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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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导读(英文)第十四单元 H. L. A. Hart

法律知识导读(英文)第十四单元 H. L. A. Hart
◆ Hart also had a strong influence on the young John Rawls in the 1950s.
Philosophical method • Mainly by analytic, and especially linguistic,
philosophy.
Other work • Causation in the Law (1959, With Tony
Honoré), which is regarded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academic discussions of Causation in the legal context.
•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points of view of law and rules.
◆ A late reply (published as a postscript to the second edition) to Ronald Dworkin, who criticized legal positivism 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1977), A Matter of Principle (1985) and Law's Empire (1986)
Ideas:
• A critique of John Austin's theory: law is the command of the sovereign backed by the threat of punishment.
• A distinction between primary and secondary legal rules: a primary rule governs conduct and a secondary rule allows the creation, alteration, or extinction of primary rules.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徐爱国: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

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center>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

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

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

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

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

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1861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出版,到哈特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在英美国家占主导地位。

法学名著导读

法学名著导读

一、试评柏拉图《法律篇》的主要内容和地位。

P15主要内容:1、立法的最大目的是和平与善意。

2、立法者的首要素质是权力比例意识3、婚姻继承法的原则是国家利益至上4、刑法的基本特征是神的利益优于人的利益地位:二、试评亚里斯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理论。

1、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

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2,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

中庸。

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

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

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3、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

正确得多。

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立法。

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

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

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4、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

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

创立了第二学园。

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三、试述亚里斯多德《政治学》中的政治理论。

P30亚里士多德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西方最早创立独立的政治学体系的思想家,是古希腊奴隶主中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代表。

他对城邦国家的产生、本质和目的做了系统地论述。

1 .国家产生的原因。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产生基于人的本性,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有天然要过道德生活的愿望。

教育法规导读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导读

教育法规导读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导读

四、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 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定额地支付教师的工资性报 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 种补贴等。拖欠教师工资,是违反《教师法》、侵害教师 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法律责任
✓ 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追究其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规导读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导读
学习目标
◆ 了解《教师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意义; ◆ 掌握《教师法》的基本内容; ◆ 熟悉《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 区分《教师法》实施的四种方式。
• 概述
第一节
• 《教师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 法律责任
第三节
• 《教师法》的实施
第四节
第一节 概 述
✓ 教师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侵犯了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 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的、行政的、刑事 的法律责任。
六、教师申诉的程序
申诉的提出
申诉的受理
申诉的处理
第四节 《教师法》的实施
一、切实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 《教师法》的制定,使广大教师有了自己的法律武器。但法律的 生命力不仅在于它的制定,更重要的在于它的实施,在于它在社 会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
2. 叶圣陶:如果我当教师,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3. (美)布鲁肖:给教师的101条建议,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版。 4. 尹力:《教师法》实施10年:守望与期待.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2). 5. 刘军:《教师法》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2006(6).

法律原著导读之法律帝国

法律原著导读之法律帝国
的道德理由。
只有当权利或义务明 对法律实践做出了完 权力与义务源于
白地体现在过去的政 全不同的解释:法官 过去的决定,因
治决定中或者只有在 们的确并应该使其任 此可以算是合法
它们可以通过整个法 何判决看来最有利于 的;不仅当它们
学界所惯常接受的方 社会的未来,而且为 明确无误地体现
法或手段使之明确时, 了社会本身的缘故, 在过去的决定中
P198 整体性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机构尽力保护每一个人,把它视 为他们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样共同标准就表示出正义和公平 的一个连贯体系。
P159
1973年10月19日中午,麦克洛克林和4个孩子在英格 兰的一次汽车事故中受伤。麦克洛克林夫人傍晚从邻居口 中得知这一事故,便立刻前往医院。在医院里,她发现在 事故中,三个孩子受重伤,一个孩子已死亡。她在精神上 受到了严重打击,随即状告由于疏忽大意而酿成事故的司 机,并要求精神赔偿。
经典语句摘抄
P170 整体性坚持认为,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对他的要求,而且也可以对其 他人提出要求,从而共有和扩大任何明确的政治决定的道德范围。因此整 体性把公民的道德生活和政治生活融为一体:当公民与邻居的利益发生冲 突而须决定如何办时,整体性要求公民理解正义的共同规划,而公民们由 于他们具有公民身份而双方都要受到这种共同规划的约束。
第—,对恶法的认识。“对恶法的看法”这一标准令实证主义者和 自然学者都无法自圆其说,实证主义者承认恶法亦法,使自己陷入不义 的境地,而自然法学者认为恶法非法,然而,“恶”的标准却又因人而异。 德沃金的阐释概念也难逃厄运。
对公认的极端恶法,法律适用者有时不会做出确证性的解释,不会证 明其是正当的,即使“确证的解释”,也只能导致更为邪恶的解释,这与 “解释性质的法律概念”的初衷背道而驰。然而,对法律的积极责任的 政治道德姿态,法律实践者又必须对恶作出其具有正当性的阐释。法律 的整体性概念陷入两难之中。

开篇导读

开篇导读

2.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 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 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 的根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 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 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案例

2005年2月5日,彩献宝的妻子焦霞怀孕7个多月,突患感冒,便在北 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进行治疗。20天后,焦霞感到腹内的胎动 减少,遂到另一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经死亡,由于该医 院条件较差,建议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引产。2005年3月4日, 焦霞到北京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名死胎。随后,彩献宝向警方报案,控 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造成死胎的损害后果。警方出具法医鉴定委托 书,要求对死胎进行法医鉴定。但彩献宝找到医院提出给死胎做法医 鉴定时,医院告知其死胎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 理方法进行处理,死胎的父母也没有对死胎的处分权,因此,医院已 经把死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了。故无法进行死胎检验,致使彩献 宝夫妇无法追究私人诊所的法律责任。彩献宝夫妇将该医院诉至丰台 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 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死胎应归娩出 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被告医院未经原告 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 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医院给付焦霞精神 抚慰金2000元,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


案例三:2002年1月底,在武汉市某饭店举行的一 场婚礼上,当新郎新娘正在接受祝福时,曾与新娘 谈过半年恋爱的晏某带人进来,以谈朋友期间为她 花过钱为由,向新娘索要青春损失费3万元,新娘 无奈之下当场付了4000元,并写下26000元的欠条, 后警方以涉嫌敲诈罪将晏某刑拘。 案例四:陈某与王某于1986年相识,两年后两人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 有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陈某诉请离婚,妻子王 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赔偿她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陈某见此,也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赔偿他青春损 失费10万元。

法律知识导读(英文)第十四单元HLAHart

法律知识导读(英文)第十四单元HLAHart

Ideas:
• A critique of John Austin's theory: law is the command of the sovereign backed by the threat of punishment.
• A distinction between primary and secondary legal rules: a primary rule governs conduct and a secondary rule allows the creation, alteration, or extinction of ketch • Born in 1907, Educated at Cheltenham College,
Bradford Grammar School and at New College, Oxford. • Becaming a Barrister and practised successfully at the Chancery Bar from 1932 to 1940. • During World War II, Hart worked with MI5, a division of British military intelligence. • In 1952, he was elected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 at Oxford. He retired from the Chair in 1969.
Unit 14 H. L. A. Hart 赫伯特·哈特
Lead-in
• H. L. A. 哈特〔1907年7月18日-1992年12月19 日〕,英国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曾长期任 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 〔1961〕、?法、自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 道德性?〔1965〕等。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 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哈特的奉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根底,重新挽 救了在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其两位 学生拉兹与麦考米也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 人物。

古代法学著作导读

古代法学著作导读

古代法学著作导读
《法经》是古代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由李悝制定,被认为是古代法学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从《法经》的背景、内容、影响
等方面进行导读。

一、背景
《法经》的产生背景是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

在这样的背
景下,李悝在魏国主持制定了《法经》,成为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
法典之一。

二、内容
《法经》的内容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刑法方面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刑罚的种类;民法方面包括土地
制度、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行政法方面则包括官员
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这些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统治者
的需要。

三、影响
《法经》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奠定了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基础,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同时,它也推动了当时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结论
总的来说,《法经》作为古代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和学术价值。

通过对《法经》的研究和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情况,同时也可以为我们现代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以上就是对《法经》的导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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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导读
现代社会无论怎么法制不健全,无论法律如何被践踏,但至少也算法治时代,而作为这样一个时代的公民社学习法律常识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首先学法才能使我们知法、懂法、用法。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颁布的法律的数量越来越多,这些都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掌握的,只有深入学习,我们才能知道什么算违法,什么算犯罪,什么情况下算正当防卫,同时深入学习,我们也能了解,谁在违背宪法,国家有多少法律条文和宪法相悖,物权法为什么干不过拆迁法等等。

其次法律学好了,咱也知道哪些是擦边球法律没有规定到的,不妨试试。

再次学法能让我们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也能使我们在遇到事情的时候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规范自己在劳动、工作、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就算不同违法现象作斗争,起码咱懂得点法律不至于被人忽悠。

就算那天不小心陷进去了,咱也知道能被几年,三万买一年咱也知道要准备多少钱,别叫大盖帽狮子大开口骗了不是?
学习法律不仅仅意味着学习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会有法律意识的转变。

我们为什么要维权,不仅仅因为经济利益,而且正义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

我们不但但生活在经济利益的世界里,我们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义,而这些很多时候都是通过法律来完成的。

格格顺便提供法律条文的另一个作用,那就是在你失眠时,默默地背上几条,实在是管用的很,比数羊强多了。

为此,我把我们国家的重要法律,加进书库,希望大家有时间能
看一下,就算为了不失眠也好!谢啦!
——素颜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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