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财经法规必考知识点
财经法规关键知识点

财经法规关键知识点(请准确记忆)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基础上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4、会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各种会计账簿、各种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工作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除外),该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核发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8、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9、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又分5类,包括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因此,定期保管期限最长为25年。
10、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连任。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13、收款人名称、金额属于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或出票金额的,汇票无效。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01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必背考点

2015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必背考点第一章-第1节会计法律制度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考点1:会计法与会计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考点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
考点3:三个层次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部门、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其法律地位层次制定部门代表性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层次最高,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地位低于法律国家会计国务院财《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法律地位低于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政部门(即财政部)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准则、五办法)《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两准则、七制度、两规范、两管理办法)考点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和包含的内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考点5:会计部门规章的概念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财经法规考点必备知识精华总结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考点1:会计法与会计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考点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
考点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和包含的内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考点5:会计部门规章的概念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考点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考点2: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四方面内容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监督检查。
考点3: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部门(多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考点4:会计市场管理内容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过程监督、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其中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考点5: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内容及规定: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三方面:(1)初中高级会计人才机制(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惩(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财经法规》重点汇总(整理版)

第一章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会计的本质:是对某一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形成会计资料,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实行会计监督,其目的是实现最有经济效益。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会计法》我国的第一部会计法是1985年1月2 1日。
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1、会计法津2、会计行政法规3、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会计工作管理方式: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下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可靠性要求,2、相关性要求,3、明晰性要求,4、可比性要求,5、实质重于形式要求,6、重要性要求,7、谨慎性要求,8、及时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依法建账,2、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规定。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简答、多选)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款项是指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会计制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第一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算,实行(2)会计监督。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
(1)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①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通过; 1985年5月1日起实施; 1993年12月29日修正;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①制定主体:国务院②代表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①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②构成:A、会计规章、《XX办法》(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B、会计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3、会计人员的管理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2)管理范围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③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1)依法建账(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财经法规重点考点汇总

考点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1.会计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
考点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制定例子特征会计法律(层次最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计法》(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注册会计师法》(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XX法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XX条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会计部门规章(部长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XX办法XX准则XX制度XX规范会计规范性文件(发布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XX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签证业务基本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XX省办法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我过得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等内容。
考点一行政管理总原则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1.制定(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一招本法和会计制度制定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试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方面: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市场管理会计市场的管理:准入管理、会计签证、市场监管和市场退出会计市场准入: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设立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经所在地的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经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第三节会计核算考点一会计核算依据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归纳

及时性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总体要求
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 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选)
基本要求 对会计资料的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注意判断题) 真实完整缺一不可
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2
——————————————————————————————————————————————————————————————————————————————————————————————————
会计记录文字
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注意】还包括培训市场的管理。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含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注意】无注册会计师也无总会计师。
基本要求
伪造会计资料与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判断)
变造会计资料的 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判断)
区别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⑴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⑵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⑶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会计核算的内容 ⑷资本、基金的增减
⑸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⑹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经Microsoft Word 文档

2015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第一章《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为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节。
以《会计法》规定为主线,同时涵盖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整体难度不高,是考生拿分的章节。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法律制度】【例题·判断题】会计法律制度指的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答案】×【解析】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单单只有《会计法》。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包括内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1)制定:《会计法》于1985年通过,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后的。
(2)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注册会计师法》该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总会计师条例》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企业会计制度》【答案】A【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会计法》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B.《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C.《会计法》是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D.《会计法》是国家宪法【答案】CD【解析】《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税收概念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
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
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特征:间接税、对物税、比例税,计税依据是流转额(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征:可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特征: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收入来源;可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因地制宜进行征收管理(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特征: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特征:特殊的目的性;较强的政策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税源的分散性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
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
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掌握)(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税收的分类第二节主要税种一、增值税(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2.分类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增值税税率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3%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货物,按13%的税率计算。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代垫运输费用(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策性基金或行政事业型收费(4)收取的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3.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行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1.认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2.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据以计税,如果没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1)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①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②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举例:A委托D帮他加工化妆品,A是委托方,D是提供加工一方,A应该交消费税。
A应交税给国家,但消费税实行代收代缴。
A要把加工费给D,同时D把A应交的消费税一并交给D。
D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D要就他找A收的加工费来交增值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批发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1.消费税税目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