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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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筑的日照要求

东莞建筑的日照要求

东莞建筑的日照要求
东莞市对建筑项目的日照要求是指建筑物在日照方面需要满足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日照是指太阳光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和强度。

根据东莞市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日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日照时间要求:建筑物的主要生活区域应保证在冬至的正午时刻至少有3小
时的太阳直射照射。

同时,为了确保光线的质量,建筑物之间的阴影不应相互遮挡。

2. 开敞空间和窗户面积: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最大限度地提供日光照射。

开敞空间的布局应满足足够的日照要求,并且建筑物应设置足够多的窗户面积以保证充足的自然采光。

3. 日照强度标准:建筑物的影响光照度(光照度的平均数)应满足特定标准。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不同,光照度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4. 遮阳措施:建筑物在日照设计中应考虑使用合适的遮阳措施,如百叶窗、遮
阳篷等,以弥补太阳直射光对室内温度和采光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总体而言,东莞市对建筑物的日照要求旨在提供一个舒适、安全、节能的室内
环境。

合理的日照设计不仅能够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还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对人类健康、环境和气候的负面影响。

建筑师和设计师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按照东莞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充分考
虑日照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布局。

这样既保障了建筑物的基本功能需求,又提升了居住者的居住体验和生活质量。

以上是关于东莞建筑的日照要求的相关内容。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更详
细的资料,请告诉我。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一、总则
1、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定义了日照的采集、记录、保管及分析等管理规范,适用于所
有日照记录和分析的单位和个人。

2、技术文件的衔接
本规范仅规定了日照管理的基本内容,技术文件的衔接及分析要根据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来决定。

3、采集、记录、保管
日照分析管理应分三步:采集、记录、保管。

采集是指将日照数据采
集录入电脑,记录是指按照相应的格式存入分析软件,保管是指将数据存
入储存设备,以备以后查阅、修改、更新等。

4、安全保密
日照分析管理应以安全保密和信息安全交换为原则,确保日照数据的
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技术要求
1、日照采集系统
日照采集系统要求使用带有可编程功能的可拓展型模拟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拟量输入、数字量输入及其他控制设备,并与上位机相连接,以实
时采集、存储和分析日照数据。

2、日照分析软件
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并可进行实时分析和对比分析,以达到实时日照分析的要求。

三、管理要求
1、日常管理
实施日照分析管理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日照采集系统及相应的日照分析软件。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试行)一、日照分析实施范围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对可能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方案,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见附件1)。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二、日照分析实施流程图一日照分析实施流程三、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1、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阶段涉及日照分析对象的建设项目,在审批修建性详规和建筑总图时,如需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规划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或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要具备的资料及来源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者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如需进行窗口分析,则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未建或在建)以及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竖向平面图(表示每栋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资料来源:第1、3、4、6项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量队测量,并经当地规划所盖章确认,第2项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第5项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所查询。

3、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具体技术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要求参照我局颁布的《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

4、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软件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所用软件应由软件公司送我局审查备案,并在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的校核1、日照分析报告校核的阶段为保证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日照分析报告在送我局审批之前,应送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简称编研中心)校核,取得编研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校核意见书》。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治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升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按照《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治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治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有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纳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运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运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阻碍情形或日照时数情形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点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点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房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房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要紧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样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图1 冬至日客体范畴图2、在上述范畴内,设计方案差不多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五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doc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doc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东莞市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东莞市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试行)一、日照分析实施范围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对可能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方案,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见附件1)。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二、日照分析实施流程图一日照分析实施流程三、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1、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阶段涉及日照分析对象的建设项目,在审批修建性详规和建筑总图时,如需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规划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或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要具备的资料及来源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者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如需进行窗口分析,则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未建或在建)以及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竖向平面图(表示每栋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资料来源:第1、3、4、6项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量队测量,并经当地规划所盖章确认,第2项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第5项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所查询。

3、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具体技术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要求参照我局颁布的《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

4、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软件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所用软件应由软件公司送我局审查备案,并在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的校核1、日照分析报告校核的阶段为保证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日照分析报告在送我局审批之前,应送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简称编研中心)校核,取得编研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校核意见书》。

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日照分析

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日照分析
6.新建建筑影响范围确定(客体范围):
日照分析前应先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 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100米以上 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 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 的扇形阴影范围。
2
Tangent ® 一、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
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 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 规定。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一、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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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如图1);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五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第八条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条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2)
图2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图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第十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如下表所示);
基地内拟建建筑:
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
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底
标高等);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图5 窗报批表
图6 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8.4、窗户分析表。

第十二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

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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