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一还一的涉税处理
关于“拆一还一”税务处理的探讨

( 3 )货币安置拆迁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货 币的形式来对被拆迁户 进行补偿 ,拆迁企业需要凭据合法有效的依据来对补偿款项计人 拆迁补偿费。但对于合法有效凭 据的取得需要注意 ,因为被拆迁 人一般都是个人 ,所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 发送拆迁补偿费时 是无法取得开票的 ,所 以人账依据只能是相关 的拆迁文件、补偿 合 同及支付凭据等。 2 . 所得 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 “ 拆一还一 ”补偿方式 属于典型 的非货币 交易,在税务相关文件 中,对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金交易行为时 视 同为销售。所 以 “ 拆一还一”所得税法 中应视同为销售 ,按照 市场价来确认销售价款 ,其收入实现 以开发产 品所有权或使用权 转移时进行确认 。对于房地产公 司以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 偿款 的行为 ,在计税成本上要按公允价值来进行,将抵偿的商品 房视 同为销售确认 收入 ,另外还要 以相同的金额作为房地产开发 二 、“ 拆 一 还一 ”的 税收 处 理 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进行确认。 房地产公司将 自己的的不动产补偿给被拆迁人 ,来 换取被拆 3 . 土地增值税 迁人 的土地使用权 ,这属于非常典型的货 币交易 ,涉及 到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 拆一还一 ”补偿时 , 与税务相关文件 的计算 ,而且在税种计算上存在着不一致 的地方 ,需要会计人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 自己开发 的产品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做好会计处理工作 ,计算准确 ,否则极易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非货币性资产时,当所有权转移时则视同为销售房地产行为。所以 1 . 营业 税 当房地产公司用 自己的建造的房地产项 目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 时, ( 1 )自建房用于补偿 其安置用户行为视 同为销售行为处理 ,应该按照市场价进行收入 当房地产开发公 司用 自建房进行补偿 时,当地税务机关会计 确认 ,同时还要用同价值来对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拆迁补偿费进行 征 营业税 ,这就涉及到营业税在计征 时需要按照什 么成本来考虑 确认。 税率的问题 。通常营业税 的计税是按成本价或是市场价来计征的, 4 . 个人所得税 当偿还面积与拆 迁面积相等时 ,则按 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来核 被拆迁人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作为原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 定 营业税 ,而对 于超 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 ,则按 市场价来对营 所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业税进行计 征。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 即是指房产开发商用于开安 5 . 契税 置补先拆迁户 的房屋 的工程成本价。房地产开发成本大致包括土 对于契税的征收 ,关于房地产公司 “ 拆一还一”形 式有一定 地成本、前期费用 、基础设施费、主体建安工程费、配套设施费 的规定 ,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 交换 、房屋交换 时,对于交换价格不 及开发间接费等 ,通常情况下所说工程成本是指不包括土地成本 相等的情况 , 则需要 由承受 者交付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及其他 之外的其他成本 。虽然相关 文件 中并没有对总建造成本还工程成 经济利益。所 以房地产公司支付 的拆迁补偿 费应交契税。而对 于 本计税进行明确 ,但 由于被拆迁 房产原来 即占有土地,所 以房产 在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过程中,对于交换价格相等的情况 , 公司即不需要对土地再支付给的成本 ,所以补偿房产 的成本价不 则免征契税。而对于拆迁居 民在利用拆迁款进行重新购置房产时 , 应再对土地成本进行计算 ,应该按照工程成本来对其进行计税 。 其成交价格 中与拆迁补偿款相当的部分则不需要交纳契税 ,但对 ( 2) 外购房屋用于安置 于成交价格 中超过拆迁补偿的部分 ,则需要征收契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外购房屋来补偿被拆迁人时分为两种情况, 兰 、结 束语 其 中一种是先向第三方购置房屋,然后将房屋补偿给被拆迁人的, 房地产企业在利用 “ 拆一还一”补偿 方式 时,由于其需要涉 另一种是与第三方约定好,直接将房屋过户给被拆迁人的。虽然两 及多个税种 ,而且在计算方式上也有所不 同,所以企业会计人员 种情况都是利用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但在营业税的计税方法 在进行此类业务处理时 ,需要熟悉相关的税务规定 ,提前做好相 上却有较大的不同。首先在进行营业税征收时 ,第一种情况是开发 关的规范工作 ,从而有效的规避税收风险。 商将 自己的购置的房屋销售给被拆迁人 ,其计税金额应该 以购置这
拆迁补偿中的涉税分析及税务筹划要点

拆迁补偿中的涉税分析及税务筹划要点我国城市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许多的企业也在面临着拆迁。
因为拆迁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拆迁本身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破产。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拆迁是需要缴纳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等税的,那么要想企业尽量少的受到拆迁的影响,处理好企业的拆迁税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事情了。
那么企业拆迁缴税有哪些要求?了解这些知识让企业在拆迁中更好的生存,还能避免出现重复征税或者逃税的情况!拆迁补偿税务处理是很关键的!我国国家税务局曾经指出了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
主要是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要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至于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那什么是政策性搬迁呢?政策性拆迁是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除了以上政策性拆迁外,其他的均属于商业性拆迁。
假如A企业计划开发一个项目,该项目属于旧城改造,而拆迁是属于政策性拆迁,那么对于收到的拆迁补偿,拆迁和被拆迁双方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呢?一、被拆迁方1、增值税:取得现金补偿及物业补偿均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双方涉税处理

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双方涉税处理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就是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一般分为物业补偿、货币补偿以及物业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当拆迁补偿双方支付和收到货币和物业补偿时,涉及到要缴纳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具体税务处理方式情况如下:一、拆迁方/土地受让方涉税处理(一)契税通过协议方式获取土地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
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的,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二)增值税1、物业补偿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还迁物业无偿移交被拆迁人,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价格计税依据:1、如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如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明显低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或者未开具发票的: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1)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成本利润率)。
2、货币补偿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的规定,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可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但预缴环节不得扣除。
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须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但是,物业补偿能否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目前仍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倾向于只能减除货币补偿部分,物业补偿不得减除。
(三)土地增值税1、物业补偿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还迁物业无偿移交被拆迁人,还迁物业需视同销售,并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企拆迁还房的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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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 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确定。
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所以,拆迁安置用房一样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实务中一般实行预 征,最终按项目进行清算。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 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 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 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 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 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 靠计量。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户选择拆迁还房,要按公允价值或同期 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价格确认“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中的“拆 迁补偿费支出”。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 处理: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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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拆迁还房的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拆一还一即拆迁还房的行为。所 谓拆一还一,指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 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一种实物补偿形 式。本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例,探讨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业务 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税务处理 营业税的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 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房地 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 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因此,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 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 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基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区分以下 两种情形: 1.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 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 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 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这里要注意, 如何确定回迁房的成本价,有的地方认为被拆迁房产原已包含地价,开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浅谈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摘要:当前,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会碰到拆迁,取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如何纳税,成为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
本文旨在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
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货币补偿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
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
案例1:A公司位于B市区,根据B市城市建设规划,决定拓宽改造A公司前的街道,A公司沿街的厂房及部分用地列入了拆迁范围。
双方商谈,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安置房会计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拆迁安置房会计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案例: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30万平方米房屋,其中6万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拆一还一部分28000平方米。
该房屋对外平均售价7000元,先期发生开发成本6亿元,返迁时超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收取补差款1000元。
1、计算该房屋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2、对该房屋的成本进行会计核算;3、假设费用按成本的10%计算,房产所在地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计算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分析:1、返迁房与商品房在同一块土地上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1)房屋成本计算①房屋总成本:600000000+7000×60000-1000×32000=988000000元②平均单位成本:988000000÷300000=3293.33元(2)房屋成本核算:①支付前期开发成本600000000元借:开发成本 600000000元贷:银行存款 600000000元②用开发产品安置被拆迁户: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420000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60000) 420000000元(注意:同时按照市场公允价420000000元给被拆迁人开具发票。
)③交房的同时收取被拆迁户补差款:借:银行存款 32000000元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2000000元④结转完工产品开发成本:借:开发产品 988000000元贷:开发成本 988000000元⑤结转返迁房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293.33×60000)197599000元贷:开发产品 197599000元(3)营业税计算:按照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拆一还一”部分要按照成本价计算缴纳营业税,超出拆迁面积的部分要按照市场价计算缴纳营业税。
①营业税应税收入:3293.33×28000+7000×(300000-28000)= 92213240 +1904000000=1996213240元②应征收营业税:1996213240×5%=99810662元(4)土地增值税计算: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拆一还一”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拆一还一”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案例:甲房产开发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内资企业。
2004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拆除乙公司房屋1000平方米,用于开发商品房(普遍住宅,下同),待商品房建成后,甲公司用1000平方米的商品房偿付乙公司拆迁补偿款。
2006年5月,上述交易完成。
甲公司商品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3200元,售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
乙公司被拆除的房产账面原值为300万元(即购进价格,假设不考虑契税),已提折旧100万元,经有权机构评估,其重置成本价为320万元。
(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4%,假设不考虑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甲公司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一)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对于国税函[1995]549号文件,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文件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文件应当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笔者认为,内外资企业应当适用统一的营业税政策,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国税函[1995]549号文件规定,对拆一还一部分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可以看作是对拆迁安置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甲公司应缴营业税=1000×3200×5%=160000(元)(二)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应当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甲公司应缴契税=1000×3200×4%=128000(元)此外,甲公司支付给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 引言拆迁补偿费作为政府对于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涉及到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2.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2.1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将其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
2.2 拆迁补偿费的分类拆迁补偿费的分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常见的分类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费等。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具体分类,进行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2.3 拆迁补偿费的计提和支付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方式计提和支付。
计提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计提或分期计提的方式,支付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在支付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确保拆迁补偿费的准确支付。
2.4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和摊销拆迁补偿费在确认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摊销原则进行摊销,以平均分摊到相关期间的成本或费用中。
摊销的方式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方式。
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拆迁补偿费作为一种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需要按照一定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付款。
3.2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优惠政策针对拆迁补偿费,国家也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以减少被拆迁户的税负。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被拆迁户的税务负担。
3.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登记和抵扣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拆迁补偿费进行税务登记和抵扣,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只有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享受相关的税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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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拆迁户实行“拆一还一”的回迁安置,所涉及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下面规定处理:
1、营业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基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2)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72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该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
3、土地增值税处理
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中,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
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税博士咨询台免费做会员税务问题不心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