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苏知函[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苏知函〔2012〕74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苏知发〔2011〕8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29个县(市、区)开展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示范工作,睢宁县等2个县(市、区)开展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工作,时间自2012年9月开始(名单附后)。
希望你们紧密结合区域实际,切实加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把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推进,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建立一支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队伍;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构筑产业知识产权高地;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政策导向,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环境,推进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建设。
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文化、贸易融合,全面快速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能力,真正把区域建设成为创新驱动的引领区、自主创新的集聚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示范区,为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
此复。
附件: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单位名单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单位名单一、试点单位(2个)宿迁市宿城区睢宁县二、示范单位(29个)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白下区南京市江宁区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泉山区丰县常州市武进区金坛市苏州市相城区常熟市南通市崇川区南通市港闸区海门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港市新浦区淮安市淮阴区盱眙县东台市大丰市扬州市广陵区扬州市邗江区镇江市丹徒区丹阳市扬中市泰州市海陵区泰州市高港区泰兴市沭阳县。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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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具有突出成绩,对知识产权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为了评价和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指标体系。
下面将介绍一个包括创新能力、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
一、创新能力1.知识产权申请数量:衡量企业创新活动的数量和质量,包括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
2.知识产权布局合理性:评估企业在不同技术领域、市场领域以及地理区域的知识产权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支撑企业的业务发展。
3.技术创新能力:衡量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包括科研项目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等指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1.知识产权转化率:评估企业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的能力,包括专利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方面的转化率。
2.知识产权贡献度:衡量企业将知识产权应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的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度等指标。
3.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估企业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力,包括专利技术的核心技术、知名商标等指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1.知识产权保护费用:评估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入程度,包括为维权所支付的费用和维权次数等指标。
2.知识产权保护成效:评估企业通过维权活动所取得的成效,包括侵权案件的胜诉率、被维权品牌的市场份额等指标。
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包括管理制度、流程、责任等方面的指标。
2.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包括人员数量、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指标。
3.知识产权管理成效: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成效,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效果、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等指标。
以上是一个较为完整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可以帮助评估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对于发展知识经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
范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宁知〔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
知
宁知〔2020〕27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知识产权局(科才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和水平,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积极有效参与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要求,经验收考核,现确定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3家单位为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希望上述企业再接再厉,深入开展创新活动,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93家)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30日附件
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宁知[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宁知〔2013〕32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南京高新区、南京经济开发区: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培育期满的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进行验收。
为了做好本次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和内容(一)验收对象2011年前列入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主要内容按照《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文件精神,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展开,重点考核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与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和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
二、验收时间和方式(一)验收时间定于2013年10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二)验收方式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将采取组织验收专家组直接现场验收和委托区(开发区)组织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验收材料各验收单位需认真填报《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四、其它要求各验收单位要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好落实。
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培育企业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验收工作按时完成。
市知识产权局将对验收合格的企业授予“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苏工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0〕2号各设区市工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月21日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精神,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按三星、四星、五星分级认定。
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综合评分确定不同星级,综合评分75~84分为三星、85~89分为四星、90分以上为五星。
《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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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推动全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江宁政办发〔2008〕17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对本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申请、择优评审、重点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认定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在本区内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已被列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企业事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进计划实施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单位的,可优先申报。
第二章申请、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思路
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工作,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结合紧密,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
做到机构、人员、制度、经费“四落实”,即:单位内部设有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的5%以上并逐年增加;
(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授权有效专利总数达10件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并具备持续的专利创造能力,拥有并使用已核准注册的自主商标;
(四)企业信息化运用程度较高。
信息化建设完备,能将知识产权信息充分运用到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根据所处行业及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
(五)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专利转化实施率高、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作用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 以上,并且连续三年盈利;
(六)企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近两年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五)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六)上年度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街道科委、园区经发局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组织申报与考察筛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区科技局;
第八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保留“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考核标准除符合第五条外,企业年申请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其中发明专利3件以上(含3件)。
第四章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条凡被认定为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评审合格的企业授予“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发放“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铜牌,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二)分别对园区、街道中被认定企业表现突出的前五名一次性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三)优先推荐被认定企业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及专利实施项目;企业的专利技术或产品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专利奖项的评选;
(四)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五)对被认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工作给予重点指导与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