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

合集下载

关于环境的国际公约

关于环境的国际公约

关于环境的国际公约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开始意识到单个国家的努力已经无法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国际社会相继达成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确保人类和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环境公约,并探讨它们的意义和影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环境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来遏制全球变暖。

公约的核心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承担不同的责任。

该公约还为各国提供了一种机制来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如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等。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另一个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3年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确保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建立保护区、保护濒危物种和推动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等。

此外,公约还要求各国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合作和经验分享,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巴黎协定》是一项历史性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于2015年通过,并于2016年生效。

该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全球减排措施,将全球变暖温度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上升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承诺制定国家减排目标,并定期报告减排进展。

该协定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以帮助他们适应气候变化。

除了以上提到的公约,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环境公约。

例如,关于国际跨境污染的《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维也纳公约》等。

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也为各国提供了合作的平台。

环境的国际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巴塞尔公约》与《巴马科公约》介评

《巴塞尔公约》与《巴马科公约》介评

1《巴塞尔公约》1. 1历史发展面对不断增长的风险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威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从20 世纪80 年代初开始关注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特别是危险废物的非法运输问题。

1981 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建立了一个精通环境法的高级政府官员的特别小组。

专家的任务是提高环境法制定方面全球的和区域的合作,促进在特定领域的指导方针和原则的制定。

1987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十四次开罗会议批准了《危险废物无害环境管理的开罗指导方针和原则》。

法律和技术专家特别工作组于1987 年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了组织会议,会议对环境规划署秘书处的第一个初稿进行了讨论。

该初稿主要是基于开罗准则,也考虑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工作,即欧共体1984 年12月6日《关于危险废物跨境运输的指令》84/631/EEC及其修正案Dioctive85/469/EEC,Directive86/279/EEC,Di,Directive87/112/EEC;也参考了经合组织在危险废物管理领域的工作经验,即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经合组织协议草案。

从1988年2月到1989年3月法律和技术专家特别工作组召开了五次会议,公约的草案在每一次会议上都被反复进行讨论、修改。

1989年3月2 日,在法律和技术专家特别工作组经过短短18个月的谈判之后,在美丽的莱茵河畔的瑞士名城——巴塞尔举行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05个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在会议的最终文本上签字,35个国家和欧共体在公约通过后立即签署了该公约。

现有163 个国家和欧盟批准了《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是目前唯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全球性国际法律文件。

1. 2《巴塞尔公约》的关键性规定(1)公约的目标公约的潜在政策目标是: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和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当减少至与环境无害管理相符合的最低限度。

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合作的分歧——以《斯德哥尔摩公约》等系列条约为中心

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合作的分歧——以《斯德哥尔摩公约》等系列条约为中心

2018·04近几十年不断出现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事件,使人们认识到化学品的使用带来的生态威胁,控制化学品的风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

一、国际社会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初步认识(一)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蒙昧时期。

蒙昧时期主要是指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有机化学品开始得到广泛应用,但人类社会并没有认识到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带来的严重危害。

1938年,瑞士化学家保罗·赫尔曼·缪勒发现了滴滴涕具有很好的杀虫效果,不仅使得粮食产量和劳动效率得到了提高,还在卫生领域中被用于防止恶性传染疾病。

二战后,出于战争和战后经济的繁荣的原因,各国开始合成各类化学品来替代匮乏的物质。

有十万多种化学品进入市场,据估计大约有75000种在销售和使用,如美国自60年代后合成的化学品产量就增加了一千倍。

(二)20世纪60年代~20世纪90年代的觉醒时期。

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经过四年的调查研究之后,于1962年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阐释了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大量使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开启了国际社会对危险化学品科学认识的第一步。

《寂静的春天》促使美国于1970年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并推动了国家对农药政策的转变。

随后,美国各州也相继通过立法来限制DDT等农药的使用。

70-80年代,很多国家开始禁止有机氯农药的生产和使用,但由于技术和资金的缺乏,一些国家仍然继续使用这些农药。

作为亚洲的农业大国,中国和印度直到1983年和1989年才禁止滴滴涕在农田中使用。

(三)20世纪90年代初~90年代中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概念的出现。

1995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18/32号决议,强调了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必要性,并确定了首批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会议上提出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明确定义:一类具有毒性、难易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的化学物质,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都可能造成严重危害。

危险化学品和废物公约

危险化学品和废物公约

废物管理。巴塞尔公约(第4条)要求每一缔约方最大限度地减 少废物的产生,并尽可能确保在其领土范围内有处理设施。2002 年12月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根据和利用1999年通过的环境无害 化管理巴塞尔部长宣言,通过了至2010年的巴塞尔宣言实施战略 计划。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条)责成各缔约方制定查明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的战略,并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废物中 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成分一般被销毁或进行不可逆转的转化。作 为其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巴塞尔公约技术工作组制定了关于持久 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技术准则。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House 11-13 Chemin des Anémones CH–1219 Châtelaine, Geneva SWITZERLAND 电话:(41 22) 917 8729 传真:(41 22) 917 8098 电子信箱:ssc@pops.int 网址:www.pops.int
联系方式
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秘书处: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House 15, Chemin des Anémones CH–1219 Châtelaine, Geneva SWITZERLAND 电话:(41 22) 917 8218 传真:(41 22) 797 3454 电子信箱:sbc@unep.ch 网址:www.basel.int
环境释放。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缔约方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 和使用 (第3条)、无意生产(第5条)以及储存和废物(第6条) 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缔约方大会已制定关于最佳可行技 术(BAT)和最佳环境规范(BEP)的准则。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23日,斯德哥尔摩提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秘书处的说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第2条定义第3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第4条具体豁免登记薄第5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非故意生产的排放第6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的排放第7条实施计划第8条把化学品列入附件A、附件B和附件C第9条信息交流第10条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第11条研究、开发和监测第12条技术援助第13条财政资源和财务机制第14条临时财务安排第15条汇报第16条成效评估第17条不遵守情事第18条争端的解决第19条缔约方大会第20条秘书处第21条公约的修正第22条附件的通过和修正第23条表决权第24条签署第25条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第26条生效第27条保留第28条退出第29条保存人第30条作准文本附件A:消除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多氯联苯附件B:限制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DDT附件C 非故意的生成第一部分:须依据第5条规定予以处理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第二部分:来源鉴别第三部分:来源类别第四部分:定义第五部分: 关于现有最佳工艺和最佳环境做法的一般性指导附件D:信息要求和甄选标准附件E:需在风险简介中提供的资料秘书处的说明1. 拟定一项对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2000年12月4日至9日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第五届会议商定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草案的案文,载于该届会议报告UNEP/POPS/INC.5/7的附件一,等待全权代表会议通过。

有害物质HSF法律法规清单只是分享

有害物质HSF法律法规清单只是分享

有害物质控制有关法律法规清单国际公约: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有机物污染控制)鹿特丹公约(危险化学品的事先通知)维也纳公约(关于ODS物质的控制)东京议定书(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OSPAR协定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气候变化纲要公约(FCCC)(管制温室效应的物质排放量)华盛顿公约(CITES)(保护稀有野生动植物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遭滥捕)生物多样化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美国:美国环保署对铅及铅化物的要求(2001)美国ODS标签规定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16CFR1303/16CFR1500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EPA)正在建立一项针对无铅产品的规定加州65法案加利福尼亚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法 (2003.9.22)美国加州有害物质应对计划要求汞的使用减半(2006)美国有汞使用的产品须事前报告,并在产品上贴上标签CONEG包装材料规范(RTM-008)欧盟: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环境物质指令(RoHS 2002/95/EEC)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 2002/96/EEC)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报废汽车指令(ELV 2000/53/EC)镉指令(91/338/EEC)包装废物指令相关标准一览•EN 13427:2000---包装废物标准的使用•EN 13428:2000---材料缩减•EN 13429:2000---再使用包装•EN 13430:2000---材料的循环使用•EN 13431:2000---能源的恢复行使用•EN 13432:2000---堆制成肥和生物降解电池指令(98/101/EC、91/157/EEC、93/86/EEC)瑞典TCO指令IPP有关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欧盟关于影响臭氧层物质法规(No 2037/2000)荷兰禁用一种名为FR-720的有害阻燃剂法例REACH指令Amendment on End-of-Life Vehicles(2002/525/EC)85/467/EEC(PCBs / PCTs)89/677/EEC(As / Pb)93/11/EEC(N-Nitrosamines)96/55/EC(Chlorinated solvents)1999/51/EC(Tin,PCP,Cadmium)83/478/EEC,91/659/EEC,85/610/EEC,1999/77/EEC(Asbestos)日本:环境基本法绿色采购法(2000.5)回收法令(2004.4)臭氧层保护法地球温室化对策推进法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5.26)关于对化学物质的审查和制造等限制的法律(化审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大防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安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10)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3)资源回收再生法(1994.4)产品包装分类回收法(1995.6)家电循环利用法(2001.4)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 T 11364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SJ T 11365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 T 11363 2006) 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企业:。

《鹿特丹公约》

《鹿特丹公约》
缔约方有哪些利益?
缔约方的利益包括: • 预警系统 通过一年两期的事先知情同意通函,缔约方了解其他缔约方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禁用或严格限 用情况,并了解因使用危险农药制剂而发生事故,造成人们中毒或环境破坏的情况。 • 作出知情决定 缔约方收到关于《公约》附件III所列每种化学品的一份决定指导文件。决定指导文件中所包含 的信息为就将来进口这些化学品作出知情决定提供依据。 • 分担责任 《公约》通过促进进口缔约方和出口缔约方之间分担责任,帮助缔约方更好地管理化学品,避免 进口某些不想要的化学品。进口缔约方有责任就将来进口及时作出知情决定,而出口缔约方则 有责任确保出口在不违反进口缔约方的进口决定的情况下进行。 • 出口通知 出口通知提醒进口缔约方将收到在出口缔约方禁用或严格限用的一种化学品。该进口缔约方可 趁此机会要求提供关于该化学品的进一步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采取危险管理行动。 • 出口说明 要求出口某些危险化学品时附带的标签和安全数据表上所提供的资料,有助于进口缔约方尽量 减少对工人、其他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 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之间网络 缔约方根据《公约》指定的所有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联络详情名单可从《公约》网站获取,并 且每六个月与事先知情同意通函一起散发。该名单成为有具有实施《鹿特丹公约》方面知识和 经验的个人组成的一个网络。
《鹿特丹公约》
简况
UNEP
1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 the Secretariat at one of the following addresses:
Rotterdam Convention Secretariat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 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53 Rome, Italy Tel: (+39 06) 5705 2188 Fax: (+39 06) 5705 6347 Email: pic@pic.int

HSF法律法规清单

HSF法律法规清单

有害物质控制有关法律法规清单国际公约: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有机物污染控制)鹿特丹公约(危险化学品的事先通知)维也纳公约(关于ODS物质的控制)东京议定书(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OSPAR协定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气候变化纲要公约(FCCC)(管制温室效应的物质排放量)华盛顿公约(CITES)(保护稀有野生动植物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遭滥捕)生物多样化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美国:美国环保署对铅及铅化物的要求(2001)美国ODS标签规定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16CFR1303/16CFR1500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EPA)正在建立一项针对无铅产品的规定加州65法案加利福尼亚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法 (2003.9.22)美国加州有害物质应对计划要求汞的使用减半(2006)美国有汞使用的产品须事前报告,并在产品上贴上标签CONEG包装材料规范(RTM-008)欧盟: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环境物质指令(RoHS 2002/95/EEC)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 2002/96/EEC)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报废汽车指令(ELV 2000/53/EC)镉指令(91/338/EEC)包装指令(94/62/EEC)包装废物指令相关标准一览•EN 13427:2000---包装废物标准的使用•EN 13428:2000---材料缩减•EN 13429:2000---再使用包装•EN 13430:2000---材料的循环使用•EN 13431:2000---能源的恢复行使用•EN 13432:2000---堆制成肥和生物降解电池指令(98/101/EC、91/157/EEC、93/86/EEC)瑞典TCO指令IPP有关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欧盟关于影响臭氧层物质法规(No 2037/2000)荷兰禁用一种名为FR-720的有害阻燃剂法例REACH指令Amendment on End-of-Life Vehicles(2002/525/EC)85/467/EEC(PCBs / PCTs)89/677/EEC(As / Pb)93/11/EEC(N-Nitrosamines)96/55/EC(Chlorinated solvents)1999/51/EC(Tin,PCP,Cadmium)83/478/EEC,91/659/EEC,85/610/EEC,1999/77/EEC(Asbestos)日本:环境基本法绿色采购法(2000.5)回收法令(2004.4)臭氧层保护法地球温室化对策推进法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5.26)关于对化学物质的审查和制造等限制的法律(化审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大防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安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10)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3)资源回收再生法(1994.4)产品包装分类回收法(1995.6)家电循环利用法(2001.4)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 T 11364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SJ T 11365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 T 11363 2006) 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之间合作及协调的补充报告引言1. 本报告是回应《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SC-2/25号决定而编写的。

该决定要求就巴塞尔、鹿特丹、斯德哥尔摩三公约的协调与合作事项提出补充报告。

报告意在帮助由三项公约各自缔约方组成的特设联合工作组进行信息讨论。

2. 本报告内容所根据的概念在1990年代晚期以来已广为流传。

之前,在1970-1992年,各国政府将国际环境良好管理视为主要支柱。

从1992年以来,它们开始改善和完善这些概念。

1992-2002年,特别是筹备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期间,各方开始详细讨论并大力推动此事。

1从2002年迄今,这项推动通过国家和区域对话、学术渠道并在联合国包括环境署主持下以及大会工作的支助下,得到持久不懈的坚持。

23. 透过有效协调的联合国行动逐步走向改进环境的总目标,是服务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废物少数秘书处取得协调活动成效的一步。

这三项公约最近的经验和它们进一步合作的潜力,指出有些公约争取其他环境目标,具有类似的机会。

1可参看UNEP/GM/1/2(2001年4月4日)。

2在联合国一级,这些工作包括:环境署理事会SS.VII/1号决定;卡塔赫纳过程;2005年世界高峰会议成果文件(第61/1号决议)第169段;2006年联合国环境活动体制框架非正式协商程序;以及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在发展、人道主义援助和环境等领域全系统大会高级别小组。

与合作及协调相关的特定领域4. 为了加强及协调巴塞尔、鹿特丹、斯德哥尔摩三公约,已经印发了若干文件。

3这些文件提醒我们,协调是这些条约本身的要求。

它们还提醒我们,已经开展下列协调活动:a. 联合印制文件,特别是技术指南和标准;b. 联合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c. 偶而分享某些区域办事处;d. 分享总部一级的设施和若干服务;e. 共同参加联合国协调组;f. 参加实地一级的联合项目活动。

5. 三项公约也受益于从联合国驻内罗毕办事处和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采购事务共同安排:g. 某些财政管理和审计职责;h. 某些法律事务;i. 提供会议服务。

6. 较早的文件对于若干行政行动作出深刻理解,这些行动目前尚未接受充分协作,但是已经认定它们在不久的将来,可能进行更密切的合作:j. 行政服务,诸多文件复制、国家报告进程和联合国《每日生活津贴DSA》行政事务;k. 信息技术支助――购置、安装、维持、使用者支助和培训、数据库的成立和管理、互联网网页以及国家接触细节;3例如:UNEP/IGM/4/INF/1;UNEP/POPS/COP.2/INF/12;UNEP/POPS/COP.2/INF/18;UNEP/POPS/COP.2/INF/19;UNEP/CHW/OEWG/5/2/Add.8;UNEP/CHW/OEWG/5/INF/17;UNEP/SBC/BUREAU/7/2/10。

更深入的分析载于UNEP/IGM/1/2号和UNEP/DED/040506号两文件。

m. 正式监督;n. 连接会议;o. 定期的秘书处协调会议;p. 成立[交叉的]秘书处内部专题工作队。

7. 展望长远,先前的分析也表示,宜于鼓励进一步职责及方案协调,例如:q. 联合调动资源;r. 支持各国协调中心协调其工作;s. 加大协调使用区域办事处的力度;t. 加大实地方案协调的力度。

u. 拟定共同模式法律,供各国使用;v. 改进科学评估小组之间的信息分享;w. 分享资源,以便遵约、负责和补救;x. 汇集关于保健和环境影响的信息;y. 加强联合推广活动和公众认识运动。

考虑、优点和缺点8. 早期的研究强调了在通过密切协作以加强效率之际构想强化目前的合作及规划未来行动以期需要顾及的重要考虑。

这些考虑之中最重要的是,需要清楚查明和尊重各项公约本身的健全和各缔约方大会[的主权]。

9. 较早的文件4列出了与(a)-(y)分段所载提议的其他考虑、优点和缺点有关的额外考虑。

值得特别强调一次执行秘书处与环境署各化学品机构首长为从事协调和决定会议所举行协同方案事务具有潜在价值。

这类会议能够针对背景文件指出4特别参考:UNEP/POPS/COP.2/INF/12, UNEP/POPS/COP.2/INF/18和UNEP/POPS/COP.2/ INF/19。

的优缺点,进行评估和作出基准决定,进行可能有关的任何考虑,并向缔约方大会和环境署理事会提出报告。

三项公约秘书处都设在日内瓦,使这种潜力发挥到最大限度。

决策和监督10. 缔约方大会迄今的经验表明,它们不太适合通过形成秘书处协同作用的详细决定。

首先,为了作出确实协调的决策,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必须在年度和两年期会议这种配置适当的周期内取得连续性。

职此之故,最后决定可能旷时弥久。

此外,有些决定需要有详细的内容,不适用于缔约方大会的普遍监督职责。

缔约方大会项目和预算讨论使得详细的系列项目停滞不前,以致于采取财政决定的价值为通过该决定所需费用抵消。

这方面的轶闻趣事沸沸腾腾,可为明证。

经验还告诉我们,当缔约方大会讨论秘书处职责的非常详细的准则时,会冒着这样的风险,即获得授权代表缔约方作出决定的执行部门工作人员,代替了缔约方大会对他们中心义务和职责的指导。

11. 经验建议,缔约方大会应当专注于发布合作及协调的大政方针,把实现这些目标和进步情况的任务留给行政管理部门,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这方面的安排有助于联合国全系统的改革,应当成为征聘行政人员的相关因素。

12. 监督本文件主题三公约以外的合作活动是否相宜,仍然是个问题。

由于三项公约各自的缔约方和雇用人员对他们各自的缔约方大会负有首要的忠诚义务,让个别的条约利益方承认和提供共同福祉确属不易。

各缔约方最低限度似可按照(a)-(y)的方向,推荐、巩固和赞同合作及协调活动,包括各秘书处定期会议,推动商定目标这种备选方式。

但是,他们或许愿意走得更远一点,考虑是否宜于采取更多的、一定的普遍监督以实现适当的利益均衡。

有人在其他场合主张,监督职能也可能给条约增添政治份量、权威和可见度,从而提升环境署与全球环货的相互作用。

普通监督职能可能促进改善的利益均衡,这方面的例子有:可持续融资、区域一级的活动、科学评估小组的连结以及遵约的工作。

513. 额外的监督确有意义,能够通过另外机构诸如环境署理事会的参与、设立新的监督者职位或者采取三个公约的秘书处共同首长等方法实现这种监督。

与设立新职位活动或任命共同首长有关的很多考虑,已载入UNEP/POPS/COP.2/INF/18和UNEP/POPS/COP.2/INF/12号文件。

在这些考虑之中,缔约方需要权衡自主问题与效率及协调一致的领导因素的优劣,并且需要避免利益冲突。

如果有理由进行监督作用显然就得审议任何所涉的经费问题。

结论14. 涉及三公约的联合合作及协调的许多活动,显然已经开始。

对于未来的协同工作,查明了和预见了若干额外的行政职责。

针对长期行动认明的预见性潜力,理所当然地需要进一步反思和规划。

5较长期可持续融资仍然是一项挑战。

虽然这三项化学品及废物公约本身已经建立自主融资安排,但《巴塞尔公约》秘书处指出资源调动方面的协作行动是一个选项。

这就部分地反映出三项公约经有全球环贷取得资金的不均衡情况。

它还具有这种可能性:斯德哥尔摩及巴塞尔两公约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包括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被定义为废物后设立的“多边基金”这类资金来源――之间数量更多的交流。

因此,界定、促进和实现更稳定的、可持续的资金平台,最好由其责任包括、而且超过监督所有这三项公约的立场来经管。

为执行和推广活动使用区域办事处,也受益于监督职能的确立。

创建14个《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一事激励了《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促成为其他公约目的使用这些中心。

然而,《巴塞尔公约》缔约方正在思量建立它们自己的系统。

还有,工发组织更清洁的生产中心、训研所开展的能力建设推广活动、设于国家一级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141个臭氧办公室以及开发署区域资源等备选办法,引进对区域资源协调工作的监督者,这会避免架床垒屋,并且提供够大的授权,使得另外的系统获得审议。

类似的考虑适用于多边环境协定各科学小组之间的连接。

在化学品范畴,相关的机构包括:《鹿特丹公约》化学品审查委员会、《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最佳现有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专家组、该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蒙特利尔议定书》技术评价及评估小组及其各种工作队,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问题框架公约》关于科技意见的附属机构。

15. 过去经验还告诉我们,缔约方大会可能不是将其公约合作实践,在公约所需的详细层面将其传播的最好渠道。

反之,缔约方大会最好集中于界定合作的大目标,以备在高层次战略指导予以发布。

16. 自从1990年代晚期以来,已经妥当记录巩固及深化合作及协调所必须的广义的被界定的目标。

这些目标的大纲载于上述(a)-(y)分段。

为了推动加强进步和创建执行的动力,各缔约方现在需要认可它们或者任何其他目标,并且要求执行秘书处争取实现它们,并就进步情况予以向大会提出报告。

17. 最后,关于加强与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的合作,或许经由普通监督职责或机构是否促进公约(不一定限于这三项化学品和废物公约),显然值得进一步探讨。

若干并非专属于化学品及废物公约范围的问题,显然宜于采取这样的解决办法。

对于这些问题能够提出建议以获得最大程度的机会,目的在于斯德哥尔摩、鹿特丹、巴塞尔三公约的缔约方得到更多的利益。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会议主席Nik Kiddle2006年9月2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