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及具体适用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民事案件纠纷⾮常多,如果在⾃⾝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向对⽅提起诉讼。
但是民事追诉是会有⼀定的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相关的期限就不复存在。
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呢?加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审期间第⼀、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2)1年诉讼时效。
⾝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第⼆、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诉中财产保全。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第三、⽴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3⽇内移送审判庭。
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起5⽇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第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论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论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在文章将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在将分别讨论时效期间的界定、计算方法、中断和延长、特殊情况以及实务应用。
时效期间的界定将涉及到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分析,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将探讨如何准确计算时效期间,时效期间的中断和延长将涉及到诉讼中可能影响时效期间的因素,特殊情况将讨论在特定情况下时效期间的变化,实务应用将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运用时效期间规定。
在将总结讨论的重点,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理解和应用。
【关键词】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界定、计算方法、中断、延长、特殊情况、实务应用、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民法诉讼中,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内,诉讼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权利的期限。
时效期间是保护被告权利的一种规定,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时效期间的设立旨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时间未解决纠纷导致案件无法有效审理。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每位当事人都应该足够重视,及时进行法律援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时效期间的界定、计算方法、中断和延长、特殊情况以及实务应用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时效期间在民法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通过对时效期间相关内容的深入探讨,相信读者会对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有更清晰、准确的认识,进而在实际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将对以上内容进行总结,为读者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导和建议。
.2. 正文2.1 时效期间的界定时效期间的界定是民法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时效期间是指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起诉权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后,起诉权将失效。
时效期间的界定主要包括确定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两个方面。
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一般是以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作为计算起点。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时间:2009年1月10日上午地点:虎坊桥工人俱乐部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主持人:今天培训时间是两个半小时,9:00-11:30,培训的题目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今天很荣幸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给我们做主讲人,刘法官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和相应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刘法官对今天的解读也做了精心的准备,今天的培训对每位在座律师来讲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用热烈掌声欢迎刘法官给我们上课!刘竹梅: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大家知道今年的8月份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起草的,也可以说在我们去年一年的工作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今天受律协之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我们当时一些基本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动意(背景),大家知道诉讼时效制度是因为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制度,同时在实务当中也被广泛应用,有些国家甚至把诉讼时效作为单独一部法律,我们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是一共只有七条内容,最高法院曾经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批复对时效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
在理论实务界关于时效制度的研究也见到一些文章,但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还是非常薄弱的,专著的文章不是很多。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和相关规定都是欠缺的,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大量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案件,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直觉得诉讼时效制度需要相对完整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考虑,2006年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会议上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要做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当时这个司法解释交给了民二庭承担,觉得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通则》当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这个解释交给传统的民事部门做可能更有优势。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引言诉讼时效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用于约束原告在特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和合理性,防止过去时间的积累导致诉讼的不公正。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目的,以及对其实施的影响以及现存问题进行综合探讨,以促进对该制度的全面理解和进一步的改进。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与目的1.1 诉讼时效制度的定义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种法律机制。
它主要通过对起诉时间的约定,规范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时效性,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2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1 确保司法程序的稳定性诉讼时效制度限定了起诉的时间范围,防止了长时间的延误和拖延,从而保证了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1.2.2 防止证据丧失和记忆模糊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丧失或变得不完整,当事人的记忆也会逐渐模糊。
诉讼时效制度通过限定起诉时间,促使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力,有利于确保诉讼中的证据真实可靠,维护司法公正。
1.2.3 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制度不仅对原告的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起到保护被告的作用。
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被告可以合理预测和计划自己的防御,避免长期被诉讼纠缠,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实施影响2.1 促进司法效率与公平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效率和公平具有积极的影响。
它迫使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并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时间约束的作用,从而加快了司法程序的进展,并减少了不必要的拖延。
2.2 保护被告的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对被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合理的防御,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法律保护。
这减少了对被告个人、团体或企业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损害。
2.3 防止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时效制度限定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范围,可以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一些恶意原告可能会在时间上故意拖延,滥用诉讼权利,对被告造成无谓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民诉意见170条)
1-28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1-14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1-15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1-16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1-20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1-21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3-3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四、强制执行相关时效(23项)
4-1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杂谈诉讼时效

法律杂谈浅谈诉讼时效【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自产生以来发展至今,仍有一些争论之处。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其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发展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梳理,力图准确、全面的了解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一、诉讼时效的价值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债权人请求的事件,让人无法释怀,让人不禁怀疑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
诉讼时效在西方法制史上称为消灭时效,西方法史学家认为消灭时效起源于罗马的裁判官法。
之前,罗马法对债权采取永久保护方式,实际操作中给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带来困难,因此之后每个裁判官通常在其上任之初就发布告示,为了案件处理方便,宣布根据特定条件,在其当政的一年内可以合法进行哪些诉讼或审判,相当于给权利人规定了诉讼期限。
后来经过演变,产生了消灭时效制度。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的认识,是否太过于流于表面,在我国要制定民法典之际,实应进一步探讨。
在现今市场化大背景下,是否太过于执着于效率而忘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核心,因噎废食,有失偏颇。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指的是哪些权利使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似乎任何民事权利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则事实上,学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直有争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倾向于将请求权作为客体。
民事诉讼基本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这三种诉讼中核心是给付之诉,而其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
请求权的分类如下:1.债权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公告予公布,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登载该规定,全文如下: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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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设立的理由,也是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根本目的。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至遭受不利益;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得保护;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成本。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促进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这一最终目的。实质上,
2.2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起算
债权履行期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约定是履行期限;二是未约定履行期限。在约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该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未履行其债务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人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大体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原因在于:履行期限是权利能够行驶的阻滞期限,在该期限未届满之前,权利的行使遭遇阻碍,直至期阴届满。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其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亦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不
题目:浅谈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及具体适用
学科(专业):法学
申请人:****
指导教师:XXX
摘 要
本报告主要对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及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叙述,表现我国建立时效的意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
关 键 词:诉讼时效;债权履行期限;保证债务;继续性债权;无效民事行为
2.1.4诉讼时效的分类
在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时效期间为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是旨由民法或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包括《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别时效和其他单行法中规定的特别时效。
2、诉讼时效的完成消灭实体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偿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各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但在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由后,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将导致权利人实体请求权消灭,而程序上的请求权仍然存在。
对时效的行使会产生一个和实体法的公正不符,或者说与人类文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不相符合的结果,尤其是在某些时效规定较短的情况下,显得更为严重。也就是说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作为其代价的。故此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值的探讨。
2.1.2诉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法律强制性。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范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对其内容必须遵守执行,不得以其意思排除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亦不允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
(1)《民法通则》规定的特别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其他用单行法中规定的特别时效是除《民法通则》处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期间不为2年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环境法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等。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条规定,权利人同盱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个既有程序法上的功能, 又有实体法规范功能上的权利(能)。司法实践中,在一些裁判文书,律师代理词中常看到“丧失胜诉讼权”的说法。这种说法实质上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带有未审先定的含义的概念。“胜诉权”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2.1、诉讼时效概述
2.1.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立法目的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了自己理解和看法,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实习内容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而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便是民事时效制度。依据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从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规定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越来越明显,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何避免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大问题。
实习目的
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通过实践对法学这门学科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法学做为一门人文科学相对于自然科学更多了主观性、社会性。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得不考虑人的意识对工作的影响,解决问题时不能单从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文入手,需要在自己充分撑握的前提下将法律条文结合法学原理,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将其通俗化、人性化。在实际的工作中检验了自己所学的知识,用自己撑握的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累了工作的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于诉讼时效或消灭时效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虽无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是一种什么样权利,但通常认为我国法律上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说。笔者对该说的理论赞同,但对胜诉权的提法有不同看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诅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分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3、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故不同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2.1.3诉讼时效客体和效力
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于何种权利。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各种因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但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灭危险请求权;(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3)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因侵害人身权而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