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建筑物附属设施,广告标志,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市场、便民服务点,建筑工地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三)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外墙面砖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5

年粉刷1次,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临街建筑物外墙和玻璃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语言。

(五)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外走廊,有条件的应当进行绿化,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主要道路临街阳台外不得吊挂衣服、晾晒被子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根据规划要求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七)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拆除。

三、建筑物附属设施

(一)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按规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5米,并按街景要求设置统一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室外机外罩予以遮挡,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

(二)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三)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要求。

(五)防盗窗应保持整洁完好,颜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锈蚀、变色、陈旧、破损的防盗窗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

(六)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妨碍绿化和通行的遮阳(雨)篷。

(七)其他道路建筑物无外挑式屋檐,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全路段规格统一、颜色协调,高度不低于2.4 米,宽度不超过1.2米,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八)建筑物增设门窗或对建筑物的门窗进行改造,不得破坏整体房屋外形结构,通道不得占用绿地,门面装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九)在符合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主要道路沿街建筑大门和橱窗应采用全透明玻璃材料,安装防盗门窗的应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卷帘门窗。非主要道路沿街建筑防盗门采用卷帘门的,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使用单位应保持门面整洁。

(十)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地段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物,应按景观灯饰要求或者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饰,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饰。

四、广告标志

(一)在道路、建筑物、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楼等设施需与周围环境协调,突出主题,注重美学,牢固安全,不影响交通。

(二)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的栏杆、路灯杆、电线杆、透景栅栏和临街建筑立面上不得擅自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和气球等宣传物品。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宣传物品应有节庆气氛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活动结束后要即时清除。

(四)条幅的文字必须是喷绘、筛网印刷制作或电脑割字即时贴粘贴,不得采用手写、纸糊形式。

(五)户外广告、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位置应适当,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有破损、脱落、变色、锈蚀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灯光等附属设施保持完好。

(六)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应准确,规范使用简化名称,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

五、公用设施

(一)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等公用设施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计新颖、美观,并保持完好、整洁。(二)城市雕塑应根据城市特点,因地制宜,富有艺术性,并保持整洁、完好。(三)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并不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

(四)车辆清洗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和泥沙沉淀设施,污水接入城市下水道,保持经营场所和四周环境整洁。

(五)在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保持外观整洁、车体完好。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的设置应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七)城市道路上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违章作业等行为,无乱堆放的物品。(八)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洞、积水等现象

应及时修复。

(九)道路给水、排水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或污水无外溢。

(十)道路地面各类井盖应保持完好、无缺损。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挖掘道路,经批准的道路挖掘、占用和井下施工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作业完成后,要在24小时内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十二)城市道路必须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保持完好、畅通。

(十三)在城市中架设架空管线应统一规划,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管线和杆木等设施及时清理、拆除,并在作业后恢复现场整洁。(十四)在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中不得吊挂、晾晒衣服等物品。

六、园林绿化

(一)绿化工程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二)行道树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木品种规格一致,树冠均匀完整,无缺株、死株,枝叶繁茂,无病虫害,不影响机动车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不影响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行道树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色彩。

(三)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树叶无积尘。

(四)街头绿地布局合理。临街空地增设街头绿化小品。树群、树丛以自然景观为主。灌木、草坪等绿化植物应定期修剪,保持美观、整洁。

(五)主要道路两侧应采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分界。透景栅栏内应绿化,并保持整洁、美观。

(六)树穴规范美观,穴内可种植花草树木或按街景要求统一美化,主要道路树穴应保持表土不外露。

(七)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动物形体、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八)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做到清澈,无杂物漂浮。

(九)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植物,应重点保护并设置保护围栏和保护标志。七、城市水域

(一)市区河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并有地域特色。禁止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

(二)河道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优美。禁止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三)沿河、跨河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

(四)河道两岸禁止堆放、倾倒各类物品。禁止擅自堵塞或填埋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及损毁河道设施。

(五)河道两岸新建建(构)筑物的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沿河应绿化。已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墙面整洁,定期维护保养,改善河道沿岸景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

(六)河道景观地带禁止洗涤、垂钓和用网箱等工具从事河道养殖或捕捞作业。(七)河道中行驶的船只和航道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船只应停靠在固定位置。废弃船只不得滞留在河道中。

八、市场、便民服务点

(一)商品交易市场应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二)夜市、便民摊(亭)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修理摊应随时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三)居民区不得经营石材、铝合金、防盗窗和木器等制作加工业务,底层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开设饭店、歌(舞)厅等造成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九、建筑工地

(一)建筑工地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墙,临街围墙必须高度统一、色彩一致、设置牢固。进出口设置大门。围墙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二)建筑工地推行硬地坪施工,在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出场。

(三)建筑材料、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封闭运输。禁止车辆在运输中滴、漏、撒、扬。

(四)建筑工地应美化环境,适当进行绿化,配置三类以上水冲式厕所,建立清扫制度,保持环境整洁。

(五)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进出口场地应整齐有序、不得有扬尘。

十、其他

(一)禁止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或者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二)防空洞、地下室的出口、通风口等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三)道路上设置的果壳箱、住宅区内垃圾房等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主要道路两边禁止设置垃圾桶、垃圾房。

(四)沿街公厕应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2010-01-06 14:41:23 信息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 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宾馆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城容貌规范

城市容貌规范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内容和要求 附录A 主要道路与重点地区 附录B 附则15 前言 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规范根据GB 50449-2008《城市容貌标准》并结合广州市实际进行补充与细化。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廷贵、赵洪、魏树新、王宇雷、罗意琼、粱少钧、奚介鹏。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城市容貌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九大类的城市容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区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从化市、增城市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s 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 3.3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0日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

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 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人行道铺设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无污水溢流。地下排 — 2 —

指示牌搭建审批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 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

1.一般整修10元/平方米; 2.仿欧式平房整修25元/平方米;3.拆建平房200元-300元/平方米; 四、围墙; 1.一般整修9元/平方米; 2.部分拆砌80元/平方米; 3.全部拆砌130元/平方米; 4.新建围墙150元/平方米; 五、工厂、仓库; 1.简单整修8元/平方米; 2.一般整修10元/平方米。 办理流程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市容园林委023-025号窗口领取《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511669847.html,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办理; 第一种: 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种: 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511669847.html,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市容园林委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市容园林委主任的现场审批授权,会同专业处室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当更换牌匾、续期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时,可以由首席代表按照授权当场审批),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 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69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第三章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

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七条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0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垃圾和废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和粉刷,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八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 — 5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 1.0引言 1.1本规范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并作为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规定。 1.2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2.0设置原则 2.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 2.1.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准为目标,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协调发展。 2.1.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高度与体量适宜,色调与景观统一。 2.1.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2.2其他要求。 2.2.1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禁止性规范 3.1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带。 3.1.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1.2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3.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3.2.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2.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3.2.3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2.4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3.2.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3.2.6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 3.2.7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3.2.8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 4.0限制性规范 4.1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4.1.1外环线以内区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4.1.2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中心城区广场、绿地、开放式公园等地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4.1.3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沿线及隔离带内、15片繁华区、车站地区等区域不准设置占地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4.1.4新拓宽改造后的道路两侧及隔离带内不准设置占地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4.2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棚亭,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4.3其他区域需要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 (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

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 (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 (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 (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处理相关投诉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建立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工程常用规范汇总

市政工程常用规范汇总

第一篇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章道路工程 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1-90)(行业标准) 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J 01-11-95)(北京市标准) 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 01-22-95)(北京市标准) 4.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上海市标准) 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工程)(TBJ 101-91)(天津市标准) 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参照GB 50092-96)(国家标准) 第二章桥梁工程 1.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2-90)(行业标准) 2.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J 01-12-95)(北京市标准) 3.市政桥梁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 01-23-95)(北京市标准) 4.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上海市标准) 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桥梁工程)(TBJ

102-91)(天津市标准) 第三章给水排水工程 1.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90)(行业标准) 2.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J 01-13-95)(北京市标准) 3.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 01-24-95)(北京市标准) 4.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上海市标准) 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排水工程)(TBJ 103-91)(天津市标准) 6.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参照GB 50268-97)(国家标准) 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参照GB 50268-97)(国家标准) 第四章污水处理厂工程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污水处理厂工程)(TBJ 104-91)(天津市标准) 第二篇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行业标准) 2.武汉市燃气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040小学语文二年级上2019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二年级语文(上)期末测试卷 班级: 姓名: 学号: 一、我能认真听词语,还能写出来。(10 分) 二、我能认真读拼音,还能写出词语。(8 分) 三、比一比,再组词。(8分) 楼( ) 渴( ) 躲( ) 衣( )数( ) 喝( ) 朵( ) 依( )四、补充词语。(6分) ( )言( )语 和( )细( ) 金光( )( ) 神( )活( ) ( )鸣( )吠 如( )得( ) 五、我会连一连。(9分) 一块 水果 荡 秋千 五九六九 不出手 一把 稻田 滚 泥人 一九二九 耕牛遍地走一袋 铜号 捏 铁环 九九加一九 沿河看柳

六、我会查字典。(10分) 要查的字部首除去部首 有几画 首字母音节组词 际 穿 七、我会给下列句子加上标点。(7分) 1.不一会儿 大家就把火扑灭了 2.现在 我该把谁藏起来呢 3.那我们一起重新写吧 4.太阳一晒 我就变成了水汽 八、我会按课文内容填空。(8分) 1.你拍九,我拍九,人和动物是。 2.五岳归来,归来不看岳。 3.天,野,风吹草低。 4. 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 九、用括号里的词语把句子写具体。(2分) 例:他盯着小葫芦说。 (自言自语地)他盯着小葫芦自言自语地说。 树叶飘落下来。 (纷纷扬扬地)

十、课外阅读。(12分) 他得的红圈圈最多 邓小平爷爷小时候就能写一手好字,他经常受到先生的夸奖。 当时的学校,除了识字和背诵课文,写毛笔字也是小学生的主要作业。先生要孩子们先用纸蒙着字帖描,等练熟了,再比照着字帖写。写得好的字,先生就在上面画个红圈圈。 每次写字,邓小平爷爷都能按先生的要求去做,一字字、一页页认真地写,所以,他的习字册上的红圈圈最多。母亲知道他这样用功,心里很高兴。 1.这篇短文共有( )个自然段。(2分) 2.在短文中找出下面词语的近义词。(4分) 表扬—( ) 勤奋—( ) 3.按短文内容填空。(2分) 蒙着字帖( ) 比照着字帖( ) 4.邓小平爷爷为什么能写一手好字?(4分)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

xxxx 容貌标准 2005年6月1日xx人民政府津政函 (2005)53 号批准发布 1.0 引言 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 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2.0 建筑景观 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檐再装饰的外型设计,体现建筑艺术、文化品位、外型美观和城市特点,其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xx设臵的围墙,符合下列形式: 2.2.1 透景围墙; 2.2.2半透景围墙; n n o 43^ 兽 2.2.3 绿篱。 2.3 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臵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美观,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 2.4 主干道、繁华区、商业街各商店设臵的橱窗内,安装照明设施,窗明通透,陈列物或宣传品摆放整齐。橱窗玻璃上无张贴物。 2.5 临街建筑物安装分体式空调的,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统一设臵的位臵上。原建筑物没有统一设臵空调外机位臵的,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 厘米以下的中央位臵。

2.6 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门窗安装的护栏,一律为内镶式护栏;无外跨式护栏、遮阳罩、卷帘门窗。 新建居住楼设臵护栏的,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栋楼房采用相同的颜色和式样。 2.7 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区和各种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无擅自拆改或搭建。 2.8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完好无损,无外墙皮脱落。玻璃幕、铝塑板等新型材料的墙体无明显污迹和灰尘。 2.9 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搭建的挂台、雨棚。临街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堆物或吊挂物品。 2.10 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整修、粉饰;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或隐蔽设臵。 2.11 无擅自拆墙改门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无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周及顶部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0 环境秩序 3.1 道路、公共场地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违章棚亭,无擅自堆放物品。 3.2 有关部门准予临时占路堆放的物料,堆放整齐,散体物料有防污染措施;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造型及色调不影响市容观瞻。 3.3 有关部门准予占用道路设臵的阅报栏、广告栏、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一律采用新型材料,外观设计新颖。 3.4 报刊亭、售货亭外无摆放商品,无经营活动。 3.5 沿街建筑施工工地,设有造型美观且不低于2.5 米高的实墙围挡。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设有专用的金属板材围挡。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无工程渣土堆存。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工程渣土,不超过实体围墙的高度。 3.6 主次道路、繁华地区,无占用道路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理、车辆冲洗等经营活动。

论文:浅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浅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提出了城市化发展中遇到的人民交通出行所要面对的严峻问题,分析了当前城市交通的状况以及城市化带来的交通问题。本文列举出了影响交通的主要因素,从影响因素出发,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优化规划方面的一些建议。同时本文也谈到了城市规划的四个模式,并在以公交为导向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城市规划方面的提议。两相结合,浅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关键词:城市化;公共交通;规划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城市化发展与城镇布局模式第三章城镇公共交通的现状及发展第四章城镇公共交通规划 第五章结论

第一章绪论 目前,我国已进入城市化阶段,城市化是农民和农村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不断现代化的过程,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的城市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是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具体表现,城市能获得巨大发展空间,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随着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人流、物流、交通流、信息流向城镇集中,形成集聚效应,从而产生了巨大的城市交通出行需求。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自行车、摩托车一直是我国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和发展一直滞后于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在中小城市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市民使用公交的意识还不够强。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确定了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的城市交通发展方针,令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公交运力的增加到运营服务水平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担当了重要角色。然而,受到财政体制、经营机制、管理水平以及道路通行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我国城市人多地少,资金有限,加上基础设施薄弱,交通供求矛盾越发突出。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条件变好,私人小汽车大量进入各个家庭,进一步加剧了城市交通环境恶化,尤其是特大城市,交通的拥挤问题已经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

最新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2-03-29 02:44:00来源: 宁波日报(宁波)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议价费用,不得下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拨付建设工程预付及进度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 (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 2 —

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 (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 (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 (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处理相关投诉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建立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 — 3 —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 占道经营,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一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15年1月30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违章占道经营餐饮行为一律取缔。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市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城区各农贸市场经营。 五、所有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畅通;所有工程车辆禁止在城区主要干道停放,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觉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门将组织有关执法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关物品,并予以罚款。 七、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辉县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月28日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二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2018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初三上学期期末数学试卷及答案

2017-2018学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初三上学期期末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正确) 1.(3分)如图,Rt△ABC中,∠C=90°,AB=2,BC=1,则sinA等于() A.2 B.C.D. 2.(3分)下列四个几何体中,左视图与俯视图相同的是() A.B.C.D. 3.(3分)如果两个相似三角形的相似比是1:4,那么这两个相似三角形的周长比是() A.2:1 B.1:16 C.1:4 D.1:2 4.(3分)要使菱形ABCD成为正方形,需要添加的条件是() A.AB=CD B.AD=BC C.AB=BC D.AC=BD 5.(3分)已知点A(3,a)与点B(5,b)都在反比例函数y=﹣的图象上,则a与b之间的关系是() A.a>b B.a<b C.a≥b D.a=b 6.(3分)某池塘中放养了鲫鱼1000条,鲮鱼若干条,在几次随机捕捞中,共抓到鲫鱼200条,鲮鱼400条,估计池塘中原来放养了鲮鱼() A.500条B.1000条C.2000条D.3000条 7.(3分)对于二次函数y=﹣3(x﹣2)2+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图象的开口向上 B.当x<2时,y随x的增大而增大 C.当x=2时,取得最小值为y=9 D.图象的对称轴是直线x=﹣2 8.(3分)关于一元二次方程x2﹣2x+3=0 的根的情况正确的是()

A.有两个相等的实数根B.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 C.没有实数根D.不能确定 9.(3分)如图,点P在△ABC的边AC上,添加如下一个条件后,仍不能得到△ABP∽△ACB的是() A.=B.∠APB=∠ABC C.=D.∠ABP=∠C 10.(3分)一次函数y=ax+b(a≠0)与二次函数y=ax2+bx+c(a≠0)在同一个坐标系中的图象可能是() A. B.C.D.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4分,共24分) 11.(4分)方程x2=2x的解是. 12.(4分)如图,已知DE∥BC,AE=3,AC=5,AB=6,则AD=. 13.(4分)如图,过反比例函数y=(x>0)图象上的一点A,作x轴的垂线,垂足为B点,连接OA,则S = △AOB 14.(4分)如图,菱形ABCD中,对角线AC与BD相交于点O,且AC=8,BD=6,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69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

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乞丐“高收入”的思考

乞丐“高收入”的思考 随着央视等媒体对“职业乞丐”的报道,这一社会边缘群体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并且引 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尤其是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对职业乞丐“月入数万”“收入超白领”的表述,更是激起了公众各种复杂情绪。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西站附近有个乞讨老者,每月能往老家汇款万元左右,逢年过节有时能有两三万。无独有偶,央视《新闻1+1》也揭秘,河南郑州繁华区一些职业乞丐,一天“收入”能有两千元左右。 职业乞丐的“高收入”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乞讨者,古今中外早已有之,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职业乞丐的高收入现象却能屡见报端,比如职业乞丐月收入过万,随身携带港澳通行证、护照,雇佣保姆、住星级宾馆,让普通大众唏嘘不已,大跌眼镜。高收入与乞丐,这两个原本不相干的事情相联系在一起,除了吸引眼球外,它的危害是巨大和显而易见的,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容易滋生信任危机与大众冷漠,纵容好吃懒做,最终导致社会不公。 首先,职业乞丐伤了爱心人士的心。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看到确实需要帮助的人,力所能及地伸出援助之手,在有人抱怨社会世态炎炎、人心不古的当下,这样的行为依然让我们感到社会的温暖与真情。可是职业乞丐的欺骗性,一次又一次伤害了善良人士的心。发觉上当受骗后,爱心人士抱着“一切都是假的”心态有可能拒绝贡献爱心。当爱心被冷漠包裹,甚至可能会伤及其投身公益。 其次,这种四肢健全、以欺骗和牟利为目的的职业乞丐大行其道也是一种恶示范。他们捏造事实、装可怜,骗取他人同情,以乞讨发家致富,而且经常强讨强要、恶意乞讨,有的还拐骗和教唆、甚至残害未成年人参与行乞,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职业乞丐的恶行,令人唾弃。 最后,职业乞丐的高收入纵容好吃懒做,不符合正常的财富观。职业乞讨的高收入会让那些自立自强的低收入者感到心酸与委屈。他们靠着自己勤劳勉强度日,无法得到社会帮助,脱离困境,而那些出卖自己的尊严和人格、欺骗他人同情心的职业乞丐却早已有吃有穿、发家致富,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社会不公。如果这种现象被普遍化和合理化,很可能引发更多人 的模仿,走上职业乞讨的道路,还会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扭曲,笑贫不笑娼,只要会赚钱和发湖南公务员 | 党政公选遴选 | 政法干警 | 选调生 | 公安招警 | 法检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 本文是关于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一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各类违规占道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0479—7538006 12319(请用固话拨打)。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连浩特市创城工作指挥部 20xx年3月5日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二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环境秩序,深入推进美丽武清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在全区上下营造“当好东道主,办好绿博会”的社会氛围,按照全市统一安

排,区政府决定对城区非法占道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堆放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2.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特此通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三 关于取缔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违章占道经营餐饮行为一律取缔。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四、市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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