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xxx有限公司、楼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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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东省珠海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2021年】广东省珠海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2021年】广东省珠海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 )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A.物证检验B.现场勘验C.侦查勘验D.收集证据2.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A.公平B.公正C.公道D.公开3.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 )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A.直接领导B.绝对领导C.垂直领导D.实际领导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处罚。

A.从轻B.从严C.从重D.减轻5.教育部发布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此次发布的“国标”涵盖了普通高校()目录中全部92个()类、587个专业,涉及全国高校6万多个专业点。

A.专科专业B.本科专业C.硕士研究生专业D.博士研究生专业6.我国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是()。

A.文化职能B.经济职能C.民主职能D.专政职能7.第69题公安机关的()。

的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政治统治。

8.行政案件由()的公安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发现地B.违法行为发生地C.违法行为人居住地D.被侵害人居住地9.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08•【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施行日期】199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国税发[1997]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张海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张海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海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湖南省【裁判时间】2015-08-1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岳麓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飙。

因本案于2011年8月27日主动投案,2012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邹权。

审理经过: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飙及辩护人邹权到庭参加诉讼。

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海飙任总经理的湖南省汇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与邓某(另行处理)任法定代表人的长沙通立电力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立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约定由汇成公司挂靠通立公司承接湖南移动公司的铁塔生产与维护工程,并约定通立公司只负责为汇成公司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并按票面金额2.5-3.5%收取开票费。

2008年至2010年,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张海飙明知实际生产单位河北省宏达铁塔厂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为避免通立公司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法定的增值税税款,遂在长沙市大托钢铁市场通过中间人,以支付开票费直接购买的方式,获得娄底市中盛工贸有限公司、娄底市大强工贸有限公司、娄底市豪达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作为开票单位、通立公司作为受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9份,并将上述49份发票提供给通立公司办理了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741906.19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考试题模拟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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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考试题模拟考试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多项选择题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有( )。

A .广告主 B .广告经营者 C .广告发布者 D .其他人 本题答案:A, B, C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2、多项选择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

A .为他人虚开 B .为自己虚开 C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D .介绍他人虚开 本题答案:A, B, C, D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3、单项选择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只有在( )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A .15 B .20 C .5 D .10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本题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单项选择题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

A.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D.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答案:A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单项选择题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了保险金,对投保人应()处罚。

A.故意杀人罪定罪B.以保险诈骗罪定罪C.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定罪,按牵连犯从重罪处罚D.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本题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多项选择题偷税罪的主体是()。

A.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B.个体工商户和手工业者C.负有纳税义务的人D.扣缴义务人本题答案:A, C, 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7、多项选择题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检测卷和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检测卷和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检测卷和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下列哪一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A.某市保密局制定的保密规定B.某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时向工商局递交的材料C.某公安局对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D.某环保局干部小吴在办公室计算机中存储的参加研究生考试笔记【答案】 D2. 关于人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人权是一个人基于自由生存、自由发展而享有的基本权利B.人权是天赋的,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C.人权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D.人权不是抽象的,不能超出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答案】 B3. 公安局对甲作出治安拘留10天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

甲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甲在上诉中又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甲的拘留违法,应如何处理此案?A.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判令公安局赔偿甲的损失B.撤销第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C.撤销第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宙D.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就赔偿问题另行【答案】 D4.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

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继续审理B.终止审理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答案】 A5. 目前,我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严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唤醒服刑人员心底良知,使其重获新生。

在全国范围内,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作者:张伟阅读数量:2314发布时间:2014-07-08来源:张伟封闭办案1个月后,案件第一阶段顺利杀青,出差归来,周末恰逢世界杯,爽了!喜刷刷的同时,也要来点思考,毛主席说过“xxxx要天天讲、月月讲”,哈哈,对于税收业务,也要天天讲、月月讲,看球不学习,看球不踏实,来篇小文章,以填补看球看疯了的winwind的心灵吧!这两年笔者一直在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型案件了,比较起过去,案值不断上升,1亿元金额以下的案件,只能算毛毛雨,而在有货虚开中,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问题,也牵动着下游企业无辜的或者无证据表明“有辜”的企业的心,动辄上百万的税款,不能等闲视之,无辜的心灵不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其中“善意取得”的辨析更加激烈,笔者试对其进行分析,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上可见,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是指对动产所有权外观(占有)的合理信赖,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世纪末21世纪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泛滥,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加紧开发防伪税控系统,另一方面加大了对虚开犯罪的打击力度,连续颁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fon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对虚开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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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xxx有限公司、楼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广东省 【裁判时间】2015-09-2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再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楼某向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楼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蔡某的证 言;3.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函;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 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表、证明;5.珠国税三稽处(2010)10、14号《税务处理决定 书》、珠国税三稽罚(2010)9、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国税三稽 执(2010)10、14号《执行报告》、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立案审批表、珠国税三稽 选(2010)32号《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登记表、南京市六合 区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情况 表、税务检查报告、纳税检查确认表、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情况说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 回复函、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申请表、增值税抵扣凭证协 查函、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处理单、发票明细单、增值税抵扣凭 证原始信息清单、协查案件转办函、转办通知书、证明、账簿启用表及经管本账簿人员一览 表、总分类账、原材料明细账、生产成本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管 理费用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记账凭证、江苏增值税 专用发票;6.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文平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要求、湖南增值 税专用发票、“文平案”涉案发票受票企业协查情况汇总表;7.珠国税暨移(2011)51、52 号《涉税案件移送书》、资金来往结算票据、(2010)10号《稽查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意 见》、珠国税三暨罚告(2010)1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 证、《审理报告》、珠海农行金海岸支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国税网上办税、应付账款明细
2010年5月,被告人楼某在被告单位宏欣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采取上述 方式,以宏欣公司的名义接受南京甲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3份金额共计人民 币296,393.17元、税额为人民币50,386.8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对方公司支付好处 费人民币17,700元,并以该3份发票由被告单位珠海市xxx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 款。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珠海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某,男, 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307075011。
诉讼代表人王玲,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辩护人赖雪梅,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楼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珠海市模具有限公司实 际经营者之一。公民身份号码6249。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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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都有倒闭的可能;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无人身危险性。综上,建议人民法 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同时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人楼某小孩的出生证,证明被告有两个子女,且 小儿子未满一周岁、大女儿只有五岁,均由被告照顾;2.珠海市三灶医院的医院病历,证明 被告人的身体状况;3.欠条,证明被告人及公司法人已借款70多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企业的 经营困难。
2010年10月29日、11月9日,珠海市xxx有限公司分别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现已补缴了全部税款和罚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珠海市xxx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 告人楼某作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出具书面 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楼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特提 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楼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楼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楼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异 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楼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已全部补缴了偷税的税款 及滞纳金,没有给国家税务机关造成损失;2.2010年11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时,被告人就已 积极缴纳了罚款共计5万多元,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 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年幼的孩子需要母亲照顾,被告 人的身体状况不好,尚在治疗中;5.被告人已借外债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如处罚过重,企业
被告单位珠海市xxx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宏欣公司构成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异议,同时提出:1.被告单位已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2.被告单位已缴纳 了税务机关的罚款,本案不应再对被告单位处罚金,即便要处罚金,也应折抵之前的罚 款;3.现在企业经营困难,如企业倒闭,将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对被 告单位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金
代Hale Waihona Puke 审判员吴亚钦人民陪审员张水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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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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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于2010年10月29日对珠海市xxx有限公司偷增值税16,588.60元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 款,即罚款8294.30元;同年11月9日对珠海市xxx有限公司偷增值税50,386.83元的行为处 以一倍的罚款,即罚款50,38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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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楼某作为被告人单位珠海市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欣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之一,在该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 宏欣公司的名义接受株洲市文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金额为人民币97,580元、税额为 人民币16,58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对方公司支付好处费人民币6000元,并以该份 发票由被告单位珠海市xxx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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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 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珠海市xxx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楼 某,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 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珠海市xxx有限公司及被 告人楼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作为被告单位珠 海市xxx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 单位珠海市xxx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楼某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珠海市xxx 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楼某已经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 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楼某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且其有明显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
审理经过: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珠海 市xxx有限公司、被告人楼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珠海市xxx有 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玲、被告人楼某及被告人楼某的辩护人赖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珠海市xxx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楼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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