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行业检查标准
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分类评估标准

检 范围
检查重点
检查内容
期检查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护装备及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21、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订应急处置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2、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具体包括:A.辨识、分级记录;B.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 表;C.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D.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 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E.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F. 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G.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 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H.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I.重大危险源关键 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J.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情况;K.设备管理档案其他文件、资料。 23、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4、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 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 开花水枪及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 水系统供给。操作均可为手动(冷库设计规范第8.3.4 条设置要求是 “宜” ,表示 有条件情况下应设置) 。 25、贮氨器设置水喷淋系统是按防液氨泄漏设计。在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设置水 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是为了当贮氨器发生泄漏时,同时打开喷头,稀释事 故漏氨,保护操作人员及时抢修并逃离现场。设置位置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即 喷淋水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喷头为通水后即喷水,所有布置的喷头同时动 作(喷水) 。 26、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水量与库区消防给水系统分别计 算,喷水时间按0.5h 计,操作均可为手动,控制阀门可设置在贮氨器附近并靠近
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分类评估标准
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的总结标准

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的总结标准一、引言涉氨制冷企业的特殊性和潜在风险性使得其专项检查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涉氨制冷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要点等方面进行总结,以保障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情况总结涉氨制冷企业是指以涉及氨气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
涉氨制冷企业具有工艺复杂、操作危险、高能耗等特点。
总结涉氨制冷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规模、产能、生产工艺、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情况、事故记录等。
通过基本情况总结,可以了解企业的基本状况,为制定合理的检查计划提供依据。
三、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内容总结1. 设备设施检查:对涉氨制冷企业的涉氨设备、制冷系统、贮存设施等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完好性、工作状态、维护保养情况、运行参数等。
2. 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包括文件记录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操作规程是否规范、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
3. 安全标识检查: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标识进行检查,包括标志牌是否醒目、标识标志是否完整、标识内容是否准确等。
4. 现场管理检查:对涉氨制冷企业的现场管理进行检查,包括现场秩序、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记录等。
5. 员工培训检查:对企业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记录等。
四、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方法总结1. 文书审查:通过查阅企业的文件、制度、记录等文书资料,评估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 现场检查:通过实地走访、观察企业的工艺设备、操作场所、现场管理等,评估企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情况。
3. 设备操作检查:通过对企业的涉氨设备进行实际操作,测试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范。
4. 数据分析:通过对企业的事故数据、运行数据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
五、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要点总结1. 设备设施要求:涉氨制冷企业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设备的选用、设置、维护等。
氨制冷系统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三篇)

氨制冷系统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对氨制冷统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才能保持设备装置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安全高效运行的目的。
氨制冷系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1)压缩机内应无敲击声。
氨压缩机正常运转时,除进气和排气阀片有规律的上下起落发出的清晰声音外,不应有其他任何非正常的敲击响声。
(2)排气压力和吸(排)气温度须正常。
氨压缩机高压排气压力不得超过1.5MPa,压比等于或小于8。
吸气温度:单级机或双级机低压缸应比蒸发温度高5~15℃,双级机高压缸一般在-5~5℃。
排气温度:单级机应在80~150℃,双级机低压缸应在60~90℃,高压缸应在70~120℃。
(3)曲轴箱油面位置正确。
当为一个视孔时,应持在下视孔2/3到上视孔的1/2范围内。
密封器不可渗油。
润滑油不应起泡沫,否则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油压、油温适中。
系列化氨压缩机的油压应比曲轴箱内气体压力高0.15~0.3Mpa,其他采用齿轮油泵的低转速压缩机应为0.05~0.15Mpa。
因油温过低,粘度过大,油温过高又影响润滑性能,故曲轴箱内的油温一般在45~60℃,不得超过70℃,油泵及油管内温度不低于5℃。
(5)压缩机机件温度无异常。
轴承温度一般为35~60℃。
密封器温度不得超过70℃,压缩机其它磨擦部件温度不得超过机房室温的25~30℃。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除了吸气阀部分应结干霜外,缸盖、缸体和曲轴箱都不应结霜。
(6)容器内液位符合规定。
如高压贮液桶液面应保持在容积的30%~80%之间;中间冷却器液位应控制在指示器高度的50%左右,并高于进气管口150~200mm以上;循环桶液位保持桶高的1/3左右,不宜超过1/2;集油器的贮油量不应超过其容积的70%等。
对一般情况下应无氨液的低压贮液桶,若液面达到30%,应进行排液。
(7)设备压力、温度的变化,要保证制冷系统有效安全进行。
正常情况下,冷凝压力与冷凝温度,蒸发压力与蒸发温度呈对应关系。
2020年涉氨制冷工贸企业安全检查标准

现场查看
符合
指示器自动关闭
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是 否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是否有自动关闭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6.4.7
现场查看
符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12
贮罐区
室外 贮液器
书和机房面积进行简单计
算;事故排风量应按 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
符合
34000m3/h
应急照明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开关 是否选用防爆型。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3 条
现场查看
符合
穿墙或屋 顶管道
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除防火墙外)、楼板、屋面时,是否加套管,套管应超出墙面、楼板、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面时是否设防雨罩。
现场查看并询问
不涉及
15
人员密集加 工区域
安全通道
车间内是否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净宽不应 小于2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现场查看安全通道有无阻塞,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安全出口
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是否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平时需要 控制人员出入的疏散用门是否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 从内部打开(如设置推闩式门锁的平开门);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 和使用提示;是否设置卷帘门、转门、推拉门、吊门等。车间内生产经 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设置障碍物等。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检查表(带依据)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
6.3在用、备用氨制冷设备、附件及相关控制元件和铭牌等应完好。
6.4 氨制冷压缩机组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本体及管路的动、静密封点应无泄漏,油封渗油应在允许范围内;
25
b) 运行时,应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各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 c)运行时,其性能参数应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无超压、超温现象等;
生冷桥的措施。
g)连接氨制冷压缩机和设备的管道应有足够补偿变形的弯头,供液管
无气囊、吸气管无液囊。
h)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部位的焊缝质量应符合SBJ12及
相关标准的要求。
6.1氨制冷设备应统一编号;标识清楚;并应由专人管理且分工明确、
24
职责清楚。 6.2企业应建立健全氨制冷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
6.12氨浓度报警装置及氨气浓度传感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化学式氨气浓度传感器,发生报警信号后,应
及时进行校验;
33 b)外观应良好,结构应完整,标牌信息应清晰;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
c) 附件应齐全,并附有制造厂家相关文件;
间不应小于 0.5 h。
5.11 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冷库或加工车间贴邻建造 21 时,其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变配电室门口应设置挡板,门、窗、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
自然通风的孔洞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5.12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
a) 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布置,应符合GB 50072的
a)氨制冷机房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
氨制冷系统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范文(二篇)

氨制冷系统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范文氨制冷系统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工业制冷系统,具有高效、节能的特点。
然而,由于氨具有毒性和可燃性,对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定期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氨制冷系统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系统资料、设计文件检查首先,对氨制冷系统的系统资料和设计文件进行仔细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系统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系统布局、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工艺参数等。
2. 设计文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包括设计说明书、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技术参数等。
3. 系统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的完备性和可读性。
二、系统设备检查其次,对氨制冷系统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压缩机和泵的运行状态,包括噪音、振动、温度等。
2. 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清洁度和泄漏情况。
3. 容器和管道系统的完整性和泄漏情况。
4. 阀门和控制器的工作情况,包括开关灵敏度、调节精度等。
5. 电气设备的接地状况和绝缘状况。
6. 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三、系统监测检查此外,对氨制冷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温度、压力和液位传感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气体和液体流量计的测量准确性和线性性。
3. 液位监测和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4. 气体浓度监测和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四、安全系统检查最后,对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紧急停车和隔离装置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2. 紧急泄漏控制装置和排气装置的灵敏度和可靠性。
3. 防火、防爆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预警和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总结:通过对氨制冷系统的系统资料、设计文件、设备、监测设备和安全系统的全面检查,可以保证氨制冷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细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此外,检查结果要及时记录并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氨制冷系统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范文(二)氨制冷系统是一种常用的工业冷却系统,具有高效、环保等优点。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检查标准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定期检验
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是否定期检测检验
库房内是否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现场安全
防雷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冷库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门外是否设置消火栓
氨制冷机房、设备间及采用速冻装置的房间(靠近速冻装置)门外是否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库区内所有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防毒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物品是否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安全取用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
在厂区内显著位置是否设有风向标
是否开展安全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是否制定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是否有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是否有审批手续记录
冷库建设项目是否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氨气、液管线是否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液氨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否大于25m。液氨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是否持有消防部门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
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10吨)是否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
氨制冷机房及采用速冻装置的房间是否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氨制
变配电室门口是否有挡板
自然通风的孔洞是否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检查标准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来自检查结果安全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员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记录
涉 氨 制 冷 企 业 安 全 检 项 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等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防火安全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建立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至少包括: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库房降温操作规程、蒸发器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冷库内商品堆码操作规程等。
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门锁装置,并有醒目的标识。
冷库外是否设置氨警示标识;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9
制冷系统及主要设备维护
制冷压缩机是否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
其它制冷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对制冷系统存在的各种运行隐患及时检修维护。
库区内所有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否有每月检查记录。
防毒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物品应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安全取用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小于15m。
在厂区内显著位置是否有设风向标。
3
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记录。
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制冷工、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要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4
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是否闭合。
变配电所和氨制冷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穿管等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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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8.1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表345678.2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89108.3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8.4涉氨制冷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0号令)第十二第一款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第(二)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以及十四、十五条内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6、特种作业人无证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8、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9、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0、未按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
违反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四条第二款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处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11、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13、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15、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6、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8.5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供参考)1.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表,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与周边民用建筑物等(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足的,主要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小于50米距离等情况的。
2.员工宿舍与氨制冷机房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3.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4.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的。
5.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如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为非防爆型的。
6.事故风机、应急照明未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7.快速冻结装置未设在单独的房间内的。
8.6涉氨制冷企业待检资料清单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2、安全评价报告;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有安全评价报告的可代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等重大危险源档案(共10项内容)、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单位、人员的相关材料;4、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资料(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文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企业员工花名册;6、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10、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相关材料;1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及相关作业票;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或视频;13、主要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台帐,氨气浓度报警仪、压力表、安全阀、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1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检测报告、申报回执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特别是体检报告)、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1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注:所有资料必须提供纸质版或者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