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相关法规与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相关法规与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相关法规与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说明:这次属于实务研讨班,参会大约160人。由财政部会计司选中的八家事务所作主题发言,我所是其中一家。经主题发言后是会计司王处长点评,大家讨论。最终我所、浙江天建、上海上会的主题发言,又入围作为参选案例,由与会者在讨论有关内容。财政部将制定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或指南。

我作为参会者,将主流观点,和一些较为典型案例整理发给大家,仅供参考。

现阶段,我们应按照现行会计规定执行,并遵守房地产开发的业务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详见后附明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业务类型

1、自行开发业务: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2、受托代建业务:根据建造合同,受托代建或开发房屋资产并销售。

3、合作开发业务:与其他开发商、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和土地方合作开发项目

二、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

(1)《收入准则》-股份公司施行

遵守四个条件

A.《指南》特殊销售商品业务—房地产销售在确认收入时,还应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B.《指南》分期收款销售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2)《建造合同准则》指南-股份公司施行

“建造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A.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

经确定;

B.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C.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D.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前提:该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

2、企业会计制度

第85条的四个条件

第97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规定,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A.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在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确认;

B.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在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

委托单位时确认;

C.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

D.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

4、《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A.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暂按如下规定处理:

a.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应付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投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实际成本冲转开发产品及相应的应付账款。投资各方对分回的开发产品应及时作为存货管理。

b.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

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对外出售项目开发产品,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项目利润形成后,按合同规定分配项目利润。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合资开发项目合同,

a.合同中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出资各方资金

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分

配出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格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冲转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成本。

b.合同中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预收

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对外出售项目开发产品,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项目利润形成后,按合同规定分配项目利润。

C.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与土地方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

权过户登记手续。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入开发成本;不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开发成本。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配合作方开发产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

D.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房户登记手续。

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并结转代建工程相关成本。

E.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5、财会便函(2002)53号—中注协技援公告第4号,援引了准则的四个条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

(一) 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房屋认购书,收取订金-认购日

虽然交付订金的客户很可能最终成为业主,但由于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对双方约束都很有限。按照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的,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返还所收费用。”因此在认购日这个时点是否能够签订合同还存在风险。

3、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支付首付款-合同签订日

预售商品房,按当地房屋主管部门规定备案,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合同文本遵循了建设部的合同范式,载明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了实测面积和预售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双方如有特殊需要条款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售房的合法依据。合同应按照规定的范式,并履行规定的法律程序以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合同往往伴随着首付款的支付,分期付款确定了付款的时间,商品房总价款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故“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确认时间为合同签订日。

这个阶段贷款买房的个人同时向银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或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在申请办理阶段,还有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可能。故对“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判断还存在风险。

(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实务中具体标志:

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等。

判断依据:

(1)开发商实际已收讫全部价款。按揭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方式下,确认日为贷款已划转到账日;一次付清现金方式下,确认日为已收取了购房人应支付的尾款日。

(2)取得了索取房款的凭据和权利。分期付款方式按销售合同约定收款日;采取委托方式的,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日。

不同销售方式下“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方法一旦厘定,报告期内应一贯执行,不应该因期后事项而有所改变。(不同意福建华兴所关于期后事项确认收入的做法,详见案例六)。

(三)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实务中具体标志: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成本可合理预计

判断依据:

1、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开发商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对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合同规定出售的商品应为合格品。合格品是正常交易的前提。故商品房只有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才能保证商品房质量、面积合格。商品房的收入、成本才能有可计量的依据。

2、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所发生或还需发生的开发总成本能可靠地确定。

开发总成本是指归属于可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对售后将继续发生的成本,如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此时根据相关合同、预算能合理的估计和预提。

在预算中的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一旦完成竣工验收,应为明确的成本项目。

调整规划的项目,应同时调整相关预算。

(2)总可售面积能可靠地确定。

已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

总可售面积由国家有关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可售面积证书确定。

成本的计量是收入确认中的难点。成本的准确数只有竣工决算时才能确定。如果开发商在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了预算,那么在竣工验收合格时,按照重要性原则,成本应该能够可靠计量。

(四)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实务中具体标志:

商品房已交付

判断依据:

(1)出卖人已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如已发放入住通知书;

(2)出卖人提供了《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 出卖人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了房屋交接单,交钥匙。

商品房交付是“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重要标志,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的实质内容。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中“发放入住通知书”在法律上是重要的形式,但如果“交钥匙”在取得入住通知之前,应以“交钥匙”为“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确认日。

(五)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实务中具体标志:

商品房卖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商品房卖方无须继续涉入。

判断依据:

1、商品房卖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规定期限、面积、质量交付使用

(1)出卖人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买受人可查询《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

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2、合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如交付时关于质量、面积与合同不符,双方未签署了房屋交接单。

3、商品房卖方无须继续涉入

不存在如回购协议,投资报酬保证(如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

由于房地产收入应在上述五个方面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因此收入的确认日应以五个条件满足时点孰晚为最终收入确认的时点。

四、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不能确认收入的情形

1、在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不能确认收入,所有收款计入“预收帐款”。

2、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进行重大施工行动。

3、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退货选择权、法定产权的取得和移交。

4、卖方继续涉入,如回购协议,投资报酬保证(如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五、受托代建的商品房收入确认

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如果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可根据完工百分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但条件是:

1、有建造合同,且合同不可取消。

2、其余应收款项能够收回;

3、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难点

(一)不同交易目的

房地产交易包括多种形式,如买卖、赠与、交换、对外投资、清偿债务等

1、销售目的

确认买卖形式下的交易所获取收益为收入

2、非销售目的

回迁、偿还债务(成本价、售价)

成本价-适用《债务重组》准则

售价部分-应确认为收入

(二)遵循所有权上主要风险转移的原则,但房产证过户需要较长的时间

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时间长的原因,主要原因有规划变更、土地出让金未交足、土地用途的变更、未完成竣工验收等。这些因素对成本的计量都可能会产生影响。但开发商应在完成综合验收后,针对这些因素进行合理估计。房产证的办理完毕应判断为全部风险已转移,而收入的确认遵循所有权上主要风险转移的原则。(即不同意浙江天建的相关判断,详见案例四)(三)遵循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原则,但存在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情形。

在企业取得预售证,并与买方签订了合同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由于存在分期收款情形,每期是否能够取得价款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以合同收款日确认收入,也应考虑价款是否能够取得。

(四)商品房成片滚动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成本的分摊问题

成片滚动开发的项目有关公共建筑(如学校、变电室、人防工程等)、配套基础设施(如大市政工程)的分摊,在前一期项目竣工验收时,如果拿到后面各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编制了相关总概算的条件下,应将有关共用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的成本在两个项目之间合理分摊。如不能确定是否取得第二个项目的开发权,以及对于第二个项目是否受益,则不能分摊。

(五)五证不齐全或程序倒置时,如何判断风险

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可能会出现改变土地用途、规划变更等情况,有时可能买方已经入住,但尚未取得合法的权证。如原土地用途为基建项目用地,实际已开发为商品房,住户已经入住多年,土地成本仍不能可靠计量,主要风险是否已经转移,则需要进一步制度规范。

(六)合作开发项目中主办方分给合作方利润,如何操作?

合作开发项目中主办方收到合作方的项目款计入预收账款,而合作方付出时计入预付账款。合作方收到主办方分给利润,应首先冲抵原账面预付账款余额,多余部分如何处理?是否可计入投资收益?这样可能与预付账款不适应。故对于合作方付出时是否应该改为计入长期投资。

(七)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成本的分配,目前我们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以目标售价为基数分配确定各类房产(指住宅、写字楼和底商)的成本。由于各类房产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同,因此建安成本应该不同。

二是以预算成本为基数分配确定各类房产(指住宅、写字楼和底商)的成本。由于预算是根据设计规划测算出来的,考虑了不同类房产本身的造价不同,因此建安成本应该不同。

而同一类型的房产不同楼层的单位成本是相同的。(同浙江天建的第二种意见)。

六、案例分析

(一)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确认与帐务处理

案例:北京ABC房地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2003年6月1日起,对位于海淀区万泉小区的一幢商品住宅楼开盘预售,以下为相关交易事项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不考虑相关税费):

1、截至6月30日与10户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收取订金10万元

(1)分析:虽然交付定金的客户很可能(大于50%)最终成为业主,但由于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对双方约束都很有限。因此这时还不能很确定房屋是否能卖出。

(2)判断:

房屋未移交,风险由开发商承担,报酬属于开发商;

房屋由开发商管理和控制;

房屋价款如为期房不定,现房基本确定;成本方面如果是现房,可以确定,如果是期房,则须待竣工决算后才能确定;

成本方面如果是现房,可以确定,如果是期房,则须待竣工决算后才能确定。

不能确认收入。

2、7月30日与10户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每套房总价均为80万元,收取首付款20% ,总价款160万元。同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约定11月15日前交付使用。(1)分析: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后,绝大部分客户都会履约,即使有退房情况也属个别现象,因此这时可以确定能够收到房款。

(2)判断:

房屋未移交,风险由开发商承担,报酬属于开发商;

房屋仍由开发商管理和控制;

房屋价款可以确定;

成本方面如果是现房,可以确定,如果是期房,则须待竣工决算后才能确定

不能确认收入。

3、 9月15日银行批准9个购房人的贷款申请,开发商收取银行支付的剩余房款576万元,

退还剩余的未批准贷款购房人的首付款16万元

(1)分析:贷款申请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2)判断:

从收到按揭款到办理完入住手续可能还要经过一段时间,但房屋移交前报酬、风险由开发商承担;

房屋仍由开发商管理和控制

已收取全部房款;达到可入住条件的现房,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但如果房屋还没有完工,则成本无法确定。不能确认收入。

4、11月8日书面通知8个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一套房因质量原因暂未通知。

(1)分析:现房销售的,一般在收到全部房款后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期房销售的,一般在房屋达到可入住条件后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完入住手续、拿到房屋钥匙后,自行决定何时入住。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要看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

(2)判断:

8套房业主验收房屋并办理入住手续,取得房屋的收益权。因此这时可认为房屋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业主;未发出书面入住通知的一套房的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

虽然这时房屋产权可能还属于开发商,但控制权已属于业主,而且开发商也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管理权;

已收取全部8套房款;

房屋已经全部完工并达到可办理入住手续,成本都能够可靠计量。可以确认8套房的收入。

5、11月18日与未通知办理入住房相邻的一套房发生火灾,相邻两用户要求退房。

分析:由于未接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使用权未转移,风险仍由开发商承担,故未通知办理入住房的购房人可退房。而已办入住手续的那户,如无补充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则开发商有权不退房。

6、12月28日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分析:以目前北京市的情况,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速度较慢,业主通常在入住后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后才能拿到房产证。

(2)判断:房屋产权转移到购房者。

(二)关于提前确认房屋销售收入案例

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甲楼盘,在取得预售证后,于2001年5月开始销售。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客户(买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于2002年12月31日前正式办理交付手续。至2002年3月,甲楼盘主体建筑物已基本完工,并开始对周边小区环境的配套设施进行施工,但很快进入4月梅雨季节,连日下雨影响了配套设施的施工进度,2002年12月,楼房已竣工,而小区配套设施未完全竣工,因此甲楼盘亦未能于约定日期即年底前办妥综合验收手续。A房地产开发公司担心逾期交房客户会提出索赔,故于12月20日提前将钥匙交付给客户,声称房屋未通过综合验收皆因不可抗力,并保证将于2003年3月31日前办妥一切手续。客户领取钥匙后便开始装修。

A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收入的具体做法:公司于2002年底,将已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即交付钥匙的商品房,按预收的房款全额结转确认销售收入。

(1)分析:即使A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通过综合验收的可能性很小,仍然不适宜根据交钥匙的情况确认收入。因为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证明及相关文件后方可确认房屋已销售,房地产公司对开发房产也才不再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

A.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的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及房屋面积测定表;

B.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一般在预售合同后,再签订补充合同确定房屋实测面积,并明确价款、质量、违约金等相关事宜的权利、义务;

C.交接单—房屋业经客户验收、对房屋的结构、销售面积及房款购销双方均无异议;

D.与客户办妥交付入住手续,客户领取钥匙。

(2)判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正式通过综合验收手续后再确认收入,而不是根据交钥匙的时间。

(三)关于滞后开票递延确认收入的案例

1、案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乙楼盘,在取得预售证后,于2001年11月开始销售。B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于2003年5月31日正式交付商品房。B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乙楼盘在施工过程中进展非常顺利,提前完成主体建筑物和辅助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于2002年12月20日通过综合验收。通过综合验收后,B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开始陆续与客户签订关于面积补差等事项的补充合同,并办理正式交付手续。客户拿到钥匙后便开始进场装修。截至2002年末,B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正式交付客户商品房20套。

由于B公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经营业绩很好,已超过年初制订的计划,为了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对已经正式办理交付手续的20套商品房中的5套在2002年开票并确认销售收入,另外15套递延至2003年开票,并在开票时方确认收入。

2、分析:开票只是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的形式要件,而不是实质性要件。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仍要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四个条件作为标准。在本案例中,B公司已将已经正式办理交付手续的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客户,并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及控制权,收益已基本流入企业(已收取大部分预售款),收入和成本都能够可靠计量。

3、判断:在办理正式交付手续后,公司实质上已经实现收入,应当予以确认,而不能以未开票为由递延确认收入。

(四)关于分期付款销售商品房的案例

1、案例: C房地产公司3年前在临街地段购入一丙地块用作开发商住楼,因丙地块地属繁华商业区,购入时预计将来的销售利润可观。但2001年8月丙地块商住楼正在开发,并即将预售时,市政府宣布决定在该临街规划建造一座高架桥。由于高架桥的建造势必影响整条街人气,消息一经公布,立刻造成丙地块楼盘房价下跌,房屋滞销。为尽快盘活资金,2001年10月C房地产公司便制定了比较优惠的销售政策:

. 按原售价9折优惠;

. 采取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即客户直接与C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将房款直接汇入C房地产公司的账户直至付清全部款项,客户不再与银

行签订借款合同。

.分期付款销售方式既可缓解客户一次付款带来的不小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免除了客户的借款利息。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还规定了一个条件就是在房款全部付清前,C房地产公司保留房屋所有权,待客户将房款全部付清之日再开具发票,并办理产权证。至2002年10月房屋已通过综合验收并交付钥匙,客户可进行装修、居住。

.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的具体做法:将分期收到的商品房销售款计入“预收账款”科

目,平时不确认收入,待房款付清之日,一次开具发票并全额结转收入。

2、分析:C房地产公司签订所有权保留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种销售政策缓解了因建造高架桥造成的房屋滞销,并能够迅速回笼积压资金;同时避免了因无银行信用担保带来的收取剩余房款的风险。本案例对分期收款销售办法中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与前述相关制度规定并不违背。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土地和商品房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用了“可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用了“通常”,两个制度或准则都没有强制规定“应该”。

其次,本案例中,C房地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在房款全部付清前C房地产公司保留房屋所有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尚未转移,确实不宜根据收款情况提前确认收入。

3、判断:C房地产公司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也是合理可行的。

(五)开发的商品房作为自有房屋销售的案例

1、案例:D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了一丁商住楼,并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综合验收证书和房屋面积测定表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挑选了丁商住楼中的两个楼层作为其办公用房,并已办妥产权证,其余楼层均已作为商品房销售。1年后丁商住楼盘房价上涨,D房地产公司决定将作为其办公用房的两个楼层出售,以赚取差价利润。

D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的具体做法:销售丁商住楼中自己使用的两个楼层作为处置自有房产,将固定资产净额和收取的商品房销售款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将差额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2、分析:D房地产公司将两层写字楼作为其办公用房,并已办妥产权证,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处理,并且待其出售时已具备销售的要件。

3、判断:D房地产公司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合理可行的。

(六)期后事项确认收入案例

1、案例:ABC公司与用户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买方: 陈某

卖方: ABC公司

签定时间: 2002.10.15

标的: 卖方将座落于本市XX区XX街嘉同苑项目商业店面A-02号卖与陈某,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2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000元。

银行申请最高限额贷款2,800,000元。

交付使用时间: 卖方必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房产交付买方使用。双方协商,卖方建设的店面,需经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及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违约责任:

买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付款,超过规定日,卖方有权选择两种处理方式:

1.要求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就其延期支付的金额按每延期一日缴纳0.02%的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房产,买方有权选择两种处理方式:

1.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超过允许的延误期,卖方应按所支付的购房款每延误一日支付0.02%的违约金;

2.解除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将已收购房款及利息全部返还买方。

其他条件: 预售双方应经双方签字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后生效。

付款方式: 签定合同即日交纳定金100,000元,其余款项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的半年内付清。

合同实际执行情况

.买方已支付定金100,000元。

.买方于2002年12月30日办理店面的接收手续。

.进行了单体验收

.期后2003年2月25日已支付2,200,000元(审计报告日为3月15日)。

2、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已办理单体验收但未办理综合验收,如果未来综合验收未通过影响到产权证的办理,则用户有权提出退房。从该角度来讲,单体验收并交接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有一定的风险。

但从实际情况来说,办理综合手续复杂、障碍较多、时间较长(比如有的企业存在因使用新的消防设备,综合验收在单体验收后的两年左右才能办妥),若以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与现实情况差异较大,故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以办理单体验收手续且住户办理交接手续后确认收入。

签定合同即日已交纳定金100,000元,且期后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额款项,考虑现行的会计政策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的,所以可以在当期确认销售收入。

签定合同即日已交纳定金100,000元,期后没有收回款项,也没有存在违约事项(款项尚未到期),要根据重要性水平(一般来说,该笔收入及利润的贡献所占公司收入及利润的比例超过10%)来判断,如果比例较高,则从稳健性角度出发(在风险审计的理念下,对虽已取得的往来询证函但亦不能将其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3、判断:由于该项交易在重要性水平之下,故可以确认收入。

七、相关法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4、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

5、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8、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标准部整理 2003年11月26日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财务分析报告案例

财务分析报告案例 你知道财务分析报告怎么做吗?你知道财务分析报告的相关案例有哪些吗?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财务分析报告案例,仅供参考借鉴。 财务分析报告案例【1】 一、利润分析: (一)集团利润额增减变动分析 1、利润额增减变动水平分析 ⑴净利润分析: 一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05.3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55.16万元,减幅34%。 净利润下降原因:一是由于实现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减少50.5万元,二是由于所得税税率增长,缴纳所得税同比增加4.65万元,其中利润总额减少是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

⑵利润总额分析:利润总额140.48万元,同比上年同期190.98万元减少50.5万元,下降26%。 影响利润总额的是营业利润同比减少67.24万元,补贴收入增加17万元。 ⑶营业利润分析:营业利润123.18万元,较上年190.42万元大幅减少,减幅35%。 主要是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同比都大幅减少所致,分别减少46.53万元和20.71万元。 ⑷产品销售利润分析:产品销售利润82.95万元同比129.48万元,下降36%。 影响产品销售利润的有利因素是销售毛利同比增加162.12万元,增长率27%;不利因素是三项期间费用686.41万元,同比增加208.65万元,增长率43.67%。 期间费用增长是导致产品销售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

由于今年一季度淡季不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3%,销售运费、工资、广告及相应的贷款利息、汇兑损失也比上年大幅增长。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同比增加额分别是108.31万元、8.32万元和92.19万元,其中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同比增长最快,分别增长98%和67%。 ⑸产品销售毛利分析:一季度销售毛利769.36万元,销售毛利较上年增加162.12万元,增长率27%;销售毛利同比增加的原因是收入、成本两项相抵的结果。 产品销售收入同比增加2600.20万元,增长53%;产品销售成本同比增加2438.07万元,增长57%。 2、利润增减变动结构分析及评价 从20**年一季度各项财务成果的构成来看,产品销售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11%;比上年同期2.66%下降了1.55%;本期营业利润占收入结构比重1.65%,同比上年的3.91%下降了2.26%;利润总额构成1.88%,同比3.92%下降了2.04%;净利润构成为1.41%,比上年的3.30%下降1.89%。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不论是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的情形,还是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买过商品房或关心房地产市场的人都了解,对于市场普遍看好的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处于主动的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下,即使开发商提出诸如房款全额预缴订购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等苛刻的条件,买主也会接受。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销售形势非常好,随之带来的却是对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的计算等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因此也更合理,但同时也更多地融入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要求。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订立销售合同、房屋的竣工验收、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财务人员在判定收入实现的四项条件上不易掌握。如对怎样才算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将所有的销售业务过程全部走完还是在某些关键程序完成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主观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随意调节企业经营业绩,需要对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正解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及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制度中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上市公司九大收入陷阱案例分析

作者按:两年前,黄世忠教授写下了一篇经典之作:《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发表在《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1-3期,黄老师以案例剖析方式揭示出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包括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张冠李戴,歪曲分部收入、借鸡生蛋,夸大收入规模、瞒天过海,虚构经营收入、里应外合,相互抬高收入、六亲不认,隐瞒关联收入、随心所欲,篡改收入分配。此文基本涵盖了收入操纵所有伎俩,可惜文中案例均为美国上市公司,下面以中国上市公司案例分析黄教授概括出来的九大收入操纵陷阱,供诸位评判。 陷阱一: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 【案例一】科龙电器 (000921)今日发布未审计的半年报称:关于2004 年本公司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销售事项的跟踪前任审计师在其2004 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中提出本公司对两家国内客户销售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但未能从客户取得直接的回函确认,而且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回。本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当局对此事作了积极的跟踪,该事项的跟踪处理情况如下:经查证,前任审计意见中所提及的人民币5.76 亿元的销售,是依据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加上本公司2004 年底向两家客户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记收入人民币4.27 亿元,再减去本公司2004 年对两家客户确认的退货人民币0.54 亿元后计算得来的。而实际上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中有人民币1.21 亿元属于本公司对2003 年度的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开发票,该笔销售本公司在2003 年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所以当中只有人民币0.82 亿元包含在本公司2004 年度的收入中,本公司2004 年度实际上向该两家客户销售了人民币4.27 亿元加上人民币0.82 亿元总共人民币5.09 亿元的货物,其中已经收到货款的销售为人民币0.78 亿元,另外人民币4.31 亿元的货物由于该两家客户到期未能付款,在本公司要求下已将货物陆续退回本公司,该批退回的货物大部分已经在2005 年上半年销售给其他客户。对于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退货,由于占2004 年度对该客户的销售比例不正常,并且前任审计师对该笔销售的真实性作出怀疑,本公司管理层认为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销售在2004 年确认收入不适当,所以本公司按追溯调整法进行了处理,此项追溯调整调减了本公司200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12 亿元。 这个解释表明,科龙电器2004年度确实虚增巨额的收入和利润,而实际上,从该解释我们也可以发现,计入2003年度1.2亿元收入确认也是有疑问的,怀疑计入2004年度更恰当;事实上,2003年度确认收入有多少属于2004年度可能还有进一步核查,这只是一份管理层没有变动情况下未审计的半年报,相信还有更多的财务舞弊手法还未为人所知。实际上,结合04年报对提取退货准备的解释,可以判断科龙03年度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至少有1.2亿元收入怀疑是虚构的或有提前确认之嫌: 此前有网友在新浪留言称:2002年12月份,科龙针对当月销售出台了一个销售政策,要点如下:1,空调淡季当旺季;2,经销商12月份打款享受9月份的贴息政策。3,经销商用科龙账上金额提货,享受提货奖励和年度奖励。4,经销商可以不把货提走,科龙的各分公司仓库调整出部分位置放经销商的货。5,如03年价格调整,享受补差政策。6,如经销

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结转成本、计税成本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结转成本、计税成本的分析 一、基本原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二、特殊问题 1.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②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2.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时不能确认收入 签订预售合同时,房屋往往并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案例分析

目录 摘要 一、引言 (1)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 (1) 三、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 (2) 四、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手段 (2) 五、针对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3)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 (3) (二)引起银广夏事件的真正原因分析 (3) 六、银广夏案例的启示和意义分析 (4) 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 (5)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摘要:虚增收入是企业实现财务欺诈的惯用伎俩。当今社会,因虚增收入引发的财务欺诈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资本市场中各种创新财务操作使今天的财务欺诈越来越难被及时发现,导致欺诈骗局重复出现。本文将着重通过对银广夏的案例分析,阐述虚增收入的目的和方法,从而找出相关防范对策并提出相应建议,目的在于为广大投资者尽量避免落入财务陷阱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增收入财务欺诈防范 一、引言 企业作为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润不只是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反映,也是企业外部环境条件的综合反映;其利润数据的真实程度不仅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近年来,企业会计报表造假问题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除因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或失误造成企业盈亏核算不实外,还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特别是通过虚增销售收入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尤为突出。 本文通过对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侧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入手,从而揭露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及手段,并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找出其防范对策,从而达到净化资本市场的目的。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分析可知,虚假捏造销售合同进而虚增销售收入的企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 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 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 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 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具体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类型销售 方式下收入确认条件,给企业在实践中一定的判断空间。 我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两个方面结合竣工验收等综合因素来讨论:销售模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三种;产品状态有:期房、现房。组合 成下列六种类型的销售: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基本涉及收入金额计量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其涉及期房、现 房状态销售问题,对于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判断:未来房价的 波动风险与报酬由购房者承担,其涉及的系房屋价格变化的问题,亦即与所有权有关的主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 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一般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财政收入的影响因素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财政收入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凭借政府权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总和,包含税收、企事业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债务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财政收入高低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 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收入规模受到许多因素影响。例如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小,社会从业人员的多少,税收规模大小、税率高低因素等。本案例选择四个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分析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某地区18年数据资料如下表,请分析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说明拟合效果,并对未来三年进行预测。 表1-1 财政收入及相关因素的原始数据

二、案例分析 1.请分析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说明拟合效果。 以“财政收入”为y变量,“税收”、“国民生产总值”、“其他收入”、“社会从业人数”为x变量做多变量回归统计分析,如表2-1四个变量的回归统计分析数据表所示,由于置信度取95%,即(α=0.05),而“其他收入”、“社会从业人数”两变量的P 值均大于0.05,说明这两个变量与“财政收入”相关度极低,所以四个变量中只有“税收”、“国民生产总值”对“财政收入”有显著影响。 表2-1 四个变量的回归统计分析数据表 回归统计 Multiple R 0.996601 R Square 0.993213 Adjusted R Square 0.991124 标准误差138.7964 观测值18 方差分析 df SS MS F Significance F 回归分析 4 36648178 9162044 475.5934 6.00459E-14 残差13 250437.8 19264.45 总计17 36898615 Coefficients 标准误差t Stat P-value Intercept 767.9963692 241.2594929 3.18327938 0.007195527 税收(亿元)0.054249138 0.013198424 4.110274052 0.001229258 国民生产总值(亿元)0.368077795 0.135285288 2.720752563 0.017487774 其他收入(亿元) 1.103775041 0.627427253 1.759207995 0.102040001 社会从业人数(万人)-0.003664976 0.006835364 -0.536178634 0.60088982 去除相关度极低的“其他收入”、“社会从业人数”两变量重新做多变量回归统计分析(α=0.05),结果如表2-2两个变量的回归统计分析数据表所示,Adjusted R Square 值为0.99说明“税收”、“国民生产总值”对“财政收入”的相关度极高,拟合效果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确认法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确认法 01 新收入准则的概况 收入准则变化时间轴 — 新准则执行时间 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 (PS:本文中提到的本准则、新准则,指的都是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 新模型五步法 。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

02 进一步认识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 一说收入,一定是以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有法律约束力,约束了权利约束了义务,才谈收入。有权利的一方出现一个新的科目:合同资产,有义务的一方出现一个新的科目:合同负债。以后就不用“预收账款”、不用“递延收益”(以前老准则有奖励积分时用“递延收益”,现在不让用了)。对于合同资产的出现,还可以用“应收账款”,二者的相同点:二者都是一种收款权;区别:应收账款是一种无条件的收款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是今天给就是明天给;而合同资产是有条件的收款权,我给你做了某件事儿之后才有权收你的钱。 )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 收入确认原则: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履约义务就是承诺。】 【取得商品控制权:指的是客户可以使用该商品或者是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比如说客户可以把商品卖了换钱,这就算是可以从商品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2. 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什么时候同时满足什么时候确认为收入。 ( 1) 合同各方已批准并承诺履行该合同义务——合同各方都“签字画押”了 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权利和义务 判断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 举个例子:如果合同一方可以有权单方面终止没有履行完的合同,并且条款中 也没有约定补偿或赔偿,只是约定了如果需要单方面终止,提前5天告知对方,这种就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3)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多少钱怎么付合同都说好了 : 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什么叫具有商业实质

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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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标 签】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以下我们一起来学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二、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1、托收承付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预收款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具备哪些条件

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有的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 但是,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xx 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

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2018年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 现行税收下: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2018年不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

2019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2017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弥补了旧准则内容的缺陷,使企业在实际业务处理上更加规范。本文以房地产业为切入点,讨论了2017年颁布新收入准则对此类企业的影响。首先,文章阐述了新收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然后讨论了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影响关键点;最后,基于新收入准则提出了几点有关于房地产企业管理的完善措施,促进房地产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准则,进而提升相关业务处理效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业;影响 2006年我国财政部为了能够规范会计业务处理,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颁布的两项准则的内容与当时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一致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的业务模式变化加快。现阶段,2006年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企业收入业务处理需要,存在着应用解释和核算规范上的缺陷,直接影响了财务信息质量。鉴于此,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在旧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收入准则,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相关业务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内容主要表现在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合同处理方式,明确某些特定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等四个方面。 (一)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旧收入准则对于一些事项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经常出现一些相似业务收入确认方法选择不同的情况。而新收入准则将所有的收入统一纳入一个确认模式,对于一段时间内的确认条件在后续进行判断。相比之下,新收入准则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不仅使企业的收入确认方法得到了规范,而且还省去了原先需要选择相应准则的麻烦,促进了房地产企业财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 (二)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相对于旧收入准则来说,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虽然房地产企业大部分交易事项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存在着一致性,但是在某些交易项下可能产生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的偏离。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统一,收入确认时间将变为交货时点确认。 (三)明确了合同处理方式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方法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方法 一,收入确认原则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下: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3,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5,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6,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如果收入已经产生,但还未到索取期,未开具发票,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确认收入,不管是否开票,发生纳税义务都应该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金。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或《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7,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二,企业收入确认关键点与方法 1.关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关注是否存在收入跨期调整问题; 3.关注折扣政策及会计处理; 4.关注现金收入是否对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5.关注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收入确认方法与业务模式、相关合同条款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 6.特别关注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相比较其他的确认方法,在使用上更为复杂,具有相当的模糊性,更容易被用来操纵和调节收入和利润,受到特别大的关注。关注在各节点确认的完工百分比及依据,与同行业公司或者行业管理相比确认的比例和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关注完工百分比与回款进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关注采取不同方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差异,例如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江洲 /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 案例: 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个人认为,其实以上并不是36号文件新产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是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针对大型设备和应税服务增值税确认条件“转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收入案例分析

案例1:M公司07年末委托某运输公司向某企业交付一批产品,由于验收时发现部分产品有破损,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要求M公司采取减价等措施来补偿或者全部予以退货,但M 公司以产品破损是运输公司的责任而拒绝对方的要求,由于发货前已经收到该企业预付的全部款项,所以M公司于07年已经确认了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问题:M公司该笔收入是否应该确认? 分析提示:按照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5)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案例2:审计人员审查光明公司销售业务,在审阅该公司与丰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时,发现该销售合同规定的折扣率为(2/10,1/20,n/30),而丰华公司本月购货500 000元,付款期为15天,折扣额却为10 000元。询问负责销售业务核算的会计李明时,李明称系根据丰华公司提高折扣率的要求而计算的;询问光明公司领导时,却未知此事,并要求审计人员予以查清。审计人员到丰华公司财务科查账核实,丰华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光明公司 5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利达食品加工厂 5 000 财务费用 5 000 银行存款 490 000 问题:为何有5 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利达食品加工厂”这笔账。这其中可能有什么样的问题? 案例3:某企业在2007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预收货款的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规定:先由该乙公司预付该企业货款及增值税共计549 900元。其中,2007年11月份预付219 960元,12月份补付274 950元,2008年补付54 990元。由该企业向乙公司提供机床10台,其中2007年12月份6台,2008年1月份4台,该企业增值税税率17%。上述业务发生后,该项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1月份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219 9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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