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案例:违章建筑不违章 强制拆除是违法

违章拆迁案例:违章建筑不违章 强制拆除是违法
违章拆迁案例:违章建筑不违章 强制拆除是违法

违章建筑不违章,强制拆除是违法

【案情陈述】

2008年,为了搭上经济发展的高速列车,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决定借助区位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在原有旅游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相关配套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刘女士的房屋位于毗邻景区的公路旁,属于此次拆迁改造的范围。但在拆迁补偿谈判中,政府拆迁方与刘女士在拆迁补偿数额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了打破僵局,桑植县政府突然出招,将刘女士房屋后门处的一个面积为20.6平米的棚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向县国土局下达强制拆除令。2009年1月6号,县国土局联合城市管理局对“违章”建筑进行了定点拆除。面对县政府的强势出击,刘女士悲愤交加,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与政府死磕到底。在进行了反复的咨询与比较之后,刘女士委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蒋子冬全权代理此案。

【维权之路】

接受此案之后,蒋子冬律师面对着的是房屋被拆,委托人受到政府威胁的局面。由于直接证据被毁坏,因此,如果直接进行补偿谈判和申诉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经过深思熟虑,并与当事人协商之后,蒋子冬律师决定将强拆的合法性作为突破口。在对资料、证据、调查结果进行重新梳理和审读之后,蒋子冬律师发现刘女士的“违章”棚屋于2002年搭建完成,但《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来判定刘女士家的棚屋为“违章”建筑是错误的。因此,在缺乏充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行政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据此,2009年5月19日,蒋子冬律师向桑植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认定刘女士房屋的“违章”判定无效,县国土局的强拆行为违规。7月12日,桑植县政府对行政复议给予答复,声明对刘女士房屋的“违章”认定有效,强拆行为在主体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蒋子冬律师果断向桑植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增加了对县国土局逾越权限,对在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进行非法强拆的内容。12月20日,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上,蒋子冬律师慷慨陈词,除了强调桑植县政府对当事人刘女士所属房屋“违章”部分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之外,还根据已有材料,对县国土局超越职权范围,替代规划局,对具有土地使用资格的刘女士的房屋进行行政强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2010年2月3日,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评估意见,桑植县政府授权县国土局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违章”强拆的行为

违法。至此,县政府盛气凌人的嚣张气焰被浇了一盆冷水,法院的判决为刘女士后续与政府的补偿与赔偿谈判增加了重要的筹码。

【律师评述】

在许多拆迁案例中,政府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与政治需要,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会采用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方法来加以拆除,企图通过这种方法增加强拆的合法性。当事人只要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导致房屋被扣上“违章”的帽子遭到强拆或者偷拆,从而造成财产的损失与证据的毁灭,在将来的补偿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局面。在此,强烈建议在与政府的补偿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及早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做好前期调查、证据保留、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最大限度的与政府周旋,并抓住漏洞和时机对政府施加压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与赔偿。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违章拆迁案例

【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

【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 【导读】 “民告官”,在国人的情怀里一直都是灰暗的,谈讼而色变。自2014年底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行政诉讼由审查立案制改成了登记立案制,受案范围扩大,只要是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通过介绍湖州张某的13.81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接到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过程。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 关键词:民告官、违章建筑、诉讼、撤销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刘成义律师电话张淑霞律师电话: 前序: 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会降低补偿标准,很多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但却不知道该怎么跟拆迁人去争取合理补偿,往往采用不理睬或者拖延的方法,但等来的往往是被裁决、被强拆的结果。补偿不仅没有提高,还有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如何认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以及如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是我们应该探讨和把握的观念所在。本案中的当事人系拆迁公司趁其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非法强拆引起的一起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份,拆迁人对我的委托人胡某(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地区--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实施拆迁工作,并委托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按规定,胡某的房屋--前八家居民区XX 号房屋也在拆迁之列。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2010年12月10日,胡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强拆,见此景,胡某立即报警,但近半个小时警察也没有到达现场。胡某的房屋被强拆后,第三人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找到胡某,并要求胡某立即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原答应的安置补偿条件,即一处两居室回迁房、18万元补偿款也在兑现。胡某无奈之下找到本代理人寻求法律帮助。因本代理人长期从事拆迁安

置补偿纠纷业务,通过胡某的详细介绍,本代理人即为陈某出具相应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一、明察暗访,获取被强拆证据。 因胡某房屋不能证明为谁人所强拆,为此,本代理人通过与拆迁公司沟通,了解本次拆迁的内幕,确定了强拆单位,为诉讼收集了相应的证据。 二、诉讼与调解同步进行。 本代理人按法律程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的同时,令外,还通过拆迁人的代理人以及拆迁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谈判、协商,经过漫长的过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委托人胡某的合法权益。最终为胡某多争取到了一套一居、一套两居(3万元\平米)、五十万的补偿款。本案获得了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强制拆迁后面临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的问题,因而是一起棘手的拆迁补偿纠纷。在新拆迁条例出来之前,相关拆迁部门只需经过行政裁决即可达到拆迁目的,但本案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却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拆迁流程及途径,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拆迁人的拆除行为及流程在本案中体现的全都是违法的,拆迁公司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完全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 拆迁流程:

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2007年10月,案外人赵XX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香屯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赵XX承包香屯村东150亩土地用于种植养殖。2011年6月1日,赵XX与原告赵义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赵XX承包的部分土地9.28亩转租给赵义生。2013年3月,赵义生开始在上述承租土地上建设库房。2014年5月5日,兴寿镇政府将赵义生建设的上述库房予以拆除。赵义生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兴寿镇政府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6年1月29日,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兴寿镇政府在拆除该案所涉违法建设的过程中,没有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兴寿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法律文书合法送达赵义生,兴寿镇政府行政行为已经构成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兴寿镇政府于2014年5月5日拆除赵义生所建房屋的行为违法。兴寿镇政府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兴寿镇政府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照片8张,用以证明其向赵义生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同时,兴寿镇政府表示由于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找到保存上述照片的存储卡。后在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经查找发现上述照片,故在二审审理期间补充提交。 针对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一、兴寿镇政府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二、兴寿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在本案中,兴寿镇政府作为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上述证据已经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且上述证据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是以其收集的证据为前提的,一般不存在补充证据的说法,否则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缺乏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研究分析

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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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班级: 姓名: 学号: 成绩:

【摘要】风景名胜区既是人类的物质财富,又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其立法保护是该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非常薄弱,与此相对应的是风景名胜区由于法规的不健全,破坏日益加剧。[1] 【关键词】园林景观法规风景名胜区违建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制定完善的园林建设法规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演特征之一,也是城市绿化建设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2] 园林景观法规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园林作为一项公共事业与城市规划、城市的绿化和美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密切相关。园林的生产和建设作为一项产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联系。自然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违反这些法规和政策的事件。 案例一:湖南张家界天梯被停运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成“百龙天梯”后,在黄金周期间运行良好,大部分旅游者都选择乘坐电梯。这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世界第一户外观光电梯”已被正式停运,目前还不知何时恢复营运。这部吃掉1.2 亿人民币才建起来的庞然大物垂直高度达326 米,游人乘坐“天梯”只需两分钟便可从山谷直达山顶,免去了攀登的辛苦。然而就是这部看上去既方便了游人、又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8)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2014年3月,某市某区计划将X路等旧城片区纳入城市改造范围。2014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公布了《XX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XX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原告范某的房屋位于本次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评估公司根据房屋现状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补偿金额为XX万元。2016年6月,征补中心向原告送达了房地产评估报告并将评估资料在原告房屋门前等处张贴。后因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对征收决定不予认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改造项目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征收行为经过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等方面缺乏相关证据,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说法与评析: 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从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审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称向XXXX名被征收人发放了评估机构名单选择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明显不一致。综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较大瑕疵,违法了相关的规定,故法院对于原告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f6767956.html,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

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 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导致矛盾激化,28户被拆迁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设部上访。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一)基本事实: 2013年4月,被告某市政府发布《XX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的通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原告A公司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2014年1月,某市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某镇政府发布《XX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2014年9月,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市建设用地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分户清册》上签字确认。2015年7月,某镇政府向A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总额XXX万元。2015年8月10日,某镇政府将该补偿款转入某市某镇高院村1组的账户。2015年12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12月某市政府、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是某镇政府,而某镇政府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确认为违法。A公司诉请确认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某市政府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于2015年12月组织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说法与评议: 我们认为某镇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A公司所属房屋、土地被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履行,在未交付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而某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我们

谁说违章建筑必须拆 这几种违建可以不拆除 看你的情况是哪种

谁说违章建筑必须拆?这几种违建可以不拆除,看你的情况是哪种? 文章导读:提到违章建筑,就能联想到“拆除”两个字。事实上,不是所有违章建筑必须一拆了之的。在有些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暂时不拆除,或者根本不必拆除。今天我们聊聊这个话题。 一、违章建筑有哪几种类型? (一)未经批准在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且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的。 (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没有按照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三)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五)未经批准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人行道等土地上搭建的棚亭、房屋等。(六)自建房屋,也就是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分为几个步骤呢? (一)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二)进行催告。 (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五)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六)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三、所有的违章建筑必须拆吗?这四种情形可以不拆除。 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在这种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

2、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由于建筑的特殊性,或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3、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些违章建筑,拆除之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之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违章建筑可不予以拆除。 4、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所涉建筑可不拆除。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应该给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原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楚林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拆迁案件经典谈判技巧

拆迁案件谈判技巧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动迁工作无疑是和平年代的“战争”。战役的双方是不对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机械化军队。一般情况,动迁人员熟知法律法规,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如何做,每一句话都会进行认真安排,如同战争前的部署。常规做法先易后难,选择突破口,突破口的选择原则是该户人家位臵关键,最好能够起到割断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该户在当地有些影响,面积亦不宜过大,便于操作,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被拆迁户要想在这场“战争”中立于不败,就要知道什么是拆迁?对拆迁的程序、动迁人员的手段及战术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环节,找其漏洞。 首先我们来分析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心理状态,说实在话,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相信每个人心里都发毛,不知道怎么办好,比较典型的有下列四种心理状态: 一、如意心理这是被拆迁户获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进行拆迁时表现出一种愉快和兴奋的行为特征。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是被拆迁户对旧居的厌烦和对新居的向往。当拆迁实施单位进入现场时,被拆迁户一般都是态度和蔼、热情主动、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与其相处也比较和谐。 二、恐惧心理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怀有一种恐惧心理状态。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关心自己利益的实

现,主要特征是表现出忧虑和慌张,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人员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员克扣面积、贬低价格及折旧率等。凡事总是斤斤计较、举棋不定。 三、消极心理有些被拆迁户当遇上房屋拆迁的规定、标准、和原则与自己所要求的条件不一致时,就处于一种消极心理状态,通常表现出一种不卑不亢、行动迟缓的行为特征。 四、横缠心理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认为这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关键时刻,力求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迁为筹码,表现为横扯和要挟行为。上述消极心理和横缠心理就是通常所说的“钉子户”,前者表现软拖,后者表现硬抗。但二者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影响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论述重点。下面从7个方面分别说明如何做一个“合格”的钉子户。 一、钉子户的分类: 1、漫天要价型:漫不讲理,把动拆迁视为捞一票的机会,撒无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这一类人,一般没有后台,没有关系,但有三四个狐群狗党,给他当狗头军师,自己并没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规,这类人中,地痞、流氓,无业人员、刑满分子居多。一般武来! 2、后台撑腰型: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自持无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欢钻政策的空子,其背后往往有高人的指点。他们以利润为目标。当他们的目标没有达到的时候,高层的电话、条子纷纷涌来。他们会见好就收,只要达到目的。一般文来!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违章建筑定义 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类主要是针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按照土地利用性质而进行建设的建筑,在区国土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无效后,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区国土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由县级政府责令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区建设局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法律规定,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后,只有在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雨城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规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1学习资料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1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违章建筑定义 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类主要是针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按照土地利用性质而进行建设的建筑,在区国土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无效后,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区国土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由县级政府责令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区建设局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法律规定,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

案例二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案例二: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案情:2009 年 6月2日,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X 支队XX路政大队在检查中发现,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在XX高速公路xxxKM +xxxMx处(X半幅)建筑控制区内进行附属设施用房施工,经测量,该用房距离边沟外缘26.5米。处理程序如下: 1、制作《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2、摄取《现场照片》 3、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4、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含文书送达回证) 5、送达《听证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6、制作《路政案件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7、下达《责令拆除通知书》《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文书送达回证) 8、制作《强制执行报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9、制作《结案报告》

立案审批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并在备注栏中说明)(附上立案相关材料)

询问笔录 时间:2009年6月2日15时30分至15时55分第一次询问 地点:XX高速公路 xxxKM +xxxM x侧 询问人:王XX、万XX 记录人:任XX 被询问人:宋XX 与案件关系:当事人的员工性别:男年龄:40岁 工作单位和职务: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建设部经理 联系地址: XX省X市XX镇新街 我们是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X支队XX路政大队的执法人员王XX 、万XX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36XXXXXX 、36XXXXXX ,请你确认。现依法向您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问:请问你的姓名、年龄、单位及职务? 答:我叫宋XX,36岁,是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建筑部经理。 问:2009年6月2日,在XX高速公路XX KM+ XXX M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单位与你单位是什么关系?答:就是我单位,我们单位这样做是为了XX省陶瓷产业基地的建设,为更好的招商引资,扩大陶瓷产业基地的形象和影响力。问:所修建的建筑物的产权归属哪个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谁?被询问人签字宋XX 第 1 页共 2页

房屋拆迁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浙江省东海市“服装城”是由东海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工商局承办的一个项目,于1991年8月动工兴建。1992年3月经东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东海市工商局提出的“服装城出售方案”(内容为:为筹集建设资金,将服装城一、二层摊位进行预售,出资购买者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等)。随后,服装城筹建办发布了“关于欢迎认购服装城摊位的公告”,并在东海日报上刊登广告进行销售。1992年9月众多个体工商户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了“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19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购摊位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了“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自此,个体户一直在服装城摊位经营生意。 2002年2月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转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服装城进行拆迁改造,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2002年2月2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服装城房屋拆迁公告”;2002年4月2日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服装城进行“强行”拆迁;(注:未达成拆迁协议,又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2002年4月11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三方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上述三方在协议中的身份分别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单位。 2002年3月4日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受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委托,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称:接受所有权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全权委托,代为处理服装城内固定摊位有关补偿安置事宜,单方决定了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等内容。个体户认为:服装城摊位所有权人是出资购摊位的个体户而非市场发展中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未能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02年4月12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个体户为被申请人向东海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依法对个体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裁决。 2002年5月15日东海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按国资局批复给予被申请人(即个体户)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XX元。(行政机关将个体户作为永久使用权人) 2002年6月28日共有45位个体户认为东海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东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东海市建设局、第三人: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 东海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虽然原告(即个体户)购入服装城摊位,并持有东海市服装市场筹建办公室所发的《摊位所有权证》,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第三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对原告可视为被拆房屋的当事人。被告收到第三人东海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结合其自愿补偿和服装城摊位评估计算及摊位补偿价格的说明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东海市建设局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现其中的30位个体户不服一审判决,向东海地区中院提起上诉。

拆除违章建筑施工方案

第三章施工方案 1、拆除准备 首先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发现有不牢固的墙体要及时向业主反映,拟定防护措施(先对墙体进行加固)对于不牢固的房屋材料,要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安全的施工方案,先行拆除,以防止拆除其它房屋时发生危险。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施工队伍的组建 (1)施工队伍分为房屋拆除组和垃圾清运组。 (2)将拆除的施工区域隔离,以防无关人员进入拆除作业区;可以用彩板做围栏或拉警示带进行隔离。 (3)移动式灭火器,消防水用专用软管引至拆除作业区。 (4)针对不同的作业环境拟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拆除方案经业主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用火手续。 (5)参加拆除施工的人员经过技术交底和相关安全教育。 (6)拆除用的有关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并完好待用。 (7)洒水车进场待用。 3、施工阶段安排 按照本项目的特点,拆除阶段主要为:

准备阶段、部件拆除阶段、设备主体拆除阶段、其它附属设施拆除阶段、房屋主体拆除阶段和场地平整阶段。 4、主要拆除方法 工艺流程:现场察看了解施工现场情况熟悉图纸附属物迁移拆除物周围疏导及封闭拆除附属物场外运输拆除房屋场外运输拆除其他场外运输清理废物垃圾外运场地平整 (1)施工准备 ①.本公司有多年的拆除施工经验。因此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之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之后才可以进行拆除操作。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②.对安全技术不熟悉的人员不能独立作业。 ③.在技术交底时必须有安全交底,拆除步骤和特别危险的一定要制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④.如发现危及安全工作的因素,应立即向技术安全部门或施工负责人报告,排除不安全因素后才能进行施工。 ⑤.施工技术人员要认真审阅与施工相关的一切资料: 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建筑及设施的分布情况资料;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勘察,弄清建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及水电等情况;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f6767956.html,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拆除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

政策与法规案例——北京昌平区最大小产权房区域被强拆事件

北京昌平区最大小产权房区域被强拆 一.前言 “小产权房”定义: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 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 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 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 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 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 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风险: 二.事件及起因 2013年11月4日,工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拆除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近日,北京市开始对京郊北部地区的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村内的13栋4层小楼进行拆除。据悉,此次拆除面积约4万平方米。 起因:2011年4月,阳坊镇土地看护队在土地例行巡查中,发现东贯市村东一处院内“有动静”。当月11日,阳坊镇就发出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在6月14日以其“应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据查封了施工现场。其张贴的公告显示,公告对象是北京龙蛰商贸有限公司。就在执法人员开始查找这个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时,2012年,这片土地上的小楼开始复建。 在没有规划手续的情况下,任何建筑都是违法建设。镇里的人在检查,天上的卫星也盯住了这片违建。2013年6月,经过卫星照片确认,这处建设也被认定为“违法用地”。市规划委也在2013年9月4日确认地上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 三.事件发展

两天后,阳坊镇政府召开土地督查违法用地项目约谈会,要求一名自称为“项目负责人”的赵某和一名终于露面的违法建设者,在9月2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但当事人非但未拆除,反而继续施工。这块地原本属于东贯市村经济合作社。1991年,这里原本是宏光肉鸡场,但由于经营不善。1998年,这块地就被抵押贷款,抵押给了当时的信用社。信用社于2003年11月底将土地资产处理给了北京龙蛰商贸有限公司。 在《北京市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这片现状是建设用地和林地的土地,将做成一般农用地。就在2006年12月30日,龙蛰将这一地块的业主,变更为北京施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1月10日,施耐通又将这一地块出租给了北京龙聚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又在2010年2月18日将地块转租给苏金权。 在苏金权拿到这块地的租赁合同后10天,立刻将其分租给赵某、叶某。其中赵某拿到了12亩土地,叶某拿到30亩土地。而叶克明则又在不到一个月后,先后将18亩地租给了方志平和张拥军。 土地沉寂了1年零1个月,苏、赵、叶、方和张5人,就开始在各自租赁的土地上建房。 四.案件判决 2013年,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对苏金权等5人做出行政处罚。即责令相关人等退还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村的集体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未经批准占用此处集体土地建设的楼房和平房,恢复土地原貌。 但这些处罚决定书却石沉大海。施工现场负责人赵某称自己可以代理,然而主要的5人并没有给予回复。 2013年9月6日,阳坊镇终于联系上赵某,并再次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赵某称,自己虽然并非5人之一,却是“小股东”。会议上,镇政府通知两人在9月2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五.进行拆除 阳坊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决定从10月31日起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于11月14日拆除4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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