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8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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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0第一节前言 0第二节释义 0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1)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2)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3)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4)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5)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6)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18)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19)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20)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4)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5)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27)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27)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28)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29)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31)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 (33)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 (33)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 (33)第三章附则 (34)第一条第二条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一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四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一、前言二、定义与解释1.本合同中所称“基金”是指由管理人设立并管理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股权、债权、证券、衍生品等资产,旨在为投资者实现资本增值或固定收益的集合投资计划。

2.“投资者”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基金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的机构。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基金名称:_______2.基金类型:_______3.基金规模:_______4.基金期限:_______5.基金投资范围:_______四、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投资收益;(2)在基金清算时,按照投资份额获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查阅基金相关资料;(4)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2.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投资款项;(2)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不得要求保本保收益;(3)遵守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五、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2)在基金投资过程中,享有投资决策权;(3)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2.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2)确保基金财产安全,防范投资风险;(3)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六、基金的运作与投资1.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进行投资运作;2.投资者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3.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投资组合等信息;4.投资者有权查阅基金的相关资料,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七、基金的收益分配与清算1.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按照投资者的投资份额,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2.基金的清算原则为:按照投资者的投资份额,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清算;3.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收益分配和清算。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是指一份合同,用于规定私募基金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和权益。

以下是一份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的可能内容:1. 投资方的责任:投资方应当遵守合同规定的投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的金额、期限等。

投资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2. 私募基金公司的责任: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履行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管理和运营等。

私募基金公司的责任还包括尽可能维护投资方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保持透明度等。

3. 投资方的权利:投资方有权了解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和收益等情况。

投资方还有权在规定的时期内退出基金,并收回其投资本金及收益。

4. 私募基金公司的权利:私募基金公司有权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和市场情况等专业判断,决定如何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公司还有权收取基金管理费用,放弃投资机会等。

5. 投资方的风险提示:私募基金投资属于风险投资,投资方应当知悉基金的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6.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应当经过所有投资方的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7. 审计和报告: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基金的财务数据和业绩报告,以便投资方了解基金的状况。

注意事项:1. 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并着重了解基金的投资风险。

2. 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合同标的应明确,合同内容应符合法规要求。

3. 在合同签订后应签订投资确认书,以确认投资者已经完全理解投资风险。

4. 合同应由专业律师或机构审核并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含注释)(2016.7.15生效)-------------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含注释)(2016.7.15生效)-------------

发文机关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6.04.18生效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编辑提示*专家解读*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2016-07-15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一、指引制定的背景(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在此基础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据此,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因此,公司型基金多采用自我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采取受托管理的,其管理机构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公司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按照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自我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应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后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合同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基本信息2.1 基金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基金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3 基金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币单位)2.4 基金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2.5 基金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6 基金终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条款3.1 投资金额:3.1.1 乙方承诺投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币单位)。

3.1.2 投资金额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1.2.1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1.2.2 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投资回报:3.2.1 预期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化收益率或其他收益计算方式)3.2.2 回报分配方式: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或方式分配。

3.3 投资风险:3.3.1 乙方确认已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3.3.2 甲方不对投资回报作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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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日期:2016-04-18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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