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好消息!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合集下载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操作方法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操作方法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操作方法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1、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2、政策解读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公告要求的发票时,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

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3、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一)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4、查询纳税信用等级的方式(一)通过网页税税通查询: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税通网上办税厅→自助区涉税查询→信用级别情况查询。

(二)通过手机税税通查询:下载手机税税通并注册→涉税查询→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三)营该增企业,国税系统查询不到信用级别的到地税网站进行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四)若对纳税信用等级若有异议的,填写《纳税信用等级复评表》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携带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未三证合一的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来国税局核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6-02-29【实施时间】2016-02-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7号)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我省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地址为:/bsfw_5_1/。

二、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使用请参阅《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详见附件1)。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税务机关会将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清分并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 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逐户通知辖区内所有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2.税务总局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2月29日附件2:税务总局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为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专票取消认证

专票取消认证

新政策:专票取消认证(是不是不要认证?)提醒: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就是由手工扫描需要抵扣的纸质发票,调整为由纳税人网上选择确认需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

不是: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确认”,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财税实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认证将取消!

财税实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认证将取消!

财税实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认证将取消!2015年12月3日从区国税局获悉,目前,该局已经完成所有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系统升级工作,迎接国税总局将于近期正式布置的取消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事项的落实。

据悉,本次取消认证的进项发票,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正式实施后,纳税人取得这三类发票后,将不再需要按照老办法进行认证工作,只需要按规定流程进行数据确认后就可以申报抵扣。

记者了解到,取消认证,就是依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来完成信息数据的比对,不再需要对票面加密的密码进行专门解读比对。

升级版系统的全覆盖,提高了纳税人查询发票真伪的便利性,也使得税务机关的实时监控能力大幅提升,对防范虚开发票、打击利用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税务机关也提醒,取消认证以后,纳税人能够申报抵扣的三类发票,只能是通过升级版发票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

没有完成升级的纳税人,通过老版的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购货方是无法申报抵扣税款的。

因此,还没有完成发票系统升级的纳税人,应当尽快到税务部门办理,以免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

早前报道——报税和认证未来将取消明起绍兴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2015年03月31日绍兴国税局对于广大纳税企业来说这应该算是个不错的好消息,绍兴国税部门将从4月1日起全面实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通过信息化手段切实减轻全市26万户纳税人的负担。

绍兴国税局货劳处处长赵绍良告诉记者,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将给企业带来诸多的利好,例如,升级版自动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实行抄报税、认证全程网上进行,还解决了及时查询发票信息的问题;同时升级版自动进行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升级版全面推行后,税务部门将最终取消报税和认证,实现增值税进项“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方法。

据了解,以前,办税人要切换使用多个系统,抄报税、开票、认证,用的是不同的系统,比较麻烦。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A级纳税人今后这样申报抵扣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A级纳税人今后这样申报抵扣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A级纳税人今后这样申报抵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的增值税制度也在不断优化调整。

近日,有关部门宣布取消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要求,尤其是对于A级纳税人。

那么,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A级纳税人今后应该如何申报抵扣呢?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申报抵扣的要求。

A级纳税人仍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申报抵扣,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A级纳税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抵扣申报。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将相关的发票信息录入系统中,系统会自动计算出抵扣金额,并生成抵扣申报表。

然后,纳税人可以将该申报表提交给税务部门,完成抵扣申报的流程。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纸质申报。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收集所需的发票信息,并填写抵扣申报表。

重要的是,纳税人需要确保填写的发票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因错误信息导致抵扣申报出现问题。

不论选择哪种方式,A级纳税人在申报抵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仔细核对发票信息,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尤其是对于购买金额较大的发票,更要慎重处理。

如果发票存在问题,如内容不清晰、金额错误等,应及时与销售方联系进行核实和更正。

其次,A级纳税人应按规定保存相关的购买凭证和报销凭证,以备税务部门进行核查。

最后,A级纳税人要及时更新自己的税务信息,确保申报抵扣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A级纳税人在申报抵扣时还需要注意一些新的要求。

首先,纳税人应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通知,了解最新的申报抵扣规定。

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可能会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要求。

其次,A级纳税人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准确完整。

同时,纳税人还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发票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申报抵扣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此外,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A级纳税人还可能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风险。

例如,可能会出现虚开发票、假冒发票等违法行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标 签】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纳税申报,营改增营改增营改增,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6-04-28【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以上两类纳税人简称取消认证纳税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认证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河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取消认证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按照省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和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到户。

同时精心组织做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 https://。

请使用IE浏览器(建议IE8以上的浏览器)登陆系统。

五、请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前认真阅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附件2)。

附件: 1.201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 2.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发票免认证,操作有风险!这些注意事项您一定要知道~~(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免认证,操作有风险!这些注意事项您一定要知道~~(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免认证,操作有风险!这些注意事项您一定要知道~~(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相关要点如下:⊙A级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C级)从12月1日开始,纳税信用C级的一般纳税人继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一般纳税人之后,也纳入了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的范围;此外,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营改增纳税人,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也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这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改为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需注意正确操作.政策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规定,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2016年8月底,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从9月1日开始,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将选择确认抵扣发票信息的时限延长至申报之日,32号公告第一条同时废止.纳税人容易将57号公告中的规定理解为可以将次月申报之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都确认为上月的进项税额.例如,某符合条件的纳税人10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后又收到销售方11月6日和8日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理解为在11月14日办理10月的纳税申报时,可以将该7份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均作为受票方10月的进项税税额申报抵扣.如何正确理解确认发票信息时限的新规,特别是次月申报时所确认抵扣的发票,究竟是开具日期截止至上月底的发票,还是可以将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日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起作为上月(申报税款的所属月份)的待抵扣发票?在所有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前都要进行抵扣凭证扫描认证时,规定在月底(当月最后1日)前必须办理完成待抵扣凭证的认证手续,然后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对纳税信用A级和B级纳税人抵扣的发票取消扫描认证后,改为自行在系统中勾选、确认待抵扣发票信息,但办理确认手续的时限仍然为当月最后一日,然后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9月1日开始,又将确认待抵扣发票信息的最长时限从次月申报期截止前2日,延续至申报期截止日.上述变化中,虽然认证方式或确认时间变化了,但可抵扣的发票对象未变.根据”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原理,所能勾选认证、确认抵扣信息的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发票开具日期截止到当月(相对于申报期来说是上月)最后1日的专用发票.因此,不能将在次月确认抵扣发票信息之日前取得的,开票日期为次月的抵扣发票,并入当月的待抵扣发票一并进行勾选、确认.并且系统也对此作出了限制.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要及时处理好勾选认证、确认抵扣与纳税申报的关系,对于已确定勾选认证并抵扣的待抵扣发票,要及时确认抵扣和进行纳税申报.因为,一旦完成申报或者至征期结束时仍未完成申报的,系统会自动回退该企业之前已勾选但未确认的发票数据,企业需在下一期重新进行勾选确认.此外,虽然选择确认平台已经与征管系统(非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结果实现了对接,”勾选认证”数据已经优化为实时同步,但扫描认证数据仍是按天同步,因此,建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尤其是既有勾选认证又有扫描认证的,最迟应在申报期截止前一日完成勾选认证和确认抵扣.营改增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登录相关国税机关的发布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网页,查询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关注是否属于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的范围内的纳税人.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5月1日后取消17%税率,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5月1日后取消17%税率,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5月1日后取消17%税率,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4月新增一税种,今后部分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了,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另外对于目前财务人员税率的变更,这工作量我也是很心疼,看来会计人将要忙疯了!一、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从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如下:二、税率降了:17%/11%的专票5月1日后能否抵扣等两问1、取得17%或11%专票,必须在5月1日前认证吗?或者说5月1日以后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17%或11%专票能不能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税率/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从另外一个角度,销售方开17%或11%的专票,其已经缴纳17%或11%的增值税额。

所以说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使在5月1日后认证或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专票),都可按规定抵扣17%或11%的进项税额。

2、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磅好消息!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 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
措。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