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

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事业单位差旅费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会议等费用支出。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保障公务出行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制定了相应的差旅费标准。
以下将对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通费。
1. 飞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机票费用,按照经济舱标准报销,不得超过公务舱标准。
2. 火车,出差乘坐火车的硬座或硬卧车票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3. 汽车,出差乘坐汽车的车费,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但应当提供相关的交通工具票据。
二、食宿费。
1. 住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按照当地经济型酒店标准报销,不得超过星级酒店标准。
2. 餐饮,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按照当地市场价位报销,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
三、通讯费。
1. 上网费,出差期间的上网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2. 电话费,出差期间的电话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但应当提供相关的通讯费用票据。
四、会议费。
1. 会议注册费,出差期间参加会议的注册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2. 会议材料费,出差期间购买会议材料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但应当提供相关的会议材料票据。
五、其他费用。
1. 合理的差旅补贴,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差旅补贴,但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
2. 其他必要费用,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保险费、行李托运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但应当提供相关的票据。
事业单位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同时也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做到节约使用。
希望各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差旅费标准,规范差旅费的报销管理,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我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研究

我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研究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支柱,在现代国家财政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成为改革非税收入属地化管理体制和促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有利于集中税费收入数据,提升财政治理能力,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统一要素市场,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度关联,对于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有着显著重要作用。
一、非税划转的背景及意义(一)非税收入的内涵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税收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根据财政部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
依据财政部《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共有10大类,全国层面的非税收入共有371项。
非税收入具有种类项目多、征收主体多、缴费对象多、缴费环节多、政策口径多的“五多”特点。
此外,多数非税收入也具有有偿性和专款专用的特点。
(二)全国非税收入的整体情况财政部数据显示,近5年来,全国非税收入逐年增加,由2017年的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亿元,年均增长率为9.69%,超过税收收入年均增速5个百分点。
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波动性上升态势,其中2021年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43.50%。
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在全部非税收入中占绝对主体地位。
以2021年为例,按照预算管理分类构成来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占全部非税收入的比重为3.89%,占比最小;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占全部非税收入的比重为22.41%,政府性基金收入占全部非税收入的比重为73.70%,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合计占了96.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二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入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用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行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行政事业活动费开支标准

行政事业活动费开支标准行政事业活动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组织在履行公务、开展事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为规范行政事业活动费开支,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合理和规范,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费用开支标准。
一、差旅费方面的标准:1. 出差交通费:根据不同出差地点及交通方式,包括飞机、火车、汽车和公务船等,根据当地交通标准或者财政部门规定进行报销。
2. 住宿费:根据不同地区设立不同的住宿标准,包括宾馆、酒店、公寓等,以合理的价格范围内结算费用。
3. 出差餐费:根据不同地区设立不同的餐费标准,包括早、中、晚餐以及零食等,并按照实际消费情况进行合理报销。
二、会议费方面的标准:1. 会议场地费:根据会议规模和举办地点的不同,设立不同的场地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核算。
2. 会议用餐费:根据会议持续时间和参与人数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用餐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核算。
3. 会议材料费:根据会议所需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合理设立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核算。
三、职工工资和福利方面的标准:1. 职工工资:根据岗位级别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不同职工的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发放。
2. 职工福利费:包括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和发放。
四、办公设备和耗材方面的标准:1. 办公设备采购费:根据实际需求和设备种类,制定不同设备采购费用标准,并按实际购买情况进行核算。
2. 办公耗材费:包括纸张、墨盒、笔、文件夹等日常办公耗材,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消耗情况进行核算。
五、宣传推广费方面的标准:1. 广告宣传费:根据宣传的媒体平台和宣传形式,设立不同广告宣传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算。
2. 网络推广费:根据网络推广渠道和推广规模,设立不同网络推广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算。
六、其他费用方面的标准:1. 文化体育活动费:根据实际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设立不同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7•【文号】财工字[1996]3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3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特制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机场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乘坐国内民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民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70元人民币(不含旅游发展基金)。
第三条机场建设费由各机场负责代收,在“应上缴机场建设费”科目中单独核算。
第四条机场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直属机场,各省(区)管理局、各单列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预算科目,每月8日前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由地方直接管理的虹桥、厦门、深圳、珠海、三亚、襄樊等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每月8日前按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缴入国库的机场建设费按以下办法拨付: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民航总局收到机场建设费后,根据国办发[1995]57号文件精神,民航总局集中部分作为全国机场建设的调控资金,机场留成部分,由民航总局下拨机场,由各机场与当地政府协商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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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发改价格[2004]90号)民航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民航总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首次登记费标准: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小于50000公斤(含50000公斤)的,每架次 10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大于50000公斤的,每架次20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机关各部门:为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为民航“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研究制定《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航局2020年5月9日附件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民航领域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民航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细则所称营商环境,是指民航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廉洁高效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民航良好发展环境。
第五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报刊媒体、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按职责分别对所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运行、行业监管、简政放权、税费补贴等方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加强宣传,便于民航市场主体执行和利用行业政策。
第六条民航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七条支持民航各类行业协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八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逐步缩减民航领域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措施。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1、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2、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3、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4、支票手续费每笔不超过1元5、支票挂失费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6、支票工本费每份0.4元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发展改革委、银监会银监会否否否政府定价(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不高于0.45%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发改价格〔2016〕557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二、征信服务收费(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否否否政府定价(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30元/件年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10元/件次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六)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10元/件次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信部电〔2003〕4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否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四、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1、起降费2、停场费3、客桥费4、旅客服务费5、安检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07〕159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民航发〔2013〕3号民航发〔2017〕18号(二)机场地面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17〕18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三)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16〕47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四)民航空管服务收费1、进近指挥费2、航路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08〕2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民航发〔2012〕59号五、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一)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1、引航(移泊)费2、拖轮费3、停泊费4、围油栏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指导价(二)货物港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定价(三)港口设施保安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定价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4.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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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四)补办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五)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
三、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适航审查费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基本费率(元)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2730(含2730)以下2800.15
2730—5700(含5700)4630.09
5700以上5750.07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起飞全重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飞机额定最大起飞全重(下同);人数指对审查项目指定、委派或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天数指对审查项目的审查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
2.发动机
最大推力(公斤)最大功率(千瓦)基本费率
(元)
每公斤(千瓦)费率
(元/公斤,千瓦)
推力2000(含2000)以下1110.13 2000以上2570.06
功率2000(含2000)以下1470.11 2000以上1830.09
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千瓦)费率×
最大推力(功率)]×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推力(功率)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发动机最大额定起飞推力(功率)(下同)。
3.螺旋桨
最大功率(千瓦)基本费率(元)每千瓦费率(元/千瓦)
1000(含1000)以下780.08
1000以上940.06
螺旋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千瓦费率×最大功率)×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功率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螺旋桨最大额定功率(下同)。
4.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航化产品、航空油料或委任单位代表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设计批准认可证、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或委任单位代表证等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航化产品、航空油料或委任单位代表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航化产品、航空油料或委任单位代表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170元/人天×人数×天数
(二)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
对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更改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更改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三)生产许可审查费
对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生产许可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生产许可审查费=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2.材料、零件、机载设备和航空油料生产许可审查费=170元/人天×人数×天数
对国内制造单位进行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有效性复查,按初次申请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四)适航检查费
1.初始适航检查费
对申请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适航批准标签等,或民用航空局认为有必要对其航空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适航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收取适航检查费的收费标准为:(1)对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实施初始适航检查收取的初始适航检查费的收费标准按工时计收,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航空器根据使用状况、加改装情况来确定人工时数;发动机根据推力和功率分别确定人工时数;螺旋桨根据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
(2)材料、零件和机载设备初始适航检查费=150元/人天×人数×天数
2.持续适航检查费
对运行中的航空器进行持续适航检查,按检查航空器的运行类型和复杂程度收取持续适航检查费的收费标准按工时计收,每
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五)特许飞行审查费
对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特许飞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特许飞行审查费=200元/人天×人数×天数(六)维修许可审查费
对申请维修许可证及其变更的维修单位进行审查,或对已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许可证有效性复查,按照审查的项目收取维修许可审查费的收费标准按工时计收,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七)国际合作审查费
对外国当局委托的审查,按照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收取国际合作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以上适航审查费中涉及具体人数、天数、人工时数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同时,上述规定的适航审查费,不包括到现场审查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适航审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由被审查单位和个人支付。
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本着节俭的原则进行规范。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民用航空器等的其他审查、登记等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得由被审查单位和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