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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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6日? 水利部? 水国科〔2012〕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

实施监督。

容。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

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决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本次修订以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由原来的七篇调整为八篇。

其中,将“流域(河流)规划”节名调整为“流域(区域)规划”,删除了“设计文件编制”一篇和“水利工程设计”篇中的“抗冰冻”一节内容;在“水利工程施工”篇增加“工程安全鉴定”一节。

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修订后名称定为“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有96项,共有624条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数量详见附表。

目录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 (1)1 水文测报 (1)2 工程测量 (3)3 工程地质勘探 (4)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 (12)1 流域(区域)规划 (12)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14)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 (19)1 建筑物级别确定 (19)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24)2.1 洪水标准 (24)2.2 安全超高 (29)3 安全要求 (33)3.1 稳定与强度 (33)3.2 抗震 (52)3.3 防火 (54)3.4 劳动安全 (56)4 水工建筑物设计 (57)4.1 挡水、蓄水建筑物 (57)4.2 输水、泄水建筑物 (61)4.3 水电站建筑物 (62)4.4 安全监测 (63)5 工程管理设计 (66)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67)1 安全与卫生 (67)1.1 安全 (67)1.2 卫生 (84)2 土石方工程 (88)2.1 开挖 (88)2.2 锚固与支护 (90)3 砌石工程 (91)4 混凝土工程 (92)4.1 模板 (92)4.2 钢筋 (93)4.3 浇筑 (94)4.4 温度控制 (94)5 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95)5.1 混凝土防渗墙 (95)5.2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96)5.3 灌浆工程 (96)6 单项工程 (97)6.1 堤防 (97)6.2 土石坝 (97)6.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98)6.4 碾压混凝土坝 (99)6.5 水闸 (99)6.6 小型水电站 (99)6.7 泵站 (100)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00)7.1 质量检查 (100)7.2 工程安全鉴定 (101)7.3 工程验收 (102)第五篇机电与金属结构 (102)1 水力机械 (102)2 电气 (103)3 金属结构 (110)第六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113)1 环境保护 (113)2 水土保持 (117)3 征地移民 (117)附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及其强制性条文清单 (122)第一篇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1 水文测报《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179—932.2.15 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简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信息研究所等单位的教授和专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编制工作,该条文已经由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发布,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大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摘录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六篇组成,即:水利工程勘测;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机械与金属结构以及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共涉及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3本,摘录出强制性条文共742条。

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测,共3章77条。

第1章水文测验,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第2章工程测量,共有强制性条文9条;第3章工程地质勘探;共有强制性条文56条。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共2章66条。

第1章流域(河流)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23条;第2章工程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43条。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共5章10节272条。

第1章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共有强制性条文4条;第2章等级划分,共有强制性条文18条;第3章安全要求,共7节,包括防洪、安全超高、稳定强调、防火、抗震、抗冰冻、劳动安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99条;第4章水工建筑物设计,共3节,包括挡水、蓄水建筑物,输水、泄水建筑物,电站建筑物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39条;第5章管理设施设计,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共7章24节244条。

第1章安全、卫生规定,共2节,包括安全、卫生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7条;第2章土石方工程,共2节,包括开挖、锚固与支护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第3章砌石工程,共2节,包括一般规定、浆砌石坝,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4章混凝土工程共6节,包括一般规定、模板、钢筋、浇筑、混度控制、止排水、伸缩缝等,共有强制性条文48条;第5章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与土工合成材料应用,共3节,包括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6章单项工程施工,共7节,包括堤防、土石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碾压混凝土坝、水闸、水电站、泵治等,共有强制性条文69条;第7章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共2节,包括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2F332013 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
一、开挖 1.《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47-94 1.0.8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 法施工。 2.1.2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 开挖方式。
2F332013 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
2F332014 水工建筑物施工的内容
二、《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94 1.0.3施工前应通过现场碾压试验验证碾压混凝土配合比的适应性, 并确定其施工工艺参数。
2F332014 水工建筑物施工的内容
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 3.6.1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2F332013 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
13.2.7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 而下贯通。(2015考点)
13.2.10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 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2012[10月])
2F332014 水工建筑物施工的内容
一、《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2014 6.4.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面板滑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滑动模板应具有制动保险装置;采用卷扬机 牵引时,卷扬机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地锚。
2F332014 水工建筑物施工的内容
一、《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2014 9.1.3在滑模施工中应及时掌握当地气象情况,遇到雷雨、六级和 六级以上大风时, 露天的滑模应停止施工,采取停滑措施。全部人员 撤离后,应立即切断通向操作平台的供电电源。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工程地质条件:
1、建设水利工程所在的地质条件,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和地层测绘;
2、考虑地层的稳定性,确定水利工程的最佳建设条件;
3、根据所在区域地质构造特征,确定水利工程墙体的材质;
4、对工程所在区域有可能受威胁的地质影响因素,应进行充分了解;
5、建设水利工程时,应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二、水文情况:
1、完善水文调查工作,确定水文特征,包括径流量、洪水频率等;
2、根据洪水发生机制,对洪水过程进行模拟,确定水位和流量;
3、根据径流定量与洪水分析,确定水利工程设计洪水标准;
4、根据水文特征,确定水利工程洪水排污口位置和结构及泄洪量标准。

三、工程技术标准:
1、根据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地质因素,制定结构设计标准;
2、根据水文条件,制定水工建筑物的排洪设计标准;
3、根据地质性质及洪水情况,确定水库工程及其建筑物的抗洪限度;
4、根据水利工程功能和建设方案,制定水工施工技术标准;
5、根据水利设施结构及安全标准,制定水利设施及其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四、施工技术要求:
1、根据地质环境和施工技术要求,确定工程施工动用的材料与方法;
2、根据建设状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3、根据工程的类型与规模,确定建设施工的方式;
4、根据施工过程的特点,制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计划;
5、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规划,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4)洞的倾角小于6°时,可按平洞开挖的规定 执行;倾角大于倾角45°时,可按竖井开挖的 规定执行。
谢谢大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3 [拱石砌筑施工的规定] 7.6.3
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各排拱石互
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3.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3 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
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的施工。 2.3.2 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 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 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 要求。
设计图纸应标明设计荷载及控制条件,如混凝土 的浇筑顺序、速度、施工荷载等 2.3.7 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
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5 [滑动模板施工的规定]
4.5.8 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
定: ▪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
▪ 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 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 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 3.就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
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 ▪ 4.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
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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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2、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围栏分割,有一个老工人负责值守,在
值班室穿着便装,陪同进入配电装置区, 更换工作服,带安全帽,换工作鞋入内。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计技术规范》 SL511-2011 6.5.20 屋外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部或下部,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 架空跨越或穿过;屋内配电装置裸露带电部分的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照明或动力 线路跨越。 〖摘编说明〗由于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绝缘强度低,在屋外配电装置带电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4.1.1 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不小于表4.1.1的规定,并应按图4.1.1-1、
图4.1.1-2和图4.1.1-3校验。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 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电设计技术规范》 SL511-2011
3.6.10 屋内外配电装置均应装设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及联锁装置。 〖摘编说明〗误操作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导致电气事故,这类事故时有发
生,为此,要求闭锁装置及联锁装置,避免此类误操作事故发生。在闭锁
装置及联锁装置设置时,应既要设置电气连锁功能、又要设置机械联锁功 能,才能保证其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并且把防误闭锁装置等同于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2. 水力机械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90
8.0.9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摘编说明〗电线电缆一旦绝缘老化,容易造成对地或相间短路,从而 引发火灾。如果电缆与油管采用供管沟敷设,极易因电缆绝缘损坏的微
小放电将管沟中可能充斥的油气点燃,并导致互相助燃。一旦发生火灾,
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金具的安全系数不满足要求时,将会导致设备损坏或电 路短路事故,进而引起全厂(站)停电。工程设计除要考虑正常运行还要考虑短路 工况。电器引线所受的最大力作用不应大于电器端子允许的荷载,以及屋外配电装 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允许的荷载,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 进行力学计算,并必须满足安全系数要求值。 〖案例分析〗近年来,高压瓷支柱绝缘子断裂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 山东电网1999年~2007年来共发生220kV瓷支柱绝缘子折断7起,3次全站停电, 对电网的安全生产特别是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接地线,到高压室该10kV线路做安全措施,自己则继续用脱机验票方式打
印操作票。尹某进入高压室后在没有操作票、监护人的情况下走错带电间 隔,用万能钥匙解锁,带负荷拉开该带电线路的线路侧刀闸,产生强烈的
弧光,浓烟和热浪将该线路柜后门冲开,并将拿接地线到停电线路柜后面
的李某灼伤。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 4.2.6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 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编写说明】水电站往往要分期建设,其接地网随主体建筑物也只能分期实施投产。 为了保证分期投运时接地装置满足人身安全要求,应对分期实施的接地网按投产时
分的上部或下部架空跨越或穿过,可能会出现反击或感应电压或断线造成事故,
或因维修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时误触高压的危险。屋内配电装置裸露带电部 分的上部有明敷的照明或动力线路跨越。可能会因照明或动力线路的脱离造成
短路等事故。另外,对于屋内外配电装置照明灯具的布置亦应考虑其维修时的
安全问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任。
“有前款行为”是指:即便是受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2. 水力机械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90
8.0.8 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
电阻不宜大于30Ω。 〖摘编说明〗钢质油罐在雷电影响下,可能产生感应电压,如不接地,
主设备,将防误闭锁装置作为发、变电站实现五防的有效技术措施的主要
设备。 五防:1、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2、 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3、
防止带电合接地开关(挂接地线);4、 防止带接地开关(挂接地线)合隔
离开关;5、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案例分析〗2000年4月2日,某变电站当值值班员冯某接市调操作命令: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4、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5、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1. 基本概念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程建设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
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 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 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
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
将某10kV出线由运行状态转检修状态。冯某使用微机五防闭锁装置打印操 作票不成功,报值长叶某。经叶调试10min 后,发现由于前几天主变停电
年试检修频繁操作后,未对模拟屏和智能电脑钥匙进行对位,而使该装置
不能进行模拟操作,于是决定先解锁操作,后处理五防故障。叶把万能钥 匙交冯并监护其切开线路开关。随后,吩咐值班员尹某、李某取验电笔,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计技术规范》 SL511-2011
3.7.5 有泄洪要求的大坝闸门启闭机应有2个电源。 3.7.6 对特别重要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泄洪设施等,如有可能失去厂(站)
用电电源,影响大坝安全度汛或可能水淹厂房而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应设置能
自动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应急电源,其容量应满足泄洪设施、渗漏排 水等可能出现的最大负荷的需要。 〖摘编说明〗大坝泄洪设施无论是其拦洪错峰还是泄洪都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 全和大坝安全,其设施供电可靠性是必须保障的,其一旦失去电源,可能对有关 人员及财产造成十分严重后果的考虑,必须增设应急电源。为满足工程的需要, 要求应急电源必须既能够做到快速响应,同时又能满足可能出现最大负荷容量的 需要。本条要求除应有两个独立电源外,还应增设能自动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 组或其他应急电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3.1.11 在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器引线的最大作用力应不大于电器端子允许的
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 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3.1.11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摘编说明〗电器引线的最大作用力超过电器端子允许的荷载时,以及屋外配电装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机电篇) 宣贯培训讲稿
覃利明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1. 基本概念
2. 水利机械 3. 电气 4. 电气消防 5. 强条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1. 基本概念

1989年《标准化法》发布实施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工
《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SL311—2004
6.5.18 厂区外的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四周应设置2200~2500mm高的实体围墙;厂 区内的屋外配电装置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应不小于1500mm。 〖摘编说明〗厂区外的开敞式电气设备周围设置的围栏高度达2.2~2.5m,是 为防止非专业人员不懂得高压电危险,翻爬进入生产区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厂区内开敞式电气设备周围设置的围栏高度不低于1.5m是为防止运行人员误入 带电的配电装置区,以免造成误操作或引起触电事故。 〖案例分析〗科特布瓦凯市一座90kV 变电站的控制室与90kV配电装置之间有
可能形成的状况进行接地设计复核,以保证分期投产时的人身安全。
【案例说明】三峡左岸电站投运前对已经形成的枢纽接地网接地电阻进行了复核, 并于电站发电前夕,对枢纽接地网接地电阻进行了测量。复核计算结果为:初期运
行汛期接地电阻值为0.1725Ω;初期运行枯水期接地电阻值为0.1740Ω :终期运行
汛期接地电阻值为0.1565Ω;终期运行枯水期接地电阻值为0.1453Ω。枢纽测点测 得接地电阻值R=0.1677Ω;永久船闸测点测得接地电阻值R=0.2665Ω。枢纽接地装 置的接地电阻要求为R=5000V/31670A=0.1578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贯
萨扬-舒申斯克水电站破坏事故的启示
俄罗斯大坝委员会(主席Bellendir先生)得出的初步认识: 1)电厂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在洪水淹没高程以上值班
2)水轮机组的振动问题应给予重视,并控制在一定程度内。水轮机应处
于自动化安全监管范围内。 3)电厂自动控制系统应能起到保护电厂的作用,危及时应能启动安全设 备截断事故水流,防止电厂被洪水破坏,提高整个电厂安全级别。 4)大坝溢洪道过水建筑物应考虑在机组不过流情况下能保持长期运行, 并有足够的泄流能力,特别是在冬季要能安全过流。 5)水工闸门等设备应具备能在紧急事故条件下手动开启功能和能力,并 应配置柴油发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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