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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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国非遗,或称中国传统文化遗产,是中国所继承的文化遗产的合集。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有些以地方特色展现出来,有些则衍生自古代文化,有些则传承下来,其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简称“非遗法”)。

以下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一、佛教的闻思修习、佛教绘画、文献及碑刻佛教的闻思修习是指佛教僧侣早期的修行活动,从佛陀讲经说法至圆融果持,是中国佛教的基本特征。

佛教绘画是指僧侣们利用绘画艺术传播佛教理念,是表达佛教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佛教文献及碑刻是指佛教文献,以及僧侣写字刻石碑,记载历史,诠释佛法。

二、神曲神曲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乐曲,也是中国古代宗教活动中使用的乐曲。

一般分为祭祀神曲、礼佛神曲、蒙民神曲、仪式神曲以及人民神曲等五种。

包括《神农七歌》、《玉皇大帝歌》、《转轮转》等。

三、国画国画,原名“综合画”,也叫作“中国画”,是中国传统绘画艺术,画笔和画纸,以实物描绘,或通过意象表现物体,经常表达深刻内涵。

主要有“山水画”、“花鸟画”、“人物画”、“写生画”等。

四、剪纸剪纸,也称剪窗、剪花,是中国特有的传统艺术,它是以纸为原料,以剪刀为工具,将纸剪成花、鸟、鱼、虫等形象加以装饰及描绘的工艺形式,近百年来流传着剪纸的传统文化。

五、皮影戏皮影戏,又称皮影剧,是一种以表演者对特定的片段及对手指举动的立体运动诠释和解读,用木质或纸板制作的形象布景,而灯光成为背景或灯调(色彩、明暗)重要点。

皮影戏体现了中国民间艺术的文化特质,也展示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精华。

六、茶文化茶文化是指中国古代创造的一种文化,它主要以茶为核心,与茶密切相关的文化内容有茶叶、茶书、茶文化、茶叶采摘、制作、冲泡、品茶、茶艺等。

茶文化以及茶的仪式,别具一格,在历史上发酵深厚。

七、中国传统戏曲中国传统戏曲又称中国戏曲,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是中国古代十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首。

庙产权属问题研究

庙产权属问题研究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687-3692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26庙产权属问题研究王鹏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收稿日期:2023年5月30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30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5日摘要 庙产的种类具有多样性,庙产的产生也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根据现行法律可以认定,历史文物的庙产分别归国家所有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对寺庙作为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予以肯定,但对于庙产权属问题并未明晰,《宗教事务条例》中虽然专章规定了宗教财产,但并未在民法物权层面予以释明。

应进一步明确庙产的立法,明确权属问题,明确寺庙用地及寺庙内宗教文物的国家所有权,寺庙为独立法人,出资人不应获得庙产物权,从而肃清宗教商业化之风,同时综合考量佛教习俗,借鉴于立法过程。

关键词庙产,权属,立法Research on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emplesPengchao WangSichuan Mingju Law Firm, Chengdu SichuanReceived: May 30th , 2023; accepted: Jun. 30th , 2023; published: Sep. 5th , 2023AbstractThe types of temple products are diverse, and the emergence of temple products also has diverse characteristics. According to current laws, it can be determined that the temple properties of his-torical relics are respectively owned by the state or by legal persons in religious activity venues. After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China, the civil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temples as legal persons was affirmed, but the ownership of temple property rights was not clear. Although the Religious Affairs Regulations specifically stipulated religious property, they王鹏超did not explain it at the level of civil law property rights.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legis-lation of temple property, clarify the issue of ownership, and clarify the national ownership of tem-ple land and religious relics inside the temple. The temple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and the investor does not obtain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temple property to eliminate the trend of reli-gious commercialization by taking into account Buddhist customs and the legislative process.KeywordsTemple Property, Ownership, Legislation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前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宗教事业也呈现出坂上走丸的发展趋势。

大相国寺梵乐非遗保护价值研究

大相国寺梵乐非遗保护价值研究

鄂州大学学报Journal of Ezhou University 2020年9月Sep.2020第27卷第5期Vol.27No.5doi:10.16732/ki.jeu.2020.05.020大相国寺梵乐非遗保护价值研究杨梦娜(宿州学院音乐学院,安徽宿州234000)摘要:大相国寺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地处七朝古都名城中心,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自2002年7月,在大相国寺方丈心广大和尚的势力下,重建"大相国寺佛乐团”,2007年大相国寺梵乐成功申^■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文章分析自成功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后,梵乐团受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影响,自身寻求文化传承与谋求发展的现状,并探讨其在文化传承方面的价值与意义。

关键词:文化基因;文化认同;伦理强化;经济价值中图分类号:J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004(2020)05-0065-03大相国寺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地处七朝古都名城中心,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根据宋朝释赞宁《慧云传》记载,大相国寺始建于北齐天保六年(公元555年),距今已有近一千五百年的历史,是我国汉传佛教十大名刹之一。

在北宋鼎盛时期,曾被誉为皇家寺院,由于“寺内设置有僧纲司,管辖全国的佛教事务”叫大量高僧汇集于此,成为国内汉传佛教活动与中外佛法交流的中心。

大相国寺不仅仅是佛教宗教活动的中心,明清时期,市民阶层文化兴盛,据《东京梦华录》记述,大相国寺内有H常性的斋会与商贸活动:“寺之大殿前设乐棚,诸军作乐”,“诸禅寺各有斋会……作法事讲说,游人最盛”。

宋代金盈之的《醉翁谈录》也记录了大相国寺浴佛斋会的盛况:“众僧举扬佛事,其声振地。

”由此可以看出,大相国寺在宗教活动、社会经济、文化交流,以及民众生活与民俗文化传播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每当寺院举行大型庆典或是佛事活动,乐僧们便协同演奏,为寺内的佛事活动提供音声供养。

根据《宋会要》《宋史》《东京梦华录》等史书的记载,早在唐大历年间(766-779),寺院中就已经有了专职的乐僧,并形成相对稳定的体制,参与到了H常法事与佛教活动中,比如开坛讲经、佛事法会。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财产归属;僧侣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

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

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

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

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

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

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

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

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

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吴昭军内容摘要关于寺庙财产的规范调查,不论是日本宗教立法的圣俗分离原则,抑或是美国的法律中立原则,还是我国古代釆取的国法主导下的僧俗同勘,本质上均以法律中立为基础。

我国法院在处理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坚持法律中立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法院将寺庙的神圣性事务和世俗性事务进行区分,避免对教义、信仰等事务进行审查和评价,而是应就案件所展现出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我国法院在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中应依据法律而非教义等宗教性规范进行裁判。

法源适用规则为:有法律则依据法律;若教规内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及法律基本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以通过习惯法路径填补成文法漏洞,在法律有规定时也可依据当事人的选择予以适用。

关键词庙产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裁判依据法律中立一、问题的提岀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或其他宗教组织)之间,以及寺庙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并诉至法院,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法院在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中处于何种地位、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具体裁判。

以“绍兴市佛教协会与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为例,在该案中,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将老狱庙房产转让给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佛教协会诉至法院,认为该买卖行为侵犯了佛教协会对房产的所有权,诉请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法院驳回起诉,认为庙产归属“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的政策规定,故本案系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①又如“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彭州市龙兴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依照职权否定了对宗教财产的反目的性租赁契约的效力。

②法院认为,该寺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合同约定的原告人人乐公司在寺庙内开办大型综合性超级市场,将出售肉制品、水产品等一系列商品的内容,违反宗教习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40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40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40(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25.00)1.下列属于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的是_______(分数:1.00)A.《历代教令提要》B.《使徒法规》C.《尼西亚信经》√D.《格拉蒂安教令集》解析:[考点] 教会法的形成[解析]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在公元325年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在尼西亚公会议上颁布的,称《尼西亚信经》。

2.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法律渊源是_______(分数:1.00)A.三藏B.法经C.《古兰经》√D.城市法院判决汇编解析:[考点] 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法律渊源[解析]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

3.下列属于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的是_______(分数:1.00)A.城市习惯法√B.城市法典C.城市同盟法D.城市法院判决汇编解析:[考点] 城市法的发展[解析] 城市习惯法是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

4.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下列随着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地位得到提高的是_______(分数:1.00)A.衡平法B.普通法C.习惯法D.制定法√解析:[考点] 制定法的发展[解析] 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5.美国法律的历史始于殖民地时期,下列在整个17世纪对殖民地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则是_______ (分数:1.00)A.国家所有土地B.被征服土地√C.土著居民土地D.殖民地土地解析:[考点]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解析] 1608年加尔文案所确立的“被征服土地”原则在整个17世纪对殖民地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

6.教会法的适用范围是_______(分数:1.00)A.主要限于婚姻家庭事务B.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C.主要是世俗事务D.仅限于教会事务解析:[考点] 教会法的适用范围[解析] 教会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第三等级的吠舍,是平民大众。
第四等级的普陀罗,基本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奴隶。
历史地位
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
由于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古代印度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印度法系
在东南亚历史上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由于移民和宗教的传播,也由于东南亚各国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
6.在法律方面,废除了德古拉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还立法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的暴力伤害。并对婚姻家庭法作了改革,创立了遗嘱继承制度。
意义:
1.梭伦有关政制方面的立法改革是针对雅典的现实进行的,为希腊的城邦政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希腊世界进入“主权在民”的师弟啊始自梭伦立法。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与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
意义:
1.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历史,标志着雅典进入成文法时期。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专横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改革(梭伦改革)
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被授权为仲裁者和立法者,视为“民选调解官”。
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与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
内容:
1.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
渊源
古印度法律制度的渊源,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有所变化,大致可分为吠陀经阶段、经书阶段(即法经阶段)和法典阶段。
1.吠陀经阶段
《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包括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
吠陀本集有四本:《梨俱吠陀》、《阿闼婆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
2.经书阶段
包括两个部分——即佛教经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经阶段,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阶段。

噶如夏的芬芳—根敦群培纪念馆

噶如夏的芬芳—根敦群培纪念馆

样活佛著作,引起全寺其他僧人的愤怒。根敦群培不 我们所到之处,他都用诗来赞颂释迦牟尼的生平,并
得不离开拉卜楞寺。
且还绘制了各大圣地的草图。”
西藏人文地理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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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Culture
他还曾前往斯里兰卡学习小乘佛教的经典知识。 根据作家杜冬的记载,这段时光过得异常艰苦,甚至 根敦群培不得不学着斯里兰卡的当地渔民生吃螃蟹, 后来又为几份藏文小报撰稿。他写信给朋友抱怨道: “我对卫藏已经不感兴趣,真希望回到自己的家乡, 但是没有钱,我很悲伤,金钱,只有它才是世界的主 导者。”然而这段时间内,根敦群培彻底地走访了佛 教的诸圣地,学习了英语、梵文、印地语和巴利语, 翻译了许多古典佛学著作,让其在宗教、历史、语言 学、民族学等方面都有了独特的见解,并以一贯的无 畏及天真的态度立论著述,无论是先贤还是老师,他 都不会为之让步分毫。他频频写出关于西藏历史和文
地反映了根敦群培先生当时所处的生活环境。 当年,根敦群培来到拉萨之前,就有西藏多吉扎
寺活佛的名分,本可以衣食无忧地度过一生,犯不着 选择这样一条异常艰险的思想学术之路。但惟其如此, 他才是鹤立鸡群的根敦群培,正如他自己所说:“西 藏没有一个人像我。”这就是根敦群培。
今天的我们应该如何继承和发扬根敦群培大师的 遗产?藏学家拉巴平措认为,对祖宗的爱、对家乡的 爱、对人民的爱、对人间一切真善美的爱,是他生活 和生存的动力,也是留给我们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概 括起来就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传播革新进步 思想、争取社会的发展进步;学习一切有用知识,学 以致用,努力探索真理;践行人文科学精神,倡导大 众的新文化;为了多数人的幸福承受各种艰难和不幸。
无与伦比的学术高峰 在 20 世纪上半叶的西藏,根敦群培是一位具有 特殊身份的人物。所谓特殊身份,他本来不是政治舞 台上的政界风云人物,但他又是政治立场和观点十分 鲜明的思想家;他不是背景厚重的社会名流,但他又 是一位影响了一大批人特别是年轻学子的社会精英; 他不是声名显赫的正统高僧大德,但他又是智慧过人, 学识渊博,用人文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观察和分析藏族 社会及文化并有非凡建树的学术大师。 根敦群培的学术成就是如此的多姿多彩。 根据藏学家拉巴平措先生总结,在历史研究方面, 他是第一位运用敦煌文献的藏族学者,也是注重运用 古代金石碑刻和汉文史料的学者,总之,他十分重视 学习和吸收前人的一切研究成果。 在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在根敦群培的几乎所有文 章中,都有一些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资料新、方 法新、观点新,最重要的是用一种崭新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人、研究社会、研究学问,从而得出符合社会发 展的结论,也用这样的理论和思想去指导自己的行动。 在语言文字领域,他在语言文字方面的贡献十分 突出,如在文风方面,他在《印度朝圣指南》中抨击 当时的文风和读者的心态时说:“大多数人都对以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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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僧侣私人财产遗物的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僧侣家属与寺院之间的遗产争议不断发生,由于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僧侣遗产继承的问题作出特殊的规定,加之僧侣身份的特殊性,所以此类问题在司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

出现了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宗教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定。

正值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在新的《继承法》中应对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良好的法律法制环境促进宗教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僧侣;遗产继承;继承法修改一、案例分析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抢劫杀害,个人留下400余万遗产。

释永修的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但灵照寺认为这笔财产属于寺院。

双方因为这起特殊的“遗产继承”官司闹上法庭。

寺庙方面认为: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

即僧人一旦出家,便与俗家亲属脱离关系。

日后生老病死,一切费用全由寺院负责。

对方丈除负责日常供养,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本寺支付。

2006年,中国佛教协会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已明确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1]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遗产应当归寺庙所有。

此外,寺庙主要经济来源是信徒布施、社会捐赠,僧尼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劳动,来获取报酬或利益。

一言以蔽之,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收入和财产。

至于方丈为何留下巨额存款,肯定是他利用自己特殊地位,集会计和出纳于一身,“公款私存”。

因此,其名下存款本非私产,而为寺产无疑。

方丈的女儿则认为父亲虽然已经出家,但并未与她完全没有往来,恰相反,方丈仍对其承担一个父亲应尽的抚养责任。

给予其抚养费的同时,还对其照顾有加。

只不过因为父亲身份地位特殊,只好在公开场合才不做相认。

同时主张,我国继承法并未将和尚继承问题排除在外,女儿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名下遗产,师出有名。

原被告双方所持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这桩方丈遗产案件,让断案法官因为左右为难。

其实近几年,随着宗教事业的发展,僧侣人数在不断的增多。

且随着僧人存款、购买保险的增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僧人圆寂后,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将其存款、保险金收归国家所有,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各地早就出现了不少关于僧人遗产继承的案例。

对于僧侣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宗教内外、僧俗两界各有所说,远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僧侣家属与寺院各执一词,且同一类同一性质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判罚也不相一致。

有的法院将遗产判给寺院,也有的法院将遗产判给死者的亲属,更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调解结案的前例。

二、僧侣遗产继承问题存在的原因造成僧侣遗产继承出现纠纷的原因有很多,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僧侣的主体地位比较特殊,以及法律的不完备。

(一)僧侣身份的特殊性僧侣与普通的自然人不同,有其特殊性。

佛教在我国传播已有千年已久,教义以及修行方法都很独特。

普通人一旦剃度为僧,在信仰上以寺院为自己的精神依托;在经济上与寺院形成互相依存、互相护持与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僧人生前日常生活的供养、医疗和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概由寺院负责,僧人逝世后的遗产属于寺院公有,由寺院集体继承。

寺院继承僧人遗产后,按照佛教传统规制和习惯,根据财产多少,用以支付其医疗费、丧葬费、僧众酬劳费、供斋费、入塔费、死者生前可能欠的债务等。

剩余部分归寺院集体所有,差额部分由寺院集体负担。

在我国历史上,佛教寺院这一丛林制度沿袭近两千年,直到现在。

[2]我们应该尊重寺院多年形成的宗教习惯。

所以,关于僧侣的遗产问题不能与普通人一样,一言以蔽之。

应根据其特殊性给予其作出特殊的规定。

(二)立法冲突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致使各地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依据现有法律,我国《继承法》对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并没有做特殊的规定,僧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其圆寂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由其俗家亲属依法继承。

再说中国佛教协会,1993年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佛教指寺观及其田产什物等)所有。

虽依据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数四方僧,千余年延续至今。

但其能否对抗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和继承法,不无疑问。

虽然,中国佛教协会的规约通则的效力远不法律,但是如今,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在我国广泛传播广泛,对公民的道德进行聚合和圣化。

在现实生活中也正在起着正面的积极的且不容小视的作用。

“宗教法”与法律的规定互相冲突,不仅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也会影响到我国法律的效力以及宗教自由。

所以“宗教法”与国家法如何调适折冲,立法部门似应早日修法,加以明确。

三、僧侣遗产继承完善佛教在我国流传广泛,僧侣人数众多,对他们的遗产归属如何处理,关系到我国的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所以应综合僧侣身份的特殊性,在《继承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制度上的完善僧侣是宗教人士,一般不从事生产、营利,靠信众供养。

反过来说,信众捐的钱,是基于信仰,是捐给寺庙的,部分用于僧侣的个人生活。

然而像如今云南的这起案子,用于寺庙维护的钱却存在方丈的银行账户里,是非常不符合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

如果是寺院的收入,(下转第63页)(上接第61页)也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进入寺院的对公账户管理,不应该存在个人名下。

方丈私将公款存在个人账户,所引发的不仅仅是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它同时还损害了当今内地寺院和宗教的形象。

玷污了寺院、宗教在人们心中的纯洁性,对信徒们的精神家园造成严重冲击。

法律出现空白,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迅速弥补,但寺庙与宗教的公信力受损会导致群众的精神家园收到破坏,是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

所以对于僧侣遗产继承的问题首先应从制度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税收制度来规范宗教财务的管理。

(二)立法上的完善在《继承法》修改之际,应在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

早在《物权法》修订的时候,梁慧星先生便指出,依据民法原理并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议规定一切宗教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都属于作为宗教法人所有,而不是宗教协会、信教群众所有。

[3]如此规定,有利于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不致产生“主人缺失”的局面。

但是《物权法》第三次审议稿中,并规定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

鉴于此问题亟待解决的现状,有必要在《继承法》修订中加以明确。

1.以宗教法人继承为原则笔者认为,僧侣遗产不能简单地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俗家亲属继承,僧侣遗产原则应由常住寺院继承。

理由如下:其一,佛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其具有自己独特的教义和修行方法,宗教信徒出家受戒成为职业僧侣,形成以各寺院丛林为基础的僧团组织制度,包括僧人生前与常住寺院的生活扶养关系,年老时的扶养、身体患病时的医疗、圆寂后的丧葬和遗产的处理等问题,自宋代以来即建立起的僧团遗产继承制度一直沿袭至今。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对僧侣的居住生活有明确的规定及要求。

其二,僧人年老扶养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僧人年老后,行动不便,疾病增多,在处理僧侣遗产继承时,不可忽视僧侣遗产继承归属与僧侣生、养、病、葬问题的密切联系。

宗教信徒出家受戒成为职业僧侣后,其学习、生活、养老、疾病治疗以及圆寂后的丧葬均脱离俗家,由常住寺院负责,如规定僧侣圆寂后的遗产由俗家继承,不仅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立法原则不一致,同时也可能造成常住寺院与俗家互相推脱义务,不利于寺院建设成为“幼有所学、壮有所为、老有所养”的和合共住的大家庭。

其三,佛教寺院系宗教公益组织,在教义上它倡导慈善、普渡众生的救世伦理,其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捐赠,所得资金以共有形式存在,用于宗教事业(包括其中用于僧侣日常生活开支的部分)。

如僧侣遗产归其俗家亲属继承,则“僧侣遗产继承”将成为捐赠宗教事业财产流入世俗私有的主要方式,甚而还可能引起部分僧侣争财夺物,不利于宗教公益事业的发展。

2.以寺院补助为例外僧侣遗产的归属上,原则上应归属于宗教法人,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遵照佛教的传统仪规处理,关系到维护佛教的信仰体系和佛教戒律的遵循在家亲属如果生活确有困难,遵照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可由寺院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但是不得进行遗产继承。

[4]以上仅为笔者个人浅见。

然而,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确属立法空白,为了消除宗教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理顺僧俗两界在僧品遗产继承处理中的关系,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调解。

【参考文献】[1][2] 中国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寺院僧人遗产问题的复函[j].法音,2002(09).[3].《物权法草案》第二稿.[4].张建文.汉传佛教僧人的遗产继承问题[j].佛教文化,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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