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_公益诉讼_的那些问题_访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_博士生导师肖建国
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辨析

作者: 肖建国[1];刘东[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学习论坛
页码: 66-71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 公益诉讼;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公民诉讼
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五条增加了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赋予了法定机关和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却没有赋予公民个人相同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个人无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条着重解决的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没有任何否定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思。
事实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专家们均不否定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相反,过去的司法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对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是持支持态度的。
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公民个人完全可以根据现行《氏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私益诉讼的外观,提起具有保护公共利益效果的诉讼。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作者:陈晓春彭燕辉来源:《湖湘论坛》2021年第03期摘要: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然而,實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保组织;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85-10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和开拓创新,成为环境司法在这一时期的亮点和特点。
[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3月3日,两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
[2]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克服传统司法局限以及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背景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98件,审结119件。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作者:肖波肖之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0期摘要现阶段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仍然有很大的争议,反对调解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无权擅自处分权利。
支持调解的观点认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本文尝试从调解的目标价值、效率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等方面来阐明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适用调解的合理性,进而从调解适用范围、调解的启动及审级的适用、调解的效力等方面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调解作者简介:肖波,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之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299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有序进行。
在各地总结经验的同时,一些现实中的问题也在凸显。
其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能否适应调解就是一个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比较模糊的问题。
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制度又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因为在将来全面构建起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后,必定有大量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走上法庭,而诉讼毕竟有着不菲的诉讼成本,况且国家的司法资源也很有限,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完全没有必要将诉讼完全进行到底,使检察机关和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面临的巨大的不可预测的诉讼成本和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此时调解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一、争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反对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适用调解的观点认为,不管是在平常生活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利益双方为了达成调解协议,一般都会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而检察机关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其无权擅自放弃、处分权利,缺乏作为调解合意的条件和基础。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程新文冯小光关丽李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的实施对于推进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现根据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主要条文的理解进行全面解读。
一、关于《解释》的制定背景就经济社会发展层面而言,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
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重要阶段。
205年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50.5%,首次占据“半壁江山”。
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其核心和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注重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发展变化,注重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的实质救济,为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出台了本《解释》。
就法律层面而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人大法学院肖教授出席环境司法创新和公益诉讼研讨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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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肖教授出席环境司法创新和
公益诉讼研讨会会议
6月1日,我院肖教授应邀出席在北京举行的“环境司法创新和公益诉讼研讨会”,围绕环境法庭建设、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环保组织和律师在环境公益中的作用,等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研讨。
我院肖建国教授应邀作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益诉讼的影响”的主题报告,详细阐述了民诉法修改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争点与制度建构的方案和建议。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安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及云南省高级法院、贵州律协、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致诚律师事务所、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耶鲁中国法中心、美国律协、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美国公益法研究所、伯尔基金会、SEE 基金会、自然之友、绿色和平、绿满江淮、绿色昆明、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重庆市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成都河流研究会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地方人大监督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地方人大监督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作者:范卫国李立峰来源:《公民导刊》2022年第07期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出台了支持公益诉讼的决定或决议,为当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人大在监督公益诉讼工作中,仍存在认识不足、力度不足、保障不足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拓展监督途径、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保障,确保地方人大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地监督公益诉讼工作。
进一步提高认识在公益诉讼监督过程中,部分地方人大对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表现为地方人大认为不宜干预公益诉讼的实施过程或者认为人大没有能力参与公益诉讼监督工作。
事实上,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权力的载体与平台,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一府一委两院”由相应地方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因此,对于公益诉讼工作而言,为防止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存在认识不足以及措施不当等情况的发生,地方人大有权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活动。
尤其是,伴随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如何在“依法开展”和“积极稳妥”之间保持平衡,需要地方人大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另外,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如何保障检察机关既有动力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又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矛盾和阻力也需要人大予以监督和支持。
就此而言,地方人大不仅需要对公益诉讼活动是否在既定的框架内依法开展进行监督,还要积极努力排除公益诉讼实施进程中的诸多难题,为该制度的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进一步拓宽监督途径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专门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还涉及案件线索的及时发现、调查核实权利有效运行以及生效裁判的依法执行等事项,因此,地方人大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公益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
民法典、公益诉讼法相关知识和疑问提问

民法典、公益诉讼法相关知识和疑问提问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涵盖了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益诉讼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和公益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和疑问角度,深入探讨两者的关系,以及对于社会的指导意义。
首先,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民事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终止、责任与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它对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合同权、婚姻家庭权利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实施,不仅维护了个体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单纯依靠个人的法律权益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公益诉讼法的出台成为了当务之急。
公益诉讼法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通过公益组织或者相关利益人的代表起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诉讼法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对象、程序和责任,为解决社会公益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不仅可以保护环境资源、消费者权益、劳动就业等公共利益,还可以推动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公益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共利益保护的效率和水平,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法典和公益诉讼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规定了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
从机制上看,公益诉讼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可以弥补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提供了法律保护的通道。
两者的结合,有助于全面推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于社会的指导意义来说,民法典和公益诉讼法的实施,都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
民法典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重视个体的自主权利,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益诉讼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两者的结合,强调了个体与社会的平衡关系,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总之,民法典和公益诉讼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