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建筑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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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合同准则建造合同准则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从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准则。

一、合同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保证双方权益的平等。

2. 公平原则: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4. 充分协商原则: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无歧义。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基本信息: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等基本信息。

2. 工程范围和标准: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建筑工程的范围、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等内容,确保双方对工程的认识和理解一致。

3. 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工程造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工期和合同履行时间: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工程的总工期、施工阶段工期、竣工时间等内容,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5.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保证双方在合理的范围内具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6. 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双方的责任。

7.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应当明确标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保障双方权益的维护。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进行详细的协商,明确各项工程的要求和条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交换项目进展情况、问题和解决方案,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和变更后对双方权益的影响。

4. 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展的顺利。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是会计标准制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
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中的财务会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和可比性。

建造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的要求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特定的建造工程,并从业主处获得价款。

根据建造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会计处理
在合同签订阶段,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报价,并向业主收取一
定的预付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预付款的会计处理方式,确保
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二、建造合同执行阶段的会计处理
在建造合同执行阶段,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和规定完成工程,
并根据进度向业主收取进度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进度款的会
计处理方式,包括确认收入和确认费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
可比性。

三、建造合同竣工阶段的会计处理
在建造合同竣工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工程,并向业主收取尾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尾款的会计处理方式,包括确认收入和确认
费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四、检查和审计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要求
为确保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检查和审计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要求,包括会计师和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审核标准等内容。

综上所述,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是建筑业中的重要标准之一,其有效实施对于确保建筑业的发展和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建造工程合同制度

建造工程合同制度

建造工程合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建造工程的合同管理,规范建造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造工程合同。

建筑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特殊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拖延工期。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并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进行恶意竞争。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友好合作的关系,共同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保护好工程现场的安全,确保工人能够安全参与工程施工。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造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双方主体、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报价、工程周期等要素。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证明材料,确保双方合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报价进行真实有效的核算,不得存在虚报、重复报价等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周期进行充分考虑,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加盖公章,并经双方合同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共同审查合同内容,如有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若不能协商解决,可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合理调配人员、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合同准则1.明确的目标和范围:合同应明确规定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期望的竣工日期。

合同应提供一个详细的工作说明,包括具体的建筑任务、工程材料、质量标准和相关的图纸和文件。

2.价格和支付条件: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作的总价款以及支付条件和方式。

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达到的里程碑进行阶段性支付或定期支付。

此外,合同还应明确变更工作的定价方式和支付时间。

3.责任和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承包商的质量保证、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等。

此外,合同还应规定相应的保险责任,以确保在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意外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4.变更和索赔管理:合同应规定变更工作的程序、条件和定价方式。

当发生变更时,双方应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沟通和商议。

此外,合同还应规定索赔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以解决因不可抗力或争议而引起的索赔。

5.工期和延期:合同应明确规定项目的工期和竣工日期。

合同还应规定一些可能导致工期延长的条件,并提供延期的程序和责任划分。

6.终止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重大违约或无法解决的争议时,双方应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7.保密和知识产权:合同应规定承包商对项目的保密义务,并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合同还应规定项目期间和项目完成后的相关信息和技术的保密义务。

8.解决争议:合同应明确规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例如,通过仲裁、调解或法庭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建造合同准则是建筑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不仅对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还为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同时,合同准则还可以在项目过程中解决潜在的争议和纠纷,从而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合同准则的遵守和执行对于建筑项目的成功完成和各方的利益都是至关重要的。

建造合同准则废止

建造合同准则废止

建造合同准则废止在进行建筑工程时,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同的订立能够保障建设方和承建方的权益,规范工程的进展和质量要求。

为此,建筑行业出台了《建造合同准则》,旨在为建造合同的签订提供指导和参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建筑行业的发展,一些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修订和废止。

首先,废止《建造合同准则》是基于对合同法的完善。

合同法作为高级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内容,在建筑工程中同样适用。

因而,建筑行业专门针对建造合同制定的准则实质上是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过多的准则反而使建造合同的签订变得复杂和繁琐。

废止《建造合同准则》可以使建筑行业回归合同法的原则和规范,减少冗余和重复的条款。

其次,废止《建造合同准则》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

《建造合同准则》的出台本意在于引导建筑工程的合同签订和履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业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已经能够很好地指导建设方和承建方进行工程合同的签订,而无需过多依赖于《建造合同准则》的具体规定。

废止准则可以让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来灵活、自由地签订合同,提高合同的效率和执行力。

第三,废止《建造合同准则》可以避免合同文本的冗长和不必要的争议。

目前的《建造合同准则》为了确保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通常会设计大量的条款和内容,这不仅使合同文本变得冗长繁琐,也容易引发合同解释的争议。

废止准则可以使合同更加简洁明了,减少合同文本的复杂程度和风险。

当然,废止准则不代表合同可以不加约束和规范,而是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需求,灵活地制定合同文本,达成双方满意的内容。

综上所述,就现阶段而言,废止《建造合同准则》是合理和必要的。

建筑行业已经有了完备的合同法规范,以及一套相对成熟的市场规范和标准,无需再依赖于准则进行约束。

废止准则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合同的效率和执行力,避免合同争议的发生。

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合同的分类:
• (1)固定造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 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 (2)成本加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 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 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合同总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 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 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 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 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 同总收入。
建造合同的特点
•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 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先 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 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 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合同总收入=施工合同金额+合同变更金额+合同 奖励金额+合同索赔金额 完工百分比的确认:完工百分比=累计已发生成 本/合同总成本 合同总成本=预算成本 或 =累计已发生成本+预 计的尚需要发生成本 各期收入的确定 本期应确认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以前 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
•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的估计,一般如下判断: • 是否签订施工合同,未签订合同者为合同总收入不能 可靠估计。 • 变更收入为计量支付报表或变更令中经业主确认的变 更收入,未经业主确认的变更收入不得作为合同总收 入的组成部分。 • 合同中的暂定金额在计算收入时应予以扣除。除非有 书面资料证明应确认收入,如计量支付报表中已经业 主确认应收到的暂定金额可以作为收入。 • 如果施工项目出现重大变更,如主要设计、施工方案 出现变更,造成原签订的合同已发生重大改变,在未 按新设计、新方案签订新的合同前为合同总收入不能 可靠估计。

建筑业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筑业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筑业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建筑业建造合同会计处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旨在规范建筑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摊销和披露。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三条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一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安装、修理、改建等服务的合同。

第二章确认与计量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原则,将合同收入和成本分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

第五条合同收入包括:(一)合同对价;(二)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三)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收入。

第六条合同成本包括:(一)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二)间接成本,包括企业管理费、施工管理费等;(三)合同成本中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成本。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一)完成合同法:在合同完成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二)百分比法:按照合同进度,合理估计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确认相应的合同收入和成本;(三)成本回收法:在合同收入不能可靠估计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待合同收入能够可靠估计时,再进行调整。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过程中,充分考虑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客户违约等。

第三章摊销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摊销合同预计总成本。

第十条合同摊销成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以下与建造合同相关的信息:(一)合同总金额、已确认收入、未确认收入;(二)合同成本、已确认成本、未确认成本;(三)合同风险及应对措施;(四)合同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五)其他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准则解释权归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有详细的规定。

建造合同是指一方(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项或多项建造工程,并向另一方(业主)收取工程款的合同。

根据准则,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计量建造合同的收入:收入的计量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确定的。

一般而言,收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计量:在建造过程中的百分比完工法和完工百分比交付法。

- 在建造过程中的百分比完工法:根据建造工程已完成的百分比计量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包括确定建成工程的完成度、计算已完成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并根据已完成工程的比例计算收入。

- 完工百分比交付法:根据建造工程已完成并交付的百分比计量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包括确定建造工程已完成和已交付的比例,并根据已完成和已交付的比例计算收入。

2. 计提融资成本: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承包商在建造过程中可能需要垫付一定的融资成本(如借款利息)。

准则要求,承包商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成本,在相应期间内计提融资成本,并将其纳入成本和费用。

3. 处理变更和索赔:如果在建造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或业主提出索赔,准则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变更和索赔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变更和索赔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变更和索赔的成本和收入,以及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的计提。

4. 处理坏账和担保:如果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或发生违约,承包商可能需要处理坏账损失和担保责任。

准则要求,承包商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坏账损失,并将担保责任纳入负债。

总之,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性。

承包商应按照准则的要求,合理、准确地处理建造合同的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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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百分比法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年开工当年末完工的
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运
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
和合同费用时,在以前会计年度累计
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均为零。
完工百分比法几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以前年度开工本年仍
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可直接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
2003年会计报表信息披露
应收账款:金额为10万元(296-290+4)。 已结算未完工款:本项目应在流动负债类项目 中列示,根据“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 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反映在建合同 已办理结算但尚未完工部分的价款, 金额为6(470-464)。 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301.6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为326万元。 损失准备:金额为4万元

合同成本的归集
(1)直接费用。由于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能 够分清受益对象,所以 “直接费用在发生 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 (2)间接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了合 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 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 。间接费 用应在期未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 入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的归集
该企业于2004年6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合同,
工程质量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20万元。
建造该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计量单位:万元
2002
已经发生的成本 合同尚需发生成本 154 396
2003
480 120
2004
595
已经结算合同价款
实际收到价款
174
170
296
290
130
140
2002年账务处理如下:

2003年的帐务处理
(1)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326 贷: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 (2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296 贷:工程结算 296 (3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290 贷:应收账款 290

326
2003年确认当年的收入和费用

(1)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 + 借:工程施工 154万元
(-、+)贷:原材料、应付工资、累 计折旧等 154万元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 –

借:应收账款 174万元 贷:工程结算 1743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 –
2002年确认当年的收入和费用

2002年的完工进度=154/(154+396×100% =28% 2002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80×28%=162.4 2002年确认的毛利=(580-154-396)×28% =8.4 2002年确认的合同费用=162.4-8.4=154(元) 借:工程施工——毛利 8.4 主营业务成本 154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62.4
合同收入内容、确认和计量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 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 ②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 不确认变更收入。
合同收入内容、确认和计量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 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 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建造合同准则
建筑业
建造合同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
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这里所讲的建
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
(或大型资产)的企业,如承包建造房屋、
建筑物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造船舶、
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
建造合同准则解决的问题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 不同的会计年度,
2004年工程年全部完工,应将"工程施工" 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 额相对冲 借:工程结算 6000000 贷:工程施工 5950000 工程施工--毛利 50000
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 入和费用,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 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 合理确认各年的收入和费用。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 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定义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
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 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 合同。 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 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 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例二:假定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 为58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

工程已于2002年2月开工,预计2004年8月
完工。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为550万元,到 2003年底,由于材料价格涨价等因素调整了 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600万元。
建造合同的特点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 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 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 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建造合同种类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
2002年会计报表信息披露
应收账款:金额为4万元(174万元-170万 元)。 已结算未完工款:本项目应在流动负债类项目 中列示,根据“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 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反映在建合同 已办理结算但尚未完工部分的价款, 金额为11.6(174-154-8.4)。 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162.4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为154万元。
– 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 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收入内容、确认和计量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 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 予以确认:
– ①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 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 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
工、生产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奖金、 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 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 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 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间接费用分配方法

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 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 ①人工费用比例法: –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 当期各合同发生的人工费之和
– 某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实际发生的 人工费×间接费用分配率
间接费用分配方法
②直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
各成本对象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 接费用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 用÷当期各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 –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 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2004年的确认的合同收入=600-464=136 2003年确认的毛利=(600-595)-(8.424.4=21 2004年确认的合同费用=136-21-4=11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1 预计损失准备 4 工程施工——毛利 21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36

2004年合同全部完工

完工百分比法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
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
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
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工程结算"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 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 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 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 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

会计科目设置

“应收账款”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 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料款和 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指企业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 资等。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进行商务谈判 时,有可能签订一项合同,也有可能达不 成一致意见。由于商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 性,为简化核算,本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 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 为当期费用,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建造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

由于建造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都跨越 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 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 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 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 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
零星收益
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 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 收益。 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 益。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 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 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 。 处理或退货时应冲减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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