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容:(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范文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范文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实施方案:一、整治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所有某某、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整治内容(一)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三)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五)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八)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十)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十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工作计划方案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工作计划方案一、工作目标和任务本计划旨在促进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高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1. 制定和完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设备操作等方面的规范标准。
2. 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施工质量意识。
3. 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 推进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制定和完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调研和收集相关标准文件和经验做法,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标准,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
2. 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培训。
邀请专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施工工艺、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建立施工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
3. 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工地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重点关注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4. 推进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依据信用等级对施工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5.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文明施工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施工人员普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性,强化施工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
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1. 制定和完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完成时间为6个月。
2. 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培训:每年开展2次培训,每次培训周期为1个月。
3. 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每个季度对工地进行一次巡查和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持续向好发展,进一步督促各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深入推进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建章立制、责任到人,严格落实以下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及时提供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3、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持续深入推进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以下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并检查落实;2、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3、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4、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5、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6、审核检查施工机械设备;7、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晋建市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3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整治范围(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工作情况;(二)招标人、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等方面情况;(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四)主要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2.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3.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投标;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7.违法分包、转包中标项目;8.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10.未按规定留存和损毁招标投标资料;11.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接和运营;12.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未实时在指定媒介公开;13.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14.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15.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1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投标资料,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17.监督部门监管失察和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18.未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平台统一交易的;1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计划方案

XXXX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开展好XXXX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不断提高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建厅、市住建局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XX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和市住建局印发《XX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巩固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XXXX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在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指示下,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自上而下的理顺完善XXXX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保证体系、监管体系,严格贯彻落实省厅印发的《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题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控制,XXXX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开展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各项工作,XXXX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制。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 同志兼任,负责协调和汇总专项整治工作。
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升XXXX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四、工作任务(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严格履职尽责,督促落实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的书桌上,我泡了一杯咖啡,准备开始今天的工作。
这个方案对我来说并不陌生,十年的时间,我见证了无数工程从图纸到现实的过程。
现在,就让我用文字记录下这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吧。
一、项目背景及目标这个项目位于我国某大城市,旨在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两部分,目标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建设,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空间。
二、房屋建筑部分1.设计理念房屋建筑设计以实用、美观、环保为原则,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文化等因素,力求打造出一个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群。
2.建筑布局项目分为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三个部分。
住宅区采用低密度、高绿化率的设计,保证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商业区涵盖购物、餐饮、娱乐等多种功能,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公共服务区则包括学校、医院、公园等设施,为居民提供便利。
3.建筑材料选用环保、节能、高性能的建筑材料,如绿色混凝土、节能玻璃、新型保温材料等,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居住舒适度。
4.施工工艺采用现代化施工工艺,如预制构件、装配式建筑等,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建设周期。
三、市政基础设施部分1.道路交通项目周边道路规划合理,满足交通需求。
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保证道路的平整度和耐用性。
2.供水供电采用先进的供水供电设施,确保水质安全和电力供应稳定。
同时,设置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3.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水和污水分别排放。
雨水用于绿化、景观用水等,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4.供暖供气采用集中供暖供气系统,保证冬季供暖和居民生活用气需求。
同时,选用环保、高效的供暖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四、施工管理1.施工进度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各阶段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2.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3.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高质量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和城市的发展需求。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全过程。
其中,房屋建筑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和公共建筑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等。
三、项目组织和管理1.项目组织架构:成立由项目经理、设计师、工程师、安全专家等组成的项目组,明确各角色的职责和权责。
2.项目管理流程: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制定项目计划、施工方案和验收标准,定期召开项目汇报会议,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四、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1.施工方案: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步骤、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等,保证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2.技术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安全可靠,市政设施的功能完善、运行正常。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1.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质量评估等,监督工程的质量,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合格标准。
2.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六、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1.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噪声、粉尘、废水和废弃物的治理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资源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建筑物的能效,采用节能设备和材料,减少资源的消耗。
七、项目进度和成本控制1.项目进度:按照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成本控制:建立成本控制体系,明确每个施工工序的成本,及时调整施工方案,控制成本在预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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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2017〕151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和《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字〔2020〕4号)等要求,制定我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0年5月1日以来新开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供。
鼓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不低
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5%。
三、担保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及具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
四、信用管理
对担保机构实行信用管理,担保机构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