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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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管理工作。

二、参保范围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档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适时调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_____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

四、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费:1、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员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将应缴保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由银行代扣代缴。

2、网上缴费:通过指定的网上缴费平台,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缴费。

3、现场缴费:参保人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代收机构,以现金或刷卡等方式缴费。

五、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的_____月至_____月。

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六、新参保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建立参保档案,并发放参保凭证。

七、信息变更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缴费档次变更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八、中断缴费与补缴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以在后续年度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老年人员的养老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在中国经济转型期和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产生的。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中国面临着庞大的养老压力。

此外,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于2024年开始推行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包括参保和缴费、待遇计发和监管机制等方面。

首先,参保对象包括城乡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等,其主要特点是覆盖面广泛、参保门槛较低。

其次,缴费方式采取了个人和政府共同缴费的模式,个人缴费水平较低,政府负责补贴差额。

再次,待遇计发方式采取了按月计发、线性调整的原则,根据参保年限和个人缴费金额,给予相应的养老金。

最后,建立了监管机制,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和程序,保障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得到了广泛认可。

一方面,该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通过发放养老金,使得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得到了改善,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另一方面,该制度提升了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老年人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缴费参保,体现了其主人公地位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该制度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了老年人员的养老压力,缓解了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尽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制度的参保覆盖率相对较低,有一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参保,导致贫困老人的养老需求得不到满足。

其次,制度的待遇水平还不够高,无法完全覆盖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尤其是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的养老需求。

最后,基金运营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值得关注,包括基金的投资决策、运营成本的控制等。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 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 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 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应定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 众监督。
第五章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 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 证。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 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待遇领取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加发基 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七条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坚持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鼓励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的原则。

作需要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经办经费。

上述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九条各统筹地区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建立统筹风险基金。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档次。

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二条各统筹地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市区为30元)。

凡享受政府给予的低保参保补贴和残疾人参保补贴的,不再享受该参保补贴。

第十三条各统筹地区政府对低保家庭中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各统筹地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国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的公平和可持续性,我国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目标和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使用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同时,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 灵活性原则: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标准和发放方式。

2. 公平原则:依法依规,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公正使用,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权益。

3. 可持续性原则: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长期可持续性,确保养老保障机制的稳定和可靠性。

三、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资金监督:建立资金监控和审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和透明。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和把关,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2. 补助标准和范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和范围。

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养老需求。

3. 资金使用方式: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的增加和发放频率的提高。

同时,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鼓励使用补助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业,提高居民的养老服务质量。

四、补助资金的控制和评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评估和控制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效果的评估。

1. 资金控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定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了基本养老保障。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我们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实施方案1.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参保意识。

(2)优化养老保险参保流程,简化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免费参保。

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2)鼓励城乡居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如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等。

(3)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老年人失能照护问题。

3.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制(1)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2)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3)完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

4.优化养老保险服务(1)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加强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保险服务,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参保意识。

(2)优化医疗保险参保流程,简化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免费参保。

2.提高医疗保险待遇(1)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扩大报销范围,将更多疾病纳入报销范围。

(3)建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家庭负担。

3.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1)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2)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3)完善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医疗保险待遇与经济发展同步。

4.优化医疗保险服务(1)推进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加强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险服务,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 引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针对我国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和目的、基本架构、运行机制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2. 制度的背景和目的2.1 背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

过去,我国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单位提供的企业年金或政府提供的养老金,但这种模式在城乡居民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上存在差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2 目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全面的、可持续的养老保障,确保城乡居民在老年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平衡城乡养老保障的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基本架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架构包括三个层级: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个人层面。

3.1 国家层面在国家层面,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监督和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和政策。

国家层面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负责主要的资金投入和管理。

3.2 地方层面在地方层面,各地政府负责具体的养老保险实施和管理。

地方层面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共同组成。

3.3 个人层面在个人层面,城乡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便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障。

个人层面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少部分政府的补贴共同组成。

4. 运行机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缴费、统筹、投资运营和福利发放等环节。

4.1 缴费城乡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缴费的方式和标准根据地区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缴费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单位或者政府。

4.2 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是指对缴费人员的缴费进行统一的汇总和管理。

地方政府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章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章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章制度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将探讨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问题日益加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缓解养老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在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基础上,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一种安全、稳定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具体而言,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对城乡居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对于城市居民,参保对象为无业人员、无固定职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等;对于农村居民,参保对象为农民及其直系亲属。

2. 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方式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一般根据参保人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政府补贴主要是对一些资金困难的人进行补贴。

3. 养老金的发放和提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缴费年限的情况下,参保人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按月进行,发放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状况制定。

此外,对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

4.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由地方政府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同时,鼓励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增加基金的收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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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 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个人缴费 以市级为统筹核算单位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 市府保障筹集和支付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社会捐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120元 240元 36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480元 养老保险的人员 600元 (以下简称参保人) 应当按规定缴纳养 960元 老保险费。 1200元 10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 以自然年为缴费年度,按年缴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 账户。
个人 缴费
1800元 2400元 3600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 补助金额随同个人缴费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补助的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 确定。 集体补助的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恩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6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 府〔2014〕37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江 府〔2015〕14号)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管理工作, 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平稳衔接、可持续发展, 将我市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二十三条 受刑事处分的参保人处理办法。 (一)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 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 受财政补贴。 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 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 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 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 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待遇。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 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 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 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 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 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 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 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 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金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 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 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 挪用。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按上级 规定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 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 制度建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 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 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 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九条 参保人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或本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所需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负责50%。 第二十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 化证明,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 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 放。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 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
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 市、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八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下同),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 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但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 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 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 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 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具有本市户籍, 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 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本市以市级为统筹核算单位,市政府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待遇支 付。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 保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在30天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 注销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于每年9至11月期间,由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当地基 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统一办理生存证明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 养老金资格验证。 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12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 经证实生存者,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从2015年7月起,我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四)属于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 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 年。 所需资金,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缴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低保对 象、五保户参保缴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 (五)本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所需的资金,扣除上级补贴后,其 余资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由江门市和恩平市共同负担的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江门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1〕 98号)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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