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用)

合集下载

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李朝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李朝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李朝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辽07民辖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锐吕会杰方结平【审理法官】胡锐吕会杰方结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李朝阳【当事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李朝阳【当事人-个人】李朝阳【当事人-公司】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被告】李朝阳【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明确或实际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2014年、2015年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被上诉人李朝阳在上诉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在辽宁省。

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并不明确,但由于上诉人在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0〕第86号仲裁裁决书中承认被上诉人所从事的药品推广工作在锦州市。

且根据上诉人通过电子邮箱给被上诉人发送的施慧达销售月工作总结表记载,被上诉人销售药品的地点在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第三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解放军第205医院,除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位于锦州市凌河区外,其他医院均位于锦州市古塔区的辖区范围,属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具体明确的情形。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远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远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远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4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刘家秀赵文建【审理法官】陈娅梅刘家秀赵文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远平【当事人】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远平【当事人-个人】刘远平【当事人-公司】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远平【本院观点】璧山仲裁委于2019年9月11日向北城物业公司邮寄了渝璧劳人仲案字(2019)第607、608号仲裁裁决书,北城物业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签收。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璧山仲裁委于2019年9月11日向北城物业公司邮寄了渝璧劳人仲案字(2019)第607、608号仲裁裁决书,北城物业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签收。

北城物业公司虽主张仲裁裁决书被其他单位人员误签收,一直未收到,但并未举示证据证明。

北城物业公司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一审法院起诉,璧山仲裁委渝璧劳人仲案字(2019)第607、608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9年9月28日发生了法律效力。

北城物业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的2019年12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的条件。

在一审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北城物业公司在撤回该案起诉后,又于2020年1月2日再次起诉,同样不符合受理条件。

在一审法院再次受理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北城物业公司的起诉。

大连思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谭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思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谭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思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谭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7【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2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晓梅苏娓刘婷娜【审理法官】于晓梅苏娓刘婷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大连思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谭新【当事人】大连思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谭新【当事人-个人】谭新【当事人-公司】大连思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征南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征南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征南【代理律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连思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谭新【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716号裁决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起诉状以及被告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716号裁决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起诉状以及被告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

起诉状中书写的被告信息为“谭欣。

”除姓名“谭欣”应为“谭新”,其他信息与上诉人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以及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716号裁决书记载的劳动者信息均一致,并且在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制作的笔录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起诉状中的姓名书写有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名称有误为由,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948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2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召勇石鑫孔繁奎【审理法官】郭召勇石鑫孔繁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希英;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任一民【当事人】李希英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任一民【当事人-个人】李希英任一民【当事人-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希英;任一民【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以劳动争议案由立案收取诉讼费后又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由收取诉讼费,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代表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李希英向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两次仲裁,本案系李希英不服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提起的诉讼,在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49号案件中,李希英的申请事项不包括确认其与泉林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后李希英另行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高唐县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8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李希英与泉林公司在某阶段存在劳动关系;李希英不服该裁决亦向一审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诉讼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对此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了(2020)鲁1526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李希英不服亦提出上诉,二审尚未进行审理,故李希英与泉林公司的劳动关系处于待定状态、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在另案中已进行了实体审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唐新凤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新凤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新凤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119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凤桃冯彦波蒋鸣霄【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唐新凤【当事人】唐新凤【当事人-个人】唐新凤【代理律师/律所】龙启林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启林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启林【代理律所】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唐新凤【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6 01:03:49唐新凤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01民终1199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新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启林,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唐新凤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28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新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服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南劳人仲字(【2021】第1064号仲裁裁决书而起诉到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曾另案受理,由于上诉人记错了开庭时间,2021年8月23日上午8时30分没能准时到达原审法院,上诉人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原审法院的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开庭传票,该传票的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15时30分,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新的开庭传票,该传票的开庭时间改为2021年8月23日8时30分,由于上诉人记错了开庭时间,以为是2021年8月23日15时30分开庭,因而上午8时30分没能准时到达原审法院,但原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进行必要的提醒,主办法官只在2021年8月23日10时打电话给上诉人,说由于上诉人没有准时到庭,只能按撤诉处理,当时上诉人就在电话提出了异议,主办法官不同意。

(2021)苏03民终3758号

(2021)苏03民终3758号

(2021)苏03民终3758号【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37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善军王素芳汤孙宁【审理法官】史善军王素芳汤孙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仁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仁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仁兴【当事人-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铭杉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王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铭杉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王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铭杉王培【代理律所】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仁兴【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民事主体资格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一、关于陈仁兴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因陈仁兴并未就经济补偿金争议问题提出仲裁申请,该争议并非与加班工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该争议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故陈仁兴就此问题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在本案中提出的此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

二、关于陈仁兴提出的加班工资问题,陈仁兴在仲裁程序中虽未将徐工集团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徐工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系徐工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

邯郸学院、徐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学院、徐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刘勇【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刘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邯郸学院;徐红【当事人】邯郸学院徐红【当事人-个人】邯郸学院徐红【代理律师/律所】张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宁玮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刘旭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宁玮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刘旭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晖宁玮刘旭【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邯郸学院【被告】徐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邯郸学院于2004年由邯郸师范专科学院更名为邯郸学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因邯郸学院系事业单位,徐红系邯郸学院在编人员,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应为人事争议,一审判决定为劳动关系纠纷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邯郸学院的上诉请求。

经审查,邯郸学院2015年3月31日的“辞退证明书",是在徐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9月后作出的,此时徐红与邯郸学院的人事关系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邯郸学院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的规定,邯郸学院的请求和【2015】109号仲裁裁决支付徐红退休费待遇,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

上诉人王明保与被上诉人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王明保与被上诉人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66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明保;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明保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明保【当事人-公司】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明保【被告】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二审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王明保之诉求为:东莞震兴家私有限公司支付其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4月的工资33665元(6733元/月×5个月=33665元)。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我国针对劳动争议处理问题已经出台了4部司法解释,那么其中的《司法解释1》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3⽉2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65次会议通过 2001年4⽉16以法释〔2001〕14号公布 ⾃2001年4⽉30⽇起施⾏,平台根据2008年12⽉16⽇发布的《最⾼⼈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件中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序号的决定》汇编整理)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发⽣的纠纷。

第⼆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条之规定,以当事⼈的仲裁申请超过六⼗⽇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妞问答
民事裁定书(驳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用)
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年××月××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号裁决:……(写明裁决结果)。

……(写明驳回申请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