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

第六章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时效制度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的效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不主张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债权人胜诉。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使用而必须由债务人主张才能予以使用。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债权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上述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属于债权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二)下列债权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均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是2年(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所谓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其期间长于或者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因此有两种:一种是短期诉讼时效;另一种是长期诉讼时效1、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下列时效为4年期长期诉讼时效:(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3、下列时效为3年期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而受有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从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时效都是两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算。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情况是指权利⼈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使请求权的)。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愿履⾏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七、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年,⾃继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起计算。
但是,⾃继承开始之⽇起超过⼆⼗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一、先说民商法上的: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1.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③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④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⑤着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着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⑥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⑧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⑨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⑩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11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12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①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4.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5.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③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二、刑法上的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但书后面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诉讼法上:一民事诉讼法时效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五日: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三十日: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8.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六十日: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三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规则,用于限制起诉权的行使时间。
为了维护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各国法律都对起诉权的行使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对于民事纠纷的起诉时间做出的规定,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等。
2. 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起诉权的行使时间的限制。
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等。
3. 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包括对于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等的争议,以及对于行政机关责任的起诉时间限制。
4. 特殊领域的诉讼时效:除了上述常见的领域外,一些特殊领域也可能存在特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如劳动争议诉讼、知识产权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起始时间、计
算方法等细则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一、定义。
一定的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发生一定的后果。
三个一定即适用范围、时效长短、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二、立法目的。
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阐述: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
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那么,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e.g.最高院认定差旅费票可以认定主张债权的证明】。
三、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外一——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例外二——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法定性。
●不得约定对时效延长或者缩短。
●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五、主张时机——原则上一审期间,有例外。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协议,但也会出现一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拒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
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
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什么原则。
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
还有如何认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标准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
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
民间借款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当事人订约时的目的,有违公平原则。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 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下面店铺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 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
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 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企业在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一定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自己的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 护。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其诉讼,二是采取手段进行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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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敏
【案情】
1988年至1994年,建设银行与纤维厂签订10份借款合同,共计向纤维厂发放贷款1547万元。
1997年5月16日,轮胎厂兼并纤维厂,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约定,轮胎厂占有纤维厂的所有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兼并后的纤维厂为轮胎厂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纤维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同年5月31日,轮胎厂与建设银行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明确载明轮胎厂同意接受纤维厂所欠建设银行的1547万元贷款。
同年10月,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公司。
1999年11月,建设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
2001年信达公司发出抬头列明为“借款人轮胎厂(纤维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对轮胎厂与建设银行所欠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利息进行了催收。
经纬公司在两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年4月30日,经纬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1万元款项,在汇票申请书用途栏内载明为“还款”。
因轮胎公司未偿还信达公司的其余款项,信达公司于2003年3月7日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轮胎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涉及3笔共计303万元的款项,还款期限均为2000年5月31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3笔
款项到期后,没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向轮胎厂及轮胎公司主张过权利,该3笔款项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曾于2001年6月12日发出债务人为轮胎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分别对轮胎厂的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进行了催收,上述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已中断。
轮胎公司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在上述《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恰恰因此证明了信达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其债权。
故信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上述债务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故轮胎公司应当依法偿还除已偿还的1万元以外的其余1546万元借款本息。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
由于商品的流转,财产权利从自然经济时期的静态权利转变为商品经济时期的动态权利,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及对交易秩序的维护变得越发重要,诉讼时效制度应运而生。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稳健、均衡发展这一民商法律目的。
其法律价值主要是防止权利睡眠和证据遗失。
诉讼时效制度维护效率价值的前提是以牺牲正义价值为
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有条件地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故如何把对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追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实现有限资源的价值,是我们当前理解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关键。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法律从弥补时效制度缺陷、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来设臵的一种制度,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有益补充。
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
前已述及诉讼时效制度本质上是以有条件地牺牲正义价值为前提来达到维护效率价值的目的。
在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冲突的情况下,对正义价值的维护应当是首位的,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些事实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重,而不宜轻易地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使义务人因此取得不法利益。
这里体现的是价值取向问题或者说是司法理念问题,毕竟法律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而设臵的。
故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尽可能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
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处于“睡眠”状态,而是在积极地进行主张,
则不应以时效已过为由使其权利丧失法律的保护。
本案之所以以信达公司2001年6月12日向债务人轮胎公司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所发《催收贷款通知书》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正是上述指导思想作用的结果。
除此原因外,本案还有其他一些特殊事实,包括:第一,经纬公司系原债务人纤维厂经兼并、整体改制而来,与纤维厂有密切的关系;第二,经纬公司系现债务人轮胎公司的二级企业法人;第三,《催收贷款通知书》抬头明确列明“借款人轮胎厂(纤维厂)”,且催收款项明确;第四,纤维厂被轮胎厂兼并、改制为经纬公司后,多次以本案该笔债务的债务人身份在有关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并实际偿还本案部分债务。
综合上述因素,认定信达公司的催收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实践中应当作扩大解释:
第一,权利人提出要求不仅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催告,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已经作了相应规定。
而且,对于权利人提出要求的对象和内容似应进一步放宽。
在这里,只要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向义务人或者与该义务有直接关系的人主张了权利(甚至包括因某些可信赖的事实足以导致权利人向错误的主体主张该权利),即权利人并未放弃或者怠于行使其权利的,就应当作
出时效中断的认定。
这里应当注意:一是权利人提出要求不以债务人收到为必要,即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就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义务人是否收到以及是否签收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二是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既可直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公告方式提出。
同时,权利人通过一定的行为行使权利,如直接扣息、提供对账单或部分债务抵消等行为也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体现的是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所采取的措施,故除向法院提起诉讼外,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扩大到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权利保护请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具有同样性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已作了首肯。
在这里,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以债务人是否知晓或是否通知到债务人为必要,以权利人提出权利保护的时间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
对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自行撤诉,或因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被法院裁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或因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均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第三,关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由,一是在方式上可以书面或口头等多种方式作出;二是在内容上,除义务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包括义务人就该笔债务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偿还部分债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