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人民币存贷款风险定价指引
XX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办法

XX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结息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挂牌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利率市场化后,我行将按照市场供求来确定同期挂牌利率。
第二章计息基本规定和计息公式第三条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四条我行根据不同业务品种分别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金额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
利息金额算至厘位,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分段计息时,各段利息应先保留到厘位,各段相加得出的利息总额后再将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条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第六条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的,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等额计息法贷款的计息公式为:(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本金=每月还款额-每月应付利息每月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月数(精确到人民币元小数点后两位)每月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第八条计息期平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
计息期算头不算尾是指:存入日(或起贷日)计息,取款日(或还贷日)不计息。
第九条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造成客户不能按期存取款.客户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或归还),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归还)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下同)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
XX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人民币利率的管理,确保资金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风险的控制,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的各项人民币贷款、存款、理财等业务的利率管理。
第三节利率的确定与调整第三条我行的人民币利率包括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和理财产品利率等。
第四条我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利率形成机制确定,原则上采用浮动利率,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利率变动进行合理调整。
对于特定行业或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利率。
第五条我行人民币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行根据政策要求和市场竞争情况进行适度浮动,保证正常的存款吸纳和流动性。
第六条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利率,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的特性确定,确保投资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第四节利率报价和公示第七条我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报价,并在柜台、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八条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利率应当在销售前向投资人明确表示,并在销售文件或合同中进行公示。
第二章监督与处罚第九条我行应当建立健全利率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利率报价和公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我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利率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核,并将检查结果向行内或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我行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有的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我行的利率管理和操作。
希望通过这一办法的实施,我行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利率服务。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评估报告

XX银行年度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评估报告XX银行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XX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对XX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开展管理工作,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标本兼治为原则,全面提升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工作水平,现将XX银行XX年度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评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到XX年12月末,XX银行累计识别集团客户XX 个,涉及公司XX间,贷款余额共XX万元。
截至XX年12月末,XX银行不存在超出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监管指标15%的集团客户的情况,处于正常范围内,集中度风险较低。
二、存在问题1、集团客户授信超集中度风险仍然存在:由于XX原因,目前XX银行的单一集群关联客户中授信余额较高,同时受不良贷款压降工作周期性影响,资本净额较难长期保持稳定水平,呈现波段上升下降态势,导致集团客户存在再次集中度超出监管指标15%的潜在风险。
三、整改措施1、加强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统一授信,主动识别集团客户,对集团组织成员进行认定和名单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2、对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临界集中度上限的风险,需要继续加强集团客户贷款管理,严格执行还款计划,逐步压缩该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使集团客户贷款余额在合理监测指标之内。
一是下一步继续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资金监管,对回笼信贷资金要求及时收回。
二是通过优化指标数据,提高XX 银行资本净额,使集团客户贷款余额在合理监测指标之内,目前资本净额正在逐步提升中。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认真贯彻监管部门关于集团客户管理授信风险相关问题处理指导意见,对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整改进展。
2、不断加强对信贷人员开展集团客户识别、授信业务的培训工作。
3、严格落实对超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的压降工作。
XX银行20XX年XX月XX日。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贷款定价管理制度

贷款定价管理制度一、绪论贷款定价是指金融机构以一定的利率为基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信贷风险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客户贷款利率的过程。
贷款定价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建立的对贷款定价进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它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盈利能力和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贷款定价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贷款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个性化定价,而不是一刀切的方式。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应当成为定价的重要考量。
2. 风险定价:贷款定价应当充分考虑信贷风险,对于风险较高的客户,应当采取合理的风险溢价,以提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补偿。
3. 市场化定价:贷款定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动,避免出现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背离较大的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灵活调整贷款定价策略。
4. 透明度:贷款定价应当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客户应当清楚了解定价的原因和依据。
金融机构应当向客户清楚地说明定价的计算方式和费用构成。
三、贷款定价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定价权责分离:建立严格的定价权责分离机制,确保定价的公平公正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价委员会或者专门的定价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贷款定价策略,定价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定价能力和职业道德。
2. 定价策略:根据市场需求、风险状况和盈利目标等因素,建立定价策略,确定不同类型贷款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定价策略应当包括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调整频率、优惠政策等内容。
3. 定价模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模型,以客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为依据,进行定价计算和风险评估。
定价模型应当周期性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4. 定价审批:建立严格的贷款定价审批程序,对于大额、高风险贷款应当进行定价专家审批。
定价审批程序应当包括风险评估、还款能力分析、审批流程和结果追踪等环节。
5. 定价监控:建立完善的贷款定价监控机制,对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定价偏离情况、市场对比情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银保监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5号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银行账簿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的相关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法人和并表层面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治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治理架构,制定包括风险策略、风险偏好、限额体系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并定期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设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二)审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并实施相关限额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其与董事会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一致;(四)审议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报告;(五)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六)其他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a699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d1.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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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存贷款风险定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本行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人民币存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盈利与风险兼顾平衡的管理目标,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本行《XX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本行其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如有冲突,以本指引为准;与本指引没有冲突的,继续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定价,所指人民币存款包括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但不包括保本型理财吸纳资金;所指人民币贷款是指本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经营业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行存贷款定价管理的原则是:(一)统一指导,分类管理,风险调节,覆盖成本。
“统一指导,分类管理”,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全行存贷款定价发布统一指导政策,要求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定价从经营战略出发,考虑竞争需要、信用风险、区域差异和行业周期等有利或不利的风险因素制定本指引的实施细则,切实提高面向客户的定价、议价能力。
“风险调节,覆盖成本”,是指本指引要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按照客户群、期限、地区、行业等因素测算存贷款的风险定价保本点,根据成本加成定价法制定贷款价格准入阈值,并根据本指引规定的信用风险、竞争性因素和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进行加减点灵活调节,在测算保本价格的前提下提升面向客户的差异化风险定价能力。
(二)贴近实际,适度前瞻,简便实用,动态调整。
“贴近实际,适度前瞻”,是指考虑本行信息系统对贷款定价精细化管理支撑能力的实际情况,根据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提升差异化定价能力的客观要求,参考市场化程度高的利率曲线定价。
“简便实用,动态调整”,是指本行根据定价模型的可理解性、相关参数的可获得性进行逐步调整完善模型与参数,并优先采用管理成本更低、更简单易行的定价方法。
(三)严格监督,动态跟踪。
“严格监督,动态跟踪”,是指本指引从抑制无序竞争,严控内控风险的要求出发,要求各分支机构根据本指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要求提升面向客户的定价能力,关注利率实际执行情况、定价评估管理情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实施第四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定价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批准存贷款风险定价指引;负责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评估本定价指引对提升存贷款风险定价能力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必要时审核定价方法的调整,对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存贷款利差的波动进行管理决策;负责审议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定价指引的执行情况的有关报告。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是全行利率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根据利率市场化进展情况,结合国家政策和我行实际制定、修订存贷款风险定价指引。
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对存贷款利差进行监测、分析和定价管理。
根据本指引第十六、二十一条有关要求,计划财务部负责基于本行效益性目标和风险管理要求明确定价模型、适用范围和参数定义,并确定相关适用参数管理的职责分行,模型测算引擎见本指引附录一《存贷款风险定价测算申请表模板》。
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不得对上述定价模型及应当由计划财务部门确定的模型参数随意变更。
负责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最新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实际等相关情况,更新本指引中有关模型参数。
本指引使用的FTP价格根据计划财务部在本行内网发布的最新价格随时更新。
负责根据本指引第十三条要求审批未授权事项,对各业务部门根据本指引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会审。
负责对本指引中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各存贷款业务部门(公司、小微、零售和同业业务)是存贷款定价的被授权实施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根据本指引要求,对本部门管理的、按照本指引第七、八、九、十条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存贷款进行自主定价,制定存贷款分类定价指导的实施细则并提交计划财务部备案。
自主定价的内容详见本指引第三章、第四章各条款规定。
自主定价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营销和定价策略客户群划分标准产品分类标准及其定义行业、地域等影响风险资本回报率准入阈值的划分标准以及对应调节系数竞争性加减点调节系数及其浮动范围其他条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定价要求负责根据本指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定期向计划财务部通报各业务条线对本指引以及其他分类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授权公司业务部在满足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利率管制政策和本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对企业(符合本行标准的小微企业除外)存款和贷款进行自主定价并制定本条线实施细则;并根据本指引第二十六之规定,对于需要与系统重要性高、市场影响力大的竞争对手争夺对本行具有战略价值的优质企业客户,制定参考贷款市场基准利率LPR(Loan Prime Rate)定价的分类指导意见。
对引进的大额长期且利率协商决定的机构存款发起定价,由金融市场部会签、总行计划财务部批准,确定具体规模与价格。
所谓长期大额机构存款,是指同一起息日内引入的单笔或多笔资金占年度新增存款计划1%以上且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存款。
对按照管制利率引进、定向使用长期大额机构资金发起存款定价建议,由金融市场部会签确定具体规模与价格,但是引进资金时配套使用的定向资金运用规模正缺口在10%以上或者定向资金运用产生的期限错配在1年(含)以上的除外。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授权小微业务管理部在满足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利率管制政策和本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对符合本行标准的小微企业存款和贷款进行自主定价。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授权零售业务管理部在满足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利率管制政策和本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对符合本行标准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存款、贷款、贷记卡透支业务进行自主定价。
第十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授权金融市场部在满足有关监管政策和本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对同业存入、同业拆入和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同业业务进行自主定价。
同业存入、同业拆入符合本指引第七条引进大额长期资金有关规定的,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依据本指引第十九条之规定,主要负责协助各贷款业务部门为根据行业、地域等因素制定异化价格准入标准,作为本指引附录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发布。
在系统和数据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 测算情况提供信用风险调整参数。
第十二条各分行计划财务部应当负责安排专人,根据本指引以及根据各业务条线根据本指引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的指导对定价指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每月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利率执行情况、定价策略和定价模型的相互适应、调整情况以及客户经理差异化风险定价和议价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未授权自主定价的事项。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影响,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外,总行计划财务部不授权各业务管理部门对重定价周期在三年(含)以上的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进行定价。
上述贷款价格应当经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为防范无序低价竞争侵蚀利润,计划财务部不授权各前台业务部门对单笔贷款申请的目标价突破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保本点下限的大额贷款予以自主定价。
突破保本点下线的企业或同业贷款的每笔新增额度超过一亿元(含)的,或个人贷款额度每笔新增额度超过一千万元(含)的,上述单笔贷款申请应当提交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会签。
第十四条信息科技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提供存贷款风险定价的有关信息系统的开发支持。
第三章存款定价第十五条人民币存款内外部定价应当根据利率市场化进程前瞻性地兼顾半管制利率存款基准利率上限放开幅度,采用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跟随定价策略。
保本型理财吸纳资金定价等按照监管要求执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十六条存款业务保本点测算。
差异化定价从对公业务定期存款开始试行,在测算单笔存款保本点的基础上进行差异化定价。
单笔定期存款保本点价格=存款FTP收入*(1-存款准备金率)-存款管理费用分摊率;其中,存款管理费用分摊率=存款变动费用率+存款营销固定费用分摊率=存款营销变动费用计价费率+存款保险费率+分行本级公司条线固定费用*(预计单笔客户存款/预计公司存款)。
存款营销变动费用计价费率根据总行制定的分行及营业部费用管理办法确定;不进行计价的存款费率为零;存款保险费率仅适用于保险赔付范围内的存款;预计单笔客户和公司存款按新增日均规模口径预计;固定费用和新增日均规模取各分行对公条线部门的本季度计划下达数,由分行计划财务部授权人审核。
第十七条本行执行“依法合规、稳步推进、跟随市场、适当差异”的存款定价策略,要求:存款上限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以目标市场领导者的存款价格为基准价格,根据客户存款规模、存期和其他竞争性因素定价;定价应当符合业务发展策略,满足客户差异化金融需求,开发多样化存款产品,给予加减点浮动。
所谓目标市场领导者,是指该分行目标存款市场份额前三名的银行机构。
其他竞争性因素包括该分行主要竞争对手的价格。
第十八条存款外部定价授权管理。
本指引授权各业务管理条线制定实施细则,根据规模、存期和其他竞争性因素制定上述调节系数并与加减点浮动幅度挂钩,指导各分支机构进行差异化定价。
各业务管理条线没有制定上述差异化实施细则的,各分支机构存款业务可以参考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的保本点定价,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利率管制要求的浮动上限。
第四章贷款定价第十九条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贷款准入标准。
应当在风险管理部指导下,考虑国家政策法规及本行信贷政策导向,根据行业(含细分行业)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两个维度制定RAROC价格准入标准,并纳入其业务管理条线的定价指导实施细则;没有指定价格准入标准的,暂按本指引附件测算表设定的调节系数计算的准入阈值执行。
本行高风险抑制性行业(如“两高一剩”行业)的范围原则上根据风险管理部最新信贷政策或行业(含细分行业)相关信贷风险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行定价模型包括成本加成、LPR和基准利率浮动三种,除了本指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的例外情况,所有贷款均应当按照风险调整后回报率(RAROC)成本加成定价模型测算定价。
贷款风险调整后回报率(RAROC)计算公式为:单笔贷款RAROC=(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资金成本-管理成本-税收成本-风险成本)/资本要求,其中资本要求按照贷款头寸*信用风险权重确定。
全行期望RAROC按行业平均回报25%预设,最低门槛回报RAROC按20%预设,各条线的各贷款RAROC准入阈值应当不低于最低门槛回报率。
第二十一条所有贷款定价均应测算RAROC保本点,并使用定价测算申请表(见附录一)说明定价过程。
单笔贷款保本点=资金成本率+管理成本分摊率 +税收成本率+资本成本率=FTP成本价格+(单笔目标贷款利率-平均存款成本率%)*成本收入比*贷款成本分摊系数+税收成本率+最低资本成本率。