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依据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获得与被保险人相同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即保险人获取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第三方追偿,以减轻自己的损失。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在保险法、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找到。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
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可以从受益人手中追偿,同时保险人也可以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转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也可以代位追偿与被保险人发生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首要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是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同时,也保障保险人的利益。
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同时保险人也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均衡利益分配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位求偿权合理分配双方的权益。
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减轻自身的负担,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与受害人和解或诉讼的方式继续追偿。
保险人的救济权益是指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后,通过代位追偿方式得到救济。
该救济权益保护了保险人在赔付后遭受的损失,从而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
追偿的合法性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根本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追偿行为的合法性。
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作用与意义:首先,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减轻保险人的风险和损失。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通过代位追偿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从而分摊自身的损失。
其次,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提高保险人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提供更加全面的赔偿服务。
再次,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正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通过代位追偿,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

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一直是保险法理论和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其法理基础的探讨,揭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理论上存在的两个前提,为立法和实务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确认提供了理论参照。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权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其认识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直接导致类似的保险纠纷在不同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要解决这一问题,唯有在理论上探明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而才有可能准确使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来裁决案件,实现保险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和谐。
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保险法理论与实践有所帮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一般认识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
中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列在《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中,这表明现行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同时这一权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却未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这表明起码在法律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享有法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及法理基础有不同的学说。
损害填补与社会公益说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其功用有二:一是财产保险损害填补原则的必然要求。
损害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超过其所受的损害。
这样,如果不赋予保险人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势必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一方面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另一方面又可从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即一个损害获得了双份赔偿;二是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可以减少乃至避免道德风险。
避免不当得利、第三人免责与降低保费说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有三个作用,一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构成不当得利;二是避免了第三人逃脱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减轻保险人负担,降低全社会的保险费负担。
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应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必需

保险人赔付的正当性应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必需,但对于是否正当赔付的判断应区别情况对待。
如果保险人的赔付并未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只是存有争议,则可以将保险赔付视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
另外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如下特征:①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②法律地位类似于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都可看作为船东的一种);③对外一般承担船东责任;④在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船舶经营人往往还是实际承运人。
本案中,金帆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共同构成实际承运人,应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与契约承运人浦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人保)被告:上海浦江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公司)被告: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被告:郭国金2002年9月4日,案外人华昌公司与浦江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浦江公司将华昌公司的750吨小麦从上海港运至广州新丰港,承运船舶为“金山泉818”轮。
次日,小麦被装上“金山泉818”轮。
涉案水路货物运单载明,托运人是华昌公司,收货人为货物买方,装船日期为2002年9月5日,在承运人(签章)处盖有“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金山泉818”字样的船章,在船章右侧盖章字样为“上海浦江联运有限公司货运部业务专用章”。
2002年9月8日,装货船舶驶至长江口,触碰障碍物沉没。
上海吴淞海事处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金山泉818”轮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3年1月23日,该处作出说明,称由于“金山泉818”轮一直未提供有关船舶证书,关于船舶所有人应以《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为准。
此前,华昌公司与宁波人保营业部签订货物运输险统保协议(未注明签订日期),约定了保险期限、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总额、保险责任、每一票货物的具体投保办法等,并特别约定了载货船舶的载重吨应在300吨级以上否则不予赔偿的限制条款。
论保险法上代位求偿权的正当化基础

该 说认为 , 险代位 求偿权 的行使 , 以实 质地降低 保险人保 险给付 之总额 , 而降低保 险费率 , 保 可 从 保 险费 率 的降低 也就意 味着减轻 了社会上 广大投保 人 的负担 。【 5 这 一理论 , 从效 率角 度解释 保 险代 位 权 的存 在合 理 l 表面 上似乎 有理 , ! 生, 但其 实主观 臆断 f 。首 生强
[ 王 焱: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部副 总经理 。 [ 孙积禄 : 保 险代位权研究 》《 2 ] 《 ,法律科学 ) 0 3 ) 0 年第 3 2 期。
21 0 1年第 2 期
北 京政 法职业 学 院学 报
总第 7 4期
上讲 , 恰恰有不当得利之嫌, 故以不当得利制度为代位求偿权的正 当化基础, 有不可避免的逻辑缺陷。 ( ) 二 防止第三人 逃脱 责任 该说 认为 , 立代 位权 制度 , 被保 险人 对于第 三人 之损 害赔偿 的请 求权 , 建 使 于受领 保 险金给付 的范 围 内转 移于保 险人 , 为 了避 免加 害人 ( 三人 ) 是 第 逃脱 责任 。¨该 说强调 第三人 应 当为他 的违法行 为承 3 三 担 不利 的法律 后果 , 如果 因为受 害人 有保 险预 防措施 , 可使违 法行 为人逍 遥法 外 , 就 显然 既不 合保 险制
王
中图分类号 : 4 8 DF 3 . 4
焱 : 保险法 上代 位求 偿权 的正 当化基 础 论
文章编号 :6 2 9 8 2 1 )2 o6 一0 17 - 2 5( 0 1 O一 0O 5
文献标识码 : A
论保险法上代位求偿权 的正 当化基础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那么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对第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不得再要求第三人赔偿。
传统理论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理由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使其尽快地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
这是保险制度的本质和基本经济职能所在。
保险的机能,在于损失之补偿,而非在于籍保险事故的发生提供被保险人额外的利益。
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核心思想也在于此,即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第三人处获得超过其损失的双倍补偿,从损失中获利。
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另一重要理由在于,侵权法的惩罚与预防功能不能因保险赔偿受到削减。
第三人因其行为对受害人即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的是侵权法的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即受害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保险赔偿,依据的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人与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义务各自依据不同,并行不悖。
保险保障的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而不是与之无关的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引起保险事故的第三人。
因此,第三人的赔偿义务不应当因受害人已受保险保护而免除,否则即变相的鼓励该第三人藉他人之保险合同而逃避自己之法律责任。
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被认为一方面阻止了被保险人的双重得利,维护了保险法上基础的损失补偿原则,另一方面肯定了加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坚持了民法上“造成损害之人最终须损害负责”的理念。
另外,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被认为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它可以部分甚至全部弥补保险人对被保险所做的赔付。
从理论上和立法上讲,保险代位求偿权广泛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财产保险。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似乎已不容置疑。
然而,随着各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社会生活的面貌已今非昔比,在经济高度发达、保险壮大繁荣、责任保险迅猛发展、侵权法的功能和价值也随之变化的现代社会,该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已经动摇。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寻求责任方的赔偿,有权取代被保险人行使其与责任方之间的权益。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订立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事件后,向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行使其与责任方之间的权益。
这样一来,保险人就可以对第三人提起诉讼追偿,减小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代位求偿权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保险人已经根据约定承担了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益是以保险人为基础建立的;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当尊重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将赔偿的金额从责任方追偿后,向被保险人返还。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要尽量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对被保险人造成额外的损害。
保险人可以通过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方式,明确约定一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和规定,如限定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对于保险人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让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够从责任方追偿,减少赔款的支出。
它也能增加保险公司对责任方的追偿能力,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也具有一定的好处。
一方面,保险公司会根据代位求偿权追偿的结果,将赔偿金额返还给被保险人,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有更丰富的资源和能力来对责任方进行追偿,比被保险人个人更有优势。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在保险法中得到明确规定,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了相互保护的机制。
保险人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实现对责任方的追偿,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则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帮助和保护。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doc

浅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doc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无法获得赔偿时,其债权可以被保险
人保险合同所涵盖的范围内的第三方(如受害人)取得并行使的一种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
权对于受害人而言,是一种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如何取得和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成为了关键问题。
首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且因无
法获得赔偿而产生了债权,同时保险合同中应有明确的代位求偿条款。
当满足以上条件时,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方就可以通过代位求偿使被保险人的债权得到保障,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确认十分
重要。
其次,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必须以代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受害人无权直接行使该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包括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等。
3.在代位求偿过程中,被保险人有义务向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代位求
偿的有效进行。
4.受害人必须对其获得的赔偿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超出其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实际损
失范围。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应成为对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进行诈
骗或敲诈勒索的手段。
在代位求偿的过程中,受害人应当保持基本的诚信、合法性原则,
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履行其在保险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合理支持并促进代位求偿的顺利进行。
只有达到这样的共同目标,保险代位求偿权才
能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标准

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标准2022-6-3保险代位求偿权指的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在于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只能获得相当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而不能既从保险人处又从第三人处获得双份赔偿,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目前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自无疑义,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也并非如以前所认为的那样,一概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并不都是不具有客观价值的,像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就是以损害补偿原则为给付,具有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余地。
而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第三人赔偿后,往往并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因为被保险人本人就是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责任保险合同的对价将不复存在,失去投保意义。
但在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不止被保险人一人时,例如其他人应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以外的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究竟从何时成立,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起即成立,但只能作为保险人的一种期待权,惟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转化为现实的请求权,质言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是分开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权为既得权,其成立时间是构成要件全部得到满足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期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个独立权利认定的全部要素和必要性,其所期待的特定利益有法律保障和制度救济,而其本身可以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其成立的标志应是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提出主张和抗辩,而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尚未得到满足之前,保险人的期待充其量只是主观的期望,难以称之为权利,具体来说,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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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依据
通过相互之间的免赔协议来避免诉累,这使得保 险代位所得难于计算,更无法将之作为保险费估 定的一项因素;同时,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高昂成 本反而会增加保险人的成本支出,无法起到节省 保费的作用;另外,保险代位权会导致针对同一 风险重复投保、为完成风险移转产生的高昂且浪 费 的诉 讼成 本和 破坏 保险 合同 应有 的效 能。輥 輴 訛因 此通过降低保费而减轻投保人负担的说法,确实 是没有必要的,通过立法把某项权利从一方转移 到另一方,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再想 要证明这种转移最终会惠及被剥夺权利的一方, 多少有点底气不足。
的义务,被保险人已经为此支付了相应的代价 (保险费的给付),且其所给付的保险金已经依据 大数法则在可能面临相同或类似危险的共同体
中间进行了分摊,使保险人在本应给付的保险金 之外获得额外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进而否定代 位求偿权的合法性:“保险人根据合同理应付出 一笔资金,然而代位权的行使却又使它获得了填 充,实际上等于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这不仅是 获得了不当得利,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对被 保 险 人 的 欺 诈 。”⑨因 此 ,有 必 要 重 新 审 视 防 止 被 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法理基础。
的立法价值取向一样,只是在避免第三人脱责问 题上,需要为代位求偿权寻求更有说服力的理 由。
(三) 减轻投保人负担作用的落空 降低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又被称为减轻投 保人负担说,该说认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可以 实质地降低保险人保险给付之总额,从而降低保 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降低也就意味着减轻了社会 上广 大投 保人 的负 担。輥 輳 訛这 种说 法试 图站 在 被 保 险人一方的立场,认为尽管从表面上看是把被保 险人的权利让渡给了保险人,但最终被保险人还 是能够间接获益的。但是,保险实践却证明这一 苦心孤诣的理论不堪一击:首先,代位求偿取得 的补偿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系并非必要; 其次,保险代位诉讼常常发生在两个保险人之间 (因为损害赔偿一方基本都投了责任保险),他们
⑥ 同注⑤。 ⑦ See John Birds, Modern Insurance Law, Sweet & Maxwell, 1997, p.239.转引自江朝国 :《保险法基础理论 》,瑞 兴 图 书 股 份 有 限公司 1995 年版,第 397 页。 ⑧ 余立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载《法学评论》2008 年第 4 期。 ⑨ 梁炎廷:《试论保险代位权的不当性》,载《律师世界》1998 年第 3 期。 ⑩ 参见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41 页。 輥輯訛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33 页。 輥輰訛 See Abraham Kenneth S, Insurance Law And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 Foundation Press, 1990,pp.154-155. 輥輱訛 See Reuben Hasson, Subrogation in Insurance Law-A Critical Evaluation, S Oxford J. Legal Stud,1985,pp.421-428. 輥輲訛 余纯:《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 ——侵权责任的价值与功能在保险机制下的落空》,载《武 汉理工大学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2006 年第 2 期。 輥輳訛 同注⑩。
人的可能,使得保险代位权完全无法达到威慑预 防 第 三 人 过 错 行 为 的 作 用 ”輥 輱 訛。因 此 ,“尽 管 法 律 将 伸张(矫正)正义的使命交予保险人,但保险人在 利益得失的衡量后选择了效率,从而使侵权责任 的功 能彻 底在 保险 制度 面前 落空 ”輥 輲 訛。但是 ,避 免 第三人脱责在实践中不能发挥预期的法律效果, 不能说明立法的价值取向有偏差,正如不能因为 无法杜绝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而否认禁止杀人
(二) 避免第三人脱责说的实效分析 避免第三人逃脱责任说认为,使保险人享有
代位求偿权,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在损失获得填补 后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从而使第三人逃脱责 任 。⑩质 疑 这 一 说 法 的 学 者 多 从 保 险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实 效 进 行 分 析 ,认 为 无 论 是 大 陆 法 系 ,輥 輯 訛还 是 英 美 法 系 ,輥輰訛保 险 代 位 权 都 是 极 少 行 使 的 。英 美 法 系 有学者认为,“过错行为人从来不会因为保险代 位权的行使可能而放弃从事过错行为,加之责任 保险的存在以及受害人和加害人共用一个保险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利得禁止原则 损害赔偿制度 保险人损失发生说
保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约定 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之后,取代被 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对损失的 一切权利与救济。保险人因保险代位法律行为取 得 的 权 利 即 为 保 险 代 位 权 。①一 般 认 为 ,广 义 上 的 保险人代位权包括物上代位权和权利代位权,后 者又 被 称 为 代 位 求 偿 权 。②2009 年 修 订 的 《保 险 法》第 60 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③,在确 认代位求偿权正当性的基础上将其法定化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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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依据
体运用,其功能表现为三个方面,即防止被保险 人获得双重赔偿、避免第三人逃脱责任以及通过 减少保险人损失而降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⑥
(一) 不当得利原则的双刃剑效果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法理基础,通 常 被 表 述 为 防 止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⑦但 是 , 不当得利禁止原则在论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正
和遏止道德危险。 保险的机能在于通过大数法则的运用,集合
多数人的少量资金,尽可能多地补偿共同体中少 数人的损失。赌博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会使保险 基金的风险无限扩大,最终危及保险制度存在的 基石。损害补偿原则正是为了杜绝赌博和防范道 德危险,保险代位求偿权否认被保险人获得双重 赔偿的权利,也即否认被保险人因保险的存在而 获益,这正是损害补偿原则的体现,因而可以说, 代位求偿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杜绝赌博和防范 道 德 危 险 。輦 輮 訛
(一) 利得禁止原则 利得禁止原则是保险法上损害补偿原则的 反向表述,损害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填补,同时要求该项 填补不能使被保险人因此而获益,也即利得禁止
原则。“许多保险学者通常并不认为保险中的一 些基本概念都可以被视为‘原则’;但大多数会同 意,‘补偿’这个概念在财产保险中是如此重要, 所 以它 应被 视为 一个 真正 的原 则。”輥 輷 訛一 般认 为 , 在保险法上确立损害补偿原则是为了防止赌博
险人的一项权利,也即只要给付保险金就能够在 给付的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 无 须 被 保 险 人 的 移 转 行 为 。④这 在 大 陆 法 系 被 称 为 法 定 的 债 权 让 与 (gesetzliche forderungsabtretung)⑤。近 年 来 ,受 到 英 美 法 系 程 序 代 位 理 论 以 及实用主义法学的影响,学界质疑代位求偿权的 声音不绝于耳,主张维持代位求偿权的学者也对 此展开了针锋相对的反驳,其争论的焦点在于是
一、 传统理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论证困 境
一般认为,代位求偿权是损失填补原则的具
* 作者简介:孙聪聪,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李新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① 参见温世扬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0 页。 ② 本文仅讨论保险人的权利代位权问题,使用“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是为了与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相区分。 ③ 《保险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④ 参见江朝国:《论保险人代位权之本质》,载《月旦法学杂志》第 159 期。 ⑤ See Manfred Wandt, Versicherungsvertragsrecht,转 引 自 温 世 扬 、武 亦 文 :《论 保 险 代 位 权 的 法 理 基 础 及 其 适 用 范 围 》,载 《清 华法学》2010 年第 4 期。
当性的问题上是一把“双刃剑”。在因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可以基于保 险合同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可以向 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这两项请求权都能够 得到满足,被保险人将获得双重赔偿,学界一般 认为此时被保险人构成不当得利。反对这一说法 的学者则认为,一方面,这两项请求权都存在正 当依据,“并非‘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基本含义”⑧;另 一方 面,即使认为代位求偿权能够防止被保险人不当 得利,却同时使保险人获得了不当得利,因为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基于保险合同应承担
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理基础的再论证
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人同时拥有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和对 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保险人与第三 人处于‘多数债务人关系’,分别因‘保险契约’与 ‘侵权行为’,对被保险人之损害负有保险金给付 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而产生‘责任竞 合 ’”輥輵訛。“在 多 数 债 务 人 关 系 而 形 成 之 责 任 竞 合 情 形下,制度设计的考量重点在于‘重复满足的容 许与否’和‘若采取禁止重复满足的立场,则其介 入手 段应 如何 选取 ’。”輥 輶 訛前者 旨在 解决 是否 允 许 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后者旨在解决在 禁止被保险人双重赔偿的基础上,是否允许其中 一方免责的问题。笔者认为禁止被保险人获得双 重赔偿的法理基础在于利得禁止原则,在此基础 上,代位求偿权的功能目的还在于防止加害第三 人免责,其法理基础则在于维持损害赔偿制度的 需要。
2012 年第 6 期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依据
法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