安全监察法制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1.3.5 国家与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1.3.6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1.3.7 安全文化相对落后1.3.8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较低1.3.9 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4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研究意义1.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研究是满足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实现煤矿安全监察目的、及时预测与预警事故隐患、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及时

传递信息、减少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监察的高效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需要。

2.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研究是满足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通过这种研究可以减少矿工死亡和煤矿财产的损失,保障社会的稳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3.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研究是适应加人WTO的需要。我国加人WTO后,安全监察与管理也要和国际接轨,实现国际化标准。

4.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研究是煤矿安全监察理论与实践的需要。煤矿安全监察在我国起步不久,需要相关的知识和理论的支持,与此同时,煤矿安全监察理论与方法自身也会得到丰富与发展。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组织及运行机构

考核目标:

掌握监察、安全监察的概念

理解煤矿安全监察的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能

掌握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力

如何建设好一支煤矿安全监察队伍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概念

1、监察

监察广义上说是监督、检查和控制的意思。监察是对政府部门及其厂矿工作人员是否履行安全职责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工作。

2、安全监察

是指安全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接受国家的任命与指派,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组织及工作人员是否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工作。

安全监察的基本职能:

概括地说两方面的基本职能:一是实行监察,二是反馈信息。

【1】安全监察是依据安全监察法规授予的权限,对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和遵守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揭露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督促、指导这些部门和单位改正违反法规行为,消除隐患;对违反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实行干预,强制其改正。

【2】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在实行安全监察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监察活动、统计分析,沟通情报等各种渠道能广泛收集到各类信息。对这些信息有目的的进行分类、比较、分析、综合,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对策,或者反映给领导机关,供决策参考;或者提供给部门和单位,帮助他们改进工作。

二、煤矿安全监察组织的特点

1、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2、实行垂直管理和分级监察

3、系统独立,强化了行政执法3、系统独立,强化了行政执法5、国家监察,执法有力

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自上而下的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副部级单位,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4.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

6.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7.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10.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11.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该履行的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2.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3.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4.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它职责。

3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时具有的权力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害有毒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

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6.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力。

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

搞好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内容归纳为: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抓好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建设六个方面的工作。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体系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

1.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

2.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6.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7.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9.加强安全监察工作

10.做好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11.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2.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裁决决定原则

1. 重点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2. 专项监察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3. 定期监察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 矿井通风系统可靠

“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2. 瓦斯治理要保证“抽采达标”

“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

3. 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必须“监控有效”

“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4.安全工作必须“管理到位”

“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5.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防治水害原则

6. 采掘布置要合理、接替要正常

7. 机电管理必须消灭失爆现象

8. 顶板管理要到位

9. 火工品管理符合《规程》要求10. 防止煤层自燃引发火灾事故10. 防止煤层自燃引发火灾事故12. 露天煤矿防止滑坡

第五章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一)安全监察工作四步法

1. 通过“观看”和“查找”方法捕捉信息

2. 通过分析、判断和检验方法甄别信息

3. 通过相应决定处理信息

4. 通过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的方法,获得监察效果信息

也就是前面在煤矿安全监察实战技术方法中提到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落实效果。

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一)视时监察

视时监察就是对某些时间,某些季节加强监察工作。

①根据经验,每年6、7、8月,天气炎热,昼长夜短,农忙季节,影响安全生产,是全国事故多发性季节,应加强监察。

②根据概日节律和日本狩野博士研究成果,每天的凌晨3~5点钟,是事故多发性时间,应加强监察。

③国内外大量事实证明,根据人体生物节律理论,某个人某段时期的体力,情绪和智力是在按23天、28天、33天为周期变化的,有高潮期、低潮期和临界期(又叫危象期)尤其是当处于临界期时,可视为事故多发时间,应该加强监察,提醒本人注意安全生产。

④实践经验证明,每逢佳节前后,突出完成生产任务时间是事故多发的时间,应该加强安全监察力度。

重点监察

重点监察就是对监察的不同场所和人员有所侧重。其关键问题是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地确定监察重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悉生产现场和作业人员,并经常和及时地分析掌握生产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动态。

例如:对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开采,其重点是开采第一分层、石门揭开煤层,突出的预测预报,防突措施的落实等。

当安全监察重点确定之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重点场所的监察工作:

①严格审查其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②选派有经验,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安监人员到重点场所实施监察。

③增加对重点场所的监察次数。

④采取强有力的监察手段。

(三)一般监察

一般监察就是日常情况下进行的检察工作,亦即常规监察。

四)特殊监察

特殊监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特殊的办法进行监察工作。

所谓特殊情况,多指事故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常规监察已不合实际,首要地是指令,指挥和帮助撤出人员进行抢救,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常见有这

种情况:安全监察员在现场发现了事故的—些征兆,但又不能确认就要发生事故,便告诉施工人员要注意安全,而后到另外的场所去监察,时过不久这里就发生了事故。所以要求安监人员在看到事故征兆而又不能确认是否立即发生事故者,应耐心细致地进行观察,并同施工人员一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当预防无效且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指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报有关人员决策处理。

二、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一)监察煤矿建设工程

(二)监察煤炭企业事故预防和发现及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监察煤矿的“一通三防”

(四)监察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监察煤矿的作业现场

(六)监察煤矿井下的生产指挥

(七)监察煤矿矿长(矿主)和各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合法性

(八)监察煤矿限期纠正、整改的执行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篇一:20XX煤矿安全监察年工作总结范文 20XX煤矿安全监察年工作总结范文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明确工作思路一是省局工作会议后,##办事处于2月11日召开全体监察员会议,全面传达学习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各科进行了讨论,通过学习讨论,使全体监察员认清了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明确了今年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坚定了搞好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决心和信心。一致认为:董局长关于《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的工作报告,对20XX年的工作部署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为我们搞好今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办事处全体监察员决心把省局工作会议精神贯穿于全年的工作目标中去,继续开拓思路、创新办法、完善手段,以铁的手腕、过硬的措施和扎实的作风,强化现场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完成省局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在此基础上,我们分别召开主任办公会和处务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要抓好20XX年的工作,必须

开好头,起好步,每年的春秋季节是煤矿事故的多发期,因此,首先要抓好前几个月的工作,以此推动全年的安全监察工作,会后制定了办事处20XX年工作要点,明确了全年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对全年工作特别是"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二是按照《20XX年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安全控制指标考核及奖励办法》,我处制定了《20XX年##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安全控制指标考核及奖励办法》,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安全控制指标考核领导小组,对省局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进行了分解,按全年和季度落实到了科室和人头,按季度考核(监察一科全年控制指标30人;监察二科21人;监察三科32人)。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对分管辖区煤矿死亡人数超标的科室或在监察执法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的监察员,取消其安全控制指标奖励资格。范文先生三是为落实省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样板井"工作要求,##办事处今年确定被评估为B类的江源县松树大成煤矿、新一号井、靖宇县农机矿、八道江区垠宝矿等4处矿井为首批创建"样板井"矿井,此项工作正在开展中。 四是加强基础建设工作。 今年,办事处在基础建设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办事处内部管理制度,补充和完善了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公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工作已全部结束,共评出获奖成果143项,其中一等奖14项,二等奖42项,三等奖87项。现将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予以公告。 附: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 一等奖(14项) 2004-1-01兴隆庄矿工业场地巨厚松散层变形特征及其对重 大建筑物影响的研究(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煤矿、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采所事业部;来存良、许延春、李佃平、官云章、徐法奎、李正龙、李奉海、张玉卓、王惠忠、介玉新、王济忠、文学宽、张孟凯、于旭磊、张刚)2004-1-02急-倾斜厚煤层长壁综放开采技术研究(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科技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谢俊文、罗福乾、程文东、李俊明、谢和平、李虎林、贠东风、缪寅生、杨富、上官科峰、周宏伟、朱启孝、李德玺、马忠元、韩书才) 2004-1-03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巴东地区滑坡预测预报系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北京工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日地层环境力学校际研究中心;何满潮、王旭春、姚爱军、崔政权、武雄、鹿粗、孙晓明、衡朝阳、段庆伟、景海河、杨晓杰、蒋宇静、苏永华、毛利勤、滕建仁) 2004-1-04煤层巷道大体积特高压水闸墙设计与施工技术研究(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尖煤矿;朱亚平、杨家华、张周权、王慧明、杨思光、杨正华、陈忠胜、汪善好、李光文、赵加才、于保华、李爱民、夏林稳、杜昌要、陶元) 2004-1-05大容量全肺灌洗术医疗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陈志远、张志浩、车审言、刘长林、马国宣、黄京慧、韩志国、屈秉悦、姜洪玲、袁杨、苏民、刘贺、陈刚、尹彩灵、靳军) 2004-1-06高瓦斯易燃特厚煤层分层综放开采高产高效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煤炭研究所;吕国金、孙学会、罗海珠、张德利、朱凤山、李国宏、王庆阳、运宝珍、曹树祥、栗荣良、周蒲生、刘军、李保东、徐昂、光增埝)2004-1-07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特大火灾事故原因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钟群鹏、崔慕皛、王广生、陈良才、张峥、薛明德、王泽溥、田永江、梁金忠、李志宪、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27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大纲要求: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及职责 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

浅议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设 蒋楠洋

浅议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设蒋楠洋 发表时间:2018-01-26T14:32:32.50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4期作者:蒋楠洋[导读] 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 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浩特 026000 摘要:近年来,煤矿安全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是关系到煤矿安全形势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彻底改变中国煤矿安全现状,必须认真学习、改变理念,全面整改,全方位、全社会配合,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察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本文对煤矿监察体系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措施。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措施 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但随着社会、行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矿难频发,直接造成了煤矿生产安全日益严峻的局面。煤矿生产安全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对煤矿产业的安全监察体制虽然采用了“国家监察、地方或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的模式,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现今社会对于生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如何改进和完善煤矿生产的安全监测体系至关重要。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内涵 煤矿安全是指在煤矿的生产、作业、施工中的安全,其监察体系主要包括从业人员配置、安全体系、井下各种设备装置等内容,针对潜在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和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推动煤炭行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 二、煤矿监察体系的影响因素 在现有的煤炭安全监察体系中,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了外因和内因两种,其中外因是指煤炭安全生产的执法环境,内因是指煤炭生产的自身法制系统和机电设备的性能良好程度。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1],在这样的条件影响下,煤炭的安全监察体系存在着诸多矛盾和不足,严重影响着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 1、法制环境。1)法制环境的内涵,煤炭的法制环境是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保障煤炭生产安全执法效果的重要手段,是影响生产安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社会民主化进程等因素的集合、法律在社会运行中的效果、社会发展水平相辅相成等内涵。其中法制环境在法律社会效果中的具体表现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制环境才能最终生效,法制环境是法律生存的土壤,只要有立法机构、能够适合法律机制的条件下,法律和司法才会被赋予意义。国家经济体制、政策与法律的统一程度等严重影响着法制环境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等效果。当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水平有了更好的发展时,法制环境中的执法、守法等效果将会随之改善。2)法制环境的现状。我国煤炭执法环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黄金时期,还处于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具有政策、法律理论与之相适应、社会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法律系统性不强、司法队伍的素质良莠不齐、执法困难等特点。由于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法律遭受亵渎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的威慑力不高,造成了执法过程中出现重重阻碍,特别是在煤矿生产的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由于煤矿作业环境(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较多)、作业地点(井下)等因素,给煤炭行业的监察技术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消极影响;再加上市场疲软,消费能力下降,用户欠账较多等等。这就造成了在煤炭生产安全的投入越来越少,无法保证煤炭行业形成绿色、节能、环保、循环、安全的产业化链条。 2、机电设备的性能。由于煤炭行业的前期投入较大,资金流动性不强,现有的煤矿企业大多数采用的是90 年代初期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较为落后,设备严重老化,维修和可修复的机械设备较少,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煤炭能源的需求。同时,在设备维修和检修方面的工作没有得到重视,不能提前预防或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反而造成了机电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制约了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措施 1、提高安全意识。要想提高煤矿的安全监察体系建设,从人们对于安全意识的提高做起,只有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才能够从源头上提高煤矿的安全监察体系建设,要向员工及标准化管理人员灌输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安全问题当做一项长期目标来落实,而且为了使标准化管理者提高安全意识,要求每一次下井采矿前必须要有相关领导陪同视察,领导要能够第一时间了解一线工作情况及一些问题发生,同时进行一些常规化巡查等,排除一些事故隐患。 2、提高资金投入。对于煤矿企业资金投入是提高安全监察体系建设生产的硬件条件,中国也要加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研究的资金投入和人才投入,设立专门煤矿安全生产研究资金,使得相应学者研究人士加强对于煤矿安全研究及安全监察体系建设体系的完善,结合国内外的相应经验提出相应对策等,从理论上完善中国现今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这样就使得各个煤矿企业能够有参考依据,从理论上让员工们能够加强对于煤矿安全的认知。 3、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由于现今许多一线工人都是来自农民工或临时工,这些人普遍的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对于煤矿安全知识也了解甚少,所以要对这些工人加以培训,灌输煤矿标准化管理模式,在培训过程中,要对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将培训的内容与自身企业的煤矿相结合,使内容更形象和接近工人工作环境,这样不仅能够避免形式化培训,而且使得员工能够很好理解煤矿安全知识。让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能够被广大员工所熟知接收,这样就为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的推行打下了群众基础。 4、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现有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在不与法律法规制度等形成冲突,然后结合相应的科学化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尤其是安全监察体系建设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次就是建立起监督机制的责任制,将责任划分清楚,对于监督人员及标准化管理人员赋予一定的责任担当,使得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够直接找到责任负责人,这样就能够迫使监管人员严格要求自己,细致排查各个事项,将问题尽可能地解决在源头,让煤矿安全生产得到保证,同时对监督人员进行监察技能培训,让监督人员及时了解新型设备等检测方法及科学监察手段,提高煤矿的整体安全系数。 总之,造成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除了煤矿作业条件复杂,水、火、顶板、瓦斯、煤尘及有害气体等自然危害之外,还有煤矿装备条件、管理水平和煤矿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的问题。煤矿的安全监察体系建设是煤矿开采开发的重要环节,其不仅能够确保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而且也能确保煤矿从业人员的人生安全,所以关系重大,而且煤矿的安全监察体系建设也是一套系统性工程,需要各个员工、企业、国家相关部门等各方面共同建立完善这个体系。

应聘讲演(煤矿安全监察)

应聘讲演(煤矿安全监察) 恭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仁们: 你们好! 本人姓名xxx,38周岁,现任xxx公司副经理,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工程师。1990年毕业于xxx学院,同年7月份参加工作,92年调入xxx公司,历任开拓技术员、副区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科长。XX年8月份任xx公司副经理。 公司规模虽小,但安全复杂程度别比其他各矿小,尤其是五层区域瓦斯大、煤层发火期短,因此振兴矿安全的重点是看住瓦斯,防住火;在管理瓦斯方面,要紧采纳瓦斯挪移抽放泵,利用工作面顶板巷抽放工作面顶板瓦斯;在防火方面,要紧利用挪移注浆泵向煤巷及采空区注混合灰。这两项工艺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和很大的效益,并荣获全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三等奖 三年来,经过抓队伍建设,建章整制,完善井下通风设施,健全防灭火、防尘、监测三大系统,仔细贯彻降实各项责任制度,打开了振兴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面。 煤矿生产,安全为天,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工作尤为重要,他们担负着煤矿安全检查、监督、指导的重要使命,他们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煤矿生产命脉和广阔职工人身安全,因此说那个部门的治理者必须精通业务,可以抓住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可以深入一线、吃苦耐劳,应有神圣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应公平、公正、别询私情,可以用铁的手腕,务实的精神,过硬的本事来抓实抓靠安全监察工作。 本人1987年在大学加入中国共产党,经过近17年党的培养,应该说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素养。毕业十余年来向来从事煤矿生产安全工作,对煤矿有着深厚的感情,也有深刻的认识,也曾经过生与死的考验。十余年的煤矿工作记忆,使我也积攒了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因此不管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我都对竞聘那个岗位充满了信心和希翼。并且,在安全监察方面,我有先天的优势,那算是煤矿生产,安全第一,“一通三防”工作占煤矿安全工作中的80%,而我是从事“一通三防”工作的。尽管说资历较浅,经验较少,但也有一些粗浅的认识。“一通三防”无小事,瓦斯管理是重点,防灭火是关键,通风系统稳定是保障,充分发挥瓦检员的主观能动性是全然。能够说,“一通三防”工作到位,没有瓦斯、火的事故,文秘部降原创就都是泯灭了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煤矿安全形势就应该是好的,陈家山煤矿和大平煤矿的瓦斯事故算是个很好的例子。 进入~年以来,煤炭行业形势好转,煤炭价格一路攀升,高额的利润很容易造成盲目的扩大生产,超安全能力生产,如此一来,煤矿安全监察显得尤为重要,做好煤矿安全监察这项工作,本人认为首先应明确和摆正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与生产是相互依存关系,安全伴随着生产而言,没有生产就没有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安全,别安全就别能更好的生产。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别要的思想还比较普遍。所以,在当前煤炭市场较好的新形势下,煤矿的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固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 2、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就煤矿企业整体而言,经济效益是中心,这也是企业全部工作的目的和归宿,但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假如没有安全工作的保证,生产煤炭就要付出血的代价,经济效益也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3、偶然与必须的关系。在安全生产中常有人以“偶然”两个字来分析和解释各种事故,若发生严峻事故,便以“事出偶然”来开脱,这种偶然显然是别符合事物进展规律,对搞好安全生产是十分有害的,任何一起看似偶然的事故中,都能够寻到几条直接或间接的原因,这些原因中深层次的咨询题无外乎是投入、教育和治理的好坏。这些方面假如别到位或别彻底到位,浮现咨询题和造成事故那算是必定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第6版开本:850×1168毫米.. 1/32责任编辑:肖江萍ISBN L-FL-0079/ ID922.544 定价.. : 15.00元(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6月16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座谈会议要求,现将我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1-6月,全省原煤产量xx万吨,发生事故169起,死亡xx人,同比下降18.36和21.67。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抓年度执法计划的制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从去年底开始,我们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局和省政府要求,制定了2006年xx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和监察执法计划,明确各分局和执法监察员全年、每季、每月“三项监察”的主要内容、主要任务和职责、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监察执法工作倒记时进度、工作纪律和要求。各分局也都根据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特别是xx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执法计划受到国家局的肯定并进行了转发。(二)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春节前夕,针对多数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停产期间必须风机不停,抽水不断,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并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一季度,针对天气变暖倒风季节来临的实际,把监察重点放在“一通三防”方面,督促煤矿制定、落实瓦斯治理方案。二季度,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监察力度,督促煤矿排查隐患,落实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组织8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重点产煤市(州)关闭矿井落实情况、煤矿节后复产安排、瓦斯治理等15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市(州)及时下达了监察建议书,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能。(三)抓两个攻坚战,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瓦斯治理方面,一是继续开展对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督导工作,重点督导煤矿瓦斯治理和专家技术会诊措施落实情况。二是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要求煤矿在井口公示经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通风量、核定下井人数等有关信息,煤监机构依此监察,发现与井下实际不相符的或超能力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把瓦斯抽放作为瓦斯集中整治的重点。结合xx煤矿实际,从年初开始“先抽后采”试点工作,目前已在xx集团和xx县、xx 县等部分重点产煤县进行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试点,准备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所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推开。四是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控联网建设。目前,5个重点国有企业和xx个产煤县完成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县级平台建设;xx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发表时间:2019-01-02T15:24:27.45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8期作者:李红歌[导读] 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但随着社会、行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矿难频发李红歌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16 摘要: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但随着社会、行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矿难频发,直接造成了煤矿生产安全日益严峻的局面。文中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性 1煤矿安全监察机制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1.1落实安全监察结果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冲突 之所以要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目的就在于预防以及纠正煤矿企业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保证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煤矿安全情况的好转。但是随着相关国家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各地煤矿数量大大减少,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冲击,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对安全监察的执行产生了抵触的情绪。然而,在安全监察执法的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改善以及停产整顿等行为都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因为眼前利益的驱动,加上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地方政府部门不配合,很多监察结果得不到落实。 1.2监察与监管相冲突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监管就是一个机构的两块牌子,但是内部却存在非常明确的分工,其履行的职能也各不相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确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结构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在认识与理解上的差距,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进行检查的现象十分常见,甚至直接插手到煤矿事故处理工作,这样不仅会使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影响,为煤矿企业带来严重的负担,同时也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产生了干扰,甚至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了影响。 1.3过分重视对生产活动的监察,忽视了对工程建 设与职业危害的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存在全方位安全监察的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过分重视对煤矿生产活动的检查,忽略了工程建设尤其是对职业危害的监察。虽然现在我国在国家局与省级机构中都设置职业危害防治部门,但是因为上述原因,近年来省局几乎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没有对实质性的工作进行开展。我国是受煤矿灾害非常严重的国家,有害气体、粉尘等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非常大,加上防护不力以及投入不多等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我国煤矿工人职业病发病率始终居高不下。 1.4执法公正与人情关系的冲突 煤矿安全生产本身是一种经常性的活动,加上属于垂直管理体制,人员更新流动也比较缓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的工作人员多数来自本地,长期从事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工作,现在又在该地区执法,同学、领导、同事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对监察执法的情感产生影响,进而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2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措施 2.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完善 2.1.1完善法制,建立详尽完备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煤矿安全法律不少,在宪法的基础上有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还有煤矿安全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可操作性强的煤矿安全监察规章制度,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体现在这些规章制度中,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要抓住煤矿人为事故这个主要矛盾,增强煤矿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强化煤矿投资人、主要负责人、井下现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好股东层、管理层、作业层互相脱节的问题,强化内部管理,强化对员工的保护力度,促进身心健康。 2.1.2整合行为管理要求,建立高效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从管理内容来看,安全行为管理增加了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也增加了管理难度,但是由于改进了原来的管理模式,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环节,因此,主要的问题是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进行优化。这样除了需要国家对有关煤矿管理重要环节如选人用人环节做出公平选拔的规定外,还需要建立高效的安全监察机制。在煤矿安全问题上,无论是国家监察还是地方监管,政府履行的都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是同一性质的工作,都是监察监督,区别只是一个是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一个是日常的监察。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应该是煤矿企业自身的事情,因此建议整合监察资源,省、市、县撤销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局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职能交于市场,由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来完成。所有的煤监机构都垂直管理,都由中央财政拨款。实行垂直管理是科学构建煤监系统的需要,这样可以避免交叉监管重复监察而又监察不细监管缺位的问题。 2.2煤矿安全监察机制的创新 2.2.1健全煤矿安全培训制度 给予培养煤矿技术人才的政策支持,建立不同层次的煤矿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建立各类煤矿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建议各级政府将农民工安全培训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给予农民工免费参加煤矿安全知识培训学习的机会;改变我国工伤保险轻预防、重赔偿的传统观念和做法,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培训网络。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六)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019最新范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4〕9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8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 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 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

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 工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 及专(兼)职人员。设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配备不少 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 (三)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 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 (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是否正确使用执法 文书,项目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文书中事实描述 是否客观、清楚,表达是否准确、清晰,是否使用专业术语,适用的 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 正的情况;

《安全管理》之正确处理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正确处理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煤炭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管理机制也迫切需要改革。一方面国有煤矿下放到地方,实现了政企分开,为国家强化行政执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煤炭企业也在客观上需要政府依法保证其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我国煤矿伤亡事故多,职业病危害严重,煤矿安全成为困扰我国煤炭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改革,设立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将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分开,实行垂直管理,既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又使煤矿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改革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为煤矿安全监察的主体,煤炭企业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主体。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将二者有机结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1 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煤炭企业是一个商品生产和经营实体,企业的管理形式也将由生产型转向经营型,企业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方法实现效益最大化。 由于煤矿生产作业条件差、工艺复杂、生产过程中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事故发生率高。一旦发生事故,煤炭企业不但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抢救处理,还会造成生产停止,直接经济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同时,煤矿事故还会损害企业的形象,造成间接损失。可见,安全是煤矿经济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安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潜在的,是不能直观地看到的,是需要长期投入的。一个煤矿一定时期内不发生事故,就会给企业决策者甚至于企业职工思想上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安全投入是企业的负担,是一种浪费。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

2019年6月17日4时30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以下简称小港煤矿)8402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7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鲁中监察分局)牵头,组织新泰市纪委市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能源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成立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6·17”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集团)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为新泰市属国有企业,现有小港煤矿、羊泉煤矿、

汶河煤矿3处煤矿和明兴金属科技、新港实业、华通洗煤厂、正大新型建材等非煤企业。在职职工4200人。 (二)事故煤矿概况 小港煤矿隶属于明兴集团,矿井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1969年2月建设,1979年3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10年9月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矿井在册职工715人,矿井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矿井采用立井、斜井及主副暗斜井混合多水平开拓方式。开采上下限为+50~-750m。 矿井批准开采2、4、6、11、13、15、16煤层,事故调查时开采4、13煤层。生产水平为-310m水平,生产采区为七采区、八采区,布置两个采煤工作面,分别为71301综采工作面、8402高档普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71301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8402工作面采用矸石充填法控制采空区顶板。布置掘进工作面4个,分别为71501运输巷、71501联络巷、71501轨道巷及8403轨道巷(里)。 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作业制。2018年生产原煤44.62万吨,2019年截止5月31日生产原煤18.5万吨。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4、13煤层自然发火等级均为Ⅱ类自燃,4、13煤层煤尘均具有爆炸危险性,4煤层煤尘爆炸性指数为36.04%,13煤层煤尘爆炸性指数为39.08%。矿井无高温热害,各煤(岩)层均无冲击倾向性。

英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英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英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新版) 英国煤炭开采历史悠久,鼎盛时期从业人员曾高达100万人。随着煤炭资源的枯竭和能源结构的变化,煤炭产量逐渐下降,90年代中期,全国煤矿实现了私有化。最近几年,全国煤炭年产量3500万吨左右,其中井工矿约46个,产煤2000万吨,露天矿约1500万吨。 1974年,英国政府颁发了针对所有行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随着技术的发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近50年来,先后颁布的矿山健康与安全各项法令已达53件,主要有《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煤矿健康与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害、疾病及危险事故报告规程》等。这些法律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起到了有力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保障了矿工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权力,对改善煤矿安全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矿山安全监察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英国根据1974年颁发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成立了“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HSE)”和“健康与安全委员会(HSC)”。 (1)健康与安全委员会(HSC) 该委员会由3名国家工会联合会代表、3名企业代表、2名地方政府代表和2名科技界代表共10人组成。该10人组成委员会由英国政府负责环境、运输和各地区事务的部长联合任命,以实施1974年颁布实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提供安全政策建议和信息,并提供技术咨询;制定修改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受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2)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HSE) 执委会是向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提供职业健康与安全咨询、协助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落实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的机构。该机构三名领导人的任职不因政府更迭而变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HSE约有4000名职员,其中包括安全监察员、政策法规咨询人员、技术工艺人员、科学研究和医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29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3月至11月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的 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排查整治水害隐患,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情况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有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3.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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