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合理收费,维护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等管理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贯彻“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统一领导,社会监督”的原则。
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控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并具有管理行为或服务事实,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根据行政管理的合理支出,结合财政拨款情况审定。
制发证照,只能收取工本费。
需加收管理费用的,须申明理由、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课件

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与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与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改革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CHAPTER
行政事业性收费概述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体系,提高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标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合理负担、服务民生。
原则
清理规范
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转嫁方式调整
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将费用转嫁给服务对象的做法,例如将某些考试费用转嫁给报名参加考试的人。
纳入政府基金管理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监管和缴费方式,方便企业和居民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提高缴费效率。
05
CHAPTER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1
2
3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遏制乱收费。
02
CHAPTER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与标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和经济调节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如证件费、考试费等。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资源性收费
公共设施性收费
是指事业单位提供特定服务或履行特定职能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如学校学费、医疗费用等。
是指对特定资源的使用或开发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如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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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
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制度
第1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单位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2条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
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
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同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对。
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
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3条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
第4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
使用。
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先将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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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通
第 3 页,共 14 页
序号
四
文安县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10. 公路运输单证工 本费
教育
11. 公路设施损坏补 偿费
12. 电视大学教育收 费
(1)“两沟通”教 育收费
(1)河北省道路货物运单(甲 种) 6元/ 本 (2)河北省道路集装箱货物运单 (乙种) 6元/ 本,无碳复写纸 20元 /本 (3)河北省道路零担货物运单 (丙种) 7元/ 本 (4)河北省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 单5元/ 本
汽车、大拖、农用运输车 10元/ 次,挂车、小拖、摩托 5元/ 次
40元/ 次
15元/ 次
二 计划生育
7. 计划生育手术费 (城市)
(1)查环查孕 (2)放置宫内节育 器 (3)取出宫内节育 器 (4)人工流产术 (5)引产术 (6)输卵管结扎术
8. 病残儿鉴定费
9. 社会抚养费
每例 6.00 元
每例 22.00 元
冀价行费 [2007]1 号
五
规划
18. 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
(1) 住宅建设项目
廊价经费[ 2008]132号 冀政办函[ 2008]57号 冀价经费[ 2008]4号
第 5 页,共 14 页
文安县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
(2)非住宅建设项 目
价费字 [1992]240 号 财预字 [1994]37 号 计价格 [1994]783 号 发改价格 [2004]2831 号
(3)机动车登记证 书工本费
10元/ 证
财综 [2001]67 号 计价 [2001]1979 号 发改价格 [2004]2831 号
(4)驾驶证工本费 10元/ 证
价费字 [1992]240 号 财预字 [1994]37 号 发改价格 [2004]2831 号
六
建设
19. 城市垃圾处理费 详见文件
20.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 0.80 元/ 立方米 其它用水 1.00 元/ 立方米
21. 城市道路挖掘修 复收费
详见文件
七 综合执法
22. 临时占用道路收 费
详见文件
八
房管
23. 住房所有权登记 费
(1)住房所有权登 记费
80 元/ 套
廊价经费函[ 2009]9号 廊价经费函 [2010]18 号 冀建计 [1997]175 号
文安县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一
公安
1. 驾驶许可考试费
(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减半收 费)
冀价行费字[ 1997]第 120号 冀价行费字[ 2001]31号 冀价行费 [2008]39 号
(1)报名费
5元/ 次. 人
(2)交通法规和相 关知识考试
100元/ 次. 人
25 元/ 平方米 免收
17.5 元/ 平方米
(3)远离城市建成 区且生产、生活配套 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 项目
5 元/ 平方米
(4)廉租住房和经 济适用房建设、旧住 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 免征 改建工程、改建的建 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
(5)左各庄、滩里 、新镇、史各庄、大 留镇、柳河、苏桥
按上述标准的 60%收取
(4)开设英语和计 算机知识考试科目的
30元/ 人 30元/ 人. 科
(5)专业科目考试 30元/ 人. 科
31. 人才流动中心收 费
详见文件
冀价涉费字 [1995]87 号 冀财综字 [1996]96 号 冀价行费字 [1999]30 号
冀价行费字 [1999]42 号 冀财综字〔 2004〕93号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费
价费字 [1992]240 号 财预字 [1994]37 号 发改价格 [2004]2831 号
第 2 页,共 14 页
文安县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1)人工检验费
(2)汽车检测线全 线检测
(3)摩托车检测线 全线检测
冀价行费字 [2007]4 号
第 7 页,共 14 页
序号
十一
文安县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29. 机关事业单位工 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
详见文件
30. 招考公务员考试 收费
(1)报名费
10元/ 人
(2)综合基础知识 考试考务费
60元/ 人
(3)行政职业能力 倾向测试考务费
冀价行费字 [2007]16 号
2. 户口簿工本费
8元/ 证
冀价行费字[ 1996]第 92号
3.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工本费每证 20元; 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 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 40元; 3、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 10 元。
发改价格 [2003]2322 号
4. 技术鉴定服务费
详见文件
冀财综 [2007]65 号 冀价行费字[ 2006]36号
5. 机动车证照工本费
(1)机动车号牌工 本费
价费字 [1992]240 号 财预字 [1994]37 号 计价格 [1994]783 号 发改价格 [2004]2831 号
第 1 页,共 14 页
文安县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号牌专用固封装 置
(1)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 专用固封装制(压有发牌机关代 号)及号牌安装费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制 (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 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 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 5元(含号 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 产品每只 10元(含号牌安装费)
<3>号牌
每例 22.00 元
每例 74.00 元 每例 224.00 元 每例 161.00 元
70元/ 例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 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 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 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 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 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
冀建城 [1994]6 号
发改价格[ 2008]924号 冀价经费字 [2008]17 号
第 6 页,共 14 页
文安县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2)非住房房屋登 记费
550 元/ 宗
九 劳动社保
24. 企业流动人员档 案保3)场地驾驶考试 费
(4)道路驾驶考试 费
汽车类 170元/ 次. 人,摩托车类 80 元/ 次. 人,其他机动车类 130元/ 次. 人
汽车类 210元/ 次. 人,摩托车类 105 元/ 次. 人,其他机动车类 140元/ 次. 人
(5)逾期未体检注 销驾驶证恢复驾驶资 格考试费
按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减半收取
28. 执业资格考试收 费
(一)专项考试和专业技术任职资 格考试:笔试按每生每科加 35元, 上机考试按每生每科加 55元。 (二)执(职)业资格考试: 1、按照考试规模计算,全省报名 考试人数在 10000人以上的,每生 每科加 40元; 2、考试人数在 10000人以下的,每 生每科加 45元; 3、考试人数在 1000人以下的小规 模考试,每生每科加 60 元; (三)单科考试时间超过三个小 时的执(职)业资格考试,每超过 1小时,可另加收 10元; (四)由我省自行组织命题、制卷 的资格类(笔试)考试,在执行上 述标准基础上每生每科另加收 10元 。 (五)各类考试报名费一律每人 10 元,证书不另收费。
办字 [2003]71 号
(2)高考报名考务 费
100元/ 生
冀价行费函 [2003]1 号
(3)高中毕业会考 报名考务费
文化科目: 8元/ 生. 科 实践科目: 5元/ 生. 科
冀价行费字 [2001]3 号
(4)高中学费
第一中学: 250元/ 生. 学期 第二中学: 200元/ 生. 学期 职教中心: 职业高中—— 250元/ 生. 学期 热门专业—— 400元/ 生. 学期 一般高中—— 200元/ 生. 学期
(1)反光号牌:汽车 100元/ 副, 挂车 50元/ 副,三轮汽车、低速货 车、拖拉机 40元/ 副,摩托车 70元/ 副。 (2)不反光号牌:汽车 80元/ 副, 挂车 30元/ 副,三轮汽车、低速货 车、拖拉机 25元/ 副,摩托车 50元/ 副。
(2)机动车行驶证 工本费 ( 含临时)
机动车行驶证 15元/ 证,临时行驶 证10元/ 证
30元/ 每月 . 人不得向和单位和个人 同时收取;下岗失业人员和特困职 工凭有关部门证明免交档案管理费 。
省劳动厅、档案局、财政厅、 物价局冀劳力 [1993]54 号 冀价行费 [2008]39 号
详见文件
冀价行费字 [2006]53 号
十
人事
26. 职工医疗保险证 、IC卡工本费
医疗保险证 2元, IC卡15元
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 冀交运字 [1991]14 号 冀价行费字 [1997]219 号
详见文件
冀交公字 [1998]48 号
专科:理科每科每次 183元、文科 每科每次 153元
冀价行费 [2008]42 号
13. 高中教育收费
(1)高中择校生择 校费
(1)第一中学三年合计不超过 12000元;( 2)第二中学三年合计 不超过 6000元;( 3)职教中心三 年合计不超过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