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执法实务论文监所执法实务论文:浅析监所检察监督的完善
浅析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浅析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摘要: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各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各执法环节及程序相互制约与监督,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及时准确行使检察权的执法保障。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越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重点执法环节和程序、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凸显出的问题及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弱化现状等方面予以探讨,以期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监督能有所参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各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各执法环节及程序相互制约与监督,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及时准确行使检察权的执法保障。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越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高检院及省市院相继制定并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实施意见。
基层院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检察权中也正在逐步贯彻执行,但从检察业务实践看,进一步强化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仍然是保证公正执法的突出工作。
一、检察机关内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重点执法环节和程序。
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内部因素,主要是在执法环节和执法程序中出现执法质量不高、执法过错、错案甚至是违法而造成不依法、不依程序行使检察权的行为和决定。
当前在检察机关内部执法中影响公正执法的环节和程序集中表现在:一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二是公诉部门的不起诉决定,包括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是公诉、自侦部门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四是公诉部门复查及补充侦查决定;五是公诉部门撤回起诉决定;六是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不予受案;七是自侦部门的不予立案决定;八是自侦部门的撤销案件;九是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程序;十是赃款、赃物的扣押、管理及返回等等。
上述执法环节和程序易成为发生执法不公行为的焦点。
二、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凸显出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决定不捕案件常态化,不捕案件仍是由办案人阅卷、侦查监督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决定,形成了一种常规定式,执法环节上是几个人完成甚至是一个人说了算作出决定。
完善监所检察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监所检察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潘勇
【期刊名称】《活力》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
是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
监所检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它对于打击被监管人员的犯罪活动,
【总页数】1页(P156)
【作者】潘勇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克山1616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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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所检察监督的缺位与完善

试论监所检察监督的缺位与完善试论监所检察监督的缺位与完善[基本案情]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开大货车从安徽省歙县送货去上海,顺路搭载了一名17岁的小姑娘王冬到杭州。
后因王冬被强奸致死,叔侄俩成了最大的嫌疑人,相继被立案侦查、逮捕、提起公诉。
2004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随后,叔侄俩相继从浙江的监狱转调到新疆石河子监狱和库尔勒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张高平不服罪不服判,一直认为自己蒙冤而不断申诉,他的申诉书足足可以装满一麻袋。
[1]他不同寻常的申诉引起了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原驻监检察官张飚和监所科魏刚、高晨等检察官的重视,并进行了调查核实。
最后,在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法院等多方共同努力下,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张辉案立案复查,另组合议庭进行调查核实。
2013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决定对张辉案启动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张高平、张辉案。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布张高平、张辉无罪。
一、本案折射出的监所检察监督缺失(一)对侦查机关在看守所利用特情耳目开展的特殊侦查,监所检察监督不够到位据媒体报道,张氏叔侄案件在进入一审前的侦查审讯阶段,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连芳作为“狱侦耳目”,参与案件侦查,协助侦查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在一审中,“狱侦耳目”袁连芳还成为指证张氏叔侄有罪的关键证人。
而作为同一“狱侦耳目”的袁连芳,曾远赴河南,配合当地侦查机关逼供、诱供的河南省鹤壁市一起灭门血案嫌疑犯的马廷新,差点导致了又一件冤案。
[2]两起案件反映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利用特情耳目开展特殊侦查的监督不够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
由于特殊侦查措施具有秘密性、侵权性、高效性等特点,如果对此监督不到位,不仅容易危害公民正常权利,更容易诱发特殊侦查的权力膨胀、滥用,失去制约。
论监狱人权保障与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论监狱人权保障与检察监督机制完善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群体,其应有的人权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构,如何针对当前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提升服刑人员人权保障质量与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监狱人权保障和监狱检察监督工作的法理基础和现状从国际上看,截至目前,我国已先后批准和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20多个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虽然这些条约和公约是建立在西方罪犯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我们有效地吸收其合理成分,按照这些条约和公约规定的标准保障我国服刑人员人权,能够有力地促进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理论和实践的完善。
在国内法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监狱人权保障的规定,也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部颁布的规章等。
当前监狱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公众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淡薄甚至忽视、服刑人员的一些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服刑人员的部分非主体权利被忽视、监狱管理运行机制还不完善、监狱干警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等,严重制约着我国监狱人权的保障和监狱检察监督工作的进行。
二、构建完善的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检察监督机制对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监督主要渠道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监狱自身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渠道是检察监督,可以说强化检察监督是确保服刑人员人权的最关键屏障。
我就建立完善监狱人权保障提出十项检察监督机制设想。
1完善监督与监管机关的工作联系机制。
从根本上讲,驻监检察并不能直接维护服刑人员的人权。
浅谈新形势下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浅谈新形势下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监狱系统在执法监督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改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显著的问题。
因此,寻找新形势下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善监督制度,确保监狱执法纪律监督制度是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
当前,监督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内容和标准不统一等。
要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完善监督制度,制定更为明确的执法标准,使监督工作更加精准、有力。
正常化的监狱执法监督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罪犯的波动和行动轨迹,针对罪犯的行为及时采取行动,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对于涉外刑罚执行的沟通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二、落实防范措施,降低监管风险加强对监狱执法环节的管理,主要意义是防范监狱风险发生。
完善防范措施,降低监狱风险,是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系统推行落实监督措施,健全防范机制,促进监狱稳定和安全,防止出现安全事件。
在防范措施方面,要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等措施,减少监管人员差错和管理漏洞,有效降低监狱风险。
三、加强管理班子,提高监督效果优秀的监狱管理班子,是取得好成绩的前提和基础。
加强管理班子建设,提高监督效果,对于优化审判流程,提升监督品质,实现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高效和规范有重大意义。
在管理班子建设方面,要加强干部培训、把握人才选拔机制,优化干部配备,并且要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更好的锻炼和培养管理班子,推进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有序开展。
四、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树立法制信仰一个有效的监狱执法监督方式应当具备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和严厉打击。
监狱执法监督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做好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的有机整合。
同时,还要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树立公开透明、法制化的意识,提高广大群众对监狱执法监督工作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总之,监狱执法监督工作在新形势下显然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公民参与、系统推行落实监督措施等方面入手,实现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于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等的规定,所谓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和对劳教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
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政策在执行机关统一正确实施。
从监所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看,做好监所检察工作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需要。
一、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执法监督难度大。
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
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
2、获取监督信息难。
监所检察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掌握发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但是监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诉讼程序进行和刑罚执行环节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掌握文书的数量极少,主要是相关的机关都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监所检察部门都没有。
要监督的话往往要到有关机关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难以做到监督的及时性,在有关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监督检察根本没有办法实现。
2、被监督单位干警是24小时轮岗值班,而我们是正常工作日制。
当我们处于法定节假日时检察监督也随之“休息”,其间出现的问题我们难以知晓。
以监狱为视角,谈刑罚执行监督的问题与完善

监所执法实务调查报告

监所执法实务调查报告监所执法实务调查报告一、引言监所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监所执法实务在一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监所执法实务进行调查,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监所执法的现状1.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调查显示,部分监所执法人员的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导致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判断和不当行为,给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带来了不必要的伤害。
2. 执法程序不规范一些监所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他们可能会跳过一些必要的程序,导致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此外,一些执法行为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监所设施条件不佳监所设施的条件对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一些监所设施存在着设施老化、拥挤以及卫生条件差等问题。
这给监所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不满情绪。
三、问题原因分析1. 缺乏培训和监督机制监所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与缺乏培训和监督机制有关。
一些监所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导致他们对执法规范和程序不够了解。
同时,监所执法人员的工作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问题执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2. 资金和人力不足监所设施条件不佳的问题与资金和人力不足有关。
由于监所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在一些地方,监所的经费却往往不足。
此外,监所执法工作需要大量的执法人员,但是目前监所执法人员的数量不足以满足实际需求。
四、改进措施1. 加强培训和监督机制应该加强对监所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增加资金投入和人力配备应该增加对监所设施的资金投入,改善监所的设施条件。
同时,增加监所执法人员的数量,确保监所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应该加强社会对监所执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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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法实务论文监所执法实务论文:
浅析监所检察监督的完善
摘要: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监管机关执行刑罚、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收容劳动教养等执法工作,以及人民法院变更刑罚执行裁决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总称。
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责,对强化监所检察法律监督,促进监所依法文明管理,遏制司法腐败,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驻监所检察在检察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驻监所检察职能的发挥和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如何充分发挥驻监所检察监督职能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监所检察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对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监所,检察,监督,改革,建议
一、监所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力量不对等,监督效果不佳。
由于级别上的原因,监所检察部门发现问题后能够采取的措施有限,提出的有些问题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大大降低了监督效果。
同时,由于部分基层院当前编制不足,人员较少,派驻检察队伍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执法水平偏低、侦查技能偏弱和人员老化、数量偏少等问题,近两年虽然在人员上进行了部分调整,情况有所改变,但人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职责要求之间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不适应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需要。
(二)立法不完善、监督措施不健全,与监所检察工作需要不适应。
由于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驻所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及监管活动的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执法监督缺乏力度;特别是由于社会形势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驻所检察法制建设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使驻所检察室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致使驻所检察室对于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却不能收到较好的纠正效果。
有的看守所工作制度和工作任务不落实,方法不当,致使有的看守所干警利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向服刑人员及其亲属收受贿赂,将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报请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使服刑人员减少刑罚的执行期。
还有的利用调换工种、安排轻松劳动等收受贿赂。
等等。
(三)驻监所检察保障体制滞后,与法律监督要求不相适应。
驻监所检察机构的办公、办案条件一直不能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驻监所检察机构在办公设施等一些方面依赖所在监管场所的支持,物质保障的依赖弱化了法律监督的刚性,背离了法律监督权的独立性、专门性;驻监所检察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落后,检察系统和监管场所的信息不能共享,对监管场所不能实现实时监督,事后监督使监督效果欠佳。
保障体制的不完善束缚了驻监检察人员更好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二、监所检察监督方式改革方向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建设和监管工作改革的新形
势,驻监所检察室应结合实际,坚持"四个结合",确立监督方式的改革方向。
(一)检察职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驻所检察室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查办监管干警利用刑罚执行和监管服刑人员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促进看守所严格、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保障国家法律在看守所得到正确统一实施;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看守所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通过依法监督纠正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人权保障在诉讼过程和刑罚执行中得到体现,使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管改造场所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检察职能与反腐倡廉相结合。
查办看守所发生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私放服刑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利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进行索贿、受贿的案件;并结合办案,帮助看守所堵漏建制,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提出防范的建议。
加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案犯的监管及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被判处刑罚的经济罪犯依法及时交付执行,以正确执行刑罚,防止其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以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纯洁看守所警察队伍,维护看守所的声誉和看守所干警的形象,而充分发挥驻所检察的职能作用。
(三)检察职能与"严打"整治相结合。
坚持配合法院、看守所开展"
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在押人员的又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政造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驻所检察室要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敌情观念,把维护监管秩序和看守所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对暴狱、行凶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要做到依法快捕、快诉,及时有力地打击反改造分子的嚣张气焰;对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现象,积极组织专项斗争,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检查,及时了解狱情动态,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事故苗头,积极协助看守所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重大事故、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检察职能与维护权益相结合。
驻监所检察室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驻所检察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职责;采取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把执法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机结合起来。
重点检查、纠正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私放在押人员以及严重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特别是看守所干警体罚虐待、殴打被监管人的案件,必须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与稳定。
三、监所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监所检察监督职能
立法应明确将监管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畴,增加对于未决羁押的监督内容,同时明确看守所回复、执行监督的义务和责任。
建议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驻监所检察室监督工作规则》,
详细规定监所检察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程序,如规定被监管人员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期间,检察机关享有知情权呵调查权;有权询问监管人员和被监管人员;有权调取羁押档案,监所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等内容。
(二)加强预防,建立纠正监管活动违法的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权利告知制度,包括告知历次法律程序的发生和变化。
2、完善检察官定期接待、会谈、受理申诉、回访的工作机制。
3、建立"牢头狱霸"信息库和预防机制。
"牢头狱霸"在监所内的表现形式,无非是"屡次进宫"人员、羁押时间较长人员,暴力性犯罪人员,经济条件较好或者与管教干警有一定关系的在押人员。
首先全面掌握在押人员信息,建立信息库,加强关注;其次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如建议实行在押人员轮流值日、睡觉铺位轮换、定期调换监房、伤痕鉴定等制度,杜绝"牢头狱霸"产生的温床。
4、建立民警执法档案和定期评议制度。
改变以往事发才被动监督的消极方式,制定看守所民警的个人执法档案,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纠正意见,反馈情况登记在案;定期汇总分析,对看守所管理绩效、改进措施等各方面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报告同时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上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三)提高驻监所干警素质,建立监所检察人才培养机制
首先,要加强政治学习,增强执法者的使命感。
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所检察干警
的政治理论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监所检察干警要从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监所检察当作一项使命完成好,尽职尽责地维护法律在刑罚执行环节能得到公正、公平实施。
其次,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能力。
监所检察部门业务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监督对象具有特殊性,监督内容具有广泛性,这都要求监所检察干警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与日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解决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侦查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提高监所干警的业务理论水平和侦查实战技能;另外还可以通过经验交流会、案件评析会等形式总结侦办案件中一些好的做法与教训,提高监所干警收集证据和依法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