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科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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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一、概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是国家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整个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实施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提高国家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

2. 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资源有效利用。

三、计划制定1. 组织建立:国家科技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2. 计划制定:根据国家科技发展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计划期限通常为五年,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和变更。

四、项目选择1. 选择原则:依据科技发展的前沿领域和国家战略需求,选择具有创新潜力和市场前景的技术项目。

2. 选择程序:通过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选择,确保公平公正。

五、项目立项1. 立项条件: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科研背景和创新能力,项目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方向和战略需求。

2. 立项程序: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请,经过评审合格后,由管理机构决定是否立项。

六、项目实施1. 实施计划: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实施各项研究任务,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2. 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七、项目评价1. 评价方法:通过专家评审、技术指标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科技创新能力、经济效益等。

2.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的依据,对优秀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支持。

八、成果转化1. 成果推广:对于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项目,进行成果推广和应用示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2. 支持政策: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细化和完善。

九、监督管理1. 监督机构:国家科技部负责对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2(000)538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4
【相关文献】
1.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29日发布) [J],
2.国家经贸委颁布《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J], 戈草;
3.国家经贸委公布: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J],
4.国家经贸委公布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J], 无
5.国家经贸委颁布《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J], 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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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管理办法1业务目标1.1各类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的资质符合法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工程施工风险;1.2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商业信誉和造价成本等情况开展公平竞争,选择适合的承建单位,确保项目单位利益不受损害、尽量降低投资成本。

2业务风险2.1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可能使用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工程项目,违反国家法规;2.2招标投标操作不规范,可能出现投标单位以低价中标、排斥优秀施工单位合作、高估冒算、串通哄抬标价或围标现象,或者签订合同后又反悔扯皮,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2.3招标流程设计不合理,可能出现营私舞弊、泄露标底,导致误选挂靠施工单位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2.4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或缺乏过程监管,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3业务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招标项目工程的范围、管理职责及招标程序,适用于XX下属的各业务板块,包括饲料类企业、养殖类企业、食品类企业和其他业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包括:土木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暖、通讯、消防设施、管道和设备安装方面等。

4 工程项目招标相关规定4.1招标的范围4.1.1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建筑安装施工单项合同或可以统一实施的多项关联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商务合同单项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金额<20万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由项目组组织货比三家,择优选择,将选择的结果报运营中心投资发展部批准。

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适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给予指导。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工程项目的可以不招标,由各单位自主确定施工承建单位:—公司项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需要实施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等,有特定的限制条件不能招标的,经政府职能部门(当地供电、消防、环保等部门)指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在建工程的追加的小型项目,如实施情况良好,签约条件无重大变化,经投资发展部、审计监察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续签合同。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发布文号】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发布日期】1998-08-11【生效日期】1998-08-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各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科委:经研究,现将审定后的《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贯彻落实。

请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给我们,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一九九八年八月)第一章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第一条目的、意义技术创新工程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快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开展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是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各地区形成健全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政策等外部环境,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企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同时,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这对加速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区域经济和科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为了推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通过示范引导,加强区域性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优化资源配制,增加科技含量,强化市场导向,形成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真正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道路。

同时,以企业为主体,运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两个手段,引导企业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3)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3)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三十五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入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基金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四)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五)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辨,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辨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辨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没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工程招标技术管理制度

工程招标技术管理制度

工程招标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制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招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规范招标过程,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顺利推进,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招标活动。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的技术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责任,保障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指定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招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及时、全面、有效。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保护技术信息的安全,禁止泄露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内容,保护招标文件的机密性。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管理档案,保存招标过程中的所有技术文件和资料,确保技术管理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技术管理职责第八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背景和能力,熟悉招标流程和技术要求,负责指导和监督招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招标过程,负责技术评审、技术交流和技术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技术要求的达标。

第十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和修订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合理制定技术标准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指导招标人员准确理解技术规范和要求,及时解决技术问题,确保招标过程中的技术交流和沟通顺畅。

第十二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协助招标人员进行技术评审和技术竞争,合理评价和确认各参与单位的技术实力,为招标单位做出正确的技术选择。

第十三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不断完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技术管理流程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和技术需求,合理确定技术管理流程,明确技术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第十五条技术管理流程应当包括技术准备阶段、技术评审阶段、技术交流阶段和技术确认阶段等环节,确保技术管理全程可控。

第十六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技术管理流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管理工作要求,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是在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加快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计划。

第三条创新计划围绕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国家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技术创新,重点解决产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并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创新计划包括产业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发展规划;(二)组织确定创新计划重点领域,发布项目指南;(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创新计划;(四)组织、协调创新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创新计划中本企业(集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二)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三)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四)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五)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三)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招议标管理办法(2016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招议标采购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服务和原材料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招议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小组,全面负责招(议)标工作,具体设置及成员组成如下:(一)领导组1、领导组构成及成员: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纪检书记2、领导组的工作职责:(1)审定采购项目的简介、内容、预算、工期、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资质等具体需求内容;(2)审定采购工作方案;(3)审定采购工作的各项规定、公告或通知;(4)确定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或工作机构;(5)审定中标单位或成交候选人;(6)研究解决招标工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招标组1、招标组的构成及成员:招标组组长:企管部负责人招标组成员:业务部门、技术部、财务部、安环部、预算小组相关人员2、招标组的工作职责:(1)负责拟订招标工作方案;(2)负责审核招标项目金额的来源及依据;(3)参加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的调研、考察;(4)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工作机构完成招标或采购程序;(5)做好招标、采购资料的存档工作;(6)监督、检查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7)办理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三)监督组1、监督局的构成及成员:监督组组长:纪检书记监督组成员:纪检、工会、党办相关人员2、监督组的工作职责:(1)对邀请议标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2)审定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名单);(3)对违反招(议)标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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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1日国家经贸委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点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工作,委托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格认可的招标机构进行国家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活动。

第四条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面向国内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点招标工作,不得限制国内企业参加选点招标活动。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产业技术政策,在下列范围内确定选点招标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一)重点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技术推广项目;
(二)重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一条龙项目;
(三)重点产学研工程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重大装备研制和国产化项目;
(五)适合进行选点招标的其他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第六条选点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形式。

招标机构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选点招标委托》,在《中国招标》周刊或其它国家级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选点招标项目名称;
(二)选点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30日。

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的重点企业,招标机构可以同时发出投标邀请。

第七条招标机构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委托,参照《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审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后发出。

对专业性强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招标机构应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五)投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第八条招标机构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九条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求撤销招标委托,导致选点招标终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选点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一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国内企业,均可参加选点投标。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联合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方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选点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人选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和惯例,结合选点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评标办法,征求评标委员会意见,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后提交评标委员会执行。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选出中标方,形成评标报告提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十七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接到评标报告7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并向招标机构批复确认。

第十八条招标机构接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的定标结论3日内,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经选点招标确定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以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意见为依据,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定项目合同。

经选点招标确定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计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定项目合同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选点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鉴定验收、项目调整等按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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