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现就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3月2日~2022年4月2日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邮编:430071电子邮箱:szffzbzqyj 湖北省司法厅2022年3月2日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四章测绘资质和测绘市场第五章测绘成果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成果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新闻出版、网信、教育、文旅、广电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测绘工作经费,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以及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测绘技术管理制度

测绘技术管理制度一、绪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测绘技术在国家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测绘技术的管理水平,确保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并实施测绘技术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测绘技术管理的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测绘技术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目标1. 确保测绘技术管理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提高测绘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对测绘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测绘技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促进测绘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推动测绘技术向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4. 维护测绘技术的正常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测绘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内容1. 测绘技术管理的责任和机构设置(1)确定测绘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测绘技术管理的组织机构。
(2)明确各级测绘技术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分工明确、便于协调、高效运转的管理体系。
2. 测绘技术管理的制度和规范(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测绘技术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测绘技术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建立健全测绘技术管理的流程和程序,为测绘技术工作提供规范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3. 测绘技术管理的人员素质(1)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测绘技术人员,确保测绘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2)加强对测绘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4. 测绘技术管理的信息化(1)推进测绘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测绘技术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2)建设和完善测绘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5. 测绘技术管理的督查和考核(1)建立健全测绘技术管理的督查和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督查和检查的程序和规定。
(2)开展测绘技术管理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6. 测绘技术管理的法制建设(1)加强对测绘技术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2008年1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图编制、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地图的编制、审核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质量以及利用地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生产、出版、传播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内容进行编辑(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的除外。
第五条从事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
第六条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前,应当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和省外测绘单位进入省内承担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三)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测绘相关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测绘工作,提高测绘质量,保障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需求,制定本制度。
二、测绘管理体系测绘管理体系由国家测绘局和各级地方测绘部门构成。
国家测绘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测绘政策法规,协调各地方测绘部门工作,确保测绘工作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各级地方测绘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工作,遵循国家测绘局的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开展具体的测绘项目。
三、测绘项目管理1. 项目申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测绘项目前,都需要向国家测绘局或地方测绘部门申报,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测绘项目的名称、目的、范围、预算和计划等。
申请书需要经过测绘部门的审批才能开始实施测绘项目。
2. 项目实施测绘项目实施时,需要符合测绘技术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保护环境,确保测绘活动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3.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需要进行验收。
验收单位由国家测绘局或地方测绘部门指定,必须对项目数据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评定,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四、测绘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测绘工作中所涉及的数据包括地形、地貌、地理和其他各种空间数据。
数据采集需要符合测绘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采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处理,包括数据整理、处理、分析和存储等。
数据处理需要符合国家测绘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
3. 数据共享测绘数据需要向社会公开,满足各种行业和领域的需求。
同时,测绘数据的共享需要符合相关授权和监管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1. 测绘人员资质从事测绘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测绘资质和技术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相关工作经验。
2. 员工培训测绘部门需要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包括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等,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3. 员工管理测绘部门需要建立科学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奖惩和职称评定等,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六、测绘质量管理1. 质量监控测绘工作实施后,需要进行质量监控,包括数据质量检查、成果验证和评价等,确保测绘成果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测绘项目管理制度

测绘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测绘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测绘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测绘标准要求,以测绘成果作为标的物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四条测绘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原则,遵循节约资源、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测绘项目管理应注重质量、安全、成本、进度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第六条测绘项目管理应依法依规,做好项目文件管理和资料保存。
第七条测绘项目管理应积极倡导和实施绿色施工,推广绿色测绘技术和装备。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测绘项目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确保项目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项目立项应明确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工期计划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编制完整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人员应有相关资质,并签署责任书。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应作为项目报批的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报批后,应及时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立项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批复文件应作为项目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测绘项目管理应按照项目管理手册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手册应包括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如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手册的编制应有相关资质,并应进行定期的修订。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手册的执行人员应熟悉手册内容,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应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测绘成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应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测绘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应强化成本管理,做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强化进度管理,确保测绘工作的按期完成。
测绘安全管理制度

测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保证测绘工作的安全进行,保障测绘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测绘单位内部测绘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患于未然,保障测绘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第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制,对测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依法保管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和档案,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测绘单位的领导人员是全面负责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他们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坚决支持和积极参与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测绘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具体责任人。
他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和本职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负责人。
他们应当深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认真研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掌握和更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的员工是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
他们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的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维修保养人员是车辆驾驶和维修保养的责任人。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测绘管理制度

测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工作,加强测绘管理,提高测绘质量,依照《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测绘单位及从事测绘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测绘工作必须遵循科学测绘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测绘管理制度,加强对测绘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质量管理负责人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测绘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测绘作业环境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测绘作业安全。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开展规范化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测绘任务。
第八条测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测绘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变更测绘方案或数据处理方法。
第九条测绘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测绘合同,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测绘单位和自己的声誉。
第十条测绘单位和人员在测绘中发现的有关自然资源、环境和地质灾害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测绘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测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测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测绘管理制度;(二)组织测绘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三)开展测绘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四)组织编制测绘项目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五)对测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六)协调解决测绘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七)报告有关部门关于测绘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第十三条测绘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的测绘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测绘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测绘单位领导任命,负责全面领导测绘管理工作,对测绘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测绘管理机构应当与业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测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测绘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测绘组织管理制度:明确测绘单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二)测绘技术管理制度: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控制测绘过程中的误差和风险;(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措施和程序,确保测绘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加强对测绘作业环境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测绘作业安全;(五)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测绘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确保测绘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六)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测绘数据管理系统,保护测绘数据安全和完整性,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测绘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测绘工程项目质量,保障测绘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承担的各类测绘工程项目,包括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三条测绘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进行项目管理。
(二)质量第一:确保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三)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四)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杜绝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测绘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测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测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编制测绘工程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目标、进度、质量、成本等要求。
(二)组织项目招标、合同签订、施工、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项目实施过程,确保项目质量、进度、成本等要求得到满足。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第七条测绘工程项目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八条合同签订应明确项目内容、质量、进度、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九条项目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同审查: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二)合同签订:按照程序签订合同,确保合同有效。
(三)合同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条项目实施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启动:明确项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计划等。
(二)项目进度管理:制定项目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三)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项目质量。
(四)项目成本管理:合理控制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效益。
(五)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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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txt
省长
罗清泉
二00六年四
月八日
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地理信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
发挥地理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
的(包括网上登载、公开展示等),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称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工程,下同)测绘是指采用现代测绘
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对与地理空间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描述、管理,
集成和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字产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是指地理信息数字数据及其表现形式(数字高程模型、数
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数字线划地图及其复合产品,各类电子地图产品、以其集成
的各类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
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
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业务。
第六条凡委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任务的,必须选择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
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
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实行招投标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
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八条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可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测绘成果归口单位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领用的基础测绘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网上登载或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二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以纸质地图或电子地图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网上登载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提供、复制、网上登载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对外提供的产品中必须标明资料密级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有权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为避免重复测绘,保证信息共享,对已经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有关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利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
有关使用单位需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时,须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产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事先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和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使用和加工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按国家规定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并支付使用费。
第十七条
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公开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
成果、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传输至境外、亦不得在境内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拷贝和自行利用基础测绘成果扫描生成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
(三)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发行、网上登载、公开展示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的。
第二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外举不弃仇,内举不失亲。
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