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部门职能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部门职能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临朐县编办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2年第08期

在机构编制管理中,职能管理是基础和前提,居于首要地位。当前,各地在机构编制考核评估、监督检查中,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机构和编制的管理上,而对职能管理却往往有所忽视。从现在机构编制工作发展的趋势和依法行政、科学执政的高度看,要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加强部门职能管理才是关键所在。

一、职能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职能管理的重要性是由它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其一,职能是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基础,核定职能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的基本前提。比如,在机构编制事项调整中,首先要考虑职能的核定和划分,只有职能核定后,才能根据职能的性质、权责轻重、任务量大小,确定机构的设置形式,以及使用编制种类和数量。其二,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核心。机构和编制虽然重要,但它作为职能的实现条件,实际上只是职能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职能是“灵魂”和“生命线”。如果职能配置不合理,必然导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混乱,在运转过程中出现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关系不顺等问题。

其次,加强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责所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凡职能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审批,并要求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制定、完善各级党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中央编办《“十二五”时期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也对探索和加强职能精细化管理提出了要求。目前,机构编制部门在职能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重审批、轻监管”、“重制定、轻落实”问题,“三定”文件制定后,很少跟上对照、检查,使得职能落实往往停留在纸面上。职能管理的现状,亟需机构编制部门转变管理理念,抓紧抓好这一份内的工作。

再次,加强职能管理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机构编制部门是负责改革的部门,必须加强对部门职能配置的研究。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因此,要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宏伟目标,需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准确把握中央指示精神,明确目标,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一方面,及时调整部门需要取消、转移、下放的职能,把一些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转移出去;另一方面,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促使部门准确地履行职责,切实管住管好该管的事。

综上所述,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根本,如果忽视或舍弃这一根本,把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和编制简单的增增减减上,就会偏离机构编制管理的方向,就会贻误工作,贻害事业。

二、职能管理的主要内容

职能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三定”文件的制定、执行、取得的成效等方面入手,全方位地进行评价监管,重点查验部门职责履行的行为过程,同时兼顾行为结果。本文设计了“核定了没有”“落实得怎样”“怎么落实的”“成效如何”四个层面的管理内容。

“核定了没有”,主要评价部门履职的文件依据是否制定,核定的职能是否科学、全面、清晰。实践证明,历次机构改革制定“三定”规定,其中“定职能”工作量最大,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职能核定主要分三部分:一是职责调整,包括取消、划出、加强、增加的职责情况;二是主要职责,为主体部分,核定的职责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符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等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原则;三是协调分工,指一件事情由多个部门管理的,应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在非改革期间,机构编制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保持良性互动,积极为调整完善部门职责搞好服务。在评价部门职责核定情况时,主要通过查验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文件,党委、政府或编委印发的“三定”文件等途径来完成。

“落实得怎样”,主要评价部门履行职责的全面性。包括是否全面履行了“三定”文件核定的各项职责,新增的职责是否按要求承担起来,加强的职责是否得以强化,牵头、配合类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划出的职责是否按要求取消、下放、转移出去,是否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建立,部门内部机构之间职责分工是否合理等。在评价落实情况时,主要通过查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责任书等途径来完成。比如: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责是否在工作计划、目标中体现;全部职责是否纳入了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安排中;部门之间、科室之间是否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等。

“怎么落实的”,主要评价部门履行职责过程的规范性和法定性。包括是否建立工作制度和责任考核体系,是否将全部职责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围绕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出台相关政策、举措,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运转是否顺畅,履职的行为和方式是否符合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等。在评价职能履行过程是否规范时,主要通过查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工作部署文件、会议材料、审批或执法记录、政务公开、工作创新、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的信息等途径来完成。比如:召开了哪些会议,制定出台了哪些文件,开展了哪些活动,工作开展是否规范,党委(政府)督查、法制、监察、信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反馈的单位履职信息等。

“成效如何”,主要评价部门职能履行产生的效应。包括职责配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前工作实际,职责是否需要调整变化,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管理或服务对象满意度如何,是否融入了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实际贡献如何,机构和编制配备是否科学合理,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等。在评价职能履行取得的成效时,主要通过查验年度总结、表彰或批评、行政复议、来信来访、管理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途径来完成。比如:在履职中获得了哪些表彰奖励,受到过哪些批评或出现过哪些重大失误,行政复议和来信来访案件过错情况,“条”“块”内的考核位次,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评价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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