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节 护士资格护理法规(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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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护士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护士法律法规知识解读护理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护理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些关于护士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卫生单位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的权利。

3、依照本办法规定执业,从事护理工作,并获得相应的护理报酬的权利。

4、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5、对本人执业范围内的患者提出询问与病情有关的医疗护理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意见,予以解释和解答的权利。

6、对危害患者或者他人健康的医疗护理及严重不当的执业行为,有向医疗卫生单位管理部门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权利。

护士也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按照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为患者提供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

4、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5、按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做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对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心理咨询服务。

7、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护理水平。

8、妥善保管医疗护理文件和资料。

9、促进患者康复,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10、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11、依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12、遵守医院管理制度,保守医疗机密。

13、帮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

14、对危重患者进行特别护理。

15、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政府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服从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和调配。

17、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18、因病不能上岗时,及时报告并按照医院安排履行相应职责。

护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引言护士是医疗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他们负责为患者提供专业护理,协助医生实施治疗方案,并负责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

护士执业法规新完整版文档

护士执业法规新完整版文档

护士执业法规新完整版文档护士执业法规是对护士职业行为和职责的规范,是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质量的重要法规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护士执业法规的新完整版文档内容,让广大护士朋友们更加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一、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是护士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条件,按照新完整版文档规定,护士执业资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职业证书、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具有相关实习经历等。

护士应当遵守执业资格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与执业资格不符的工作。

二、护理执业行为规范护理执业行为规范是指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准则和规定。

新完整版文档对护理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护士职业操守、医疗服务质量、患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务必按照规范要求行事,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三、护理执业责任护理执业责任是指护士在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新完整版文档明确规定了护理执业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对患者的责任、对医疗服务的责任、对职业发展的责任等。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相应责任,做到尽职尽责。

四、护理执业纪律护理执业纪律是指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

新完整版文档对护理执业纪律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工作纪律、个人行为、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要求。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确保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护理执业监督护理执业监督是指对护士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根据新完整版文档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将建立健全护理执业监督机制,对护士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护士在执业时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护理执业处罚护理执业处罚是指对违反执业规定护士的惩罚措施。

新完整版文档规定,对于有违规行为的护士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拒绝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务必自觉遵守规定,避免受到处罚。

七、护理执业改革护理执业改革是指对护士执业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措施。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一)执行医师的诊疗计划,进行各种护理操作;(二)观察、记录、报告患者的生命体征、症状、反应等情况;(三)进行健康教育、心理支持、情感沟通等;(四)协助医师进行体格检查、采集标本、实施治疗等;(五)管理、使用、维护护理设备、器械、药品等;(六)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意愿,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利益,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八条国家倡导社会各界尊重和关爱护士,支持和参与护理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干扰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护士有权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依法从事护理活动。

第十条护士有权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护理计划,并在医师指导下实施。

护士有权对患者的护理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报告,并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按照规定申请和获得相应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拒绝违法或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护理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投诉或举报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师的指导,与其他医务人员协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执业法律与法规

护理人员执业法律与法规

考试考核
资格认证机构组织考试和考核 ,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技能
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估。
颁发证书
通过考试考核的申请人,由资 格认证机构颁发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
资格认证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其他相关机构
负责全国护理人员执业资格的认证和 管理。
如中华护理学会等,也参与护理人员 执业资格的认证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护理人员执业法律与法规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2
目录
CONTENTS
• 护理人员执业资格 • 护理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 护理人员法律责任 • 护理人员权益保障 • 护理人员执业风险防范
01
CHAPTER
护理人员执业资格
资格认证要求
学历要求
具备护理专业中等职业 学校及以上学历。
专业知识
护理人员教育培训
01
02
03
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护理人员应接受 岗前培训,了解护理工作 的基本要求、操作规范和 职业素养。
在职培训
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定期 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专业 技能和服务水平,以满足 患者需求。
继续教育
护理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 教育,了解最新的医学知 识和护理技术,提升自身 综合素质。
04
CHAPTER
护理人员权益保障
护理人员劳动保障
工作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休息休假
护理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合理安排,确保足够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避免过度劳累。
工资待遇
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与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匹配,不 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安全与防护
护理人员应得到必要的劳动安全与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 、口罩、手套等,以保障其人身安全。

护理法律法规资料

护理法律法规资料

护理法律法规资料护理法律法规资料一、简介在日常的护理工作中,了解和掌握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护理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护理行为,保护患者的权益,并确保医疗机构和护士在护理过程中遵守法律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几条重要的护理法律法规,帮助护士们了解其内容和应用。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护理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护理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

三、护士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是针对护士从业资格的管理和监督的法规文件。

根据该办法,护士执业应当获得护士执业注册证书,严格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持续教育。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护士的职责和权益,保护了护士的合法权益。

四、患者权益保障法《患者权益保障法》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根据该法,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为患者提供安全、贴心的护理服务。

此外,护士还应当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保护患者的利益。

五、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法律。

护士在与传染病患者接触时,应当遵守相关的传染病防控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并有效地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护士还应当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疑似传染病病例,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护士在用药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药品,并正确记录相关信息。

护士还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的规范,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旨在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护士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护士还应当尽力协助医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保障工人的劳动权益的一项法律。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2)尹秀梅《护士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实施?为何学法依法办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准则。

护理职业活动与人的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认真贯彻执行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护理人员从业的首要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护理服务的规范管理,是护理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据有关部门统计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将近10000起。

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 如此惊人的数据,谁来保护我们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面对如此节奏快、任务重、压力大、高风险的工作,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的卫生法体系组成: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法,医政法,药政法,妇幼卫生法,优生与计划生育我国的卫生法体系卫生法定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护士条例》实施《护士守则》护理法的范畴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

护理法的意义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引导护理教育和服务实践逐步标准化、专业化★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接受培训教育★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水准★有利于维护病人和一切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护理立法的历史与概况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

护士法律法规

护士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赋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解决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解决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最新版本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最新版本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最新版本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最新版本1. 前言护理是医疗领域中重要的一部分,具有保护患者健康和安全的责任。

因此,护理人员需要遵守一系列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本文将介绍一些最新版本的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2. 护理职业法规2.1 护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最新版)护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一项法规,用于管理护理人员的执业资格。

该法规规定了护理人员的准入条件、执业范围和执业标准等。

最新版本的法规对护理人员的执业要求进行了一些更新和修改,以适应医疗领域的发展。

2.2 护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最新版)护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是护理行业的基本准则,用于规范护理人员的职业行为。

该守则强调了护理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包括尊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和保密等。

最新版本的守则对一些职业行为的要求进行了一些修订,以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3. 患者权益保护法规3.1 患者权益保护法(最新版)患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确保患者接受公正、合理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该法规规定了患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隐私权和自主选择权等。

最新版本的法规对患者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更新和完善,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2 医患纠纷处理规定(最新版)医患纠纷处理规定是针对医患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而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原则,并提出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最新版本的规定对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以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4. 感染控制相关法规4.1 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办法(最新版)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办法是用于管理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工作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感染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以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最新版本的办法对感染控制工作的要求进行了一些更新和强化,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5. 总结护理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工作,在实践中需要遵守一系列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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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护理法规一、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规定护士执业应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执业注册直效期为5年。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1.健康标准(l)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提交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入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审核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1.提交材料(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2.不予延续注册(1)不符合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重新申请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变更执业地点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护士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许可期也为5年。

(五)注销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护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医学教育网整理)。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有3种形式: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和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同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将被记入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四、护士执业中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一)行政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2.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3.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二)待遇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4.根据需要,开展护士培训。

(三)质量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

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医学教育网整理)。

五、与护士临床工作相关的医疗法规(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1.总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预防与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

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4.疫情控制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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