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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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装配式建设项目、绿色建筑项目;(三)采用BIM技术的项目;(四)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字体显示:【大】【中】【小】事项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设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令第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实施单位:区城乡建设局审批条件:1、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履行完毕;2、竣工结算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和备案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3、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符合规定;4、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完成。

需提交的材料:1、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制件);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查验原件、收取复制件);3、招标文件及投标书(查验原件);4、工程结算书(含桩基)、造价咨询报告及《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监管通知书》(查验原件,收取电子数据及复制件);5、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查验原件、收取复制件);6、《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收取原件);7、《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收取原件);8、《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查验原件、收取复制件);9、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备案指标表(收取原件)。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备案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颁发证件名称:《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法律效力:1、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之一;2、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收费事项:不收费收费依据:无办公地址:武汉市新洲区建设局六楼招标办审批权限: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不含区统筹建设的区级工业园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还建房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下放到各区。

2、层高32层以下、高度100米以下、深基坑不超过2层(深9米以内)、跨度小于30米的建筑工程(不含32层、100米高度、9米深度、30米跨度)及城市次干道、支路、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基础设施工程下放到各区。

招标控制价备案办事指南

招标控制价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控制价)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花都、增城、从化地区)使用国有资金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工程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办理条件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对招标工程限定最高工程造价。

三、应提交的材料注:1、所有材料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http://)“招标控制价备案”系统中填报。

2、各种表格和格式模板均可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下载区域下载。

四、办事流程图五、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窗口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地址:网上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http://)“招标控制价备案系统”(联系电话:83630981)。

七、收费标准:无八、收费依据:无九、办理依据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90号)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14]14号)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5.(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 69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十、备注应发给的证明文件:网上发给的《招标控制价备案表》及招标控制价备案编号。

十一、表格下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登录)下载十二、到场次数:0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

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二○一○年一月填表说明:1、本表下载打印后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2、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注:本须知仅做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帮助文件,可不打印)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说明(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填表说明:1.封面:“工程名称"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建设单位” 栏内:建设单位全称应与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2。

第二页:⑴“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相一致。

⑵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建筑面积”栏内:填写面积应与该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建筑规模及规划验收注明的面积相一致.⑶“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⑷“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⑸报送时间:为送达备案机关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报告书写日期不应早于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单位: (公章)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填表说明:1、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评定标准文件、补充文件、修改文件、答疑文件等)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市住建局;在确定中标人的2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如有)、有关评标资料送市住建局.(已按前一环节要求提交过的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2、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按本表要求填写并携带下列资料复印件送市住建局:(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报名汇总表(如有);(3)招标文件;(4)资格预审文件;(5)开标、唱标、评标、定标记录;(6)委托招标代理合同;(7)中标通知书.(已按第一条要求提交过的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3、凡无需填写处,均需划“/”。

4、本表一式三份,备案后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市住建局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填报日期:200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关于填报中标工程造价数据的通知》(东建价〔2008〕3号)的要求填报;2、建筑类别:在相应栏内打√,或在“其它”栏下填具体名称;3、基础结构形式、上部结构形式:在相应栏内打√,或填相应名称,并在其下方栏内打√;4、主要承包项目:系指各单项工程,如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土建工程、给水排水、强(弱)电工程、幕墙工程等;5、中标浮动率:由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比较计算得出;6、预算价与最高报价值、单列费的关系为:前者系后二者之和;7、主要装修标准:系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装修情况,如地面装修标准为50*50抛光砖、外墙面装修标准为玻璃幕墙(或刷防水建筑外墙涂料)等,如表中未列出者可另加页.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填报日期:200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关于填报中标工程造价数据的通知》(东建价〔2008〕3号)的要求填报;2、专业:系指房屋建筑以外的其它专业,如市政、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公路、水利等;3、主要承包项目:系指各单项工程,如市政工程中的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等;4、中标浮动率:由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比较计算得出;5、预算价与最高报价值、单列费的关系为:前者系后二者之和;6、工程技术参数及规模:各承包项目的技术参数和规模应详列,如市政工程中的道路工程应注明总长度、总面积、基层结构(如200厚5%水泥石屑底层、300厚10%水泥石屑基层)、面层结构(如35厚C30砼面层)等,排水工程应注明总长度,各类管道长度及参数(如200MΦ500钢筋砼管等)附表4:中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标单位(公章):填报日期:200年月日本表共页,第页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关于填报中标工程造价数据的通知》(东建价〔2008〕3号)的要求填报;2、本表仅填报中标工程所涉及的主要材料及其编制价,应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相符;3、材料编码:系指广东省相关定额或计价办法中对各类材料的编定的号码;4、编制价:系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时的所认定的材料价格;5、有需要时,可用“备注”对所列材料及其编制价格进行补充表述;6、本表一页不够时,可另加页。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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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备案
审批类型:
C
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颁发的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1.《招标法》第十二、四十七条,2000年1月1日实施。

2.《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五、十、十五条,2000年1月1日实施。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一、四十六条,2003年6月1日实施。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二、十九、四十六条,2001年6月1日实施。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2000年5月3日实施。

审核条件:
已具备项目招标条件(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备案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
1、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资料(招标人自行招标时提示)
2、招标代理企业诚信手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3、立项批文
4、规划许可证
5、资金证明
6、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7、资格预审文件
8、招标文件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预算书
1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审查资料;
3、备案。

时限描述:
资料齐全即办
审批收费:

审批表格: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机构: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29235 投诉电话:86229235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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