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法律责任分析
遗体处理殡葬策划书3篇

遗体处理殡葬策划书3篇篇一遗体处理殡葬策划书一、策划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殡葬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满足人们对于殡葬服务的需求,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制定了本遗体处理殡葬策划书。
二、策划目的1. 提供高质量的遗体处理和殡葬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2. 提高殡葬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成本。
3.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策划内容1. 遗体接运:提供 24 小时遗体接运服务,确保遗体安全、及时地运送到指定地点。
2. 遗体冷藏:提供遗体冷藏服务,确保遗体在保存期间的质量和安全。
3. 遗体火化:提供遗体火化服务,确保火化过程的安全、环保、文明。
4. 骨灰寄存:提供骨灰寄存服务,确保骨灰在寄存期间的安全和管理。
5. 殡葬用品销售:提供各类殡葬用品的销售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6. 殡葬礼仪服务:提供专业的殡葬礼仪服务,包括遗体告别仪式、追悼会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7. 个性化服务: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殡葬服务,如遗体美容、遗体修复等。
四、服务流程1. 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咨询殡葬服务相关信息。
2. 遗体接运:接到客户通知后,安排专业人员前往指定地点接运遗体。
3. 遗体冷藏: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后,进行遗体冷藏处理。
4. 遗体火化:根据客户的需求,安排遗体火化时间和方式。
5. 骨灰寄存:将火化后的骨灰寄存到指定地点。
6. 殡葬用品销售: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各类殡葬用品的销售服务。
7. 殡葬礼仪服务: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殡葬礼仪服务。
8. 客户反馈:服务结束后,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五、服务优势1. 专业团队:拥有一支专业的遗体处理和殡葬服务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2. 先进设备:引进先进的遗体处理和殡葬设备,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 个性化服务: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殡葬服务,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
死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死亡事件的处理,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死亡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死亡事件,应当遵循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尊重家属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死亡事件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死亡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告与登记第五条凡发生死亡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者家属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建立死亡事件档案。
第八条死亡事件档案应当包括:死亡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骨灰安置证明等。
第三章死亡证明第九条死亡证明是处理死亡事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出具。
第十一条死亡证明应当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者家属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死亡证明应当一式三份,分别由出具证明的部门、死者家属和殡葬服务机构各执一份。
第四章火化与骨灰安置第十三条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可以选择火化或者土葬。
第十四条选择火化的,应当将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提交给殡葬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为死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火化服务。
第十六条火化后的骨灰,死者家属可以选择以下安置方式:(一)安葬:选择墓地安葬,应当向墓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
(二)骨灰寄存:选择骨灰寄存,应当向殡葬服务机构提交相关申请。
(三)骨灰撒放:选择骨灰撒放,应当向殡葬服务机构提交相关申请。
第十七条安葬、骨灰寄存、骨灰撒放等事项,死者家属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殡葬服务第十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服务:(一)遗体接运:为死者提供遗体接运服务。
(二)遗体告别:为死者提供遗体告别服务。
殡葬管理责任书

殡葬管理责任书甲方”)与殡葬服务接收方(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殡葬服务的规范、安全、有序进行。
二、服务内容1. 甲方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清洗、遗体化妆、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
2.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三、甲方责任1.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 甲方应确保服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进行定期培训。
3.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遗体,确保遗体的安全与尊严。
4. 甲方应在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的宗教信仰和个人意愿。
四、乙方责任1.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
2. 乙方应提供准确的遗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逝者身份、死亡原因等。
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服务规定,不得干扰服务的正常进行。
五、费用及支付1. 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2. 乙方应在服务开始前支付定金,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
3.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责任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其他约定1. 本责任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生效条件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4篇)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工作责任追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对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殡葬工作中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对象包括殡葬服务机构、殡葬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方。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三条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责任,公正、公平、公开;(二)实事求是,从轻处理原则;(三)综合治理,多元协同。
第四章责任追究依据第四条责任追究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殡葬管理条例》;(二)《殡葬服务机构保障办法》;(三)《殡葬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四)《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五条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责任调查;(二)责任认定;(三)责任追究;(四)申诉复核;(五)执行。
第六章殡葬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责令限期整改;(二)处以罚款;(三)吊销或暂停营业执照;(四)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殡葬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第七条殡葬从业人员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责令停职学习;(二)处以行政处罚;(三)解雇责任;(四)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其他相关责任方的责任追究第八条对于其他与殡葬工作相关的责任方,如相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的大致内容,具体细节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地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2)为了强力推进我街殡葬管理工作,确保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一级责任目标落实到位;确保我街殡葬火化率100,属地火化率100;确保殡葬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殡葬管理工作上水平、____阶。
遗体安葬权的法律思考

汇报人:日期:contents •引言•遗体安葬权的法律框架•遗体安葬权的争议和挑战•案例研究•法律建议和前景展望•结论目录01引言遗体安葬权定义与重要性遗体安葬权是指个体在去世后,其遗体得到合适、尊重和符合个人、文化、宗教信仰的安葬方式的权利。
重要性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死者及其家属的尊重,同时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探讨遗体安葬权的法律地位、现状及保护措施,并提出完善建议。
目的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遗体安葬权进行深入探讨。
研究方法报告目的和研究方法范围主要围绕遗体安葬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涉及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
限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宗教、社会背景等差异,报告可能无法涵盖所有情况,仅从一般法律角度进行讨论。
报告范围和限制02遗体安葬权的法律框架人权保护01国际法高度重视遗体安葬权,将其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例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每个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遗体安葬权可解释为这些基本权利的延伸。
战争法与遗体安葬02在国际法体系下,战争法也对遗体安葬权做出了规定。
战争结束后,交战各方有义务妥善安葬战亡者,并尊重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国际刑事法03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侵犯遗体安葬权可能构成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国际刑事法院对这类罪行具有管辖权。
宪法保障在多数国家,遗体安葬权受到宪法的保护。
宪法通常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从而为遗体安葬权提供法律依据。
民法与刑法在民法方面,遗体安葬权涉及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亲属有义务妥善安葬逝者,享有安葬逝者的权利等。
刑法则对侵犯遗体安葬权的行为进行惩处,如盗窃、侮辱尸体等。
行政法规各国政府通常通过行政法规对殡葬行业进行管理,确保遗体安葬权的实现。
例如,规定殡葬服务的价格、质量等内容。
比较法分析不同法系的影响比较法研究发现,不同法系对遗体安葬权的保护存在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通过公法手段保护遗体安葬权,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依赖私法手段。
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法律责任分析

悲痛 与缅怀 ,甚至还 要祭奠 、供奉死 者亡灵 。几千年 的社会 伦理使人 们对遗体有一 种崇敬的感情 ,人们对亲人 的遗 体格 外尊重 ,体现 了家庭和 家族 的伦理观念 。在社会上 ,对遗 体 的尊 重体现 了对死者 的人格尊重 。亵 渎、猥亵遗体 ,视 为对 死者本人 的侵害 ,也是对 死者近亲属精 神上的折磨与侵 害。 侵害他人 遗体 的人 ,为社会舆论所不 齿。正因为遗体 负载 了 这样 的伦 理因素和道德 因素 ,而使其 与其他一般物相 区别 ,
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法律责任分析
章 林
( 北京 社会管理职业学 院 北京
1 10 ) 0 6 1
[ 摘要】本文从遗体 的 法律 属性入 手 ,分析遗体 的权利 主体 及其权 利 限制 ,列举 了殡 葬服 务 中常 见 的侵 害遗体 的行 为,明确 了侵 害遗体 的法律 责任 。 力求通过 法律途 径规 范殡葬服 务 ,避 免法律 纠纷 ,
在市 场经 济条 件 下 ,殡 葬服 务是 一种特 殊 的 商 品,是 指殡葬服 务机 构在开展殡 葬活动 中为客户提供 的各种 有偿服 务 。殡葬服 务主要是 围绕着 遗体而展 开,如遗体 的收敛、清 洗 、消毒 、更衣 、接运 、保存 、整容 、整形 、塑 型、防腐 、 告别 、火 化或土葬等 。分析研究殡 葬服务 中涉及遗 体的相关 法律 问题对 于提高殡 葬机构服务水平 ,保护公众合法 权益 , 妥善解决遗体相关法律 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
的物 。 ’② ’
关于遗体 的本 质法律属性 问题,笔者认 为遗 体是物 ,是 特殊 的物 ,其特殊性 主要体现在 以下方面 :
( )遗体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 一
任何人在其 生前都 已形成 自己的姓名 、性别 、独特 的容 貌特 征、名誉 、荣 誉 以及个人 隐私等人格利益 ,这些人格利
殡葬管理制度汇编
殡葬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葬管理行为,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坚持“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尊敬遗属、尊重习俗、尊重法律”的原则。
第四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经过相关培训,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殡葬服务工作。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迎宾、治丧、后事服务等多种服务模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价格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殡葬服务费用。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应的社区、医院、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章遗体管理第十条遗体管理应当遵守卫生防疫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公众健康。
第十一条遗体管理应当符合法定的收容、保管、运送、验尸程序,不得私自处置遗体。
第十二条遗体管理应当遵循死者及其遗属的意愿,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遗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清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第十四条丧葬用品的制作、销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障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丧葬用品的包装、标识应当明确合法,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第十六条丧葬用品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第十七条丧葬用品的销售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经营。
第五章社会公众参与管理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大对殡葬管理的宣传力度,增加社会公众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
第十九条社会公众可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对殡葬服务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殡仪馆工作职责殡葬服务工作职(二篇)
殡仪馆工作职责殡葬服务工作职一、遗体安置与处理工作1. 接收遗体:负责接收亲属带来的遗体,并办理相关手续。
2. 遗体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遗体消毒、整理、保藏等工作。
3. 遗体安置:根据亲属的要求,协助安置遗体至火化间、冰柜或尸体冷藏设备。
二、灵堂布置工作1. 布置灵堂:根据亲属的要求,将遗体安置于灵堂,并进行摆放花圈、献花等准备工作。
2. 值守陪夜:根据亲属的需求,提供陪守服务,并确保灵堂的安全与秩序。
三、丧俗仪式协助工作1. 婚丧事宴接待:根据亲属的要求,协助筹备婚丧事宴,安排接待工作。
2. 遗体火化:根据亲属的要求,协助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 殡葬车辆调度:负责调度殡葬车辆,确保亲属和遗体在送葬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4. 丧仪礼仪协助:在丧葬仪式中协助安排座次、掌握现场秩序,并提供必要的礼仪服务。
四、文书手续办理工作1. 死亡证明办理:协助亲属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指导与帮助。
2. 户口迁移手续:协助亲属进行户口迁移或注销的手续办理。
3. 丧葬补助申请:协助亲属办理丧葬补助的申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指导与协助。
五、悼念服务工作1. 悼念场所布置:根据亲属的要求,布置悼念场所,并提供相应的灯火、饮食等服务。
2. 悼念活动组织:根据亲属的需求,组织悼念仪式、告别仪式等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六、丧事咨询与安抚工作1. 丧事咨询:负责向亲属提供有关丧葬事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并为其解答疑问。
2. 情绪安抚:对于情绪激动或情绪低落的亲属,进行有效地安抚和慰问,提供心理支持与帮助。
七、其他工作1. 设备设施维护:负责殡仪馆内的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 客户接待:协助接待来访者,提供相关服务和解答疑问。
3. 环境卫生保洁:负责殡仪馆内部和周围环境的清洁与保洁工作。
以上是殡仪馆工作职责范本,旨在为殡葬服务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努力为亲属提供贴心、专业的服务。
以此职责为依据,殡仪馆工作人员将以细致入微的服务和温暖的态度面对每一位亲属,给予他们最大的关怀和支持,以使亲属能够在悲伤中获得安慰和慰藉。
丧葬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丧葬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丧葬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丧葬活动的管理(一)丧葬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俭、悲痛原则,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公民死亡后,应当及时通知殡葬服务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遗体处理、火化和安葬等手续。
(三)遗体运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遗体安全、卫生。
第三条殡葬服务管理(一)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三)殡葬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条公墓管理(一)公墓建设应当符合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公墓。
(二)骨灰安葬应当遵守公墓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建造墓穴、墓碑。
(三)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墓绿化、保洁和设施维护,保障墓区环境整洁、安全。
第五条丧葬活动中禁止行为(一)禁止在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地点进行抛洒、焚烧纸钱、冥币等物品,影响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
(二)禁止在遗体处置、火化和安葬等过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如闹丧、游丧、撒纸钱等。
(三)禁止强制他人参与丧葬活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六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的,由民政、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二)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附则(一)本规定所称丧葬活动,是指公民死亡后的遗体处理、火化和安葬等相关活动。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丧葬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殡葬服务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为逝者家属提供优质、高效的殡葬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四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1. 咨询与引导:为逝者家属提供相关政策、法规、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咨询与引导。
2. 殡葬用品销售: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殡葬用品,包括骨灰盒、寿衣、花圈等。
3. 殡葬礼仪服务:提供告别仪式、骨灰安置、遗体告别、骨灰撒放等礼仪服务。
4. 骨灰盒存放服务:为逝者家属提供骨灰盒存放服务。
5. 骨灰安放服务:为逝者家属提供骨灰安放服务,包括墓地、骨灰堂等。
第五条殡葬服务标准:1. 服务态度: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尊重逝者家属的意愿。
2. 服务流程:服务流程清晰、规范,便于逝者家属了解和参与。
3. 服务质量:确保殡葬用品质量合格,礼仪服务庄重、肃穆。
4. 服务收费:收费透明,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收费标准。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顺利进行。
1. 咨询与引导:工作人员在接到来电或来访咨询时,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2. 殡葬用品选购:工作人员根据逝者家属的意愿,为其推荐合适的殡葬用品。
3. 殡葬礼仪服务:根据逝者家属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礼仪服务。
4. 骨灰安置:协助逝者家属办理骨灰安置手续,确保安置过程顺利进行。
5. 骨灰安放:协助逝者家属办理骨灰安放手续,确保安放过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1. 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人员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3. 人员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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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法律责任分析作者:章林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7期[摘要]本文从遗体的法律属性入手,分析遗体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限制,列举了殡葬服务中常见的侵害遗体的行为,明确了侵害遗体的法律责任。
力求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殡葬服务,避免法律纠纷,进而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关键词]殡葬服务遗体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18-0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殡葬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指殡葬服务机构在开展殡葬活动中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
殡葬服务主要是围绕着遗体而展开,如遗体的收敛、清洗、消毒、更衣、接运、保存、整容、整形、塑型、防腐、告别、火化或土葬等。
分析研究殡葬服务中涉及遗体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提高殡葬机构服务水平,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遗体相关法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遗体的法律属性遗体,在法律上称之为尸体,是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躯体。
确定遗体的基本属性是确立其权属,对之进行保护的前提。
关于遗体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最大的分歧点在于:遗体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对此存在两派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体非物,主张遗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简称为身体的延续利益。
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保护遗体所承载的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在人死亡后的客观延续。
①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体是物,如学者张良所说:“人死之后,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遗留的人体即肉身,即回归为自然物。
作为自然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文明社会里它不像其他自然物那样可以为人们随意处置以至丢弃,但它的确是一种存在的、脱离生命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的物。
”②关于遗体的本质法律属性问题,笔者认为遗体是物,是特殊的物,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遗体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任何人在其生前都已形成自己的姓名、性别、独特的容貌特征、名誉、荣誉以及个人隐私等人格利益,这些人格利益负载于身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
在其死后,这种人格因素不会随着人的生命丧失而丧失,而是仍然存在,包含在遗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并且长期存在。
因此,所有的遗体都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
遗体包含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不仅属于死者本人,并且会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
对遗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亵渎,也是对人类尊严的毁损,因此,社会以及死者的亲人都是不能容忍的。
世界各国民法都对遗体给予保护,更重要的不是保护遗体这种物的本身,而是要保护遗体所包含的人格利益。
(二)遗体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内容遗体作为一种特殊物,也表现在它负载着社会的伦理和道德因素。
我国古代称自己的身体为父母的“遗体”。
《礼记•祭义》:“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
”《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在今天,亲人逝世,人们对亲人的遗体举行祭奠仪式,以示对亲人不幸的悲痛与缅怀,甚至还要祭奠、供奉死者亡灵。
几千年的社会伦理使人们对遗体有一种崇敬的感情,人们对亲人的遗体格外尊重,体现了家庭和家族的伦理观念。
在社会上,对遗体的尊重体现了对死者的人格尊重。
亵渎、猥亵遗体,视为对死者本人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折磨与侵害。
侵害他人遗体的人,为社会舆论所不齿。
正因为遗体负载了这样的伦理因素和道德因素,而使其与其他一般物相区别,具有特殊的属性。
(三)遗体具有特殊的可利用性与价值性遗体的可利用性和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遗体的医学研究价值。
遗体可以制作标本,可以进行生理解剖实验等,为医学科学的发展作出贡献,造福于人民。
二是遗体的临床治疗价值。
现代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使刚刚死去的人的器官或者组织可以移植给他人,救助病患,重新使器官或者组织在新的人体上发挥功能,使病患重获新生。
后一个价值大大扩展了遗体的利用价值,遗体的有用性更为突出,更表现了遗体的物的属性。
(四)遗体是特定物,具有不可复制性相对于不特定物而言,遗体对死者近亲属来说是特定物。
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
特定物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某物是特定物还是不特定物,完全依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进行区别。
在普通公众眼中,两具体貌特征完全相异的遗体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但对死者近亲属来说,由于遗体负载着情感因素,即使是两具孪生兄弟的遗体也有着不同的意义。
正是由于遗体的这种特定性与不可替代性,遗体一旦损毁灭失是无法复制的。
二、遗体的权利主体及权利限制(一)遗体的权利主体遗体是特殊的物,关于遗体的所有权和对遗体的处置权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死者有权处置;二是国家或社会有权处置;三是死者近亲属有权处置。
遗体的所有权不能归属于死者。
认为遗体仍由死者所有是荒谬的,因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归于消灭,不可能再享有所有权,也不可能行使和实现其所有权。
遗体的所有权也不能归属于社会或者国家。
认为遗体应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由国家所有,对其应充分利用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是不顾及社会传统文化、伦理道德及现实情况的,人们的心理不可能接受这样的意见。
基于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情感,遗体的所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是最为合适的。
死者近亲属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有权对遗体行使处置、保护的权利。
如果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不存在,或者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则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行使遗体权利。
如果在同一顺序上有两个以上的近亲属,那么,对遗体的所有权就是共有,就会在行使权利时发生争执。
例如,父子之间为保管妻子即母亲的骨灰、儿子和女儿为处置父母的遗体等,都有发生争议的案例。
对于这种争议,应当遵守协商一致、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如仍不能解决争议,应由与死者关系最亲近的亲属决定或由法官裁决。
(二)行使遗体权利的限制依据民法相关理论,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拥有的标的物。
遗体的法律性质是物,近亲属拥有死者遗体的所有权,故理论上,亲属对遗体享有随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实际上,由于遗体是特殊的物,遗体绝非可以随意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必须对遗体所有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
1.处置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遗体是人死后遗留下来的躯体,是人曾存于世的证明,是死者亲属哀思的寄托,其对死者、死者亲属,甚至对社会伦理道德都有重大的影响。
如果容许任意非法占有遗体,随意破坏、利用遗体,抛弃遗体或者是侮辱遗体,则会蔑视人的尊严,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破坏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有害社会风化,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故此,对遗体的处置一般的以埋葬、祭祀、管理为主要内容,不得抛弃,不得用于非法收益,不得进行非法利用(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捐献除外)、不能长期占有而不予安葬。
2.处置遗体应遵守法律的强制规定。
在特定条件下,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干预遗体的处置。
如我国卫生部1979年5月21日颁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第2条规定:“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可以进行强制性的法医解剖。
”再如2003年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的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3.处置遗体应尊重死者本人的意愿。
死者生前基于自己的人身权享有对自己遗体的处分权。
如果死者通过遗嘱的形式对自己遗体的处置做了安排,其亲属应予以尊重并使其实现。
如周恩来总理去世后邓颖超同志按照他的遗愿将遗体火化,骨灰撒向祖国大地;邓小平同志去世后,按照他的遗愿捐献了眼角膜,遗体捐作医学研究,骨灰撒向大海。
一般情况下,遗体的处置权归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在不违背法律、公序良俗及死者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近亲属对遗体享有管理、保护和埋葬等权利;享有捐献遗体及遗体的部分器官、组织以及收取相应补偿款的权利;当死者遗体受到侵害时,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因此,任何人均不能非法侵害遗体,否则对死者近亲属构成侵权。
三、殡葬服务中侵害遗体的行为表现及法律责任遗体这种特殊的物蕴含着人格利益、伦理道德和社会利益,因此,侵害遗体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一种漠视,又是对死者近亲属人身利益和心理情感的粗暴践踏,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的公然挑衅,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一)侵害遗体的行为表现在殡葬服务中,侵害遗体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1.侮辱遗体行为。
侮辱遗体行为是指采用猥亵、破坏、抛弃或其他方法侮辱遗体的行为。
这种行为以故意为要件,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泄愤报复、敲诈勒索等。
如2003年,广西某殡仪馆火化工由于受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担心夭折的孩子会“缠”上自己,而对未成年死者遗体进行了剃头、剪碎衣物等侮辱行为。
③2.买卖遗体行为。
买卖遗体行为是指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遗体所有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也以故意为要件,目的主要是完成火化任务、移植遗体器官等。
如2005年,我国广东省有些乡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火化指标,伙同犯罪分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殡仪馆购买待火化的无名遗体。
④各地发生的火葬区群众从土葬区购买遗体顶替火化的事件也有殡葬服务机构参与其中。
3.损毁遗体的行为。
损毁遗体的行为是指由于保管或操作不当致使遗体损毁灭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侮辱遗体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而非故意,即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如2007年,山西省某医院太平间,由于工作人员疏于管理,一死者的家属私自烧纸告慰,引燃了周围的易燃物质导致火势迅速蔓延而失去控制,造成了太平间内存放的许多遗体烧毁。
⑤又如,北京某殡仪馆曾接收一具治安案件致死的遗体,由于保管不当,致使遗体腐败而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⑥再如1999年,河南省某殡仪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遗体火化。
因怕死者家属知道,用另一具遗体冒充,⑦等等。
5.其他侵害遗体的行为。
包括非法陈列遗体,遗体接运过程中将遗体跌落在地,遗体清洗、消毒、进炉过程中的野蛮操作等。
(二)侵害遗体的法律责任根据侵害遗体行为性质的不同,行为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其他特定情况而引起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