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一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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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的调解与解决措施

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的调解与解决措施

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的调解与解决措施一、背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涉外商事合同的签订数量也不断增加,因此,涉外商事合同纠纷也逐渐变得多起来。

如何解决这些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的主要形式1. 合同履行纠纷涉外商事合同是指至少涉及两个国家之间、或者两个地区之间、或者在一个国家境内,但一方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合同的标的物、服务、合同买卖双方所在的地等重要环节涉及外国法律与国际惯例等因素的商事合同。

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就出现了涉外商事合同的履行纠纷。

2. 合同解除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带来严重损失,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合理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出现了涉外商事合同的解除纠纷。

3. 合同违约责任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履行技术支持、维修、服务等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货、提供技术支持等义务,就出现了涉外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纠纷。

4. 合同有效性纠纷涉外商事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出现翻译、翻译有误、强制签订、法律禁止等问题,导致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就会出现涉外商事合同的有效性纠纷。

三、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措施1. 尽量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在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处理中,双方当事人应该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

在协商中,双方当事人需要针对纠纷争议所在的问题,探讨解决的具体方法,并达成一致。

2. 诉讼解决有些纠纷涉及到权益保护、涉及到高额纠纷,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这时候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 仲裁解决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纠纷中,由于当事人没有在一个国家境内或者其国籍国家境内被裁判管辖,可以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调解解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可以很好地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价值,更重要的是,解决时间会更短,解决成本会更低。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一、引言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业领域中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更多的企业和公司之间跨境合作,导致国际商事纠纷增多。

因此,探讨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的分析和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二、案例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有一些经典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以中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图巴格托亚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为例,讲述一个仲裁案件的过程。

该案件起因于中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图巴格托亚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的合同纠纷,中欧公司以合同履行不足为由提起仲裁。

在仲裁庭的审理中,中欧公司提出多项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但交通部并未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否认这些指控。

最终,仲裁庭判决交通部需要支付中欧公司200万美元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为企业在国际商事合作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对策探讨1. 策略性选择仲裁地点的确,选择仲裁的地点对仲裁结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法律和文化差异的国家之间的合同纠纷中,选择能够让自身方利益最大化的仲裁处非常必要。

另外,对于一些小型的案件来说,选择地域性强或是特定性较强的仲裁机构比选择跨国性的仲裁机构更加适合。

一方面,能够提供相对容易理解和确保执行力的仲裁方案;另一方面,能避免高额的仲裁费用和时间成本。

2. 适当准备法律证据在国际商事争端中,适当的法律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因此,企业应该保持高度警惕,保留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遭遇商事纠纷时,企业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协助来获得更多合法证据,并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这些证据材料。

在仲裁庭审中,这些证据材料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 注重合同履行细节在国际商事合作中,注重合同履行细节非常重要。

企业和公司应该清楚地阐述合同中的条款和结果,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能力。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和公司应该迅速地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商业措施并通过合法证据证明自己是正当和合理的一方。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其裁决在国际范围内享有普遍承认和执行的优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遇到阻碍或者遭到反对。

本文将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

一、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 承认与执行的意义国际仲裁的主要目的是达成一份公正、合理的裁决,给予当事人一个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承认与执行是国际仲裁发挥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步骤,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得到执行国的支持和认可。

2. 根据《纽约公约》的程序根据《联合国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在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执行国应当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3. 执行国的审查标准执行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采取最低限度的审查标准。

执行国不得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只能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共政策等,予以限制或拒绝承认与执行。

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1. 执行程序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按照执行国的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执行国的法院将依据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处理和审理执行程序,并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2. 撤销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希望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撤销程序的结果将根据仲裁法庭或法院的判断作出,可能是维持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或撤销裁决。

3. 助力机构的作用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和机构致力于促进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如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来获得专业的帮助和支持,在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找到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及对策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

及对策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问题及对策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法院对仲裁权的监督实行“双轨制”,即将国内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与涉外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作出区分,对涉外仲裁或国际仲裁适用不同于解决国内争议的仲裁规则,给予其更加宽松的行使空间。

“双轨制”的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在对涉外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仅限于程序方面,而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不仅包括对程序方面的审查,而且包括对某些实体方面的审查。

具体体现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原因为:(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原因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两者相比较不难看出,涉外仲裁的审查只限于程序上,而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等内容。

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增加了对证据等实体内容的审查,扩大了法院的审查范围和监督权力,这一点在不予执行的审查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仲裁法第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涉外仲裁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与申请撤销的范围一致,集中在程序的审查上。

而对国内仲裁案件不予执行的审查增加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内容,这两项完全是一种实体审查,使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审查有了类似二审的权力。

浅析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浅析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浅析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摘要]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多次承认和执行已被他国撤销了的仲裁裁决,这在国际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对于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尚无案例也无明确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纽约公约》出发,探讨公约中存在的争议,并对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对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纽约公约;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完善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在仲裁地国和他国均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然而现实中,很多国家又通过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来限制不公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而作为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对已撤销仲裁裁决并无明确规定,这为已撤销裁决可以执行提供了可能性。

一、《纽约公约》中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主要是规定关于缔约国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当前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

其中对于已撤销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无明确指示,也无统一的范畴。

因而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多争论,而尤以《纽约公约》第五条1款5项中的措辞及第七条l款的规定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第5项争议关于第五条第1款第5项中的“may”究竟是授权性还是强制性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其是授权性的,原因是在《纽约公约》中没有限制撤销或中止裁决的规定。

另有学者认为是强制性的,认为公约约文使用“may”, 乃是“shall”之误。

代表人物是起草纽约公约的桑德斯教授,其在《仲裁实践六十年》一书中回忆到:“在公约案文第五条第1款所使用的‘may’,事实上是指‘shall’……,由于当时在校对英文的最后文本时的疏忽,没有进行再三推敲,才造成今天人们对‘may’和’shall’之间的争议。

”(二)《纽约公约》第七条第1款很多外国学者将该款规定称之为“更优惠权利条款”。

依据该条款,只要当事人觉得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的国内法,以及该国签订的有关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比《纽约公约》执行裁决的机制更为有利或有效,则可以不依据《纽约公约》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据此当事人就可排除《纽约公约》第五条的适用。

如何撤销仲裁裁决的,有什么规定?撤销仲裁裁决

如何撤销仲裁裁决的,有什么规定?撤销仲裁裁决

如何撤销仲裁裁决的,有什么规定?撤销仲裁裁决一、怎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怎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点: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涉外案件处理总结

涉外案件处理总结

涉外案件处理总结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涉外案件通常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也遇到了不少挑战。

以下是对涉外案件处理的总结。

一、涉外案件的特点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是处理涉外案件的首要问题。

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进行复杂的法律冲突分析。

2、语言和文化障碍语言不通可能导致沟通不畅,影响案件的进展。

此外,各国的文化差异也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判断。

3、证据收集的困难由于案件涉及国外的证据,获取和认证这些证据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跨国调查、证据的公证和认证等。

4、执行的难度即使在案件胜诉后,执行判决或裁决也可能因跨国因素而变得复杂,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协助和执行程序。

二、处理涉外案件的关键步骤1、案件评估与策略制定在接到涉外案件后,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可能的结果和风险等。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处理策略。

2、法律适用的确定通过研究相关的国际条约、冲突规范和各国的法律规定,确定适用于案件的法律。

在确定法律适用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案件的连接点等因素。

3、证据收集与整理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国内和国外的证据。

对于国外的证据,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公证和认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国际司法协助在需要获取国外证据或执行判决时,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如向外国法院提出请求,寻求协助。

5、与国外律师的合作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往往需要与国外的律师合作。

选择合适的国外律师团队,并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对于案件的成功处理至关重要。

6、风险管理与应对涉外案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例如,汇率波动、政治风险等都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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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议一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
一、当事人情况: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民航路5号中汽宾馆8楼。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151号。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美国连捷海运有限公司(TRANS MARINE INC)。

住所地,375 SYIVAN,3RD/FLOOR ENGLEWOOD CLOFFS,NJ07032,U.S.A.。

二、案情:申请人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03年4月15日作出的(2003)海仲裁字第002号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03年9月22日受理。

申请人的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关于“闵峰”轮租金案的整个裁决过程毫不知情。

申请人在仲裁案中为第二被申请人,在该案整个仲裁裁决过程中,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件。

申请人直到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携带执行通知书和(2003)海仲裁字第002号裁决书,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时方知申请人涉及所谓的“闵峰”轮租金仲裁一案。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
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申请人未能陈述意见。

第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仲裁庭依据仲裁申请人福建省轮船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轮船公司)与仲裁第一被申请人美国连捷海运有限公司(TRANS MARTNE TNC)(以下简称:美国连捷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鸿昌公司签定的“还款协议”,经简易程序的书面审理认定第二被申请人即本案申请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际上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轮船公司、美国连捷公司从未签定过还款协议,该“协议”上的本案申请人的印章是虚假的,与真实印章不相吻合。

据此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福建轮船公司向本院寄交了书面异议书。

被申请人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完全符合仲裁程序,适用法律得当。

被申请人还提出其持有鸿昌公司正本的“还款协议”,能够证明鸿昌公司与美国连捷公司负有连带付款责任。

鸿昌公司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

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连捷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仲裁委员会针对该案的仲裁程序和文件送达向本院作了以下说明: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9 日受理了“闵峰”轮租金纠纷案,并根据仲裁规则将仲裁通知等文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鸿昌公司进行送达,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邮政部门退回。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遂致函福建轮船公司请其核查鸿昌公司的地址,但福建轮船公司未提供。

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迅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
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应视为已经送达。

”的规定,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宋迪煌律师向鸿昌公司再次送达仲裁通知及附件材料。

此后该案所有仲裁文件(包括裁决书)均通过宋迪煌律师以平信方式向鸿昌公司寄送。

由于各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对鸿昌公司提出的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通知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与法院诉讼存在本质的差异,仲裁的管辖与仲裁程序的进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不具备诉讼中司法强制的性质。

这就决定了仲裁程序的操作与法院诉讼程序在很多方面不同。

对于文书的送达,在诉讼法中对于被告地址不明或拒绝接受的情况规定了公告和留置送达,而仲裁就不适用。

在处理被申请人地址不明(包括地址搬迁)的送达问题上,我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本着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完全参照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即委托送达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

而且这种方式为国内外法院广泛认可。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的送达合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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