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14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为在咽喉科内镜下进行的有创操作,主要包括支撑喉镜下及硬质支气管镜、食管镜等咽喉头颈诊疗技术。
不包括纤维喉镜、频闪喉镜以及电子喉镜等无创性检查操作。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辅助科室和设备。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咽喉科病区或专业组,每年收治咽喉科患者不少于300例。
2.手术室。
(1)符合手术室设置的相关规范。
(2)有满足咽喉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内镜清洗消毒室。
有内镜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三)有至少2名经过系统培训具备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
有经过咽喉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近5年累计完成咽喉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50例。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麻醉和重症监护专业。
具有胸(心)外科、神经外科、血管介入科等科室,有开展头颈肿瘤联合手术的能力,具备进行血管造影及栓塞操作的专业人员及能力。
3.具备满足实施相关技术所需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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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普通外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腹腔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甲状腺腔镜技术、乳腺腔镜技术、经肛内镜微创技术(TEM)等诊疗技术。
普通外科涉及十二指肠镜、胃镜、结肠镜等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外科设有普通外科病区或者专业组,每年收治普通外科患者不少于 500 例,完成普通外科手术不少于 200 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有满足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者专业医师,有满足普通外科内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普通外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普通外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附件 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普通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5 年,普通外科病房开放床位数不少于 60 张,近 5 年累计完成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 150 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率先地位。
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普通外科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制定本规。
本规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的根本要求。
本规所称的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包括腹腔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甲状腺腔镜技术、乳腺腔镜技术、经肛镜微创技术〔TEM〕等诊疗技术。
普通外科涉及十二指肠镜、胃镜、结肠镜等消化镜诊疗技术参照?消化镜诊疗技术管理规?执行。
一、医疗机构根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外科设有普通外科病区或者专业组,每年收治普通外科患者不少于 500 例,完成普通外科手术不少于 200 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有满足普通外科镜诊疗工作需要的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科、呼吸科等专业科室或者专业医师,有满足普通外科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普通外科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普通外科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镜手术〔 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根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普通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普通外科病房开放床位数不少于 60,近 5 年累计完成普通外科镜手术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镜手术不少于 150 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率先地位。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现对《暂行规定》和相关管理规范有关要点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以内镜为代表的微创诊疗技术的出现,有效缓解了外科领域出血、疼痛和感染问题,现已成为我国医疗机构众多临床专业日常诊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手段,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内镜诊疗技术涉及到临床诸多专业领域,部分技术专业性很强,操作复杂,风险高、难度大,各地在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水平、内镜医师培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这给内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推广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骨科、消化内科、小儿外科、儿科和耳鼻咽喉科8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已下发的妇科和呼吸内科2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二、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全文6章41条,包括总则、分级管理、临床应用管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将内镜诊疗技术实施分级管理。
文件要求,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按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增补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
(二)建立健全内镜诊疗技术准入管理体系。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2009年11月5日)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基本要求:1.能够满足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工作要求,内镜工作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手术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
内镜工作室要有各种相应的手术以及应急救治设备。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内镜设备和手术器械。
3.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四)有至少2名具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妇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如:腹腔镜根治性子宫切除术、腹膜后淋巴结切除术、深部子宫内膜异位病灶切除术、盆底重建术、先天性生殖道畸形矫治术、子宫内膜癌及卵巢癌分期手术等;宫腔镜重度宫腔粘连分离术、Ⅱ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子宫畸形矫治术等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妇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40张,5年内累计完成妇科内镜手术病例3000例以上,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累计300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开展妇科恶性肿瘤相关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化学治疗与放射治疗诊疗科目。
4. 具备满足实施四级妇科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七条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
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按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增补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
第十条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向下调整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管理级别。
第十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实施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准予开展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按照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为规范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内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术前准备室、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 消化内科。
床位不少于 30 张,有独立的病区、护理单元和门诊。
每年完成消化系统疾病诊疗病例不少于 1000 例。
2. 普通外科。
参见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
3. 术前准备室(区域)。
术前准备室(区域)的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4. 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消化内镜设备安放要采取集成的移动推车或吊塔,能集成内镜主机、显示器、高频电发生器、医疗气体管道、电器信号线及网线、各种引流瓶及气体接口,可灵活地移动到医师操作所需的任意位置。
(4)操作间内的物品与设施均须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括通风、水、电、吸引、氧气、电脑接口、急救设备、空气净化灭菌设备、清洗消毒、药品、贮存柜等。
操作间应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5)诊疗室应配备监护仪、除颤仪及抢救车,保证相关设备组件运转正常,储备充足。
(6)开展无痛内镜诊疗时,必须配备麻醉机等相关设备。
(7)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5. 麻醉恢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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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
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七条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
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按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增补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
第十条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向下调整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管理级别。
第十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实施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准予开展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按照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镜诊疗技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辅助科室、设备和设施;
(三)具有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
(四)具有经过相关专业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并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
(六)经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
(七)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具有与医疗机构级别相适应的制度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
(九)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新建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新设置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在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相关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基础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应用能力评估通过后,可以试运行1年;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关诊疗工作。
复核未通过,不允许开展相关诊疗工作,且2年内不得再次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停止相应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向准予其开展相应内镜诊疗技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疾病诊疗规
范、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第十九条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第二十条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一条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镜诊疗器材使用登记制度,器材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评估, 包括病例选择、严重并发症发生率、死亡病例、疗效情况、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6个月。
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相关专
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
第二十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依托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工作,定期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七条拟从事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
指定或组建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统一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对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
指定或组建本辖区各专业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按照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和本省(区、市)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对拟开展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二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组织方式。
第三十一条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制订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按照要求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保证培训效果。
培训期满未能达到临床应用能力要求的,应当延长培训时间。
第三十三条培训期满的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从事内镜诊疗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第三十五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医师的培训,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向基层普及与推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
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在申请相应级别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内镜诊疗技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内镜诊疗技术,以及应当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内镜诊疗技术。
对于擅自开展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