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汇总
202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202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征收的一种重要税种,对于公平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旧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因此,2024年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改革,以更好地适应发展需求、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
一、问题与现状分析1.1 高收入人群税负过重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档次,最高税率达到45%,高收入人群税负过重。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收入人群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并且存在着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的问题。
1.2 低收入人群税负过轻与高收入人群相反,低收入人群税负过轻。
这不仅无法促使低收入人群更加积极地工作和创造财富,还会加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公平。
1.3 税收征管水平待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有待提高。
存在一些个人所得税逃税和避税行为,这导致了税基缩小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二、改革目标和原则2.1 政府财政收入稳定改革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改革应确保在增加公平的同时,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不可逆的冲击。
2.2 个人税负合理分配改革应着重解决税负过重和税负过轻的问题,通过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实现个人所得税负的合理分配。
要确保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税负相对平衡,促使各个收入阶层更加公平地分担税收负担。
2.3 促进创业和创新改革应积极促进创业和创新。
应减少对新兴产业和高技术行业的税收规制,鼓励更多的人们积极投身到创业和创新中来。
这有利于培育新动能、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
2.4 加强税收征管改革应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行为,减少逃税和避税行为。
通过提高征管水平,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更加公平、高效和透明。
三、改革措施3.1 调整税率结构首先,应调整税率结构,降低税负过重的问题。
具体方案为:(1)降低高收入人群税率:将最高税率从45%下调至40%。
这将减轻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压力,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14•【文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6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四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
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第四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
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ACCOUNTING LEARNING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文/张治琴 张华峰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直接适用性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篇通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整体变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地剖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拟挂牌新三板或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会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作为自然人的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本公积折股与个人所得税公司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对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是企业整体资产中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的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因为要按原账面净值对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折股,所以,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最终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这样就涉及到对原股东所持有股份增加而衍生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等,是从企业非经营收益中增加资本净值的一些积累资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金,因为其来源于非利润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中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范围作了界定,即股份制企业在溢价发行股票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增股本中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股改时应如何缴纳个税

新三板股改时应如何缴纳个税?新三板股改时应如何缴纳个税?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21年第08期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要求,凡是在实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
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
新三板挂牌企业涉及个税问题相关的案例分析在2021年8月12日挂牌的杰尔斯案中,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
根据致同审字(2021)第441ZB1338号审计报告显示,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 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为0元,盈余公积为1 863 686.13元,未分配利润为14 952 937.30元。
2021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已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总额31 000 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为5 826 623.43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本案中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问题。
就此,律师认为,在2021年3月30日(2021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财税[2021]41号已于2021年4月1日生效。
2024年个人所得税要点总结

2024年个人所得税要点总结
1.税率调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财政需求,可能会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
新的税率将根据收入水平进行划分,高收入群体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税率。
2.起征点调整:起征点是指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基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
2024年可能会对起征点进行调整,提高免税额度,使更多低收入群体受益。
3.专项扣除政策调整:专项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国家法定的金额和标准进行扣除,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2024年可能会对专项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增加一些新的扣除项目或调整现有项目的标准。
4.个税App的推广和使用: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国家可能会进一步推广和使用个税App,在手机端方便纳税人查看、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5.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可能会继续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和消费。
例如,对于特定行业或特定项目可能会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于购买特定消费品或服务可能会享受税收优惠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总结只是基于目前的情况和猜测,具体的2024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还需要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告和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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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概述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企业变更所有权的常见方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涉税政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解读。
本文将对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规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整体转让的涉税政策解读企业整体转让是指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债务和劳动关系等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行为。
在涉税政策上,企业整体转让按照财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
1. 财产转让税收政策财产转让是指企业将其资产进行转让,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知识产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财产转让部分,将按照转让所得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产转让中,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不动产转让,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并清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2.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指企业出售或购买其股权份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股权转让,将根据转让所得的性质和交易方式进行不同的税收征收。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并征税的方式逐渐被取代,改为分别征税的方式。
即卖方需要根据所得性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买方则需要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交易所负责扣缴卖方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纳税相关事项1. 纳税义务的转移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涉及纳税义务的转移。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协商确定如何承担税务责任,包括缴纳应纳税款、申报纳税和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31•【文号】国税发[1994]089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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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汇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国税发〔1997〕19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分红形式奖励或分配给予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案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内容简要如下: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内容简要如下: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一条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方式与案例(一)暂时不缴纳,股东、高管出具承诺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11 月28 日,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以2007 年10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024,560.25 元为基础,将其中的45,000,000 元按照1: 1 的比例折为4,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余额24,560.25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上述整体变更涉及到发行人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发行人未扣缴涉及的45 名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上述45 名自然人股东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我们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
”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学君、李军、陈向军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了承诺:“如有任何股东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没有及时缴纳或支付上述因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费用和损失,我们承担连带责任。
”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 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 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2、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然人股东申万秋、魏法军、侯胜尧关于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个人所得税事宜做出承诺:(1)如税务主管部门任何时候要求本人依法缴纳因本次变更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本人将依法、足额、及时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2)如果海兰信因本次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受到处罚或其他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对海兰信予以全额赔偿,确保海兰信及其公众股东不因此遭受损失。
(3)本人愿意就此项问题可能对海兰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控股股东文剑平先生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纳税情况的相关承诺:“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规定或税收征管机关的要求,本人须就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宜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或罚款;如因此导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
如因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刘振国、何愿平、陈亦力、梁辉、周念云、董隽诏未缴纳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地代上述其他股东向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代偿后本人将自行向相关其他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