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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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对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的通知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对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的通知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对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对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物价局:为了准确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根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及权限1、年审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收费。

2、年审权限:按《收费许可证》核发级次划分,分别由市、县负责年审。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1、年审时间:市物价局为2009年3月1日——2009年5月15日。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情况在5月15日之前自行安排具体年审时间。

2、年审地点:市物价局为晋城市市政府办公楼10楼1007号(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联系电话:2198717。

县(市、区)年审地点由各县(市、区)确定。

三、年审内容1、是否正确贯彻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收费管理目录和权限,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

2、是否认真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按规定领取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

3、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完善了有关审批手续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4、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管理内容对被收费单位进行了有效管理或提供了相关服务。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湘财综[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3〕3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档案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省人防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相关县市物价局: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

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把此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发展环境优化年”收费专项检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此项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财政。

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2013年9月30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证书工本费(1)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工本费(2)技校毕业证书工本费(3)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本费(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工本费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费中的报名费3、在职培训费4、就业前培训费体育部门5、证书工本费(1)等级裁判证工本费(2)等级拳师证工本费(3)等级运动员证工本费6、等级运动员评审费新闻出版部门7、公开发行报刊核验费(含换证费)8、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新发许可证工本费(2)年换发(领)许可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9、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0、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交通运输部门11、公路运输管理收费(1)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四证)工本费(2)道路运输证(含教学车辆证)工本费(3)客运标志牌工本费农业部门12、农用运输车管理收费档案部门13、证明费财政部门14、财政票据工本费(一般缴款书)15、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费16、注册会计师年检费17、注册评估师注册登记费18、注册评估师年检费公安部门19、门(栋)牌工本费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21、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费22、清障施救费司法部门23、证书工本费(1)公证处执业证书工本费24、公证业务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2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26、公证处登记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铁路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28、汽车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29、化学清洗许可证费30、水质监测许可证费31、锅炉房设计图纸审查费卫生部门32、护士执业证工本费33、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文化部门34、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建设单位按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预算定额标准据实支付给文物业务单位)计划生育部门35、计划生育手术费法制部门36、行政执法证工本费37、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38、行政执法培训收费统计部门39、统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人防部门40、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4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

证件年检申请书模板

证件年检申请书模板

证件年检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部门:
我XXX(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XXX,现居住于XXX(住址),特此向贵部门提交我的证件年检申请。

首先,我想对贵部门一直以来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明白,证件年检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深知自己有责任和义务按时进行证件年检,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持有的证件是XXX(证件名称),该证件的有效期至XXX(有效期截止日期)。

根据贵部门的规定,我需要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年检。

为此,我特此向贵部门申请进行证件年检,以确保我的证件能够继续有效。

在过去的使用过程中,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未有任何违法行为。

我也注重保管好自己的证件,防止证件丢失、损坏或被盗用。

如有需要,我愿意配合贵部门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在此,我真诚希望贵部门能够尽快审批我的证件年检申请,为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我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配合贵部门的工作,做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公民。

最后,再次感谢贵部门对我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

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加和谐、稳定、繁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
申请日期:YYYY年MM月DD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黔价费[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09]46号)省直各收费单位: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贵州省价格条例》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对省直各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进行年检,同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审验时间从2009年3月16日起至5月31日止;其中,3月16日至4月20日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4月21日至5月31日审验《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二、年度审验对象在省物价局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三、年度审验稽查内容(一)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问题;(二)政府明令取消、合并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三)是否到省财政厅办理《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领购证》、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印制、转让代开票据等行为;(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是否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六)试行收费是否到期。

四、年度审验和稽查要求(一)收费单位接受年度审验和稽查时须提供的资料:批准收费文件和减免收费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审验后的收费单位法人资格证或工商营业执照;2008年年终决算(损益)报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领购证》;《收费许可证》或《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收费单位办证留存的申请表),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表(附件二)、《2008年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单位自查表》(附表三)、《2008年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单位自查表》(附表四)。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



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职务:
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许可(备案)事项
(公司名称)(请在下列事项中选择)
1、□合同□章程的许可(新设立)
2、修改□合同□章程的许可(具体变更内容:)
3、终止□合同□章程的许可(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终止)
4、□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为内资企业的许可□内资企业转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
5、其他:
申请
方式












(请按照材料清单完整、准确填写材料目录)
我对以上提供的申请内容及附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盖公章)年月日
注:注:(1)设立申请的申请人为投资方,由投资方在申请表上签字、盖公章;(2)变更申请的申请人为已设立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3)申请方式填写“书面”。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1.06【实施日期】2011.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陕价证发〔2010〕163号),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和换发2011版《收费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审工作范围凡持有区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单位,均由区县物价局审核,经审验合格并加盖收费审验专用章后可继续使用。

二、年审方法及形式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采取送审为主、上门为辅的方法进行年审。

各区县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年审工作,在年审中要成立年审办公室,实行“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

要改进和完善收费许可证年审形式,提高年审工作质量,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三、年审工作内容主要进行“六查”:查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查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查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或按规定应使用税务票据而使用其它票据的行为;查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查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查其他需要审验的内容。

四、年审换证工作原则年审换证工作应坚持“五个结合”的原则。

一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年审相结合,年审时可一并进行。

二是把换发2011版《收费许可证》与规范核发范围相结合。

2011版《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以及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收费。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洛发改收费[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进行年度审验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13〕1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4〕第9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度《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度审验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家管理项目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已在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都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年度审验。

市直各委(局、办)及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含市管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办证的市管企业,统一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年审;县(市)区属和其他收费单位,按属地分别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年审。

二、年度审验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仍在收取,国家和省降低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存在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有无强制收费、变相收费等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为了准确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根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收费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收费年审范围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在并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含省发证的省直以外的收费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实施收取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单位,由省物价局负责年审。

其他收费单位分别由发证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

今后,技工学校委托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并按时按规定换发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主要内容(一)是否正确贯彻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收费管理目录和权限,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二)已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执行;(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四)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五)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六)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是否在收费政策变更后,对公示栏进行变更;(七)有无将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八)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九)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十)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一)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十二)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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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Βιβλιοθήκη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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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特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申请单位(印章)负责人:经办人:
年月日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发证机关意见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年月日
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云南省收费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单位代码
单位性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或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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